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15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和新闻宣传的作用,现将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3月18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部网站)的管理,推动网站
2、建设,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 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 100号),结合国土资源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部网站是国土资源系统提供信息社会化服务的第一平台,是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重要阵地、政民互动的重要窗口、网上办事的重要渠道,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服务社会公众、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网上政府”、深化政务公开等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
3、用。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是部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网站的运行维护实施监督;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是部网站的承办单位,负责网站内容组织、编辑,负责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保障。第四条 部网站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运行”的原则,做到网站管理职责明确、网站建设科学合理、网站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及时规范。第二章 政务公开第五条 部网站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在部网站公布。属于主动公开的或部领导批示发布的政府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网站公开。第
4、六条 国土资源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各直属单位、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向部网站提供本单位产生的信息。报送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本单位拟发布信息和日常沟通联络工作。第七条 部网站发布的信息谁提供谁负责,按照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一)需要在网站公布的一般性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审批单,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通知通告(公告)、权威数据发布等重大信息,须经办公厅审核、报部领导审批。(二)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等以数据整合方式发
5、布的业务管理类信息,由产生单位负责审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经办公厅审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三)对于经过审批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国土资源部及部办公厅发文标注“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中国政府网、各部委和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整合转载已经公开发布或经审批的信息,能够简化审批手续,由信息中心网站负责人审查后直接发布,重要信息报信息中心负责人审批。第八条 部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第三章 新闻发布第九条 部网站应做好国土资源部
6、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部领导重要活动、重要讲话;(二)部重要会议新闻;(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四)国土资源政策解读;(五)部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六)部和各单位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七)整合转载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各部委网站、地方政府网站、中国国土资源报、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专业网站、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中央新闻单位网站及其它媒体的国土资源新闻信息等。第十条 各单位对涉及国土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在部网站经过在线访谈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
7、对公众关切,及时经过部网站发布解读信息。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应在部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已经经过电视、报刊、网络或其它方式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及时在部网站转载。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主动向部网站提供新闻类信息,并按照第七条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审查审批程序。其中涉及下列新闻类信息发布,应当视具体情形分别报批:(一)发布部领导重要活动、重要讲话、部重要会议新闻,以及需要在部网站进行网络直播的新闻信息,须报经办公厅批准。(二)发布在线访谈和网络直播的信息,由受访或主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文字审核,审核经过后上网发布。(三)采编报道或整合转载的新闻信息由信息中心网站负责人审查后直接上网发布,重要信息报办公厅
8、或信息中心负责人审批。第十二条 部属各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向部网站提供在其主办或承办的媒体上发布的重要新闻信息;部网站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采编和发布国土资源相关新闻信息。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十三条 部网站政务服务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服务。凡是能够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发挥服务作用的业务信息系统,以及有条件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都应集成到部网站统一部署,实现在线服务。网上办事应流程清晰,符合法定审批程序。互动交流应渠道畅通、有效,回复和反馈及时、细致,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咨询。第十四条 网上办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涉密
9、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公开公众需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事项的办事流程,提供各类网上办事的软件、资料、表格等下载服务,整合发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事服务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在线办理、数据查询等服务。第十五条 网上互动交流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政策文件出台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国土资源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网上培训等;开设公共信箱,接受公众咨询、举报、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向部网站提供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部长信箱邮件回复等
10、工作。信息中心配合承办司局和单位进行互动交流服务功能的系统开发和技术支持。第十七条 部长信箱邮件、网上互动接收的公众信息,由信息中心分拣、分送各单位办理。对带有普遍性、能够集中对外回复的信息,经承办单位提供回复内容后,由部网站发布;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信息,由承办单位经过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直接回复当事人;技术性回复由信息中心反馈当事人。第五章 网站维护第十八条 部网站发布的信息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程序按照部保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在部网站链接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要求。第二十条 建立部网站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有关工作信息发
11、布、网上服务、互动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和公开通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第二十一条 部网站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重要信息的发布,监测值班期间网站运行、检查网站页面,对发现的错误进行修改或通知修改,做好值班日志记录。第二十二条 部网站发布的信息,由网站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审查审批档案资料进行接收、登记,由信息中心负责归档。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中心进行技术托管的网站(子网站),发布的信息由相关主办单位自行审查审批,托管设备及相关运行环境的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第六章 网站建设第二十四条 部网站采用“网站群”模式建设和管理,加强系统集成和数据库建设,整合各级国土资源信息,提
12、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在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的建议,由部网站根据网站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重要的专题专栏须经办公厅审核批准,建立子网站须经部领导批准,信息中心负责设计和建设。第二十五条 部网站系统开发和建设应采用成熟的技术架构,选取实用的技术和软件,遵循通用的国际标准规范,确保网站运行环境稳定,数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便捷。第二十六条 部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及流程,加强技术防护手段,健全安全防范体系,不断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 积极培养适应部网站发展的人才队伍,开展经常性的
13、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单位要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部网站工作人员等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八条 部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重要商业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第二十九条 部网站应结构稳定、版式合理、满足需求。网站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内容建设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支持。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月9日施行的国土资源部机关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 87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办公厅负责解释。附件: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审批单附件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审批单承办人联系电话承办司局和单位标 题内容简介内容是否涉密是 否上网时间年 月 日 时司局和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办公厅意见 年 月 日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