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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渝价[2001]119号
各区、县(自治区、市)物价局,重庆市注册评估师协会、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我市资产评估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规定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印发《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中的有关规定。
涉及清产核资的土地估价收费(含印制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计价格[1995]22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经委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221号)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减半收费,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按我市评估收费标准中准价降低30%计收;对抵押物评估的其他规定也要严格执行。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发展,规范我市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和资产评估咨询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评估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评估机构,均可承担资产评估、估价、鉴证)业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资质);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办法所列收费标准(详见表一、表二)为中准价,在遵守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浮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六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七条 我市评估机构接受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收取外汇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境外或市外评估机构来渝执业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资产评估每项业务的收费不得低于500元;评估机构执行市政府在特定环境下作出的资产评估收费规定除外。
第九条 评估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资产评估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资产评估咨询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并收费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在提供服务期问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一:
整体(部分)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4.5
2
100以上-1000(含1000)
1.9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6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4
5
10000以上
0.075
注:以上标准不适用土地、房产、无形资产。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举例:
例如:某整体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4.5‰=0.45万元
(1000-100)万元×1.9‰=900万元×4.5‰=1.71万元
(5000-1000)万元×0.6‰=4000万元×0.6‰=2.4万元
(10000-5000)万元×0.4‰=5000万元×0.4‰=2万元
(40000-10000)万元×0.075‰=30000×0.075‰=2.25万元
合计收费:0.45+1.71+2.4+2+2.25=8.81万元
表二:
无形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4.5
2
100以上-1000(含1000)
1.9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6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4
5
10000以上
0.06
注: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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