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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的常见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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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的常见问题 检查项目 存在问题 对 策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三十条) 1. 没有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2. 有责任体系图,无具体责任人; 3. 没有岗位责任。 按照危险废物档案课目三的要求建立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二、标识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1. 包装物或危废贮存容器未设危废标签(宏华胜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或只在部分设置; 2. 已设置但不规范; 3.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只在部分设施设置识别标志。 三、管理计划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1.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没有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没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 无管理计划,未报环保局备案或备案后环保局没有出具相关的备案证明。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及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重新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四、申报登记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1. 无申报材料(每年都要申报,2012年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会后应当及时补齐); 2. 申报数据与台账不符(申报的数据来源日常台账记录的汇总); 3. 没有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目前的依据:主要是环评报告); 4. 申报量与实际转移量不符。(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对照日常台帐、环评报告中固废章节的内容、实际转移量进行年度申报和季度申报,如因工艺发生或原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 五、源头分类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包装容器上没有标识,不同危险废物混放 固废一般情况下不得与危险废物同时存放在同一仓库内,如放在同一仓库内,应有明显的隔离,不同类的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存放。 六、转移联单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1. 转移联单与贮存场所出库的台账不符; 2. 转移联单缺失(转移联单按要求至少保存5年); 3. 年初没有转移计划,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或申报后没有得到批准,照样进行转移; 4. 没有全面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5. 没有及时上报第二联副联给移出地环保局; 6. 只填写大的类别代码(HW42)没有填写废物代码(900-499-42) 7. 没有转移联单编号; 8. 部分企业危废转移联单由危废经营企业填写盖章后带至危废产生企业; 9. 实际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是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手续。 认真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13、14条为否决项(非法委托、没有合同) 1. 擅自变更了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计划转移给甲,实际转移给乙)(允许你变更,但是在发生转移之前,应报环保部门批准) 。 2. 只将少部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大部分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 3. 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超证经营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与经营许可大的类别相符,但是经营类别中的种类不同); 4. 有意或无意混淆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比如:废溶剂,就有生产和使用溶剂中产生,也有药品制造中产生,但前者属于HW42,后者属于HW02; 5. 擅自变更部分含危险废物的废水和固废的处置方式,未按环评要求运外处理,废釜残液等经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废活性炭利用自建固废焚烧炉自行焚化。; 6. 委托给第三方运营。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绿色工程有限公司转运至烟台绿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交付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 认真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1. 没有制定符合要求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没有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或者不是危险废物的应急演练)消防演练 九、贮存设施管理 (《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1. 无环评批复和验收报告(产生量较小的单位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产生量、贮存量较大的单位必须落实相关手续); 2. 没有建立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贮存场所,不符合防风、防雨、防渗的要求,比如贮存场所为敞开式、露天堆存、地面未做防渗处理; 3. 危废与非危废一同贮存; 4. 危险废物延期贮存,没有相关环保部门批准文件。产生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多年没有转移; 5. 没有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6. 存放在车间区域(涉巨毒的危险废物)。 按相关要求落实 十、利用设施管理 (《固废法》第十三条) 1. 没有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或进行监测的单位无资质(CMA),无法律效应 2. 没有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档案课目十的要求落实 十一、处置设施管理 (《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1. 没有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或进行监测的单位无资质,无法律效应 2. 没有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档案课目十的要求落实 十二、业务培训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第(五)条 无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内容不详实 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档案课目十一的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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