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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
(2016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2
1-02.适用范围 2
1-03.基本要求 2
1-04.违反手册规定的责任 4
1-05.修订 4
1-06.施行时间 4
第一编 执法信息来源 6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7
2-01.基本要求 7
2-02. 编制原则及考量因素 8
2-03. 执法计划的内容 9
2-04. 编制程序 11
2-05. 其他 12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14
3-01. 基本要求 14
3-02. 举报投诉方式 14
3-03.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15
3-04. 举报投诉奖励 18
3-05.其他 19
第四章 交办报请移送 21
4-01.上级机关交办 21
4-02.下级机关报请 21
4-03. 相关部门移送 21
4-04.其他 21
第二编 现场检查 23
第五章 检查前准备 24
5-01. 了解相关情况 24
5-02. 文书及证件准备 24
5-03. 装备准备 24
5-04. 其他规定 24
第六章 现场检查 26
6-01.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26
6-02. 现场检查一般程序 26
6-03. 检查方式 28
6-04. 现场检查内容 29
6-05. 现场检查记录 53
6-06. 现场处理措施 54
6-07.其他处理措施: 56
第三编 行政处罚 58
第七章 行政处罚一般规定 59
7-01. 行政处罚的种类 59
7-02. 行政处罚的管辖 59
第八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62
8-01. 适用范围 62
8-02. 处罚程序 62
第九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65
9-01. 立案 65
9-02. 调查取证 65
9-03. 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 67
9-0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8
9-05. 文书及送达 69
9-06. 特殊情况应对 71
第十章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73
10-01. 听证告知 73
10-02. 听证的组织 73
10-03. 听证基本程序 75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77
11-01.行政处罚的裁量 77
11-02.行政处罚的执行 80
11-03.结案 81
11-04. 备案 81
第四编 行政强制 84
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 85
12-01. 行政强制概念 85
12-02. 行政强制原则及要求 85
第十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 87
13-01.一般规定 87
13-02. 查封、扣押 88
13-03. 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90
13-04.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92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执行 93
14-01.一般程序 93
14-02.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95
14-03.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95
14-0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7
第五编 行政许可 100
第十五章 行政许可一般规定 101
15-01. 一般概念 101
15-02. 行政许可事项 101
15-03. 其他规定 102
第十六章 行政许可程序 103
16-01. 一般程序 103
16-02.听证 108
16-03. 变更及延期 111
16-04. 吊销、撤销及注销 112
16-05.特别规定 114
第六编 案件移送 116
第十七章 一般案件移送 117
17-01.一般概念 117
17-02.移送的情形 117
17-03.移送的提出 118
17-04.移送的批准实施 118
第十八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120
18-01. 移送情形 120
18-02. 移送标准. 121
18-03. 移送程序 129
18-04. 移送处理 130
第七编 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 133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 134
19-01. 行政复议一般规定 134
19-02.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135
19-03.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36
19-04. 行政复议的证据及材料要求 138
19-04.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139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 144
20-01. 应诉机关 144
20-02. 应诉准备 145
20-03. 出庭应诉 148
20-04. 上诉和执行 150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 152
21-01.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范围 152
21-02. 申请受理 153
21-03. 审查决定 155
21-04. 赔偿 157
第八编 文书制作与案卷归档 161
第二十二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162
22-01立案审批表 162
22-02 现场检查方案 169
22-03 现场检查记录 172
22-0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77
22-0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81
22-06整改复查意见书 184
22-07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88
22-0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92
22-09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195
22-10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197
22-11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200
22-12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203
22-13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通知书 206
22-14 询问通知书 209
22-15 询问笔录 212
22-16 勘验笔录 218
22-17 抽样取证凭证 224
22-18 现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227
22-1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31
22-2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236
22-2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239
22-22 鉴定委托书 242
22-23行政处罚告知书 245
22-24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249
22-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54
22-26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258
22-27听证笔录 261
22-28听证会报告书 267
22-29案件处理呈批表 271
22-30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74
22-31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278
22-3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282
22-3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285
22-3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288
22-35 罚款催缴通知书 291
22-36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94
22-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297
22-38 文书送达回执 300
22-39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303
22-40 强制执行申请书 306
22-41 案件移送审批表 310
22-42 案件延期审批表 313
22-43 案件移送书 316
22-44 结案审批表 320
22-45案卷(首页) 324
22-46 卷内目录 327
第二十三章 案卷归档 331
24-01. 立卷归档 331
24-02.移交登记 334
24-03.保密借阅 335
24-04.保管销毁 33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统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手册。
1-02.适用范围
1.本手册是指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本手册所称的安全监管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手册规定。
1-03.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守法治信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4)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7)执法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管执法,严禁下列行为:
(1)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2)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求其他利益;
(3)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4)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收取费用;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5)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6)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7)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手册规定的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手册规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调离执法岗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手册定期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手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1条、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第53条、第55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第15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31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6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履职行为“四个零”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 安监总党〔2013〕27号)
第一编 执法信息来源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2-01.基本要求
1.监管执法计划。执法计划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预先拟定的行动指南。通过计划检查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2.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3.月度执法计划。月度执法计划应在年度执法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它既是对年度检查工作目标任务的进一步分解,也是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制定月检查计划,应本着先主后次、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工作的重点,安排检查的内容,一般应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企业。
2-02. 编制原则及考量因素
1. 编制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2. 考量因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4)必需的工作经费;
(5)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
(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3.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4.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5.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实施行政许可;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
(7)开展机动执法;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
6.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病假、事假;
(4)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
(5)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6)参加党群活动。
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非行政执法工作日,按照本机关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
2-03. 执法计划的内容
1.执法计划应包含的内容:
(1)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3)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4)执法检查;
(5)行政许可;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7)综合监管事项;
(8)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9)其他有关事项。
2.执法计划内容的基本要求:
(1)主要任务应当根据国家、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区域安全生产特点确定,包括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法制宣传等。
(2)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出名称,并作为执法计划的附录。涉及中央企业的,应当列出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属企业名称。
(3)执法检查除包括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外,应当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列为重点单位的,应当明确执法检查的次数及检查时间。
(4)行政许可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种类、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和负责人等。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月等重点宣传事项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安排、重点内容等。
(6)执法计划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各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日确定本年度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次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覆盖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覆盖1次。
(8)除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还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3.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计划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
2-04. 编制程序
1.编制机构和时间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编制执法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执法计划,由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广泛听取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2.审批和备案。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初步拟订执法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市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制定执法计划时,应当听取市、县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1月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组织或者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调整及变更。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作出变更;
(2)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
(3)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编制执法计划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情形。
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2-05. 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9条第2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6条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第3项-23项、第25项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3-01. 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等事项,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3-02. 举报投诉方式
1. “12350”举报投诉电话。“12350”举报投诉电话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受理生产安全举报投诉。
“12350”举报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尚未开通“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2.网络信息系统。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设立的举报投诉系统、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等方式举报投诉。
3.信件信函。通过信件信函等方式举报投诉。
4.其他方式。举报投诉人直接来访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等其他方式举报投诉。
3-03.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1.审查登记和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及时受理。对举报投诉的内容、性质以及管辖主体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举报投诉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及时转交相关办理部门或机构。
(2)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投诉人。
(3)准确记录举报投诉方式、内容诉求、时间、办理机构等信息,形成台账备查。
2.受理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投诉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情况。
3.核查处理。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2)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后,应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逐级转交下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核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核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听取举报投诉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4)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4. 挂牌督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1)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2)跨2个或2个以上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3)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
(4)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5)反复、多次举报投诉的;
(6)承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2)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挂牌单位应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3)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挂牌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5.反馈核查结果。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核查结果,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6.其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举报材料:
(1)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专门保管;
(2)对举报材料的原件予以封存,需要上报或者批转查处的,应当另行编辑举报信息纸质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3)需要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材料原件的封存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保管举报材料的专门人员记录申请人信息后,方可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3-04. 举报投诉奖励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的原则。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核查属实,并符合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等情形的,应当对举报投诉人实施现金奖励:
(1)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2)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地方人民政府对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其规定。
(3)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4)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5)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6)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05.其他
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行为:
1.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2.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严禁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4.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5.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3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0〕23号)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1〕11号)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 国发〔2011〕40 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 安监总财〔2012〕63号)
《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2009〕15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2011〕65号)
《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政法〔2013〕69号)
第四章 交办报请移送
4-01.上级机关交办
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自己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事项和管辖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交办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事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交办机关。
4-02.下级机关报请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指定管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应当派员指导或直接管辖。
4-03. 相关部门移送
相关部门依法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移送的,经初步核查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4-04.其他
有关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涉及安全生产执法事项的行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关执法程序,并及时回复、告知相关事项办理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6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12]13号)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46号)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 [2011] 8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10条
第二编 现场检查
第五章 检查前准备
5-01. 了解相关情况
1.初次进行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规模、行业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准备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制定检查方案。对于再次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事先应查阅上一次检查时的档案资料。
2.限期整改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5-02. 文书及证件准备
主要包括:执法证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程、各种空白法律文书等。
5-03. 装备准备
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需的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照相、录音、检验、检测工具仪器等执法装备、器材。
5-04. 其他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根据被检查对象现场有关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等,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安全检查可以邀请(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9条、第62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25条
第六章 现场检查
6-01.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1.编制主体。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执法计划的要求,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受委托的单位或者组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监督检查。
2.编制原则。编制现场监督检查方案应当遵循依据准确、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
3.方案基本内容。监督检查方案应当涵盖被检查对象的名称、类型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内容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组成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情况,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6-02. 现场检查一般程序
1.出示证件。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说明来意。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 、 ××× ,证件号码为 ××× 、 ××× ,这是我们的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
3.现场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参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听取情况介绍。进行执法检查时,应首先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情况的介绍,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经费投入、职业卫生管理生产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点安全部位管理及实施整改情况等。
(2)实施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照现场检查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①检查档案资料。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时,可依据预先制定的检查表,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评价、检测以及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等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询问核实,做好相应记录。②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安全部位和重点生产经营环节为主,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重点车间、仓库、变电室现场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整改到期需进行复查的问题等。
(3)反馈检查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本编6-06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按要求制定相关执法文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
6-03. 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安全生产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组织开展计划检查,具体包括下列方式:
1.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1)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2)对发现的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经营的;
(3)从事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4)年度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5)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严重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的;
(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7)其他应当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
对列入重点检查的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覆盖1次。
2.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重要时段、重点时期,季节特点和事故发生周期性规律,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定期检查。
3.专项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特定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4.随机抽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检查以外的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和安全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检查模式,从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安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安全检查人员,并合理确定“双随机”检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
5.暗查暗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暗查暗访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信息,或者根据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分析研判的结果,对可能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暗查暗访。
6.联合检查。对同一安全检查对象涉及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的,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6-04. 现场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法计划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参照下列检查内容,确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内容,合理安排监督检查工作:
1.非煤矿矿山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法
1
许可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
查阅证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爆破物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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