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市政集团企发〔2010〕4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
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企业资质和人员动态监管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为加强所属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定了《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经市政集团公司2010年第4次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行为,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防范经营风险,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施工单位、各工程项目部、以及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动态监管,同时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动态监管。
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单位的总经理、主管经理、实际掌握控制管理权力的管理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项目负责人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制度,采用记分方式,对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当累计分数达到相应分值时,集团公司将按照本办法对单位及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四条 记分和处罚的依据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及行业有关规章和制度;
(二)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附表中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记分标准;
(三)集团公司结合自身施工生产实际和近年被主管单位记分和处罚情况,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文明施工为重点,制定了《集团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一,下称”记分标准"),此记分标准是集团公司开展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记分标准,采用联合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记录,实施相应的处理处罚,记分和处罚情况应及时提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建档备案。
第六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单位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实施的动态监管和处罚,不替代有关政府部门对各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凡受到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处罚的单位或人员,除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记分和处罚外,集团公司将按照单位或人员被记分分值的双倍分值作为集团公司对单位或人员的记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或人员受到市政府有关部门记分和处罚,在收到执法文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执法文书复印件上报集团公司发展部。
第三章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室的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发展部负责对各单位资质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分;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记分情况;负责及时了解市住建委对各单位和人员的记分情况;负责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汇报各单位累计计分情况。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对项目经理、建造师、安全员、特殊工种等人员的岗位资格、持证情况和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记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承发包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分包合同管理以及合同履约过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施工安全部负责对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单位、项目部及相关负责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材料设备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对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项目部及相关负责人的技术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记分。
第十四条 劳务中心负责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用工、培训教育、持证上岗、民工工资结算等情况进行检查记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协助各相关部室,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的经济、资金方面的处理处罚决定,负责收缴单位和人员的罚款。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记分累计情况,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单位、项目部及相关负责人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累计分值的处理标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的累计分值,对各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进行如下处理:
(一)集团公司各施工单位
1、累计分值达到1分时,集团公司对单位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
2、累计分值达到2分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提交纠正和预防措施.
3、累计分值达到4分时,集团公司对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该单位的评优活动资格慎重考评,处以30000元的罚款。
4、累计分值达到8分时,集团公司将召开专题会或现场会,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5、累计分值达到12分时,集团公司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6、累计分值超过12分时,集团公司将取消该单位各类评优、评先进资格,并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从重处理。
(二)劳务分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1、累计分值达到1分时,集团公司对单位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
2、累计分值达2分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3000元处罚,记入集团公司分包单位管理记录;
3、累计分值达4分时,处以5000元或其分包合同额1%的罚款(取高值),记入集团公司分包单位管理记录;
4、累计分值达8分时,清退出该项目,处以20000元或其分包合同额3-5%的罚款(取高值),免除该单位参与当年集团公司各类施工任务的资格,并记入集团公司分包单位管理记录;
5、累计分值超过8分时,清退出该项目,处以50000元罚款或其分包合同额5—10%的罚款(取高值),免除其作为集团公司合格分包方的资格,禁止该单位2年内参与集团公司各类施工任务,记入集团公司分包单位管理记录;
(三)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
1、累计分值达到1分时,集团公司对单位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
2、累计分值达2分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记入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单位管理记录》;
3、累计分值达4分时,处以5000元罚款或分包合同额1%的罚款(取高值),并记入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单位管理记录》;
4、累计分值达8分时,处以20000元罚款或分包合同额3-5%的罚款(取高值),清退出该项目,免除该单位参与当年度集团公司各类施工项目材料、设备的供应,并记入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单位管理记录》;
5、累计分值超过8分时,处以50000元罚款或分包合同额5-10%的罚款(取高值),清退出该项目,免除该单位2年内集团公司各类施工项目材料、设备供应方资格,并记入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单位管理记录》。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人员的累计分值,对各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单位负责人
1、累计分值达到1分时,集团公司对单位负责人提出警告。
2、累计分值达到2分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3、累计分值达到4分时,集团公司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4、累计分值达到6分时,集团公司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5、累计分值达到8分时,集团公司将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6、累计分值超过8分时,集团公司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将与年终考核和兑现挂钩,从重从严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
1、累计分值达到1分时,集团公司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警告。
2、累计分值达到2分时,处以1000 元的罚款,
3、累计分值达到4分时,集团公司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示,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集团公司执业资格人员管理记录,同时在组织项目负责人评优活动时,对该人员的资格慎重考评。
4、累计分值达到6分时,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各单位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集团公司执业资格人员管理记录.
5、累计分值达到8分时,给予通报批评,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集团公司执业资格人员管理记录。
6、累计分值超过8分时,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罚将与绩效考核和个人评优挂钩,从重从严处理。
第五章 处理和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相关室部室发现所属单位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进行纠正和处罚,采取现场告知或事后函告等形式告知被处罚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室负责填写处理处罚通知单(见附件二),并于一周内汇总到集团公司发展部。集团公司发展部定期向各单位反馈记分情况,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单位和人员的累计记分情况。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累计记分情况做出对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处罚决定后,在集团公司季度司务会上宣布处罚决定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处罚由集团公司负责实施。集团公司对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处罚,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单位负责实施,各单位按本办法完成处罚后,将约谈记录或处理整改情况等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相关主管部室,将罚款上交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人员,应在集团公司司务会后一周内将罚款上交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其中,所属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罚款原则上在集团公司司务会上当场交纳.
第二十四条 凡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住建委处罚的单位,需使用集团公司资质、印章及办理授权时,须由单位主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携带书面情况说明到集团公司当面办理,不得委托一般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在签订各类分包合同、采购合同时必须将本办法作为附加条款,明确写入合同文本,确保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至201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通知单
附件一:
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序
号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单位
记分
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记分
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措施、安全交底不符合要求,或现场未严格执行的
1~5
1~5
2
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1~5
1~5
3
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或履行职责不到位,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未进行现场监管的
1~3
1~3
4
施工现场脚手架、爬梯、高空临边作业等防护不符合标准,现场警示标志不齐全,现场人员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1~3
1~3
5
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机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1~3
1~3
6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上岗的
1~3
1~3
7
施工现场违反场容卫生、环境保护、保卫消防等管理标准规定的
1~3
1~3
8
未按要求对工程结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建筑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测、检验的
1~5
1~5
9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施工队伍的
1~5
1~5
10
施工现场使用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供应方、租赁方的
1~5
1~5
11
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或较大影响突发事件的;发生事故、事件后瞒报、谎报或拖延上报的
3~15
3~15
12
接受市住建委检查,收到记分和处罚通知书后,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情况的
1
1
说明:1、表中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是集团公司开展检查记分的重点,表中未列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集团公司将依据市住建委《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附表中的记分标准进行记分。
2、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在检查过程中,视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和危害程度,可在表中所列记分范围内酌情确定
附件二: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通知书
(单位、项目部全称):
集团公司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项目部)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项目部)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作如下处理:
1、单位名称: ,记分: 分,
2、分包单位名称: ,记分: 分;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名称: ,记分: 分;
3、单位负责人姓名: 记分: 分;
4、项目负责人姓名: 记分: 分。
5、其他处理措施:
检查人(签字、部室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在开具本通知单一周内,将通知单原件转集团公司发展部,被检查单位和参与检查的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可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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