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xxxx文 件xxxx字2019 2 号 签发:中心院办 中心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车辆,有效使用中心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1条 综合办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核准、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赔及司机管理。第2条 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其它特定原因对认定人员根据协议配备工作用专车,其他部门及人员使用中心车辆须经院长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执行费用预算。第3条 中心车辆原则上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公司其它持有驾照人员驾驶中心车辆公出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无驾照人员
2、严禁驾驶中心车辆。车辆使用人员应在归还车辆时对车辆进行检查,提供保养建议,确保行车安全。第4条 车辆行驶证,属专车的日常由专车使用人负责保管,如专车使用人出差或休假,需将专车车辆行驶证及车辆钥匙交由综合办保管;保险单由综合办统一保管。第5条 驾驶员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是否相符,与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费用明细等,对发生的票据编号整理,以备报销时核对。第6条 车辆每日使用完毕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将钥匙交回给综合办保管。第7条 综合办人员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如发现记载不清、不全或者未记载的情况,应通报司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
3、批评,不听劝告、屡教屡犯者应给与处分,并停止其使用资格。第三章 车辆使用第8条 车辆使用范围(1)接送中心透析患者。(2)中心员工短途外出办事、联系业务、接送。第9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第10条 驾驶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的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第11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用车做私用,经中心特别批准的除外。第12条 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者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造成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第13
4、条 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第四章 维修保养第14条 中心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第15条 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程序(1) 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4)向综合办提交车辆保养维修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综合办会同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核实后,由院长批准后予以送指定维修厂检修。(2)维修结束,提车时,送修人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3)车辆的维修保
5、养应在指定厂家完成,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担。(4)可自行维修者,可报销购买材料和零件的费用。(5)车辆于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公司联系请求批示。(6)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和司机按照比例共同负担。(7)定期由司机对车辆进行消毒清洁,并做好消毒明细记录。第五章 车辆保险第16条 公司通过商定,确定承险保险公司。第17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公司支付分担。第18条 公司车辆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
6、降低额度。第19条 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综合办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第六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第20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后果,由驾驶人全部承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1)无照驾驶。(2)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3)酒后驾车。第21条 各种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主动与公司取得联系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公司报告。第22条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第23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差额由司机与中心按比例承担。第七章 费用报销第24条 车辆维修保养及过境/过路费用按凭证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