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埔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2013年5月1日起执行)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八)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 (九)国家质检总局质量
2、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十)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质监201132号)(十一)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336号) (十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616号)(十三)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十四)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88号) (十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119号)
3、(十六)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十七)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2号公告) (十八)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20号公告)(十九)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02号公告)(二十)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20号公告)(二十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 (二十二)关于食用酒
4、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 (二十三)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二十四)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二十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二十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二十七)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二十八)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
5、2号公告)(二十九)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三十)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新申证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1027号)(三十一) 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三十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市府令2013年第90号)(三十三)广州市质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工作(试行)的通知(穗质监函2013271号)四、办理部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负责办理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速冻食品(以下统称为A类食品
6、)的生产许可;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以下简称食品科)负责办理本辖区除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速冻食品外的其他食品(以下统称为B类食品)的生产许可。食品处和食品科统称为许可部门。五、办理地址(一)A类食品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9:00-12:00;13:00-17:00);星期五(900:-12:00;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址:申请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电话:02038920226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1307室食品生产监管处,电话:02083228317、83228125(二)B类食品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
7、四(8:30-12:00;14:00-17:00);星期五(8:30:-12:00;14: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址:黄埔区广新路66号新安苑西侧三楼320室,电话:02082386793六、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黄埔区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市质监局负责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制乳粉
8、、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黄埔区质监局负责本区域的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
9、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干、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冷冻饮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代用茶)、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干制品、果酱)、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
10、、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蜂产品(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七、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
11、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八、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申请书及其他
12、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份;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份(核对原件);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2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有企业周围环境卫生审查报
13、告的可提供;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2份,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核对原件);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和设备布局图2份;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2份,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提供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检验人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质证书、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以及一年以上期限劳
14、动合同各1份(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核对原件);8、食品检验设备清单2份(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检验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核
15、对原件);9、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1份,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已建成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含相关记录表格,一式1份);10、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2份;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核对原件);11、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该企业使用该
16、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2)租赁房屋提交经街镇相关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者厂房用途,或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属自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自建厂房,且与投资人名称一致的,提交土地使用证以及街镇相关部门出具的可用于生产食品或厂房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场所证明材料,场所用途应为工业厂房
17、或生产加工性质,使用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应在三年以上)。1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份(核对原件)。以下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需提供产业政策批准文件:限制类包括:(1)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2)白酒生产线;(3)酒精生产线;(4)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5)浓缩苹果汁生产线;(6)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
18、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7)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8)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9)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10)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11)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12)乳制品。淘汰类包括:(1)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2)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3)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4)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5)3万
19、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其他证书包括:其他饮用水需提供取水证复印件;饮用矿泉水需提供取水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水质评估鉴定报告复印件以及近3年的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13、其他相关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14、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首次申请的企业,由省生产许可审查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产品执行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文档发送许可办事部
20、门指定邮箱(A类食品发送至邮箱:qsgzqspc;B类食品发送区局邮箱:hpsp82386793)。15、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1份(营业执照有生产加工申请产品经营范围的提交)。16、委托人员办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1份。(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增项)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如下: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份。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21、明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3、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2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有企业周围环境卫生审查报告的可提供。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2份,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核对原件)。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
22、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和设备布局图2份。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2份,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提供检验人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质证书、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以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各1份(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核对原件)。8、食品检验设备清单2份(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
23、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检验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核对原件)。9、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1份,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已建成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含相关记录表格,一式1份)。10、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2份;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核对原件)。11、经营场所合
24、法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该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2)租赁房屋提交经街镇相关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者厂房用途,或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属自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自建厂房,且与投资人名称一致的,提交土地使用证以及街镇相关部门出具的可用于
25、生产食品或厂房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场所证明材料,场所用途应为工业厂房或生产加工性质。1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份(核对原件)。以下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需提供产业政策批准文件:限制类包括:(1)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2)白酒生产线;(3)酒精生产线;(4)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5)浓缩苹果汁生产线;(6)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
26、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7)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8)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9)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10)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11)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12)乳制品。淘汰类包括:(1)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2)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3)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的
27、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4)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5)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其他证书包括:其他饮用水需提供取水证复印件;饮用矿泉水需提供取水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水质评估鉴定报告复印件以及近3年的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13、其他相关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14、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由省生产许可审查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产品执行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28、、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文档发送许可办事部门指定邮箱(A类食品发送至邮箱:qsgzqspc;B类食品发送区局邮箱: hpsp82386793)。15、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1份。16、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复印件(核对原件);17、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1份;18、委托人员办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1份。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迁址)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复印件(核对原件)。3、迁
29、址的食品企业,由省生产许可审查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产品执行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文档发送许可办事部门指定邮箱(A类食品发送至邮箱:qsgzqspc;B类食品发送区局邮箱:hpsp82386793)。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九、首次申请许可程序(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每个申请食品品种向申请窗口递交相关申请材料。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地点不相同的,应当分别申请生产许可。申请食
30、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纸质材料均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二)材料登记许可机关在接收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标准以及投拆和咨询电话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许可机关在接收申请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接收;申请事
31、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窗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包括原件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并出具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接收登记表;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接受。(三)受理申请许可机关在5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
32、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需签名或盖章确认。(四)制定审查计划与通知申请人1、对新申证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异地迁址的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指派二至四名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制定审查计划,实施异地交叉审查。许可机关根据审查计划在现场审查之日5日前向申请人下达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通知书,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企业应予以配
33、合。2、对延续换证、变更申证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市审查中心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指派二至四名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制定审查计划。许可机关根据审查计划在现场审查之日5日前向申请人下达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通知书,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审查,企业应予以配合。3、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在计划审查日期2日前向市局食品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回避申请要求合理,经市局食品处协调审查机构并同意后变更审查计划。4、申请人对审查日期有异议、需要延期审查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2日内提出申请,超过2日提出的不予受理。延期审查申请日期在受理之日起2
34、0日以内且经市局食品处协调审查机构并同意后,可以调整审查计划;延期审查申请日期超过受理之日起20日的,审查工作按照原计划执行。5、已设立食品企业(经营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生产加工范围)、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现场审查时间即为抽样时间。(五)实施审查审查前,审查组应向申请人出示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和审查员资格证书。审查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和生产场所进行审查。审查员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许可要求。1、审核申请材料。审查组应在现场审查前审核申请材料,熟悉、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重点审查食品类别、生产设备、厂房布局、生产工艺、检验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审核申请人制定的食
35、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生产记录、质量记录,评估其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各项记录的可追塑性。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2、实施现场审查。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以及相关国家标准等要求,按照各自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核查内容,实施现场审查。审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不符合或基本符合项,申请人在末次会议前完成改正的,审查组应重新核查予以确认。3、现场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对申请人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产品抽、封样、召开末次会议。审查组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4、审查组形成审查结论和判定结果。审查人员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情况,确定
36、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并与申请人沟通。审查组应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和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申请人应签署意见并署名、盖章,审查人员、区局观察员应一并签署。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当场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5、当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记录中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在10日内完成整改。审查组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分别交申请人、区局和许可机关。6、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审查组应将申请人对审查工作的反馈交申请人,由申请人独立填写寄送许可机关。7、
37、申请人对已形成的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完成现场审查后向市局食品处提出异议申请。需要核实的,由市局食品处组织调查,形成最终审查结论。8、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审查不合格处理。9、在办理过程中,许可机关和审查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10、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后,在现场审查后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自现场审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理、审核,报送许可机关。(六)区局整改审查确认1、申请人审查项目有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
38、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区质监局提交整改完成报告,整改完成时间以申请人提交整改完成报告时间为准;区质监局收到申请人整改完成报告后,视情对申请人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审核或现场核实,出具整改复查结论,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报送许可机关。2、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完成报告、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质监局按时限要求,如实记录,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报送许可机关,按审查不合格处理。3、申请人对整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局食品处提出异议申请。需要核实的,由市局食品处组织区质监局、市审查中心进行调查,形成最终整改审查结论。(七)审核与审批许
39、可机关汇总、审核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符合要求的报送许可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八)打印、发放证书经许可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后,许可机关按照获证企业名单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并制作
40、证书签收表,在10日内移交食品受理窗口发放证书。(九)组织试生产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或变更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十)生产许可检验1、申请检验。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新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各1份,申请相应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组织审查人员进行许可检验抽样。2、样品抽取。审查人员在15日内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年版)及相关食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产品执行标准分别抽取样品,同一执行标准中有不同食品品种且使用原料、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设备差
41、异较大的,也应分别抽取。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3、选择检验机构。申请人在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网站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公布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生产许可检验,检验报告无效。4、样品送达。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5、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
42、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市局食品处。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6、实施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以及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1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的除外)。检验完成后,及时向许可机关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7、检验结果送达。许可机关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据检验结果制作并送达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结果告知书。8、检验复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验申请。符合复验条件的,组织进行复验;不符合复验条件的,不予受理。9、复验结果送达。根据复验结果,许可
43、机关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复验结果作为最终检验结论。10、全部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或者经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收回已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予以注销,申请人不得生产、销售相关申报产品,擅自生产销售的,按无证生产进行查处。(十一)载明许可品种范围许可机关根据检验结果,按照如下原则决定是否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
44、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许可机关根据生产许可检验情况制作、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并移送食品受理窗口发放。(十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副页的送达申请人需携带受理决定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领取)或者指定(委托)书及指定(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或委托人领取),前往食品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收取以上材料,领取人签收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延续换证、变更的申请人领取证书还应携带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副页。十、延续换证的许可程序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
45、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重新申请,重新编号,重新发证,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延续换证的申请人除递交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和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同时进行,许可检验在现场审查完成后开展许可检验抽、封样工作,即现场审查时间即为现场取样时间。经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许可检验、审核审批等许可程序后,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副页同时审批发放,各个环节的实施要求与拟设立企业首次申请的对应环节相同。
46、十一、证书变更许可程序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生产场所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的,企业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证书变更后,有效期不变。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一)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生产场所未发生迁移的,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登记、受理申请、汇总审核、许可决定、确定副页许可品种范围、证书发放与公告等环
47、节,不进行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程序,许可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发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复印件2份(需提交原件核对);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证明或个体工商户升级证明复印件2份(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提供,需提交原件核对;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4、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含正、副本、副页);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二)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是指企业住所迁移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因区域划分、调整的名称变更,企业生产地址未发生迁移的,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登记、受理申请、汇总审核、许可决定、确定副页许可品种范围、证书发放与公告等环节,不进行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程序,许可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发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2份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含正、副本、副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