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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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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萨法制发〔 〕4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印发大庆市萨尔图区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区辖、 区属各单位、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 省和市有关要求, 经区政府同意, 决定在全区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大庆市萨尔图区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大庆市萨尔图区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 已于 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 将于 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发〔 〕25号)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 〕25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 〕80号)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政法发〔 〕73号) 和《大庆市关于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庆法制发〔 〕27号) 要求,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清理范围
( 一) 行政强制权力事项。具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
1.行政强制措施:
(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形式为( 不但限于下列情形, 下同) 留置盘问、 强制传唤、 扣留、 强制人身检查、 强制检测、 约束、 隔离、 强制隔离、 强行带离现场、 强行驱散、 驱逐、 禁闭、 阻止出境、 阻止离境、 禁止离港、 禁止进港、 强制隔离戒毒、 单独隔离治疗、 强制卫生检疫、 隔离检疫等;
( 2)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主要表现形式为针对不动产或者其它不便移动的财产所作出的查封、 封存、 封闭、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
( 3) 扣押财物;
( 4) 冻结存款、 汇款;
( 5) 其它行政强制措施。指上述四类行政强制措施之外的强制措施, 主要表现形式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隔离”、 ”扑杀”、 ”销毁”, 强制提取( 血液) , 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对危险场所的封锁, 强制火化, 对超运的强制卸载, 对金银的强制收购, 交通管制, 就地销毁等。
2.行政强制执行:
(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2)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3) 划拨存款、 汇款;
( 4) 强制拆除;
( 5) 代履行。
( 二)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具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 三) 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是各单位、 各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含有行政强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即 规范性文件清理中确定保留以及 和 新出台的、 含有行政强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二、 清理原则和标准
( 一) 行政强制权力事项、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原则和标准。根据”谁实施、 谁清理”的工作原则, 由各单位、 各部门对各自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力事项和本单位、 本部门行政强制权实施主体进行清理。清理时, 无论实践中是否实施, 或者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只要有此权力, 都要认真清理、 填报。
( 二) 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和标准。按照”谁制定、 谁清理”的工作原则, 各单位、 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本单位、 本部门负责清理。
1.对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制定的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要梳理出来, 列出目录和依据, 待上级清理结果公布后再行处理。
2.对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 条件、 种类作扩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 清理步骤及安排
此次清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 至12月12日之前结束。
( 一) 各单位、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 本部门的专项清理工作, 清理结束后, 填写附表1至3, 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于 12月12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 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政府实施、 部门具体承办的行政强制权力事项, 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以区政府、 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由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清理结果填入附表1至3, 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于 12月12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 三)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单位、 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强制权力事项、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从合法性、 准确性、 全面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经与各单位、 各部门反馈沟通后, 于 12月15日前形成最终清理结果。
( 四)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单位、 各部门清理结果, 形成区级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目录、 废止( 修改) 区政府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区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 清理要求
( 一) 要高度重视。
认真贯彻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权力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 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采取有效措施, 作出具体部署, 狠抓贯彻落实, 扎实做好清理工作。
( 二) 要全面准确。
各单位、 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 本部门职责权限, 全面梳理本单位、 本部门执法依据, 准确界定由本单位、 本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力事项, 认真清理本单位、 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 做到不增不漏。
( 三) 要依法规范。
各单位、 各部门对本次清理出的无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主体、 违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权力事项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要立即予以纠正、 停止实施, 确保各项行政强制权力严格依法行使。
( 四) 要提高效率。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短、 任务重, 务必于 12月12日前全面完成。各单位、 各部门务必要做好工作的统筹协调, 按时、 高质量的完成清理工作。各单位、 各部门要在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 本部门清理结果经过网站、 电子屏、 公示板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区政府将在国家和省、 市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及有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完成后, 对已公布的区级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目录进行修订。
( 五) 要同步开展。
各单位、 各部门参照本方案要求, 在本单位、 本部门内开展相应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于 12月12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 系 人: 王迪
联系电话: 4608080
电子邮箱:
地 址: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区政府三楼338房间)
附件: 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权限清理表
2.根据上位法规定制定的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3.自行设定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附件1: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权限清理表
单位名称( 印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实施主体及具体实施单位的名称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法律、 法规、 规章等) 及其发布日期和具体条款内容
部门初步清理意见
萨尔图区卫生局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
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规定的予以保留
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律规定的予以保留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及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规定的予以保留
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 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规定的予以保留
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 责令停止使用立即停止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法律规定的予以保留
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 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并责令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立即组织生活饮用水专业预防部门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源, 切断污染途径, 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法律规定的予以保留
填表人: 王萌 联系电话: 4680467 部门负责人审核:
填 表 说 明
1、 实施主体及具体实施单位的名称: 实施主体的名称为法律依据赋予权力的单位名称; 具体实施单位的名称为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机构的名称, 如××大队。如没有具体实施单位, 则只填写实施主体名称即可。
2、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按照法律依据填写行政强制事项的全称。
3、 法律依据: 必须逐一填写有关的具体依据, 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文件, 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 并应填写依据的全称、 公布及修订日期( 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标明公布及修订日期, 行政法规标明”××年国务院令第××号”或者”国务院批准, ××年××部委办令第××号”, 部门规章标明”××年××部委办令第××号”, 政府规章标明”××年××政府令第××号”) 、 具体条款以及详细内容。没有任何依据的, 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4、 部门初步清理意见: 填写”保留”、 ”调整”或者”废除”的初步清理意见。”保留”是指主体合法, 维持现状; ”调整”是指当前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需要进行调整, 并提出调整建议。”废除”是指不再执行该行政强制行为。
5、 其它要求:
( 1) 表内文字均用仿宋小四号字, 各段开头均空两格, 结尾不用句号, 中间需要隔开的地方可用顿号和逗号隔开。但法律依据引用结尾需用句号表示引用结束。
( 2) 表中涉及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 法律、 法规、 规章中原文引用的大写数字除外。
附件2:
根据上位法规定制定的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填表单位: ( 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制发机关
制定依据
1
2
3
4
5
6
7
8
9
1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部门领导审核:
备注: 1、 含有行政强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填入本表;
2、 ”制定依据”是指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3、 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 文号为序, 县( 区) 按政府文件、 政府办文件、 乡( 镇) 文件、 部门文件顺序填写。
附件3:
自行设定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填表单位: ( 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制发机关
废止或修改的理由
1
2
3
4
5
6
7
8
9
1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部门领导审核:
备注: 1、 清理后废止或修改的含有行政强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填入本表;
2、 ”废止或修改的理由”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第( 二) 项所列情形填写;
3、 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 文号为序, 县( 区) 按政府文件、 政府办文件、 乡( 镇) 文件、 部门文件顺序填写。
主题词: 法制 行政强制 清理 通知
抄送: 区委, 区政府, 区纪检委。
区人大, 区政协。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2月5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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