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安全健康环境目标管理标准1 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省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安健环目标管理工作。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引用标准3.1.1 中国*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1.3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
2、作规定。3.1.4 中国*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相关子系统安健环管理; 监理管理;档案管理;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评估及改进管理。4 专业术语定义(略)5 职责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协助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6 目标管理6.1
3、总则6.1.1*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6.1.2*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6.1.3*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在现场的各职能部门在
4、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6.2 目标管理内容6.2.1*工程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6.2.1.1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6.2.1.2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2.1.3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及设备损坏事故。6.2.1.4 不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6.2.1.5 不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6.2.1.6 不发生重大垮(坍)塌事故。6.2.1.7不发生重大职业卫生伤害事故。6.2.1.8 不发生同一现场重复相同性质的事故。6.2.1.9 严格控制重伤事故发生,重伤事故率不超过1,负伤率不超过2。6.2.1.10实现安全、文明施
5、工,达标投产工程。6.2.1.11创全国电力行业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及*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6.3 安全管理责任制6.3.1*项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6.3.2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6.3.3 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6.4 安全管理职责6.4.1*项目公司的职责:6.4
6、.1.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6.4.1.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6.4.1.3 建立、健全工程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6.4.1.4 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6.4.1.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6.4.1.6 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6.4.1.7 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
7、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6.4.1.8 负责组建工程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监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6.4.1.9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4.1.10 对承包商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6.4.1.11 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6.4.1.12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安全工作“三同时”。6.4.2 安监部的职责:6.4.2.1 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6.4.2.2 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6.4.2.3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有
8、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6.4.2.4 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6.4.2.5 建立现场各单位安监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保证工作协调与配合;6.4.2.6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包商落实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6.4.2.7 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6.4.2.8 负责建立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6.4.2.9 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6.
9、4.3 监理单位的职责:6.4.3.1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6.4.3.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项目公司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6.4.3.3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6.4.3.4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6.4.3.5 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6.4.3.6 审查设计单
10、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6.4.3.7 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6.4.3.8 审查重大工程、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6.4.3.9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6.4.3.10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6.4.3.11 协助*项目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6.4.3.12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
11、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4.4 施工(调试)承包商的职责:6.4.4.1 全面贯彻*项目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6.4.4.2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项目公司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6.4.4.3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6.4.4.4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6.4.4.5 向*项目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
12、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6.4.4.6 按照*项目公司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6.4.4.7 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6.4.4.8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6.5 安全监督与考核6.5.1*项目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6.5.2*项目公司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项目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项目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6.6 工程安全管理6.6.1 工程坚持“小业主,大监理”、部分委托管理的思路,实行*
13、项目公司和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6.6.2*项目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6.6.2.1 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6.6.2.2 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6.6.2.3 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6.6.2.4 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总承包商行使*项目公司委托的职权,分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6.6.2.5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行监理
14、制,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公司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6.6.2.6 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现场发生事故应负连带管理责任;6.6.2.7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6.6.2.8*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的直接责任;6.6.2.9 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承包商承担直接责任。6.6.3 建设工程安全、职业健康
15、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公司制订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6.6.3.1*项目公司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5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6.6.3.2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6.6.3.3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6.6.3.4 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项目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
16、全文明施工保证金。6.6.4 建设项目成立建设工程安全委员会,建设工程安全委员会由*项目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项目公司行政副职、施工(调试)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公司的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公司有关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参加。6.6.5 建设工程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6.6.5.1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6.6.5.2 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6.6.5.3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6.6.5.4 协调承包商
17、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6.6.6 工程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项目公司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6.6.7*项目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6.6.7.1 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6.6.7.2 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6.6.7.3 根据工程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加以实施;6.6.7.4 在设计、监理
18、和施工招标过程中,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公司、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6.6.7.5 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6.6.7.6 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6.6.7.7*项目公司编制以下管理制度:1 安全施工管理标准2 安全工作例会标准3 安全责任标准4
19、 安全施工教育培训标准5 施工机械管理标准6 安全施工设施管理标准7 消防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标准8 危险品管理标准9 基建防汛抗风工作标准10 基建员工健康管理标准11 环境保护控制管理标准12 安全施工工作票管理标准13 安全施工检查标准14 工程安健环状态评价管理标准15 基建施工未遂管理标准16 安全事故报告标准17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标准18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9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20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21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2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23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24 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25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26 脚手架安全
20、管理制度27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6.6.8 对承包商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6.6.8.1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工程安全委员会的领导;6.6.8.2 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公司呈报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监督、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6.6.8.3 施工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6.6.8.4 施工总承包商应定期
21、全面检查分承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6.6.8.5 施工承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6.6.9 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6.6.9.1 设计单位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6.6.9.2 设计的文件应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6.6.9.3 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6.6.9.4 在现场总
22、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6.6.9.5 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6.6.10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6.6.10.1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 “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
23、,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6.6.10.2 工程安全监理实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6.6.10.3 监理单位在编制 “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公司批准后实施;6.6.10.4 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工程的开工报告;6.6.10.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
24、、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6.10.6及时向*项目公司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6.6.11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6.6.11.1 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6.6.11.2 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6.6.11.3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6.6.11.4 有权建议撤换施工承包商的不合格人员;6.6.11.5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6.6.11.6 有权制止造
25、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行为。6.6.12*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以下要求:6.6.12.1 按中国*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中国*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6.6.12.2*项目公司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6.6.12.3 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6.
26、6.12.4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6.6.12.5 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6.6.12.6 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6.6.12.7 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项目公司、承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6.6.12.8 施工承包商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6.6.12.9 施工承包商对*项
27、目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6.6.12.10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6.6.13*项目公司与监理单位、承包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安健环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6.7工程环境保护6.7.1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6.7.2 参建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
28、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6.7.3*项目公司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6.7.4 参建单位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6.7.5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采
29、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6.7.6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6.7.7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6.7.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
30、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6.7.9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6.8 教育培训6.8.1 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6.8.2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6.8.3 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
31、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6.9 安全措施6.9.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6.9.1.1 参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6.9.1.2*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6.9.1.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工程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
32、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6.9.1.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参建单位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由*项目公司或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方案,经工程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安监部掌握使用;6.9.1.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监部负责监督。6.9.2 安全施工措施:6.9.2.1 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无施工安全措施或进行未交底,严禁施工;6.9.2.2 施工承包商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作业
33、指导书编制/审批工程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工程表;6.9.2.3*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6.9.2.4 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要符合以下要求: 针对工程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6.9.2.5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
34、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6.9.2.6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6.9.2.7 对于同类施工工程的重复施工,如施工人员、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报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6.9.2.8 监理单位根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工程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项目公司批准。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6.10 检查与评价6.10.1 安全
35、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项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6.10.1.1*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6.10.1.2 工程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6.10.2*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应分别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6.10.3 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
36、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6.10.4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6.11例行会议6.11.1*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
37、划并检查实施情况。6.11.2*项目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建设工程安全委员会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6.11.3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项目公司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监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部安监部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6.11.4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6.12 事故调查处理6.1
38、2.1 对人身、机械、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分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6.12.2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6.12.2.1工程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项目公司负责立即用电话向省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用书面向省公司报告。6.12.2.2 工程发生重大特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报告;*项目公司立即用电话向省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内用书面向省公司报告。6
39、.12.2.3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6.12.2.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公司。其他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和死亡事故处理报告报送省公司批复,*项目公司负责将有关报告和批复意见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同时报送重、特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6.12.3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6.12.4
40、 施工承包商或*项目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中国*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6.12.5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6.12.5.1 工程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6.12.5.2*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6.12.5.3 “附表A”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6.12.6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6.12.6.1
41、*项目公司报送省公司的“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A”。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6.12.6.2*项目公司报送省公司、的“工程火灾事故报表”使用“附表B”,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6.12.6.3*项目公司报送省公司的“电力建设项目机械、设备事故报表”使用“附表C”,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0日前报出。6.12.6.4 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机械事故上报,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6.12.7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本工程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
42、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6.13 奖惩6.13.1*项目公司和工程安全委员会建立安全奖罚办法,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做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予以处罚。6.13.2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安全事故的处罚在事故调查完成,事故责任划清后,按事故大小和性质,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6.13.3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项目公司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6
43、.13.3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监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加倍给予经济处罚。6.13.4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单位以及事故所在的工程现场*项目公司、省公司单位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7 检查、评价与反馈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季度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2),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44、,并决定本标准是否升版。本标准的文件经过适当修订后,系统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附录:本标准共2个附录附录1 *工程职工伤亡、火灾、设备事故月(年)报表;附录2 安健环目标管理标准检查/评价表。附录1 附表A: *新建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填报单位(章): 工程名称及规模 累计工程死亡 人,重伤 人 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 工程死亡率 累计工程死亡率 每件伤亡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严重级别(重大伤亡、死亡、重伤)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主要原因分析直接经济 损失(元)总计死亡重伤施工单位名称123456789总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A4)为*项目公司使用。无事故时不上报。附表B: *新建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填报单位(章): 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