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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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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的通知 铁建设[2007]108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 《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以下简称“指南”发部审查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20日起实行。 本指南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工程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投标双方进行工程清单计价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本指南以单价承包方式为基础编制。当用于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时,商应根据经下要求对指南相关部分进行修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二00七年五月十九日 1 总 则 1.0.1 为指导铁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1.0.3 铁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4 本指南“土建部分”包括铁路基本建项目的折迁、路基、桥涵、隧道及明洞、轨道、房屋、给排水、机务、车辆、动车、站场、工务、大刑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等;“五电部分”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折迁、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电牵引供电、大刑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等‘ 1.0.5 本指南包括总则、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五个部分。其中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由编码、节号、名称、计量单位、子目划分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工作)内容组成。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1 一般规定 2.1.1 工程量清单 2.1.1.1 工程量清单进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指南编制的拟建工程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按统一格式编制。对最低一级或新出现的清单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根据该建设项目的特点按子目划分特征编列或自行补充。子目划分特征为“综合”的,即为最低一级的清单项目,表示其下不得再设置项目。 2.1.1.2 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编制标底或参考价的依据,也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一般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1.1.3 工程量清单是签订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结算的基础。 2.1.1.4 工程量清单由11章29节组成,详见“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 2.1.2 编码:费用类别和新建、改建以英文字母编码:建筑工程费—J,安装工程费—A,其他费—Q,新建—X,改建—G。其余编码采用每2位阿拉伯数字为1组,前4位分别表示章号、节号,如:第一章第1节为0101,第三章第5节为0305,依次类推。后面各组搂主从属关系顺编排。 2.1.3 名称:名称包括了各章节名称和费用名称,子目划分特征为“综合”的子目名称一般指形成工程实体的名称。 2.1.4 计量单位 2.1.4.1 计量单位一般采用以下基本单位:(1)以体积计算的项目—立方米。(2)以面积计算的项目—平方米。(3)以长度计算的项目—米、公里。(4)以重量计算的项目—吨。(5)以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的项目—个、处、孔、组、座或其他可以自然计量单位。(6)没有具体数量的项目—元。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1.4.2 工程数量小数点后有效位数应按以下规定取定:(1)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平方米”、“米”的取2位,第3位4舍5入。(2)计量单位为“公里”的,轨道工程取5位,第6位4舍5入。(3)计量单位为“吨”的取3位,第4位4舍5入。(4)计量单位为“个、处、孔、组、座或其他可以明示的自然计量单位”和“元”的取整数,小数点后第1位4舍5入。 2.1.5 子目划分特征。子目划分特征是指对清单子目的不同类型、结构、材质、规格等到影响综合单价的特征的描述,是设置最低一级清单项目的依据。子目划分特征为“综合”的子目,即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数量(计量单为“元”的子目队外)的清单子目,也是投标报价和合同签定后工程实施中计量与支付的清单子目。 2.1.6 工程量计算规则 2.1.6.1 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对清单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定和对相关项目的计量界面的划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计量与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子目划分特征为“综合”是最低一级清单子目,与其有亲的工程内容属子细目,不单独计量,费用计入该清单子目。 (2) 作为清单子目的土方和石方,聊区间路基土石方和站场土石方外,仅指单独挖填土石方的子目和无需砌筑的各种沟渠等的土石方。如改河、改沟、改渠、平交道土石方,刷坡、滑坡减载土石方,挡沙堤、截沙沟土方,为防风固沙工程预先进行处理的场地平整土方。与砌筑等工程有关的土石方开挖属于子细目,不单独计量。 (3) 路桥分界:不设置路堤与桥台过渡段时,桥台后缺口填筑属桥梁范围,设置路堤与桥台过渡段时,台后过渡段属路基范围。 (4) 室内外界线划分:①给水管道:以入水表井或交汇井为界,无入户水表井或交汇井而直接入户的,以建筑物外墙皮为界。水表井或交汇井的费用计入第九章第21节的给水管道。②排水管道: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或化粪池为界。检查井的费用第九章第21节的排水管道,化粪池在第九章第21节的排水建筑物下单列清单子目。③热网管道、工艺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为界。④电力、照明线路:以入户配电箱为界。配电箱的费用计入房屋。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1.6.2 除另有规定及说明外,清单子目工程量均以设计图示的工程实体净值计算。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因施工工艺需要所增加的工程量,应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计入综合单价,不单独计量。计量支付仅以设计图示实体净值为准。 (1) 计算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的体积时,不扣除钢筋、预埋件和预应力筋张拉孔道所占的体积。 (2) 普通钢筋的重量按设计图示长度乘理论单位重量计算,不含搭接和焊接、绑扎米、接头套筒、垫块等材料的重量。 (3) 预应力钢筋(钢丝、钢绞线)的重量按设计图示结构物内的长度乘理论单位重量计算,不含结构物以外张拉所需的部分和锚具、管道、锚板及连接钢板、压浆、封锚、捆扎、焊接材料等的重量。 (4) 钢结构的重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不含搭接、焊接材料、缠包料和垫衬物、涂装料等的重量。 (5) 各种桩基如以体积计算时,其体积按设计图示桩顶(混凝土桩为承台底)至桩底的长度乘以设计桩径断面积计算,不得将扩孔(扩散)因素或护壁圬工计入工程数量。如需试桩,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计入工程数量。 (6) 以面积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其面积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不扣除面积在1平方米及以下固定物(如检查井等)和面积。 (7) 以长度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按设计图示中心线的长度计算,不扣除接头、检查井等所占的长度。 2.1.6.3 在新铁路工程项目中,与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同步施工的电缆沟、槽及光(电)缆防护、接触网滑道,应在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的清单子目中计量,五电部分不得重复计列。对既有线改造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计列。 2.1.6.4 第八章以外的地基处理仅指各章节室外工程的地基处理,所有室内工程的地基处理应在第八章房屋相应的清单子目中计理量。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1.7 工程(工作)内容 2.1.7.1 工程(工作)内容是指完成该清单子目可能发生的具有工程(工作)。除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列出的内容外,均包括场地平整、原地面挖台阶、原地面碾压,工程定位复测,测量、放样,工程点交、场地清理,材料(含成品、半成品、周转性材料)和各种填料的采备保管、装卸运输,小型临时设施(注1),按照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对建筑安装的设备、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检验试验、检测,防寒、保温设施。防雨、防潮设施,照明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施工标识、防尘、防噪声、施工场地围栏等)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风防沙、卫生防疫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措施、竣工文件编制等内容。 小型临时设施所包括内容详见注1所述。 2.1.7.2 本指南所列工程(工作)内容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照现行国家和铁道部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指南)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操作规程、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等要求完成的全部内容来考虑。 2.1.7.3 对于改建工程的清单子目或靠近既有线(既有建筑物)较近的清单子目,除另有说明或单列清单子目外,应包括既有线(既有建筑物)的拆(凿)除(凿毛)、整修、忙乱移、加固、防护、更换构件和与相关产权单位的协调、联络、封锁线路要点施工或行车干扰降效等内容, 2.1.7.4 对于使用旧料修建的工程,应包括对旧料的整修、选配等内容。 2.1.7.5 除另有说明或单列清单子目外,施工中引起的过渡费用应计入该清单项目。如修建涵洞引起的沟渠引水过渡费用计入涵洞等。 2.1.7.6 除另有说明或单列清单子目外,部分小型设备的基础费用计入相应的安装工程清单子目。如给水排水设备基础。 2.1.7.7 当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施工方案与本指南所描述的工程(工作)内容界面不一致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工程(工作)内容的界面描述进行调整。如桥面垫层、防水层、保护层是安包含制梁工程(工作)内容中考虑的,当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先架梁后做桥面垫层、、防水层、保护层的施工方案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预制梁和架设梁的工程(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1.7.8 常用工程(工作)内容的表示方法统一如下: (1) 土方挖填:包括围堰或挡水埝填筑及拆除,挖、运、卸,弃方整理,降排水,分层填筑、洒水、翻晒、改良、压实、修整。 (2) 石方挖填:包括围堰或挡水埝填筑及拆除,爆破、挖、运、卸,解小,弃方整理,降排水,分层填筑,塞紧空隙、压(夯)实,选石及修石,码砌边坡,修整。 (3) 基坑(工作坑、检查井孔)挖填:包括筑岛、围堰及拆除(第三章的桥梁工程除外),土石挖、运、弃,弃方整理,坑(孔)壁支护及需要拆除时,降排水,修坡,修底,垫层铺设,回填(包括原土回填和外运填料或圬工回填)、压实。 (4) 桩(井)孔开挖:包括桩(井)孔土石挖、运、弃,弃方整理,孔壁支护及需要拆除时,通风,降排水,清孔。 (5) 沟槽(管沟、排水沟,光、电缆沟)挖填:包括筑岛、围堰及拆除,土石挖、运、弃,弃方整理,沟壁支护及需要拆除时,降排水,修坡,修底,地基一般处理(含换填,垫层铺设),回填((包括原土回填和外运填料回填)、压实,标志埋设。 (6) 砌体(包括干砌或浆砌)砌筑或铺砌:包括砂浆配料、拌制,石料或砌块选修,挂线,填塞,勾缝,抹面,养护。 (7) 混凝土浇筑:包括配料(含各种外加剂),拌制,浇筑,振捣,养护。 (8) 钢筋及预埋件制安:包括调直、除锈,切割、钻孔、弯曲、捆束、堆放、焊接、绑扎、安放、定位、检查、校正。 (9) 模板制安拆:包括制作、挂线放样、模板及配件安装,校正,紧固、涂刷脱模剂,拆除、修整、涂油、堆放。 (10) 圬工砌筑:包括脚手架搭拆,砌体砌筑,模板制安拆,钢筋及预埋件制安,混凝土浇筑。 (11)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制安:包括脚手架搭拆,钢筋及预埋件制安,模板制安拆,混凝土浇筑,安砌(装),勾缝,抹面,养护。 (12) 金属构件制安:包括放样、除锈,切割、钻孔、煨制、堆放、安装、联接、检查、校正、涂装。 (13) 管道铺(架)设:包括管道基础浇筑,支(吊)架、支墩制字,管道、管件制安,阀门、计量表安装,接口处理,防腐、保温处理,管道试验。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14) 设备安装、调试(含金属设备范围的各种架、柜):包括开箱检验,支架、配管、配件制安,打空洞、插件、插板安装,线槽、线管敷设安装,配线敷设,电气安装(单列清单子目的除外),相应软件的安装调试,单机测试和系统调试(不包括由建设单位负责的联合试运行)。 (15) 接地体制安:包括挖填沟、坑,接地极(体)、地网、地线等制安,加降阻剂,设标志,防腐处理。接地连接完成后进行接地电阻测试。 2.2 分章说明 2.2.1 第一章 拆迁工程 2.2.1.1 本章仅指为了不属于路内的拆迁工程(含防护)。对于属路内产权建筑物的拆除或防护,按2.1.7.3的规定执行。 2.2.1.2 道路过渡工程是指为了不中断既有道路交通,确保施工、运营安全所修建的过渡工程。包括桥涵。 2.2.1.3 管线防护是指修建铁路时须对属路外产权的管线路进行的防、加固。 2.2.1.4 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在铁路用地界以外修建正式工程发生的有关补偿费。 2.2.2 第二章 路基 2.2.2.1 区间路基和站场土石方 (1) 挖方以设计开挖断面按天然密实体计算,含侧沟的土石方数量.填方以设计填筑断面按压实后的体积计算。 (2) 因设计要求的清除表土后或原地面压实后回填至原地面标高所需的土石方按设计图示确定的数量计算,纳入路基填方数量内。 (3) 路堤填筑按照设计图示填筑线计算土石方数量,护道土石方、需要预留的沉降数量计入填方数量。 (4) 清除表土的数量路堤两侧因机械施工需要超填帮宽等而增加的数量,不单独计量,其费用应计入设计断面。 (5) 既有线改造工程所引起的既有路基落底、抬坡的土石方数量应按相应的土石方的清单项目计量。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2.2.2 路基附属工程 (1) 附属土石方及加固防护 ① 附属土石方及加固防护系指支挡结构以外的所有路基附属工程,包括改河、改沟、改渠、平交道口土石方等工程,盲沟、排水沟、天沟、截水沟、渗沟、急流槽等排水系统,边坡防护(含护墙)、冲刷防护、风沙路堤防护、绿色防护等防护工程,与路基同步施工的电缆槽、接触网支柱基础、路基地段综合接地贯通地线、光(电)缆过路基防护,软土路基、地下洞穴、取弃土场等加固处理工程,综合接地引入地下、降噪声工程、线路两侧防护栅栏、路基护轮轨等。 ② 除地下洞穴处理、取弃土(石)场处理两类工程需单独计量外,其余各类工程中的清单项目划分应视为并列关系。地下洞穴处理、取弃土(石)场处理的工程,只能采用其相应类别的清单项目计量;非地下洞穴处理、取弃土(石)场处理的工程,不得采用地下洞穴处理、取弃土(石)场处理的清单项目计量。 ③ 对于各类工程的挖基等数量,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计入相应的清单项目。 ④ 路基地基处理中基底所设的垫层按清单项目单独计量;挡土墙、护墙等砌体圬工的基础、墙背所设垫层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计入相应的清单项目。 ⑤ 土工合成材料处理:A、土工合成材料处理的各清单项目中,其设计要求的折回长度计算,搭接长度不计量。除土工网垫外,其下铺设的各种垫层或其下填筑的各覆盖层等应另采用地基处理处理的清单项目计量。B、支挡结构(挡土墙等)中的受力土工材料(如:加筋土挡土墙中的拉筋带等)在支挡结构的清单项目中计量。 ⑥ 堆载预压中填筑的砂垫层、砂井或塑料排水板,应采用地基处理的清单项目计量。 ⑦ 地下洞穴处理:A、地下洞穴处理仅适用于对地下洞穴进行直接处理,对于通过挖开后回填处理,应采用地基处理的清单项目计量。B、地下洞穴处理的填土方、填石方等清单项目,适用于通过地下巷道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填筑的工程。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 支挡结构 ① 支挡结构包括各类挡土墙、抗滑桩等工程。 ② 锚杆挡土墙、桩板挡土墙、加筋土挡土墙、锚定板挡土墙、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预应力锚索桩等特殊形式的支挡结构采用独立的清单项目计量;其余重力式挡土墙、扶壁式挡土墙、悬臂式挡土墙等一般形式的支挡结构及抗滑桩桩间挡墙按圬工类别划分,应采用挡土墙浆砌石、挡土墙片石混凝土、挡土墙混凝土、挡土墙钢筋混凝土四种清单项目计量。 ③ 土钉墙分别按土钉、基础圬工和喷射混凝土的清单项目计量。 ④ 加筋土挡土墙中填筑的土石方,应采用区间或站场土石方的清单子目计量。 ⑤ 预应力锚索桩桩身的混凝土按抗滑桩清单项目计量,桩间挡墙的混凝土和砌体按一般形式的支挡结构的清单项目计量;预应力锚索桩板挡土墙的混凝土和砌体按桩板挡土墙清单项目计量,预应力锚索单独计量;格梁等混凝土和砌体按一般形式的支挡结构的清单项目计量;预应力锚索中的锚墩不单独计量,其费用列入预应力锚索。 ⑥ 预应力锚索包括独立的预应力锚索和预应力锚索桩、预应力锚索桩挡土墙中的预应力锚索。预应力锚索中的锚墩不单独计量,其费用列入预应力锚索。 ⑦ 挡土墙等的基础垫层以下的特殊地基处理按地基处理项下的清单子目单独计量。 2.2.3 第三章 桥涵 2.2.3.1 特大桥—桥长500米以上;大桥—桥长100米以上至500米(含);中桥—桥长20米以上至100米(含);小桥—桥长20米以下。 2.2.3.2 桥梁长度,梁式桥系指桥台挡碴前墙之间的长度计算;拱桥系指拱上侧墙与桥台侧墙间两伸缩缝外端之间的长度计算;框架式桥系指框架顺跨度方向外侧间的长度。 2.2.3.3 单线、双线、多线桥应分别编列。 2.2.3.4 桥梁基础有“水上”字样的清单项目是指设计采用船舶等水上专用设备方可实施施工的子目。河滩、水中筑岛施工按“陆上”施工考虑。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2.3.5 梁的运输费用计入架设清单项目中。 2.2.3.6 桥面系按桥梁的设计长度计量。混凝土桥面系含钢—混凝土结合梁和钢管拱的桥面系。 2.2.3.7 刚结构连续梁与桥墩的分界:桥墩顶部变坡点(0号块底)以上属梁部,以下属桥墩。 2.2.3.8 制架梁辅助设施包括枕木垛、支架、支墩、膺架、顶推导梁、平衡梁、滑道,钢绗梁架设用吊索塔架,架设拱肋的旋转架设转盘等。 2.2.3.9 基础施工辅助设包括筑岛。筑堤坝,土、石围堰,木板桩、钢板桩围堰,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围堰,双壁钢围堰、吊箱围堰、套箱围堰,围堰下水滑道,水上工作平台等。 2.2.3.10 附属工程包括锥体填筑及护坡、不设置路桥过渡段的桥台后缺口填筑、桥头搭板,与工程本身有关的改河、改沟、改渠,导流设施,消能设施,挑水坝,河床加固及河岸防护,地下洞穴、取弃土(石)场处理等。不包括由于防洪需要所发生的相关工程。 2.2.3.11 本章的洞穴处理,钻孔与注浆、灌砂配套使用,适用于通过钻孔进行的注浆、灌砂处理;填土、填袋装土、填石(片石)及填(片石)混凝土等清单项目,适用于对洞穴开挖后的填筑处理;钻孔填筑项目仅适用于对钻孔通过洞穴时,需对洞穴进行的填筑处理。 2.2.3.12 本章第9节涵洞两端的上下游铺砌及顺沟、顺渠、顺路(仅为非等级公路)系指为保证涵洞两端上下游通畅,避免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而需向铁路用地界以外延伸部分的工程。与涵洞主体分列,单独计量,但不适用于其他章节的涵洞工程。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2.4 第四章 隧道 2.2.4.1 长度L>4km的隧道按座单独编列,长度L≤4km的隧道分别按3km<L≤4km、2km<L≤3km、1km<L≤2km、L≤1km为单元编列。 2.2.4.2 单线、双线、多线隧道分别编列。 2.2.4.3 瓦斯隧道、地质复杂隧道单独编列。 2.2.4.4 隧道长度,系指隧进出口(含隧道相连的明洞)洞门端墙墙面之间的距离,以端墙面或斜切式洞门的斜切面与设计内轨顶面的交线同线路中心线的交点计算。双线隧道按下行线长度计算;位于车站上的隧道以正线长度计算;设有缓冲结构的隧道长度应从缓冲结构的起点计算。 2.2.4.5 正洞 (1) 开挖:①按不同围岩级别设置清单子目。②出碴运输包括有轨运输和无轨运输。 (2) 支护:①不同围岩级别设置清单子目。不同围岩级别所配置的相应支护形式由设计确定。②锚杆包括砂浆锚杆、中空锚杆、自钻式锚杆、水泥药卷锚杆、预应力锚杆等。 (3) 衬砌:指模筑(钢筋)混凝土和衬砌部分,包括拱部、边墙、仰拱或铺底、沟槽及盖板和各种附属洞室的衬砌数量。按不同围岩级别设置清单子目。 2.2.4.6 平行导坑的横通道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计入平主导坑。 2.2.4.7 竖进的横通道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计入竖井。 2.2.4.8 隧道洞口防护中的土钉墙分别按土钉、基础圬工和喷射混凝土的清单子目计量 2.2.5 第五章 轨道 铺轨和铺道床应包括满足设计开通速度的全部工程(工作)内容。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2.6 第八章 房屋 2.2.6.1 除计量规则表所的工程内容以外,列入房屋室内工程包括:库内线、检查坑、落轮坑、吊车轨道等。 2.2.6.2 基础与墙身的分界 (1) 砖基础与砖墙(身)划分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有地下室的按地下室室内设计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 石基础、石勒脚、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勒脚应与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 (3) 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位于设计地坪±0.3米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界,超过±0.3米,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 2.2.6.3 附属工程土石方是指为达到设计要求的标高,在原地面修建房屋及附属工程而必须进行的修建场地范围的土石方填挖工程,不含已由线路、站场进行调配的土石方。修建房屋进行的平整场地(厚度±0.3米以内)和基础及道路、围墙、绿化、圬工防护等土石方,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计入房屋附属工程的有关清单子目。 2.2.6.4 除第九章有关的围墙、栅栏、道路、排水沟渠、硬化面、绿化和取弃土(石)场处理外,其余均列入房屋附属工程相应清单子目。 2.2.6.5 附属房屋包括锅炉房、洗手间、休息室、活动室、垃圾转运站等。 2.2.6.6 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55)执行(见附录)。 2.2.7 第九章 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2.2.7.1 本章范围内的围墙、栅栏、道路、硬化面、绿化和取弃土(石)场处理等均列入第25节的站场附属工程有关清单项目。 2.2.7.2 本章范围内的地面水(雨水、融化雪水、客车上水时的澌漏水、无专用洗车机洗涮机车及车辆的废水等)的排水沟渠、管道列入第25节的站场附属工程,其余地下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排不沟渠、管道列入第21节的排水工程。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2.7.3 石碴场和苗圃不单独作为清单项目计量,其内容已分解进入有关章节。如确需单独作为清单项目计量,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增加相应的清单项目及调整相关内容。 2.2.7.4 集装箱场地地面等垫层以下地基如需加固处理,应按地基处理相应的清单子目计量。 2.2.8 第十章 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 2.2.8.1 铁路岔线:指通往混凝土成品预制厂、材料厂、道碴场(包括砂、石场)、轨节拼装场、长轨焊接基地、钢梁拼装场、制(存)梁场的岔线、机车转向用的三角线和架梁岔线,独立特大桥的吊机走向线,以及重点桥隧等工程专设的运料岔线等。起点为接轨点道岔的基本轨接缝,终点为场(厂)内第一组道岔的基本轨接缝。 2.2.8.2 铁路便线:指混凝土成品预制厂、材料厂、道碴场(包括砂、石场)、轨节拼装场、长轨焊接基地、钢梁拼装场、制(存)梁场等场(厂)内为施工运料所需修建的便线。 2.2.8.3 汽车运输便道 (1) 汽车运输便道按修建标准分干线、引入线两类,干线贯通全线或区间;引入线通往隧道、特大桥、大桥、混凝土成品预制厂、材料厂、砂石场、钢梁拼装场、制(存)场、混凝土集中集中拌合站、填料集中拌合站、大型楂存储场、长轨焊接基地、换装站等的引入线,以及机械化施工的重点土石方工点的运输便道。 (2) 根据运量可设计为单车道或双车道。 (3) 改(扩)建便道系对既有道路进行加固、加宽、路面整修。 2.2.8.4 运梁便道:指专为运架大型混凝土成品梁而修建的运输便道。 2.2.8.5 过渡工程:指由于工程施工,需确保既有线(或车站)运营工作的安全和不间断进行,同时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尽可能地减少运输与施工之间的相互干扰和影响,从而对部分既有工程设施必须采取的施工过渡措施。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2.9 第十一章 其他费 2.2.9.1 配合辅助工程:是指由铁路基本建设投资支付修建,建成后产权不属于铁路部首所有者。 (1) 立交桥(涵)两端的引道是由等级公路从铁路下方下挖通过时所引起的工程。不包括桥(涵)内的道路及相关内容,桥(涵)两端的非等级公路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计入桥(涵)身及附属。 (2) 立交桥综合排水工程是由于公路从铁路下方下挖通过,为及时排除积水而修建的工程。包括排水设施、排水设备、房屋等全部内容。 2.2.9.2 工程保险费:是指为减少工程项目的意外损失风险,就所约定的范围进行工程投保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工程保险费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投保范围及相关费率计算。 2.2.9.3 安全生产费:是指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机制,创建安全作业环境,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安全所需的费用。 2.3 暂列金额 指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金额。内容包括: (1) 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含由于变更设计所引起的废弃工程)。 (2) 工程保险投保范围以外的工程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 (3)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停工、工效降低造成承包人的损失而需增加的费用。 (4) 由于调整工期造成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而需增加的费用。 (5) 由于政策性调整而需增加的费用。 (6) 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费用。 (7) 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增加的其他费用。 暂列金额的费率或额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备 注 2.4 计日工 计日工:指完成招标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计日工表应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估列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2.5 激励约束考核费 激励约束考核费:指为确保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安全、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建立激励约束考核机制,根据有关规定计列激励考核费用。 2.6 甲供材料费 甲供材料费:指用于支付购买材料的费用。 2.7 设备费 设备费:指构成固体资产标准的和虽低于固体资产标准,但属于设计明确列于设备清单的一切需要安装与不需要安装的生产、动力、弱电、起重、运输等设备(包括备品备件)的购置费。设备费由设备原价和设备自生产厂家或不定来源地运至安装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手续费、采购及保管费等组成。 设备分为甲供设备、甲控设备和自购设备三类。甲供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设备;甲控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设备;自购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 3 工程量清计价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备 注 3.0.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指南执行。 3.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子目的全部费用。 3.0.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0.4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指南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本指南中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工程(工作)内容”确定。 3.0.5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组织与方法以及按照铁道部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进行编制。 3.0.6 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根据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投标人的施工、管理水平及市场价格信息填报。 3.0.7 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3.0.7.1 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最低一级的清单子目计量单位全部具体工程(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综合单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 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 材料费:指购买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所支出的费用和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注2)。投标报价时,材料费均按运至工地的价格计算。 材料分甲供材料、甲控材料和自购材料三类。甲供材料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材料;甲控材料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自购材料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备 注 (3)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装拆卸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注3)。 (4) 填料费:指购买不作为材料对待的土方、石方、渗水料、矿物料等填筑用料所支出的费用。 (5) 措施费:包括施工措施费(注4)和特殊施工增加费(注5)。 (6) 间接费:包括施工企业管理费(注6)、规费(注7)和利润(注8)。 (7)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8) 一般风险费:指投标人在计算综合单价时应考虑的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义务或有经验的投标人都可以及应该预见的费用。包括招标文件明确应由投标人考虑的一定幅度范围内的上涨风险,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对综合单价的影响风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风险以及招标文件夹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义务或有经验的投标人都可以及应该预见的其他风险费用。 3.0.7.2 合价=工程数量×综合单价 最低一级计量单位为“元”的清单子目,由投标人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报价,费用包干。 3.0.8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按本指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量支付;计量单位为“元”的清单子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3.0.9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化或设计标准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3.0.9.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一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序号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备 注 3.0.9.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合同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 3.0.9.3 当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要求承包人按不同于招标时明确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或对其清单子目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或在招标时部分清单子目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尚未明确,即使所涉及的该部分清单子目数量未发生变化,其综合单价应由一方提出调整,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3.0.9.4 由于工程量和设计标准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指南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4、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 4.1 工程量清单格式 4.1.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 4.1.2 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 封面。 (2) 填表须知。 (3) 总说明。 (4) 工程量清单。 (5) 计日工项目表。 (6) 甲供材料数量及价格表。 (7) 甲控材料表。 (8) 设备清单表。 (9) 补充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表。 4.1.3 工程量清单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填写,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2) 填表须知除本指南内容外,招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3) 本指南工程量清单以外是清单子目应按本指南的规定编制补充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表,并随工程量清单发合投标人。 (4) 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①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保局要求等。 ② 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③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④ 工程质量、材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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