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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谈1768年新疆昌吉遣...流刑犯罪人员举事性质之界定_颜世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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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要:乾隆三十三年(1768)新疆昌吉遣犯的暴动,是一起清统治新疆初期由遣犯发动、斗争矛头直接指向新疆地方政府的反对极端压迫的抗争。界定处流刑犯罪人员在边疆地区举事的性质,首先需要深入分析举事原因、经过、提出口号(或颁布纲领性文件)、结果等,判别其是否符合历史客观规律,是推动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是维护抑或损害了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次还要看遣犯在劳作过程中受到的实际处罚是否严重超出了他们因为违法犯罪而应该接受的惩罚。关键词:昌吉;遣犯;举事性质;界定中图分类号:K24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092(2023)01-0117-05也谈也谈17681768年新疆昌吉遣犯举事的

2、性质年新疆昌吉遣犯举事的性质兼议边疆地区处流刑犯罪人员举事性质之界定颜世明,左合余(山东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2023年2月第35卷第1期安康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kang UniversityFeb.2023Vol.35No.1DOI:10.16858/j.issn.1674-0092.2023.01.022清代犯罪情节较为严重、触犯流刑的违法犯罪分子,大多流放到黑龙江宁古塔和新疆伊犁、乌鲁木齐、昌吉、巴里坤等远离中原的偏远地区。在遣戍地一般根据所犯罪行之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轻者耕种政府分拨土地并缴纳繁重的赋税,重者充作驻守边疆地区兵丁的奴婢,其均在

3、驻防屯兵严密监督和严格管束之下生产生活,基本上丧失了人身自由,政治地位低下、经济负担沉重,稍被发现有逾越常轨行为或征兆,立即会遭到任意责罚甚而处死,故而在流戍地不断发生遣犯因不堪忍受边防士兵欺压而逃亡甚至集体举事反抗官府的事件。乾隆三十三年(1768)八月,遣发至新疆昌吉地区的一千余名犯人,联合起来戗杀看守官兵、抢占兵械库,进而占据昌吉城,随即向东进发攻打新疆军事重镇乌鲁木齐的抗争,就是清代一起比较典型的遣犯聚众起事。其在新疆历史中的地位,正如齐清顺先生所言,这次暴动系清统治新疆初期仅次于之前新疆乌什维吾尔族农民起义对当地政局影响重大的又一起历史事件,也是清代新疆唯一一次众多遣犯广泛参与的暴动

4、。齐清顺先生、王希隆先生还着意深入全面细致探索了这起举事中参与暴动的遣犯来源、成分结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以及事件发生时间、起因、经过、结果、影响等。然而在论述该事件性质时,他们的观点和之前其他清史学者的看法明显不同:一是以新疆简史 简明清史为代表的清代断代史或新疆通史类著述,大都认为这是继乾隆三十年(1765)乌什地区维吾尔族人民起义之后另一起反抗清朝封建统治者的斗争1-2;二是齐清顺先生则指出:“这些人绝大部分是重大刑事罪犯,他们的反抗斗争有极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并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他们在内地所犯罪行,在任何的正常社会生活中都是不能合法存在的。”其行为不应当予以肯定3,王希隆、柏桦等

5、研究者亦有类似的看法4-5。齐清顺、王希隆、柏桦等人对此事件性质的分析,过于计较暴动遣犯在发遣以前犯下的罪行和政治身份,而没有完全立足于该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过程等加以探究,因而他们对于其性质之界定值得商讨。新疆简史等书编写者虽得其性质之要领,但他们只是在叙说乌什地区农民起义以后,一收稿日期:2022-06-28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疆汉文古籍调查与研究”(14YJC870026)作者简介:颜世明,男,山东泰安人,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清史及古籍整理与研究;左合余,男,山东郯城人,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硕士,主要从事中国

6、地方传统文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研究。117语带过它的事件性质,没有综合相关历史事实详加分析。以存在争议的历史疑难问题作为研究着力点,综括相关传世材料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分析事件起因、经过等,并对学界不同观点进行辨析或阐释,方可收获新知识和增加对这一历史问题的全面系统了解。下文先总括清高宗实录 乾隆朝上谕档西域图志 乌鲁木齐政略 阅微草堂笔记等典籍载录史实始末,而后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该事件之性质。厘清这一历史事件的性质,对于深入理解各民族和各阶层人民共同推动边疆地区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大有助益。一、举事历史背景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平定准噶尔部以后,陆续从内地调拨汉军绿营和满汉蒙八

7、旗官兵镇守天山南北之军事要隘。为了保证驻防军队的粮食供给和尽快恢复农业生产,除却在新疆各地大兴军屯(由绿营官兵垦殖、种植粮食作物)和民屯(招募内地尤其是临近新疆的陕甘地区贫苦农民开垦荒地)外,还将在内地犯盗窃、抢劫、掘人坟冢等罪行一干人员发配新疆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昌吉等地垦荒,称作“遣屯”“犯屯”。对于处流刑的内地罪犯,清统治者以为容许其活在世上对他们来讲就是很大恩典,流放他们到新疆诸地,目的是为了充实和开发人烟稀少的边疆地区。“此等人犯,本系情罪重大应死之人,因有一线可原,未即置之于死,其实与黑龙江等处为奴人犯无异,不过因西陲平定,是以发往巴里坤等处给屯田绿旗兵为奴耳。”6至于在流放地

8、管理遣犯的方式,当政者指出如发现其中有滋事者,应当予以严厉处罚。“总之,此辈匪徒,本系情罪重大应置重典之人,仅予发遣,已属法外施仁,留其一线生路,设仍于安插地方生事,一经发觉,自可立置重典,以警凶顽。”7470在清朝最高统治者这种管治遣犯思想影响之下,新疆地区“遣屯”犯人劳作方式划分作两种:一种是犯罪情节轻者,每人承种官家12亩土地,每6名共同使用公家提供的两头耕牛、一副农具,每年收获粮食除留下360斤作为一年口粮外,其他全部上交归公。并且,对于交纳余粮数量有高额的规定,如在6石6斗以上者酌赏面粉,不足者则从重处罚。对于携家眷而来的遣犯,则另拨给5亩荒地供其自行耕种,生产工具自备,收取农作物果

9、实自行留用,以养活全家人口830-31。另一种是犯罪情节重者,则赏给兵丁作为奴隶使用,在其严紧监督之下开展农业生产9-10。新疆各地遣犯无论从事以上哪一种劳动,都难以摆脱受剥削和压迫的悲惨命运。承种份地者,限于当时落后的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基本上难以完成数额硕大的农业生产任务,时常受到监管兵卒严酷的惩戒。随之迁居新疆的亲眷,限于新疆落后的生产力条件,分得的五亩地粮食收成并不多,温饱问题难以解决,亦过着凄苦难耐的生活。因将乾隆拟追究历任两淮盐运使责任之事私下透漏给原任两淮盐运使亦是其姻亲卢见曾而获罪的纪昀,大抵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底到达遣戍地乌鲁木齐,在其时所写笔记体志怪小说阅微草堂笔记中

10、就记录了昌吉遣犯彭杞及妻女凄惨的遭遇:彭杞一家三口抵昌吉后不久,妻子先患痨病过世,十七岁的女儿亦患此病生命垂危,因彭杞忙于官田耕作无暇照顾女儿,又穷困没钱请人医治,只得将女儿弃置山林之中,听任其忍受不住病痛折磨哀嚎11172。为兵卒之奴者,政治地位远比承种田地者低下,需要协助其直接管理者屯兵完成种田纳租的任务,经常要如耕畜般接受兵丁恣意奴役与驱使,生活极其困苦。对于上述艰苦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凄苦的境遇,遣犯唯一能做的只有忍受,并希望在过三、五年后能够宽释恢复人身自由,在新疆落户为民,并分得土地。其抱如此想法,源于清政府制定新疆遣犯可改释成为平民的规定。“其能改过者,拟定年限,给与地亩,准入民籍。

11、”“当视其原犯情罪轻重,将原拟死罪者,作为五年军流罪,轻者作为三年。年满无过犯者,陆续编入民册。”12-13“遣犯为民,每户拨地三十亩、籽种小麦八斗、粟谷一斗、青稞三斗、房价银一两,每六人给农具一副、马二匹,每匹作银八两,拨地之次年升科,房价、马价分作三年带征。”831-32转入民籍以后,可以获取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在新疆安度余生。在以上清代新疆管理遣犯制度之下,遣犯如若受到不平等待遇和遭受欺凌,其出路是或者伺机逃走,或者忍耐到底,以暴力方式还击的情况较少。二、举事原因昌吉地处天山之北麓及准噶尔盆地东南边缘,其与北疆军政重地乌鲁木齐相距不过百里,系清代北疆军屯和遣屯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自平定准

12、部以后,不断向昌吉及附近迪化州五堡安置囚犯进行屯垦,截至乾隆三十三年(1768)遣犯数量已有1181747名之多14,如果算上跟随他们而来的家人,总数恐怕会达到几千人。乾隆三十三年(1768)八月十五日夜幕降临,昌吉绿营屯官将二百余名种地遣犯集聚到山坡之上,向男女遣犯分发食物以庆祝中秋佳节。酒足饭饱的屯官平素就经常苛罚遣犯,时又强逼“流妇”(女遣犯或男遣犯的女眷)轮流唱歌,其行为顷刻间激起在中秋倍思乡人的遣犯怒火,遂被他们戗杀。之后参与暴动的遣犯乘夜打开昌吉城门,进入城中后盗取了绿营兵卒衣服和武器等,放出城中关押的其他遣犯,时参与暴动者达到千余人,众人决定于明日(十六日)向东进发攻打乌鲁木齐。

13、昌吉事变乃屯兵与遣犯之间长期积压矛盾一时激发出来的偶然事件,事情发生之前暴动遣犯并没有蓄谋,恰如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所讲的:“戊子昌吉之乱,先未有萌也”。昌吉县通判赫尔喜也意识到这一点,事发之前他正值奉命在乌鲁木齐核验仓库物品,听到昌吉变故后对时任乌鲁木齐都统温福言:“屯官激变,其反未必本心”。并请求只身返回昌吉晓之以大义,如其能幡然悔悟且绑缚呈献上起事头目,则免于大军征讨;如其不肯悔改坚决行事,则杀死其首领,不与俱生。赫尔喜不听温福劝阻,单骑前去昌吉,在途中见到起事遣犯后再三向其陈述利害关系。众遣犯听完他的话后说:“公是好官,此无与公事。事已至此,势不可回。”随后将他推到道路旁边,坚持前往乌鲁木

14、齐。赫尔喜已知难以劝服他们,遂举刀杀向群犯,与数人格斗不济而亡。十六日晚,收到昌吉遣犯拟进攻乌鲁木齐的谍报后,温福聚集乌鲁木齐城中147名兵丁,向昌吉方向行军,准备主动出击。行至乌鲁木齐界内红山山口处,守备刘德进言:从此处去往昌吉大概需一日日程,如果行一天到达昌吉城下与其作战,则我军是疲惫之师且处于仰攻的不利地位,何况敌众我寡,这样做是难以取胜的;由此再往前走就是地势平坦的玛纳斯河流域,玛纳斯平原中没有可供扼守的要隘,综合来看红山口是比较理想的设伏位置。温福听从其劝告,停止西行,令全军埋伏在红山口,并借助陡峭崖壁的遮蔽,使对方难以窥知军队实际人数。迨暴动武装即将抵达红山口,刘德语众人:贼人所骑

15、乃未经专人训练只是用于耕作的屯马,没有经历过战争磨炼,一旦受到惊吓必然会四处逃窜不受控制;逆贼在枪铳射程范围内方可开枪,不然弹则虚发不能射中匪贼。暴动遣犯虽亦持有火枪,然不晓射程之限,远见营兵即鸣枪射击,几乎无一命中。见众犯骑乘屯马越来越接近,且其枪射出铅丸击中军伍最前一人,刘德挥军旗号令众枪齐发,最终遣犯乘坐屯马相互冲撞乱成一团。官兵乘胜追击,遣犯队伍瞬间溃败四下乱逃。如鸟兽四散般的遣犯,没有往西奔走据守昌吉,而是慌不择路向南北方向逃窜。红山南为高耸巍峨的天山,北是淤泥连天漫无边际的苇湖,都是难以隐匿藏身的绝地,以致大多逃脱遣犯为营兵捕获处以极刑11491-492。一千多人的遣犯队伍竟然战败

16、于数量为其十分之一强的乌鲁木齐官兵的原因,除却作战双方在军事素养、实战经验、战斗力等方面的差距外,还在于其采取的战略战术。原本暴动遣犯在人数上占据绝对优势,武器装备亦不输于清兵,然其孤军东进,在红山口身处仰攻的不利军事位置,又不熟识坐骑习性和枪箭射程,终为清军击溃;而本来在兵力方面处以劣势的清军,占据有利地理位置,又分析了作战双方优劣势,坐等暴动遣犯前来,化被动为主动、以逸待劳,终于一鼓作气击溃遣犯。夺取红山口之战胜利以后,温福立即向朝廷报捷请功,捷报中没有提昌吉事变起因及赫尔喜等人真正死因,只是讲到昌吉遣犯叛乱和温福帅兵镇压的大致经过:“据温福等奏:昌吉屯田遣犯纠约二百余人,乘夜开昌吉城门,

17、窃取存贮兵丁衣履腰刀等物,将通判赫尔喜、把总马维国戕害,向乌鲁木齐一路前来,温福随亲带兵前往堵截。贼众结队而立,温福排列兵丁,围住擒拿,众贼抵死拒捕,随施放枪箭,杀死一百余名,生擒三十余名,其越山逃散者,差派官兵严加追缉等语”151097。昌吉变故发生在汉军绿营和满蒙汉八旗兵如星罗棋布般的乌鲁木齐、昌吉一带,还直接威胁到东疆行政和军事中心乌鲁木齐,故接到温福奏报以后乾隆帝大为震惊,首先处理了一批负有直接责任的新疆官员,其后命温福等处死抓捕到的遣犯,并令新疆各地府县缉拿落网之人15-17。接到乾隆帝谕令后,布防在新疆各处道路关口的官兵加紧搜捕,基本上将逃脱的昌吉暴动遣犯捉拿归案并正法。三、性质之

18、论定昌吉遣犯暴动持续时间短暂,不过一两天,在全国甚至新疆众多起事中并不引人瞩目,特别是他们有犯罪前科,举事时间处在清开发经营新疆卓有建树的历史时期内,故而会造成一种昌吉事变不过是件寻常社会突变的错觉。其实昌吉举事是一个颇119具代表性的历史案例,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在于:遣犯有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剥夺人身自由和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行为方式,然其如受到超出判定刑罚之外的严重不公正待遇是否应该武力反击,以及清廷弹压惩处是否得当,这些都是值得学界深思的问题。下面结合掌握的历史材料,就相关问题做一番探讨。第一,假设历史上出现如此场景:在封建社会中,农民在修筑水利工程、军事防御工程等政府主导的公共设施时,他们中

19、的女性或女亲属被士兵调戏之后愤怒的农民杀死管工,揭竿起义。相信现今历史研究者基本上都会联系时代背景、政府颁行赋税徭役政策和农民经济负担等分析事件发生原因、过程、结果、性质等。同样道理,遣犯,与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同为在社会上存在的一种政治身份,其举事性质应该遵循一样的历史分析法加以剖析。乾隆二十六年(1761)清廷将犯有以下几项罪名的囚犯发遣新疆以条例形式固定下来: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抢夺伤人为从者;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及开棺见尸为从者;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三次犯窃罪应充军者5122。这些遣犯基本上都是严重危

20、及社会安定的不法分子,其在新疆种地服劳役,既能够增加劳动人手,加快新疆开发进程,又可“特令其备尝艰苦,俾知悔过自新”18。而且,他们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一直在屯兵监督之下劳作,而是有三到五年的时间限定:三五年内如无过错,可以在新疆就地转为屯民。显而易见,清廷制定的以上发遣和安置制度都是有利于当时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按照上述清廷颁发的发遣与落户政策,新疆地方政府管理、改造遣犯的理想状态为:三五年间,遣犯在屯兵督促和教导下劳动,能够认识到以前所犯罪行的错误,逐渐成为可以通过诚实劳动在社会上谋生的普通人民群众。然就新疆地方实际执行管理遣犯的制度层面上来说,无论承种官家土地者,还是给兵为奴者,均与屯兵形成

21、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特别是后者可受其任意役使,他们稍有拂意就会接受残酷惩罚。再从种地交纳粮食数量来看,每名犯人种地12亩,交粮6石6斗(合660升),核算起来每亩地交55升粮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从内地招募而来耕种的农民,每户可分得30亩耕地,其所需农具、种子由官府贷给,前6年不用交田赋,6年后每年每亩交粮食8升857。其交纳田赋数额有数倍之别,固然有政府给予来新疆内地农户以优惠政策的原因,但似乎亦反映出盘剥遣犯之严重。况且限于当时落后的农业生产条件,遣犯很难完成每亩交纳55升粮食的任务。在乾隆四十三年(1778)七月编就的乌鲁木齐政略屯田记有乾隆二十七至四十二年(17621777)历年乌

22、鲁木齐地区每名遣犯平均收得的粮食数量,这十六年中仅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四十至四十二年(17751777)四年中每名遣犯年均收成在6石6斗以上,其他年份都在6石6斗以下855-56,即可为证。再从遣犯日常生活上来看,其最基本的生存前提吃饭没有保障:所从事的垦殖活动乃是纯粹的体力劳动,需要充足粮食保证其有强健的体魄,然每个遣犯一年仅有口粮365 斤,一天吃一斤粮食,食不果腹;遣犯及家人其他基本生活问题如穿衣、治病,更是无从谈起。遣犯受到严重政治经济压迫和处于恶劣生存环境之下,并非本文之臆断,而是诸多学者譬如新疆简史编写者、齐清顺、王希隆、李兴盛先生之共识19。上文所述清廷创制合理的流刑囚犯

23、发遣、安置规章和新疆遣屯管理严苛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对此可理解为:强令遣犯服劳役对己对他人对社会都是有益的,然而在此之前不仅需要满足其基本的温饱需求,还要在调动了其生产积极性和充分发挥了土地潜力基础上制定生产任务,而不能枉顾其艰苦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新疆特殊地理环境。因而昌吉事变是遣犯对于彼时其恶劣生产生活条件、交纳高额田租、严厉管束严重不满而激发的一个偶然事件。了解了昌吉遣犯起事根本原因,对其举动或许有所理解。第二,中秋之夕遣犯手刃戏耍“流妇”的屯官以后,其已知晓此举触犯死刑没有回路,故而在攻打乌鲁木齐途中听完昌吉通判赫尔喜劝告后言“事已至此,势不可回”,执意举义。占据昌吉城后,在城中其是否有烧

24、杀淫掠等残害无辜者的行为,囿于现存资料难以确知。所能知者,对于前来劝降的赫尔喜,其没有残杀而是推置路旁,斗争矛头直指清新疆地方政府。因而以目前搜集到的材料来说,其举动是否危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推动了社会进步等,均难以讨论。综合以上所列遣犯发遣、安置制度及实际受到的处罚,以及起事经过来看,昌吉事变性质是一起120清统治新疆初期由遣犯发起的矛头直接指向清地方政府的反对极端压迫和残酷剥削的抗争,与之前乌什维吾尔族农民起义性质相似。四、结语判定历史上边疆地区处流刑犯罪人员举事的性质,不但要参照当时社会中下层人员举事性质的一般研究方法,比如通过细致地梳理起因、过程、结果、影响等,判别事件是否符合社会历史的

25、发展规律,是否反映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还要权衡遣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实际受到的惩罚是否严重超出了其因违法犯罪而应该接受的刑罚。如果合乎其中一项,应该至少部分肯定;反之,则应当予以否定。根据这些判别标准,在剖释昌吉事变发生的社会根源及遣犯政治地位、生产目标、生活条件等基础上,可以认为昌吉事变是一起清统治新疆初期由遣犯发动的斗争锋芒直指新疆当局的反剥削反压迫的斗争。前文关于处流刑犯罪人员在边疆地区举事性质的论析,有助于推进清史、中国边疆史及法制史研究。由于认识水平有限,拙文还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比如可以对比分析嘉庆十七年(1812)黑龙江墨尔根(今黑龙江嫩江市)为奴遣

26、犯暴动和昌吉遣犯举事原因、经过、结果、影响等方面的异同点,以深化对边疆地区遣犯举事性质的研究。参考文献:1 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新疆简史:第1册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5:314-315.2 戴逸.简明清史:第2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87.3 齐清顺.一七六七年昌吉遣犯暴动不应肯定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4):65.4 王希隆.清前期昌吉遣犯起事考述J.西北史地,1995(1):53.5 柏桦.清王朝罪犯发遣新疆制度J.社会科学辑刊,2017(2).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上谕档:第3册M.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223.7 庆桂

27、,等.清高宗实录:卷 584M.北京:中华书局,1986.8 索诺木策凌.乌鲁木齐政略M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9 庆桂,等.清高宗实录:卷 562M.北京:中华书局,1986:124.10 庆桂,等.清高宗实录:卷 564M.北京:中华书局,1986:155.11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12 庆桂,等.清高宗实录:卷 759M.北京:中华书局,1986:358.13庆桂,等.清高宗实录:卷 768M.北京:中华书局,1986:437.14 钟兴麒,王豪,韩慧.西域图志校注:卷32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45

28、3.15 庆桂,等.清高宗实录:卷818M.北京:中华书局,1986.16 庆桂,等.清高宗实录:卷 819M.北京:中华书局,1986:1109-1110.17 庆桂,等.清高宗实录:卷 820M.北京:中华书局,1986:1132.18 庆桂,等.清高宗实录:卷 85M.北京:中华书局,1986.19 李兴盛.中国流人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2:1976-1978.【责任编校郭洪丹】Research on the Nature of the Riot Launched by the Exiled Criminals in Changji of Xinjiang in 1768

29、YAN Shiming,ZUO Heyu(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ibo 255000,Shandong,China)AbstractAbstract:In the 33rd year of Qianlongs reign(1768),the riot of criminals in Changji of Xinjiang was a struggle against extreme op-pression that was launched by criminals in the early d

30、ays of Qing rule in Xinjiang,which directly aimed at the local government of Xinji-ang.To define the nature of the incidents committed by exiled criminals in the frontier areas,it is first necessary to thoroughly analyzethe reasons for the incident,the process,the slogan(or the promulgation of progr

31、ammatic documents),the results,etc.,to determinewhether it conforms to the objective laws of history,and promotes or hinders productivity.The development of the deportation is to main-tain or damage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working people,and secondly,it depends on whether the actual punishment received bythe deported criminals in the process of labor seriously exceeds the punishment they should accept for breaking the law or committing acrime.Key wordsKey words:Changji;the exiled criminals;nature;define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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