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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知识系列培训第4期(查验记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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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违反食品进货查验违反违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记录案1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案例(可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中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杨市监案处字2017第100201761803号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上海阆苑餐饮店系个人独资企业,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本市杨浦区扬州路628号-2经营餐饮服务。当事人从2017年2月17日到2017年5月12日期间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属实。处罚种类和方式:警告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记录什么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4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有以下登记形式:使用“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中型以上和连锁餐饮,更加便捷、准确。但只限餐饮。)5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使用纸质“食品进货验收登记台帐”(适用于小型食品经营单位,传统,便于备查。)6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有以下登记形式: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有以下登记形式:使用电子版“食品进货验收登记台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建立)店内自备电脑,建立规范文本格式,记录方便。成本和保管要求较高。7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8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9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10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11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有较多分公司、子公司或是被委托单位进行生产的,需要根据标签确认实际生产单位。12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1、散装初级农产品可以简写,保质期可以划去或写当天,畜禽肉根据检疫证上的信息填写。2、部分产品为方便运输,会有简易运输包装或是外箱,登记时可按运输包装(350 ML*24)的形式填写,也可按单独包装(350ML)形式填写。13 编者:老吴办公室 文本内容仅供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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