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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审核注意事项
更新日期:2018年4月23日
目录
一、基本要求 1
1.1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殊要求 1
1.2食品标签会使消费者误解的情况 4
1.3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及保健功能作用的界定 5
1.4字体审核需要注意的情况 6
1.5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7
二、食品名称 7
2.1食品名称的标示位置 7
2.2反映真实属性的名称 7
2.3食品名称使消费者误解的情况 8
三、配料表 9
3.1配料表标示是否完全 9
3.2配料名称是否反映真实属性、准确 9
3.3配料是否允许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10
3.4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标示 11
3.5可食用包装物的标示要求 12
3.6配料的简化标示 12
3.7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 13
3.8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 14
四、配料的定量标示 14
五、净含量和规格 17
六、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8
七、日期标示 19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0
九、产品标准代号 21
十、辐照食品标识 22
十一、转基因食品标示 23
十二、营养标签 24
十三、质量等级 27
十四、认证标志 28
14.1认证标志审核注意事项 28
14.2绿色食品标志 29
14.3有机食品标志 30
14.4无公害食品标志 32
十五、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33
一、基本要求
1.1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殊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广告法》中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注:①审核时注意标签上是否有“极”、“最”等字眼;②如食品标签上宣传了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③根据《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审核时需注意是否有“特供”“专供”及类似字样。
《商标法》(修改后)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TM)不是强制标示的,可标可不标。另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同一个商品中可以标示的商标数量未作规定,所以只要不涉及到侵权,同一食品标签上可以存在两个及以上的商标。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注:根据以上条款,赠品的标签也需要符合GB 7718的规定。
2)符合卫计委或其他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使用了新食品原料的产品需要注意原卫生部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公告中对标签是否有特殊要求。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3)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符合产品的执行标准,同时还需要兼顾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等强制性国标中关于标签的特殊规定。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但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尚在梳理之中,除了食品安全标准之外,还存在着食品卫生标准,强制性产品标准等强制性国标,所以企业标签审核时,也需要查核相关的卫生标准或强制国标有没有特殊规定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标签的特殊要求(需持续补充)
产品类别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
国标
标签标识特殊规定
1.速冻面米制品
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2.酒类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3.炼乳
GB 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
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4.乳酸菌饮料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应注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CFU/g(mL)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因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5.包装饮用水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意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6.果冻
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例如:“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
7.膨化食品
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包装袋内不应放置任何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非食用物品(放入的非食用物品如有独立包装,则为非直接接触,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有关标准要求。非食用物品上应标注“非食用”字样),但与食用方式有关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餐饮具等物品除外。
8.灭菌乳
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样)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复原奶”。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9.调制乳
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样)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复原奶”。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10.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9678.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
11.发酵乳
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XX热处理发酵乳”、“XX热处理风味发酵乳”、“XX热处理酸乳/奶”或“XX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样)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复原奶”。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12.巴氏杀菌乳
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1.2食品标签会使消费者误解的情况
1)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但是标签上标示了该种配料的名称:
(不合格案例)
ü 注:有极少的特殊情况除外,如:广东的鲍鱼酥是南方消费者熟知的产品,因为形状像鲍鱼而取名,并非添加鲍鱼。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但是标签上标示了该种配料的实物图:
(不合格案例)
注: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但标示了该种食品实物图案,可以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3)食品真实属性和产品图片不一致:
(不合格案例)
注:卫计委关于GB 7718-2011问答第十一条说明了,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审核时,食品标签图片存在使人误解的情况,如有文字说明“图片仅供参考”等,可判定合格。
特殊情况:标签上作为食用方式说明而使用的图形,如调味品标签上附加的烹调菜谱,往往会有产品中不含的食物原料图案,不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或误导。
(合格案例)
4)产品内外包装标示信息不一致,会使消费者误解。
当产品内包装标示了产品信息时,需要核对内包装与外包装的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注意配料表及生产日期。
1.3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及保健功能作用的界定
当不确定是否属于保健作用或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时可以参考以下界定:
1)是否属于保健作用可以参考申报保健食品的27类功能:1. 增强免疫力功能。 2. 辅助降血脂功能 3. 辅助降血糖功能 4. 抗氧化功能 5. 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6. 缓解视疲劳功能 7. 促进排铅功能 8. 清咽功能 9. 辅助降血压功能 10. 改善睡眠功能。 11. 促进泌乳功能 12. 缓解体力疲劳 13. 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14.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 减肥功能 16. 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17. 增加骨密度功能。 18. 改善营养性贫血 19. 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20. 祛痤疮功能 21. 祛黄褐斑功能 22. 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23. 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24. 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25. 促进消化功能 26. 通便功能 27. 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2)是否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可以看标签上是否有涉及器官名称或者疾病名称,比如:明目、预防癌症、清肺、护肝;或视其是否会产生使消费者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比如:“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该种食品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可以判定属于治疗疾病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关于食品标注清热解毒等用语属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批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注:一般产品说明或介绍的内容可能会涉及宣称或暗示具有医疗保健作用等(如下所示)。
1.4字体审核需要注意的情况
1)强制标示内容应符合字号大小要求。
2)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包括繁体字。使用繁体字时,应有相对应的中文。
注:当产品标签的背景图案中存在繁体字但无对应规范汉字时,企业标签审核可以建议客户修改,政府标签审核建议不判定不符合。
3)强制标示内容使用外文时,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注:配料表配料顺序是按加入量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当配料表同时使用外文时,还应注意相应配料的外文顺序应与中文保持一致(不符合举例如下所示)
1.5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违背营养科学常识”是指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食品,违背了营养科学常识。
(不合格案例)
二、食品名称
2.1食品名称的标示位置
食品名称应标示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首选标示在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对于不规则包装的食品,也可以选择便于标示的展示版面。主要展示版面通常指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食品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至少有一个。
2.2反映真实属性的名称
1)当国标、行标或地标中已经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可选用以下反映真实属性的名称(以下均为可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可以选择一种标示,没有规定使用的优先级)。
A.国标、行标或地标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
B.标准名称的等效名称:等效名称是指标准名称的同义或本质相同的名称,如“奶粉”与“乳粉”,“食盐”与“食用盐”等。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等效名称。
C.标准中食品分类名称,或者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食品分类名称。当标示分类名称时,为了便于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可能地标示详细名称。在已经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最详细的名词。 比如“曲奇饼干”,已经可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可以不使用更细的分类名称“花色曲奇饼干”。
2)没有国标、行标或地标规定的名称的情况下,广泛使用,消费者熟知的名称即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在不使消费者误解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如“三明治”。
2.3食品名称使消费者误解的情况
1)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含有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文字或术语的情况举例:“花生牛奶”产品真实属性为复合蛋白饮料,新创名称中“牛奶”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其真实属性为乳制品,所以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下图所示。
(正确案例) (不合格案例)
2)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因字号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情况举例:下图所示“谷物牛奶饮品”产品的真实属性为含乳饮料,但由于“饮品”字号太小,易使消费者忽略,而将食品真实属性理解为营养价值较高的“牛奶”(乳制品)。该产品食品名称正确标示方式应为,“饮品”的字号及字体颜色应改为与“谷物牛奶”一致。
(不合格案例)
注意4.1.2.2.1与4.1.2.2.2的区别:4.1.2.2.1规定的是食品名称含有的术语(词语)会引起误解的情况,4.1.2.2.2所规定的是因食品名称的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引起的误解的情况。
三、配料表
3.1配料表标示是否完全
注意产品标签配料表是否标示完全,比如查看末尾处是否标示了“等”,或者省略号,有时可根据常识判断客户的配料是否标示完全。如下图所示产品,从产品色泽可看出使用了人工合成着色剂,但是配料表中未标示相关的着色剂。
3.2配料名称是否反映真实属性、准确
1)配料表中应标示能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产品名称为鳗鱼丝,配料表中标示的为海鱼,海鱼是一个大类别,未反映真实属性)
2)注意配料表的名称书写是否准确,是否有错别字。
3.3配料是否允许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如果食品配料表中存在不属于传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可食用菌种、原卫生部公布的药食同源物品极批准的新食品原料的物品,需要确认是否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可参考食品标签审核记录表中的相关食品原料清单,涉及不合格判定时,需进一步在官网确认信息是否准确)。另外,如果食品配料表中存在普通畜禽肉之外的动物产品(如雁肉),需要查核下是否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如果是,生产企业是否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产品是否有专用标识。
A.传统食品原料:是指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
B.食品添加剂:GB 2760-2014及卫计委公布的增补公告;
C.营养强化剂:GB 14880-2012及卫计委公布的增补公告;
D.可食用菌种:参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及卫计委相关批准公告;
E.原卫生部公布的药食同源物品:参见原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F.卫计委(原卫生部)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参见卫计委(原卫生部)的新食品原料批准公告。
3.4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标示
1)复合配料的界定:两种或两种以上配料构成的配料为复合配料。
2)配料中直接添加的复合配料才需展开标示,标准对于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不作要求,企业可以自愿标示。
在GB 7718中“配料”的定义是指在制造、加工或调制食品时所使用的所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那么标准条款中所提的复合配料,应该为加工使用的配料,未指明是否包括配料中带入的复合配料。卫计委关于GB 7718-2011问答第二十六条补充说明了“直接添加的复合配料”的展开标示要求。另外,风险评估中心所出的《GB 7718-2011实施指南》也明确说明,GB 7718-2011 4.1.3.1.3条款是针对直接添加的复合配料的要求,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不要求展开,企业可以自愿标示。
3)复合配料有相关标准,且添加量小于25%可以不展开标示,其余情况需要展开标示。
判断复合配料是有相关标准,可以查看复合配料的名称是否为相关国标、行标或者地标中规定的标准名称,如果为标准名称(或其等效名称),可以认为该复合配料有相关标准。企业标签审核时,当客户配料表中复合配料有相关标准,且在配料表中排的较前(前四位),可与客户确认其添加量是否超过25%。
(需要确认熏煮香肠添加量)
3.5可食用包装物的标示要求
可食用包装物与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一致,有相关标准且添加量小于25%时,可以免于标示原始配料,否则需要标示出原始配料。GB 7718及问答中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标示要求及说明如下:
GB 7718-2011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合格案例)
卫计委关于GB 7718的问答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
(合格案例)
3.6配料的简化标示
GB 7718-2011表1为推荐的配料简化标示方式,企业可以选择其中的标示方式,也可以标示更为具体的标准名称或其他反映真实属性的名称。
关于变性淀粉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可参考GB 7718-2011实施指南 P44对表1的释义:预糊化淀粉等物理改性淀粉可以标示为“淀粉”,化学改性淀粉应按照食品添加剂标示,即按照GB 2760中的规定标示。
关于香辛料在配料表中的简化标示,需要界定某种物品是否属于香辛料时,可以参考《GB/T 21725-2008 天然香辛料 分类》,这个标准列出了浓香型、辛辣型、淡香型天然香辛料清单。
(案例分享:深圳曾经接到食药局送检的标签,该标签被职业打假者投诉产品添加了芝麻,未在配料表中标示。标签审核发现,该产品实物确实添加了芝麻,配料表中虽然未标示芝麻,但标示了“香辛料”,根据GB/T 21725芝麻属于淡香型天然香辛料,当该产品中各种香辛料总添加量不超过2%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标示为香辛料,最终该标签未判不符合。)
3.7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
1)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
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2014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应选择GB 7718-2011中附录B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
①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②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无国际编码或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标示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
③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注:可用作普通食品原料,也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品,按照其实际使用情况标注。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应标示反映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GB 2760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如:味精若用作调味品,可标示为味精,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为谷氨酸钠。
2)食品添加剂标示TIPS
①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示为“焦糖色”;
②符合带入原则的,且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如:由酱油带入酱肉制品中的苯甲酸;
③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应当标示,如:“酱油(含焦糖色)”;“食用植物油(含抗氧化剂TBHQ)”;
④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在终产品中失去酶活力的酶制剂不需要标示;
⑤GB 2760有特殊规定的,按要求标示,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⑥考虑食物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在GB 2760规定的具体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或者磷脂(含大豆)。
⑦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的基础物质在食品添加剂项内或者项外标示均可。
3.8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
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标示。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可根据GB 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命名原则标示,也可以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GB 1886.24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中规定:复合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
GB 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命名原则如下:
Ø 3.1 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Ø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 “食品类别”+“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应当在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辅料不需要标示。如商品化的叶黄素产品中可能还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但若这些物质不在添加的食品中发挥作用,则在配料表中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
四、配料的定量标示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GB 7718-2011实施指南P45对GB 7718标准原文中的“特别强调”及“有价值、有特性”进行了说明,可供参考理解。如下所示:
① “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②“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合格案例)
(产品举例:口香糖产品对绿茶粉、乳酸钙、木糖醇进行了特别强调,这三类的配料相对于同类产品一般配料属于有特性或有价值的配料,需要进行定量标示)
(产品举例:山楂糕产品介绍中特别强调了鲜山楂、白砂糖,但二者属于同类食品中一般配料,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可以不需要定量标示,对于此种情况,企业送检标签应建议按照配料的定量标示进行标示,以降低风险;政府抽检标签此种标示不判不符合)
2)注意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以下案例标示的是果酱中果肉的含量而不是配料的添加量及成品中的含量
2)如果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在成品中的含量。
①标示“无”、“不含”等同类标示方式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
②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含食品添加剂)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实际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某种物质,其原料也未使用该种物质,否则可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另外,当GB 2760未批准某种添加剂在该类食品中使用时,若宣称“不添加”该种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另外需要注意,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拟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当标签存在标示“不添加”某种不允许添加剂的情况,建议政府抽检审核不判,企业标签审核可以给客户建议。
3)不需要进行定量标示的情况:
Ø 仅在食品名称中提及;
Ø 图示对食品的口味或配料来源进行说明;
Ø 对配料中过敏物质的提示说明。
(产品举例:仅名称中提及“阿胶”,无需标示阿胶含量)
4)定量标示的方式
GB 7718规定了需要定量标示的情况,但是未规定定量标示的方式,所以定量标示的位置、方式不限,可以标示配料(成分)的含量(添加量)的质量或质量分数。
五、净含量和规格
1)净含量标识的组成
中文“净含量”+表明净含量的阿拉伯数字+法定计量单位,三者缺一不可。
2)赠品净含量的标示方式:
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总净含量,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
3)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
需要注意使用的单位是否符合GB 7718-2011表2的规定,还应注意计量单位大小写是否有误,体积单位的“m”和质量单位的“k”,“g”均应为小写字母。
(不合格案例)
(不合格案例)
4)净含量的字符高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字符高度应符合GB 7718-2011表3的规定,企业标签审核时,需要注意净含量中文字、数字、字母的字符高度都符合表3的规定。
5)固形物(沥干物)的标示: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之外,还应以质量或者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固液相混合无法清晰区分的产品无需标示固形物,如粘稠状,半固态的酱类产品。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特性,可能在不同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常见需要标示固形物的产品:罐头、八宝粥、腐乳及软包装罐头等产品。
6)规格的标示:
内含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审核企业送检的实物标签时,需要注意一下。
GB 7718中规定净含量的字符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未规定规格的字符高度要求,当规格为强制标示内容时,其字符高度应不得小于1.8mm。部分产品标签是以净含量乘以件数的形式标示规格的,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标签审核时,宜提醒客户规格的字符高度也要符合表3中的要求,避免产生争议。
六、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委托加工:
必须要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委托方名址可标可不标,如不标示被委托方名称和地址,应同时标示产地。
特殊情况: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内委托加工的食品,应同时标明委托单位及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 分装食品应注明分装字样: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字样标注位置未做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标注。
3) 产地的标注:
“产地”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注册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另外标示“产地”。
食品产地可以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或者地级城市,如“产地:广东省广州市”。
必须标示产地的情况如下:
A. 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标示“产地”。
B. 委托生产,仅标示了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应同时标示“产地”。
七、日期标示
1)生产日期: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 位数字。
2)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不得加贴及篡改。
日期标示不得加贴,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
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整个标签整体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当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包装体积较大的产品(如大包装大米,食用油等产品),应指明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3)生产日期标示顺序。
若非以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需要注明日期的标示顺序。
(不合格案例)
4)产品包装内包含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需要拆开查看各包装所示日期,审核外包装的日期标示是否符合GB7718-2011中4.1.7.2的规定(按照标准的要求,在外包装所标示的保质期内,内含各小包装均不能过期)。
案例举例:
一带番茄酱的饼干产品,产品包装里独立装的番茄酱产品所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保质期标示为12个月,外包装所标示的生产日期为形成销售包装的日期:2016年12月08日,保质期标示为12个月。GB7718-2011 4.1.7.2规定当同一预包装内含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该产品中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是到2017年10月26日,外包装所示保质期是到2017年12月08日,不符合GB 7718-2011 4.1.7.2的规定。
内含小包装日期标示:
所示生产日期为:20161026
外包装日期标示: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初级农产品、进口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属于农业部监管的范畴,不在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之内,所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进口食品非我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之内的企业生产,所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注:大豆、红豆之类的初级农产品不需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小米、薏仁米、燕麦、高粱米等粮食加工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需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粮食加工品品种如下:
2)QS标识已取消,标示SC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签,不得再标示QS标识。未避免企业包材浪费,食药总局规定:标示QS编号和QS标识的旧包装可以使用到2018年10月1日(如下所示)。
资料来源:
3)新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所以生产多种食品的企业,从许可证编号无法看出许可的生产范围,可通过食药监网站进行查询。
查询网址:
九、产品标准代号
1)注意查核执行标准是否更新或者作废,近年卫计委组织梳理食品类标准,食品标准更新的比较多。
食品伙伴网标准搜索网址:
(不合格案例) (不合格案例)
2)可根据产品标签标示的配料及分类等信息,查看产品是否在执行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内。
3)产品的执行标准可以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卫生标准不能用作产品的执行标准,虽然未有法规和标准明文规定卫生标准不能作为产品的执行标准,但目前系统内检测机构基本都默认卫生标准不能用作产品的执行标准。
4)绿色食品的执行标准可以标示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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