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变化要览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印发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比于旧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172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3号)主要在认定条件、认定程序、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一、新增支持领域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例如:“电子信
2、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二、认定条件 国科发火01632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相较于国科发火20817号文件,取消了“近三年”的时间限制,也取消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等内容。三、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方面需关注的变化包括: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新增了“近一
3、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四、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关注的内容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2。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
4、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4.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