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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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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5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浙委办〔 〕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 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有明确职责、 任职条件和任期, 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 贯彻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 坚持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破除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终身制。逐步建立起个人申报、 社会评价、 单位聘任、 政府调控相结合的,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机制, 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有关政策, 指导、 协调、 监督政策的实施。各市、 县( 市、 区)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 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具体政策, 并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 考试、 考核认定、 考评结合等方式进行,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 第六条 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 可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逐级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提供经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核实的或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 能反映本人水平、 能力、 业绩、 职业道德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和行业特殊要求等方面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七条 评价机构是经相应人事行政部门按权限委托或按规定准入, 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并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 评价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有关信息。受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和复核, 经人事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 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在评审前, 评价机构可根据需要, 采取笔试、 面试、 人机对话等辅助手段对申报人员的相关素质进行考核。 第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每次参加评审的评委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或委托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部门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第十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和方法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省经济发展与培育优势产业需要, 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适应本省特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除国家和省已明确不进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外, 专业与岗位一致或相近的,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 可按规定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其它特殊专业人才, 可由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结合专业特点, 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价后, 根据其实际水平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或专业, 申请人须先参加考试; 经考试合格的, 在其成绩有效期内, 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的, 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 经评审、 考试、 认定、 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发给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鉴章的资格证书, 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专业技术资格、 执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工作。外籍及港、 澳、 台专业技术人员来浙工作, 可持本人有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到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或经人事部门授权的评价机构申请资格认定。人事行政部门或评价机构经一定方式和程序认定后, 发给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鉴章的资格认定书, 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 由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约,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 科学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 并确定相应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 第十九条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实行单位用人自主聘任。用人单位能够根据单位特点、 职务层次、 任职条件, 采取内部竞争上岗、 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 面向具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逐步建立由单位组成的聘任委员会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制。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 受聘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 能够根据工作任务与项目不同区别确定不同的聘期。受聘期间, 用人单位应向受聘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并按聘约和有关规定兑现相应的工资报酬, 负责相应的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等事项。聘任期限届满, 能够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 能、 勤、 绩四个方面。考核包括年度考核、 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的重点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年度工作任务和业绩情况; 任期考核主要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聘约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 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 续聘、 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发生的争议, 可按照有关法规, 经过协商、 调解、 仲裁解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 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基础, 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介组织的准入制度, 培育和发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介组织, 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社会化。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考试、 认定、 考评结合结果, 在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公布前, 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 要客观甄别, 认真查证, 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 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 务聘任工作规章制度, 制定监督措施和管理办法, 规范工作程序, 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价专业技术资格, 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严禁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对有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事实者, 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价专业技术资格。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 如与上述作假、 舞弊行为有关, 要予以党纪、 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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