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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子商务百强评选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十四五”电子商务开展规划》,为进 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践行电子商务推动“数 字经济高质量开展”和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新使命,培育一 批知名度高、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个人,提高 四川电商整体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四川电子商务高质量发 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四川电子商务百强,是指在全省电子商 务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品牌竞争优势,技术力量雄厚、创 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产业链健全、管理现代化的企业(个人), 能带动电子商务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推动产业开展走在 全省全国前列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 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守正创新、规范 开展,按照“自愿和引导结合、现有状况与开展潜力统筹评估、 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结合、电子商务各类业态共同促进”的原那么 进行,评选周期为两年一次。
第四条成立四川电子商务百强评审委员会,商务厅分管厅 领导为主任、相关省级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由相关省级行业协会承当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类型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可以依照本方法申请认定为 四川电子商务百强。
一、企业类
(一)四川数字生活人气新场景
(二)四川数字消费标杆企业
(三)四川新业态模式创新企业
(四)四川电商领军平台
(五)四川新锐电商直播机构
(六)四川典范电商产业基地
(七)四川优质电商服务企业
(A)四川优秀跨境电商企业
(九)四川农村电商(乡村振兴)示范企业
(十)四川电商先进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
(H -)四川电商抗疫突出贡献企业
二、个人类
(一)四川电商杰出人物
(二)四川电商优秀主播达人
第六条申报四川电子商务百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原那么上应在四川注册且成立两年(含)以上,具 备企业法人资质条件;个人应担任电子商务企业负责人两年(含) 以上,参评电商主播全网粉丝总量50万以上;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企业章程和经营管理 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支持、参与、配合公共服务活 动的;
(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销售或服务收入以及纳税额处 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个人)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且行 业影响力大;
(五)企业(个人)富有创新精神,业务模式先进,可持续 开展能力强;
(六)企业(个人)热心公益、坚持正能量,具有良好的企 业(个人)形象,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申请企业、个人除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外, 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四川数字生活人气新场景,是指具有创新消费方式, 创新品牌与商业模式,提供线上线下消费新体验的网络人气场 景;
(二)四川数字消费标杆企业,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数字 消费渠道进行销售,在各平台销售保持前列,或在自营渠道取得 重大突破,年度网络销售业绩十分突出的企业;
(三)四川新业态模式创新企业,是指企业在传统电商的基 础上,根据当下新模式新业态通过改变创新以满足用户多元化需 求,并取得较好成绩的电子商务企业;
(四)四川电商领军平台,指平台企业成立三年(含)以上, 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带动力与影响力,具有一定的规模和 品牌价值以及清晰的商业模式,运营情况良好,业绩增长较好, 拥有良好把握目标市场和开展趋势能力的电商平台;
(五)四川新锐电商直播机构,指在电商活动中进行持续内 容输出和变现的企业,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正能量,在全省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贡献度,主要包括主播孵化、红人商业化变现、 生产内容、为品牌方提供高效的内容投放等业务;
(六)四川典范电商产业基地,指由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社 会力量投资建设,集聚电子商务开展要素、有产业集聚开展效应,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特殊区位环境,包括电子商务产业 园、电子商务楼宇等,应符合当地电子商务开展规划并支持开展;
(七)四川优质电商服务企业,指为电商企业在经营差异化 需求方面提供商业服务的企业,服务主要包括软件服务、营销服 务、运营服务、仓储服务、支付服务等;
(A)四川优秀跨境电商企业,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 务且成绩突出、品牌力强、影响力大的企业,主要包括自建跨境 电商平台、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跨境电商 自营企业等;
(九)四川农村电商(乡村振兴)示范企业,指通过产业培 育、物流建设、用工帮扶、人才培育、农产品流通等多种形式助 力乡村振兴的农村电商平台、农村电商服务企业;
(十)四川电商先进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指为政府 和电商企业搭建沟通桥梁、提供高效双向服务,市场化程度较高、 公益服务较好,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开展、维护行业权益 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有良好电商创新开展举措的行业组织或公 服平台;
(十一)四川电商抗疫突出贡献企业,指在新冠疫情期间, 大力支持疫情防控并作出积极贡献的电商企业典型;
(十二)四川电商杰出人物,指在开拓市场、业态创新,品 牌建设、推广宣传、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并带着企业 走在前列的个人;
(十三)四川电商优秀主播达人,指通过输出专业内容升级 购物体验来吸引消费者,扎根地方、服务家乡,积极推广销售四 川优质产品,与实体产业联动打造特色品牌,促进规模化、品质 化开展,在直播平台有一定影响力,并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正 能量的主播达人。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 材料:
(一)四川电子商务百强企业申请报告(500字以上);
(二)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纳税证明(可在国家税务 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上下载打印);
(五)基本存款账户银行提供的近期银行信用状况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年度审计报告;
(七)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A)企业著作权、创造专利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
(九)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申报,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先 进事迹(500字以上)、销售业绩、专利专著、个人获奖证明文 件(证书)、粉丝量证明资料等复印件。
第九条电子商务企业(个人)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审核汇总相关材料并逐级上 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 行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四川电子 商务百强评审工作的行业协会不得申报。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根据 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市(州)推荐意见、 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四川电子商务百强拟认定名单,按 程序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等。名单经审核同意后在相关媒体、网站 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获得“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的企业和个人, 由四川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发文公布。
第四章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的企业和个人,在 川货电商节等重要活动上颁发牌匾、证书,优先列入国省示范、 入驻四川名品馆和电商工程库,编撰《四川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案 例》《四川电商百强开展报告》等,在全省全国宣传推广。原那么 上复评企业优先列入评选名单。
第十二条 建立银政企合作机制,优先推荐获得“四川电子 商务百强”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商务厅合作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和个 性化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建立四川电子商务百强企业联系制度,设立百强 企业工作站、产学研基地、川货电商节合作基地等,加强跟踪服 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研究扶持行 业开展政策。
第十四条四川电子商务百强可作为各地制订政策支持的参 考依据。省市联动开展企业学习交流、品牌沙龙、专题授课等, 举办财务、税务、法务等领域培训专题讲座,组团赴高校开展校 园人才招聘,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通过全方位服务进一步加大 对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获评“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 动态管理,两年期满应当按程序申请复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取消四川电子商务百强企业和个人资格并收回牌匾、证书:
(一)申报评比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电子 商务百强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企业和个人开展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
的;
(三)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分、造成影响较大的;
(四)对获得认定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 强烈;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平安卫生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 现重大问题;发生失信行为,不接受跟踪管理,逾期不改或整改 不力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十六条 未获得“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称号的,不得冒用 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 用“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称号。
第十七条 对取消“四川电子商务百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在全省予以通报,4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四川电子商务百强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 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一个月内报评审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2022年起实施,原那么上有效期10年, 视情调整,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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