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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涉嫌艾滋歧视六律师致信官方要求删除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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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体检标准涉嫌艾滋歧视 六律师致信官方要求删除相关规定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21天面试起飞套餐2013国家公务员面试专项通关2013年12月1日是第25个“世界艾滋病日”,国内4起艾滋就业歧视案的6位代理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寄送了一封建议信,要求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它将艾滋病列入体检不合格范围的规定,明显与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劳动就业权利的规定相抵触。据了解,从2010年8月至今,我国共发生了4起正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艾滋就业歧视案,由上述6位律师分别代理。经过案件研讨,6位律师发现这4起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4位原告均在寻求教师

2、职业的过程中,通过笔试和面试之后,因为体检HIV呈阳性而被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拒绝录用。政府部门拒绝录用的依据就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属于体检不合格。对此6名律师一致认为,这一体检标准中的“艾滋病不合格”条款,从根本上剥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成为公务员的可能,是对艾滋病群体制度性健康歧视的根本原因,而这种歧视还有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劳动权,使得宪法第四十二条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形同虚设。6名律师在建议信中提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

3、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则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艾滋病列入体检不合格范围,是与艾滋病防治条例保障这一群体的就业权利的条款严重违背。因此上述6位律师建议,尽快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的条款是否违法,并删除或者修改该标准中造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消除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制度性健康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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