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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清河发展财产权信托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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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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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
目 录
1 前言 1
2 定义 1
3 信托事务管理人 5
4 信托目的 6
5 本信托的基本情况 6
6 信托受益权 11
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4
8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 18
9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1
10 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6
11 信息披露 27
12 风险揭示与承担 28
13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30
1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0
15 本信托受托人基本情况 31
1 前言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性权利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财产性权利加以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它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2 定义
1.1 释义
就本信托说明书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 31021 001-2的<中融-清河发展2号财产权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说明书>”或称”本信托说明书”系指本<中融-清河发展21号财产权信托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风险申明书>、<保管协议>等。
”本信托”系指中融-清河发展21号财产权信托,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
”风险申明书”系指<中融-清河发展2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
”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信托生效时,受益人为成功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为经过受让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受托人。
”认购资金”系指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
”标的债权”系指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亿陆仟零壹拾陆万元整(小写:¥1,060,16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中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玖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92,00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信托财产”系指标的债权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债务人”系指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委托人/清河发展”系指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建协议>”系指债务人与委托人于 11月1日签署的<淮安市清河新区古淮河整治基础设施回购及代建资金还款的协议>和<淮安市清河新区西片区道路基础设施回购及代建资金还款的协议>的统称。
”<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于 9月5日签署的编号为 31021 003的<债权债务确认合同>。
”<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与受托人于 9月5日共同签署的编号为 31021 004-12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
”<受益权转让合同>” 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于 9月5日签署的编号为 31021 005-12的<受益权转让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保证合同>”系指系指受托人、担保人于 9月6日共同签署的编号为 31021 006-12的的<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保证人”系指淮安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成立日”系指”中融-清河发展21号财产权信托”成立之日,为本合同签署日。
”信托生效日”系指”中融-清河发展21号财产权信托”生效之日,本信托说明书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条约定生效要件满足时,本信托生效。
”信托终止日”系指发生本信托说明书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款的情形本信托终止之日。
”本信托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生效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推介期”系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
”信托月/月数”本信托生效之日,或每月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经历的信托月的个数为信托月数。
”信托年度”系指自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
”信托收益”系指受益人就其所认购或持有的本信托项下的受益权份额所享有的预期收益,不包括本金。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所认购或持有的本信托项下的受益权份额的认购资金本金和信托收益的总和。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信托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元”系指人民币元。
2.1 其它定义
2.1.1 本信托说明书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或其它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2.1.2 除非其它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它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信托说明书的定义相同。
3 信托事务管理人
3.1 受托人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联系人:袁坚
电话:
传真:
3.2 保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兴业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住所:大庆市高新区东风路37号江苏省淮安市淮海西路91号
负责人:王伟哲沈军
联系人:卢枫刘爰瑗
电话:
传真:
4 信托目的
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债权设立”中融-清河发展21号财产权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受益人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 本信托的基本情况
5.1 本信托的名称
本信托的名称为”中融-清河发展21号财产权信托”。
5.2信托财产
5.2.1委托人将其依据<委托代建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亿陆仟零壹拾陆万元整(小写:¥1,060,16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中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玖仟贰佰万元(小写:¥192,00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作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5.2.2有关信托财产的具体事宜如下:
5.2.2.1 年 11 月 1 日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了<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由委托人承建古淮河整治二期工程和清河新区西片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标的项目”)。
5.2.2.2当前为止,上述标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根据标的项目竣工审计报告,债务人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同意安排向债权人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总计人民币1,060,160,000.00元(大写:壹拾亿陆仟零壹拾陆万元整)。
5.2.2.3 9月5日债务人清河区人民政府与委托人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确认:截至<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签署之日,债务人应就古淮河整治二期工程和清河新区西片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委托人支付委托代建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亿陆仟零壹拾陆万元整(小写:¥1,060,160,000.00元)。委托人因此对债务人享有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亿陆仟零壹拾陆万元整(小写:¥1,060,16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5.2.2.4委托人应确保债务人与委托人及受托人于信托合同合同签署之日共同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债务人确认并认可委托人将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的行为。债务人承诺自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之日起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或受托人向债务人另行发送的<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日期及金额向受托人偿付标的债权。
5.2.2.5 在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受托人均有权宣布全部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向债务人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未偿付标的债权,该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应按照受托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偿付标的债权:
(1)债务人未能按照前述还款进度或受托人另行通知的还款进度偿付标的债权的;
(2)债务人发生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其它违约行为;
(3)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任何约定;
(4)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
(5)如果基础债权中除标的债权以外的剩余全部或部分债权成为受托人管理的其它信托的信托财产的,且委托人、债务人在其它信托的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合同或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发生其它信托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
5.2.2.6自信托成立日起,委托人即不再就标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委托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偿标的债权,亦无权收取债务人为清偿标的债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5.2.2.7债务人有义务依据受托人向债务人发送的还款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及金额直接向受托人履行偿付义务。
5.2.2.8如债务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或受托人向债务人另行发出的还款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偿付义务,则无论<委托代建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在效力上是否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无论委托人在履行<委托代建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过程中已经或可能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完全履行其在<委托代建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标的项目审计决算价格是否高于淮安市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标的项目的审批文件所确定的投资总额,无论本协议其它条款是否已得到履行,委托人均应向受托人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差额(如有),该差额等于该时点债务人应向受托人偿付的标的债权数额扣除受托人已收到的债权数额。委托人支付该差额后并不免除债务人向受托人的债务偿付义务。对于委托人依据本条向受托人支付的款项,在本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信托利益后的剩余等额信托财产(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和/或现金等资产)偿还给委托人,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
5.2.2.9若委托人未按照<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信托受益权购买价款,受托人可依据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要求其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5.2.3信托生效后,标的债权即成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因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5.2.4 委托人声明和承诺:
5.2.4.1标的债权真实合法存在,且不存在任何未向受托人披露的瑕疵、现实的争议或纠纷。
5.2.4.2合法持有标的债权,标的债权上没有负担任何担保权益或其它权利限制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依法能够信托或转让。
5.2.4.3已获得进行标的债权信托所必须的全部许可、授权及同意。
5.2.4.4向受托人信托的标的债权为债务人单方支付义务债权,受托人不负担<委托代建协议>项下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任何义务、责任。
5.2.5委托人受让承诺
5.2.5.1委托人同意,若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标的债权且未能在委托人通知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的,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以下价格收购本信托项下全部受益权,购买价格为:购买价格=受益权认购资金×(1+1413%×2)+受益权认购资金×1413%×财产权信托延长期存续天数(如有)/365天-已支付款项+债务人就延迟付款应付的违约金和应承担其它违约责任的金额
前述已支付款项包括已分配信托利益、已支付保管费、已支付信托报酬、已支付代理收付手续费及其它相关信托税费等,财产权信托延长期存续天数定义见本说明书第8.2.4款的规定。
5.2.5.2受益人特此指定并全权授权受托人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向委托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署编号为 31021 005-12的<受益权转让合同>、收取转让价款、自行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过户登记等。就该等受益权转让,受托人免收过户登记手续费。
5.2.5.3认购人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页或受让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即视为接受该等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交易安排及相关要求。
5.2.5.4委托人应将全部受让价款支付至信托专户,并由受托人统一向各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进行划付。依照前款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各信托受益人获得的转让价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每一受益人可获得的转让价款=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预期年化收益率×自本财产权信托生效日(含)至信托受益权转让日(不含)的实际天数÷365天-已分配信托利益。
5.2.5.5自委托人将受让价款足额划付至信托专户之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日,自信托受益权转让日次日起,原信托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凭证即失去法律效力,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为委托人所有。
5.3 本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5.3.1本信托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签署信托合同签字页之日成立。
5.3.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本信托推介期自 11月 5日(含该日)起至 11月 30日(含该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受益权推介情况调整推介期的终止日期。
5.3.3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认购人发行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最低认购规模为100万份,并以1万份的整数倍增加。但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高最低认购规模。在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时,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宣布本信托生效,该日即为信托生效日:
(A)受托人已确认接受认购且已交付完毕的认购资金对应的受益权份额达到最低认购规模;
(B)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
(C)<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均已妥为签署;
受托人宣布本信托生效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5.3.4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述第5.3.3条所述的本信托生效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或推介期内发生使本信托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不生效,<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信托合同>自动解除。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认购人,并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计算的自认购资金汇入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认购资金返还给认购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支付给认购人,返还所需银行费用从返还的认购资金和计算的同期利息中直接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3.5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本信托生效后,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经过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信托生效后,该等认购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生效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于信托生效日后首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与信托利益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5.4本信托的期限
5.4.1本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为二十四个信托月,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5.4.2发生<信托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本信托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本信托期限延长。
5.4.3发生本信托说明书第10.1.2款规定情形,本信托可提前终止。
6 信托受益权
6.1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
6.1.1 认购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根据认购人的认购情况确定,不低于最低认购规模100万份。每一认购人最终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根据其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确定,每一元认购资金认购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6.1.2 签署<风险申明书>、<认购人签署页>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的认购人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6.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6.2.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能够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能够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它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手续费。
6.2.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6.2.2.1 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能够自行转让。
6.2.2.2 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
6.2.2.3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受益人仅能够向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6.2.3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携带原<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它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6.2.4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费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按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纳转让确认手续费,转让确认手续费不计入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
6.2.5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受益权能够赠与。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自行赠与。信托受益权赠与的,受赠人应为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信托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6.2.6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它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它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6.2.7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费
受益人赠与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赠与方或受赠方应按所赠与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纳赠与确认手续费,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 信托财产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标的债权;
(2) 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7.2 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和处分
7.2.1 管理原则
7.2.1.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7.2.1.2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它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7.2.1.3 受托人为本信托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7.2.1.4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财产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7.2.2 信托保障措施
为保障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本信托设置了如下保障措施:
7.2.2.1 若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标的债权,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受益权转让合同>所确定的价格收购本信托项下全部受益权。
7.2.2.2 为担保委托人履行<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人签署了<保证合同>,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2.2.3 在符合信托文件约定条件下,无论委托人是否及时履行义务收购未偿付标的债权,受托人均有权以向第三方转让等方式处理标的债权。
7.2.2.4 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在受托人基于<债权债务确认合同>、<信托合同>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标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之前,委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权益均劣后于受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权益受偿;在本信托终止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之前,委托人承诺若因委托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利益导致受托人、受益人利益受损,则委托人将负责赔偿受托人、受益人的全部损失。
7.2.2.5 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如果因委托人将其对债务人的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事宜,发生任何债务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或其它第三人向受托人对前述信托事宜提出抗辩或主张权利,或标的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问题使得受托人、受益人涉诉或任何调查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无法实现,或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委托人签署的其它信托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及适用期间内是错误的或虚假的从而给受托人、本信托的受益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则委托人承诺对受托人、受益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7.2.2.6 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确认,如债务人未按委托人向其发送的<还款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标的债权偿付义务,则无论<委托代建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在效力上是否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无论委托人在履行<委托代建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过程中已经或可能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完全履行其在<委托代建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标的项目审计决算价格是否高于淮安市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文件对标的项目所确定的投资总额,无论本协议其它条款是否已得到履行,委托人均应向受托人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差额(如有),该差额等于该时点债务人应向受托人偿付的标的债权数额扣除受托人已收到的债权数额。委托人支付该差额后并不免除债务人向受托人的债务偿付义务。对于委托人依据本条向受托人支付的款项,在本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信托利益后的剩余等额信托财产(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和/或现金等资产)偿还给委托人,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
7.2.3 如果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发生<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收购受益权的情形,或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或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任何规定,受托人将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和<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要求债务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偿付全部标的债权;
(3)要求委托人按照<受益人转让合同>的约定收购本合同项下的受益权;
(4)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将部分或全部未偿付标的债权转让给其它第三方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任何形式处理标的债权;
(6)<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和<信托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7.3 延长期
信托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不足以覆盖根据本信托说明书第8条、第9条规定算得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等,则信托进入延长期。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覆盖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8条、第9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之日。该等信托期限的自动延长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决议。
7.4 管理权限
7.4.1 受托人应在<信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7.4.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 在本信托保管人更换时,选任新的保管人;
(3)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产生的权利;
(4)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5)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它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6)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
7.4.3 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5 信托财产的保管
7.5.1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委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本信托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信托财产专户为: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兴业支行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
7.5.2 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保管协议>” ,具体协议名称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进行约定。
8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
8.1 信托利益的计算
8.1.1 信托期限内和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负责按照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份额及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并支付本财产权信托项下每一受益人应得的信托收益(以下简称”信托收益”)。每一受益人的认购资金与其持有的收益权份额对应的信托收益构成其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以下简称”信托利益”)。
8.1.2 本信托项下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A类受益人
100万-300万(不含本数)
9%
B类受益人
300万(含本数)以上
9.5%
8.1.3 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
每一信托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预期年化收益率×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
每一信托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预期年化收益率×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
财产权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财产权信托生效日(含)至财产权信托实际终止日(不含)的天数,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收购信托受益权事宜,则财产权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财产权信托生效日(含)至信托受益权转让日(不含)的天数。
8.1.4 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受托人对受益人预期可取得的信托收益的测算,并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的投资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
8.2 信托收益/利益的支付
8.2.1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于在本信托生效满12个信托月之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核算日”)核算信托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含该日)至核算日(不含该日)期间的预期信托收益(”年度预期收益”),并于核算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年度支付日”)予以支付。
年度预期收益计算公式:
受益人年度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预期年化收益率×1年
8.2.2 本信托到期终止时,应按下述公式核算受益人的预期剩余信托利益,并于本信托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予以支付。年度预期剩余信托利益计算公式:
预期剩余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预期年化收益率×2年+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已分配的信托收益
8.2.3 若本信托提前终止,应按照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向受益人分配预期剩余信托利益,并在本信托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予以支付。
计算公式:
预期剩余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预期年化收益率×本财产权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天+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已分配的信托收益
其中,本财产权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本信托生效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实际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天数。
8.2.4 若本信托发生延期,除应按照上述第8.2.1、8.2.2、8.2.3之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外,还应向受益人分配延长期的信托收益:
延长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预期年化收益率×本财产权信托延长期存续天数/365天
其中,本财产权信托延长期存续天数指本信托期满24个信托月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实际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天数。
延长期信托收益及按照上述8.2.2之规定计算的预期剩余信托利益于本信托实际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分配。
8.2.5 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存在法律纠纷的,受托人有权暂停向该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直至相关争议得到解决(以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其它有权机关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终局的裁决为标志)。
8.2.6 受托人仅以本财产权信托终止并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分配信托利益时,如可分配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向全部受益人分配预期可获得的信托利益,则按各受益人预期可获得信托利益占全部受益人预期可获得的信托利益的比例分配。
8.2.7 信托财产在本信托终止日至信托利益分配日期间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9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9.1 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规费
9.1.1 信托费用及承担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9.1.1.1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9.1.1.2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9.1.1.3 保管人收取的代理收付手续费;
9.1.1.4 信息披露费;
9.1.1.5 本财产权信托生效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等费用;
9.1.1.6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9.1.1.7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形式的资产处理费等费用;
9.1.1.8 资金汇划费;
9.1.1.9 本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9.1.1.10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费、居间服务费、咨询顾问费等。
9.1.2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信托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信托财产依法承担。
9.1.3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各项信托费用和依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均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但若在该等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应予支付时,虽信托财产账面价值足以覆盖本合同规定的款项,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该等信托费用、税费、规费时,由委托人予以补足。
9.1.4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
9.2 信托费用之计提原则
9.2.1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9.2.2 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9.3 信托费用之计提标准
9.3.1 因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9.3.2 信托报酬
9.3.2.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本信托生效时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2 %/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
信托报酬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受托人每年收取的信托报酬=信托生效时认购资金总额×2%
9.3.2.2 信托报酬支付方式
(1)本信托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按上述信托报酬计算公式算得的第一年信托报酬总额扣除本信托成立生效时发生的律师费用及信托文件的制订、印刷费用后从信托专户中直接支付给受托人。
(2)信托生效满12个信托月后1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按上述信托报酬计算公式算得的第二年信托报酬总额从信托专户中直接支付给受托人。
(3)若本信托延期,还应向受托人支付延长期信托报酬。延长期信托报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于本财产权信托实际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延长期信托报酬=信托生效认购资金总额×2%×本财产权信托延长期存续天数/365
其中,本财产权信托延长期存续天数指本信托期满24个信托月之日(含该日)至实际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天数。
9.3.2.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9.3.2.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9.3.3 保管费
9.3.3.1 保管人的保管费:保管人的年化保管费率为0.1%,以本信托生效时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计算:
保管人收取的年化保管费=信托生效时认购资金总额×0.1%
9.3.3.2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
(1)保管费按年支付,第一年保管费于信托生效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年保管费于信托届满12个信托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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