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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7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编号:XK-##(行业号)-##(序号)
基础电子产品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关于公布<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全许办[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基础电子产品审查部,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检验机构: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自 11月26日实施。
11月15日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和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和检验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
8 收费
9工作人员守则
10附则 1 总则
1. 1为了做好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划分
单元类别
产品单元
1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基础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信息产业部通用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基础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邮政编码:510610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杨林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①中国赛宝(总部)实验室
地址:广州市东莞庄路110号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夏群光、杨文生
检验产品范围: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
②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凌庄子道18号
邮政编码: 300381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李俊生、李永
检验产品范围: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
③中国泰尔实验室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电话:、68094855
传 真:
联 系 人:蒋京鑫
产品范围: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
④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一栏填写”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一栏按实际情况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4 如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生产许可证。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若有现场检验的需要,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8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和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能够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主要相关标准
1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
GB/T18287-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
GB/T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2900.11-1998 蓄电池名词术语
5.2 企业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序号
名 称
1
组装设备:电池分容系统(容量分选)、流水线/输送带、金属断切机、卡尺/厚度测试仪、电池内阻测试仪、静电测试仪、万用表、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检测过充、过放、过流,漏电)、喷码仪等。
2
焊接设备:超声波金属点焊机或储能点焊机、超声波塑焊机等。
3
应具备生产环境条件保证设施、防静电设备设施、除尘设施等。
表4企业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必备的检测装备
序号
名 称
规格、准确度
1`
二次电池性能检测装置
电压、电流准确度应不低于±0.5﹪;时间准确度不低于±0.1﹪。
2
电池内阻测试仪
不低于±0.2毫欧
3
恒流、恒压电源
稳定度应在±1﹪范围之内
4
温度试验箱
﹣25℃~155℃;±2℃
5
恒温恒湿箱
40℃±2℃;90﹪~95﹪RH
6
重物冲击试验装置
10㎏
7
测量电压、电流的仪表
准确度应不低于±0.5﹪
8
负荷测试设备
5.3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规则
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申证目录,随机抽取一种代表性型号的产品进行检验,所抽样品必须是竟检验合格并包装后准备出厂的成品。
5.4.1.2抽样单见表5
5.4.1.3抽样方法和要求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抽样时必须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交检验机构,一份由被抽样企业存档,一份由审查部存档,一份由审查部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5.4.1.4抽样地点
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样品中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并包装的产品中抽取。
5.4.1.5抽样母体数、抽样台数及样品分配见表6。
表5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第1页 共1页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 真
生产单位
生产单位地址
商 标
抽样方式
抽样日期
抽样领域
□生产线末端
□成品库
生产日期
联系人
被抽产品
单元名称
规格
型号
执行
标准
样品
母体数
样品数量
检验目的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
GB18287-
□初次申请
□增加单元
□ 迁址
□ 换证
□初次申请
□增加单元
□ 迁址
□ 换证
□初次申请
□增加单元
□ 迁址
□ 换证
被抽单位(盖章)
被抽单位
负责人(签字)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称
注:
①.所抽取的样品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并是该单元产品的技术成熟产品;
②.抽样单一式四联,审查部、企业、承检单位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③.抽样单需有两位抽样人签字,并加盖被抽企业、抽样单位的印章有效。
表6 样品数量及分配
组别
检验项目
样品数量
(块)
允许不合格数(块)
说明
1
外观
24
0
1)可用进行完第2组试验的电池;
2)可用进行完第5组试验的电池。
0.2C5A放电性能
2
1C5A放电性能
3
高温性能
低温性能
3
荷电保持能力
3
4
环境适应性
恒定温热性能
3
振动实验
碰撞试验
自由跌落
5
安全保护性能
过充电保护性能
3
过放电保护性能
短路保护性能
6
电池安全要求
重物冲击
3
热冲击
3
过充电
3 ¹)
短路
3 ²)
7
循环寿命
3
总计
24块
抽样母体数
≥1000块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顺序及分组按表6规定。测试方法、技术要求按表7规定。
当所检项目均满足规定时,则产品确认检验判定合格。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暂停检验,生产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定确认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确认检验不合格。
表7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确认检验项目表
组别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标准要求
1.
外观
GB/T18287-
5.3.1
制造厂名、商标和警示说明
产品型号
标称电压、额定电容、充电限制电压、正负极性
执行标准编号(允许标识杂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
制造日期或批号
电池表面应清洁,无机械损伤,输出端子无锈蚀。
与话机或模拟装置配合,开机工作应正常。
0.2ItA
GB/T18287-
5.3.2.3
在23℃±2℃条件下,以0.2It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n×4.2V或企业产品技术规范值)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1ItA,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0.5h,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2.75V或企业产品技术规范值)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
2.
1ItA放电性能
GB/T18287-
5.3.2.4
电池按规定充电后搁置0.5h,在23℃±2℃条件下以1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
高温性能
GB/T18287-
5.3.3
电池按规定充电结束后,在55℃±2℃条件下搁置2h后,以1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电池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
低温性能
GB/T18287-
5.3.4
电池按规定充电后,在-20℃±2℃(聚合物-10℃±2℃)温度条件下搁置16h后,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180min(聚合物210min),电池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
3.
荷电保持能力
GB/T18287-
5.3.5
电池按规定充电后,在20℃±5℃条件下,将电池开路搁置28天,在23℃±2℃条件下,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25h。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确认检验项目表
组别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标准要求
4.
恒定湿热性能
GB/T18287-
5.3.7.1
电池按规定充电后,在40℃±2℃、(90~95)﹪RH的条件下,搁置48h后,取出电池在23℃±2℃条件下搁置2h。
目测电池外观,应无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以
1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6min。
振动
GB/T18287-
5.3.7.2
电池按规定充电后,应经受以下条件的振动:
10Hz~30Hz;0.38mm;1oct/min;
30Hz~55Hz;0.19mm;1oct/min;
X、Y、Z三个方向,每个方向扫频振动30min。
试验后检查,电池外观应无明显损伤、漏液、冒烟或爆炸,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3.6V。
碰撞
GB/T18287-
5.3.7.3
在振动试验结束后,电池应经受以下条件的碰撞试验:
脉冲峰值加速度:100m/S²;
脉冲持续时间:16ms;
每分钟碰撞次数:40~80次;
总碰撞次数:1000±10次。
试验后检查,电池外观应无明显损伤、漏液、冒烟或爆炸,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3.6V。
自由跌落
GB/T18287-
5.3.7.4
在碰撞试验结束,电池应经受以下条件的自由跌落试验:
从1m高的位置自由跌落到置于水泥地面上的18mm厚的硬木板上;六方向,每方向各一次。
试验后检查,电池应不漏液、不冒烟、不爆炸。
在23℃±2℃条件下以1ItA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不应低于51min。
5.
过充电保护
GB/T18287-
5.3.8.1
电池按规定充电结束后,用恒流恒压源持续给电池加载8h,恒流恒压源设定为2倍标称电压,电流设定为2ItA的外接电流。
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
过放电保护
GB/T18287-
5.3.8.2
电池在23℃±2℃的条件下,以0.2ItA放电至终止电压后,外接(30×n)Ω负载再放电24h。
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
短路保护
GB/T18287-
53.8.3
电池按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正负极用⋞0.1Ω电阻器短路1h,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将电池正负极断开,以1ItA电流瞬时充电5s后,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3.6V。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确认检验项目表
组别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标准要求
6.
重物冲击
GB/T18287-
5.3.9.1
电池按规定充电后,电池放置于冲击台上,将10㎏重锤自1m 高度自由落下,冲击已固定在夹具中的电池(电池的面积最大的面应与台面垂直)。
电池允许变形,但应不起火、不爆炸。
热冲击
GB/T18287-
5.3.9.2
电池按规定充电后,电池放置于温度箱中,温度以(5℃±2℃)/min的速率升至130℃±2℃并保温30min。
电池不应起火、不爆炸。
过充电
GB/T18287-
5.3.9.3
电池按规定充电后,将正负极连接至一个恒流恒压电源,调节电流至3ItA充电,直到电池电压达到最大值,电流降到接近到0A。当电池温度下降到比峰值低约10℃时,结束试验。
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用拆除外保护电路的电芯进行本试验)
短路
GB/T18287-
5.3.9.4
电池按规定充电后,短路其正负极(线路总电阻不大于50mΩ),试验过程中监视电池温度变化,当电池温度下降到比峰值低约10℃时,结束试验。
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外部温度不得高于150℃。
(本实验在拆除外保护电路后进行)
7.
循环寿命
GB/T18287-
5.3.6
在23℃±2℃的条件下,进行1ItA充、放电循环,直至连续两次放电时间小于36min(或连续两次放电容量的60﹪)止。
要求:循环次数应不低于300次。
注:ItA﹦C5Ah/1h
注:第6组试验中的”热冲击”和”过充电”试验方法以本实施细则中的要求为准。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许可的产品名称,如: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说明:”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表示产品单元名称。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工厂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但证书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本体上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能够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01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9)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印在产品包装箱显著位置上。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产品检验费:应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1793好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示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附件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八、售后服务共8章28条44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41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且在规定期限(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经审查组确认有效合后,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合格
o 不合格
2.2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4.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3
测量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4.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 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4
生产工人
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4. 是否生产操作与工艺规定一致。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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