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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43579 上传时间:2024-10-1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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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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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出台 工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作为专门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系统性规定,方法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这个时间距离新广告法正式生效刚好过去一年。看得出来,工商对于互联网还是准备“严肃认真”对待的。下面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全文,欢送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了标准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安康开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方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

2、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效劳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效劳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效劳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效劳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效劳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效劳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开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立。

3、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以及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效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效劳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

4、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效劳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

5、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 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置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

6、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效劳进行有针对性地。 通过程序化购置广告方式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效劳的广告主效劳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效劳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效劳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

7、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

8、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效劳的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效劳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由广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分,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从事

9、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分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

10、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效劳,或者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效劳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分;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分;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

11、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置方式的广告未标明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方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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