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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熏蒸杀虫管理办法
19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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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熏蒸杀虫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委外熏蒸单位开展杀虫作业活动时的基本安全、质量和生产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范围内的内容,按照合同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C/T 299- 《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
YC/T 301- 《储烟虫害治理 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
QB/CYSC G HJ013- 《安全检查及内部审核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熏蒸杀虫
将有毒气体施入密闭的环境中,以控制或消灭其中有害生物的过程
3.2 委外熏蒸杀虫
指将熏蒸杀虫工作委托给具有合法资质且建立合作合同的承揽单位实施。
4 职责
4.1 工艺办
负责对杀虫计划进行审批,保证计划内容涵盖在库烟叶能进行一次杀虫;杀虫结束后对杀虫效果进行评判。
4.2 仓储办
负责组织各类杀虫作业的实施,负责组织对熏蒸杀虫库房相关作业人员的作业前安全培训;负责配合实施杀虫作业,并对现场安全进行管理;对杀虫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杀虫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杀虫结束后的杀虫效果进行检查。
4.3 安保办
负责审核承揽单位的安全资质;对杀虫的作业安全进行审查;对作业现场的外围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4.4 生调办
参与月度杀虫计划的制定工作,杀虫实施作业的审批及资源调配。
4.5 熏蒸实施单位
负责库房内环境安全并对熏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现场处理;熏蒸防治时的全部记录对我方公开透明。
4.6 其它车间
其它车间需要进行熏蒸杀虫工作时,按照属地管理规定,报工艺质检办批复后交由仓储办实施。
5 管理要求
5.1 烟叶熏蒸杀虫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5.1.1 仓储办负责起拟原料物资科仓储办烟叶仓库年度/月度熏蒸防治计划,确保熏蒸防治计划的可实施,报生调办、工艺办审批,批复后由承揽单位进行实施。
5.1.2 承揽单位根据《贵阳卷烟厂年度熏蒸杀虫计划》、《贵阳卷烟厂月度熏蒸杀虫计划》根据熏蒸仓库的具体情况,拟定防治实施方案。单批次杀虫作业的实施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制定出《贵阳卷烟厂XX仓库熏蒸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应急预案,提交原料物资科安保办、工艺办审批,方案中应明确拟采用的熏蒸密闭(整仓熏蒸或帐幕熏蒸)方式、剂量及不同浓度的散毒方式,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YC/T 301的要求。临时性杀虫方案,由仓储办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告知承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临时性杀虫方式操作程序依照单批次杀虫作业程序进行实施)
5.1.3 仓储办应对承揽单位提供的《贵阳卷烟厂仓库熏蒸作业方案》报职能部门审批后交由承揽单位落实,并在熏蒸作业开始实施前,向承揽单位出示《贵阳卷烟厂仓库熏蒸作业方案》获审批的文件。
5.1.4 若因生产及气候等原因导致熏蒸作业计划不能如期进行的,仓储办应提前2天告知承揽单位。
5.2 烟叶熏蒸杀虫仓库的拟定、审批及投药前准备
5.2.1 仓储办质量组于每月25日前拟定下月的熏蒸防治计划和具体熏蒸库房,与承揽单位共同确定熏蒸日期和熏蒸周期,同时,将熏蒸库房及熏蒸时间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上报工艺办、生调办;
5.2.2 计划批复后,承揽单位书面告知仓储办熏蒸杀虫联系人,该联系人同时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通知仓储办生产组、拟熏蒸库点及安全组,熏蒸杀虫进入生产备料调整及库房密封阶段;
5.2.3 熏蒸计划未批复,则由仓储办质量组确定不可实施的原因,并书面告知承揽单位,另行调整熏蒸计划;
5.2.4 熏蒸杀虫作业前,承揽单位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并报安保办、工艺办、生调办及仓储分管科领导审批;经工厂仓储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杀虫,安保办报上级安保部门备案;将批复后的《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报公司备案
5.2.5 熏蒸杀虫作业前,承揽单位对杀虫单元的熏蒸方式进行确定,对所需投放药量及摆放位置进行估算,并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将计算数据交由仓储办负责协调熏蒸作业的人员进行留存归档。
5.2.6 库房密封前,库点安全员向承揽单位提供库房危险源情况,确保烟叶堆码规范;
5.2.7 施工作业前,承揽单位应对配备的相应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记录,原料物资科安保办和仓储办熏蒸杀虫联系人负责对其记录进行检查;
5.2.8 熏蒸杀虫作业前,安保办、仓储办熏蒸杀虫联系人、作业区域主管人员及专兼职安全员应到现场,对现场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填写《中烟公司安全检查表》,在检查栏处注明“熏蒸作业前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a) 是否禁止在夜间或台风、暴雨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进行熏蒸或散气作业。
b) 承揽单位在作业现场是否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员。
c) 作业现场是否有熏蒸杀虫作业现场应急处理预案。
d) 熏蒸作业区周围是否设置警戒线和有毒警示标志,任何与熏蒸作业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是否设立专用的危险品暂存区域,悬挂警示标示,采取整栋库房密封投药熏蒸方式,是否在库房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立有毒警示标志。
e) 熏蒸作业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清点作业人员,确定人员全部撤离仓库后方可作业。
f) 投药前承揽单位是否负责对仓库内的无法移动的固定电源插头、插座、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密封处理,以避免腐蚀。
g) 非本工种人员,不得动用现场的机器设备和药品,不得无故在防治作业的区域附近逗留,防止意外事故。
h) 作业现场是否由专人负责对药品储存、取用和搬运进行管理。
5.2.9 熏蒸杀虫作业前,由熏蒸区域内的副主办或库点管理员组织,库点专兼职安全员、仓储办熏蒸杀虫联系人、安全组人员、安保办人员、承揽单位作业人员参加,对熏蒸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作业前的集中学习做好记录,各项准备工作均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杀虫。
5.3 熏蒸杀虫作业过程监控
5.3.1 作业过程中,原料物资科相关人员负责对承揽单位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a) 熏蒸使用的化学药剂必须符合要求,有清楚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使用溴甲烷及未经国家允许的其它药剂进行熏蒸杀虫。
b) 从仓库封闭到充分散毒前,要设立专人值班,进行24小时巡回检查,无特殊情况禁止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域;
c) 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作业时,实施作业人员应配戴与磷化氢等有毒气体性质相匹配的过滤式或隔离式防毒面具(防毒面具应有合格有效期标志),穿戴专用工作服、手套,严禁不戴或使用无效防毒设备进行熏蒸作业;
d) 熏蒸作业人员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对现场监护人员是否在岗进行检查,严禁单人操作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工作。
e) 对熏蒸过程磷化氢气体浓度等情况进行即时技术监测,有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整技术参数并保留过程相关数据。
5.3.2 作业过程中,承揽单位负责熏蒸防治区域的安全监护,原料物资科防治区域的专兼职安全员负 责警戒线外的安全监护,出现异常启动应急预案,并填写《中烟公司安全检查表》并,并在检查栏注明“投药期间安全检查”,监护包括以下内容:
a) 承揽单位在仓库醒目处是否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b) 承揽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是否转移、撤除;
c) 作业区域内的警示标识等是否完好;
d) 作业区域内是否有无关人员进入;
5.3.3 作业过程中,仓储办熏蒸杀虫联系人对承揽单位的日常浓度监测及数据信息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5.4 熏蒸杀虫作业结束的监控管理
5.4.1 熏蒸作业结束前,承揽单位对散毒仓库的浓度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符合散毒要求,熏蒸杀虫联系人对检测数据进行确认,对承揽单位的散毒申请给予确认;
5.4.2 浓度检测结果符合散毒标准时,由承揽单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并报安保办、工艺办、生调办及仓储分管科领导审批;经工厂仓储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散毒,安保办报上级安保部门备案;
5.4.3 实施散毒工作前,由熏蒸区域内的副主办或库点管理员组织,库点专兼职安全员、仓储办熏蒸杀虫联系人、安全组人员、安保办人员、承揽单位作业人员参加,散毒库房浓度进行通报,对作业前的安全要求进行集中学习,做好记录。
5.4.4 散毒过程中,承揽单位负责对散毒区域的安全监护,原料物资科防治区域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警戒线外的安全监护,出现磷化氢浓度泄露等异常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填写《中烟公司安全检查表》并,并在检查栏注明“散毒过程安全检查”,原料物资科安全员监护包括以下内容:
a) 熏蒸作业完成,应经过充分散气并确认烟叶不含有毒物质残留,作业相关方负责现场通风,并对现场有毒物质浓度、各种参数进行检测,清点熏蒸药品消耗和结余数量,作业相关方应由2名操作人员和熏蒸作业负责人签字,将熏蒸药品消耗和结余数量、检测结果报原料物资科现场主管人员确认,形成《熏蒸杀虫作业结束和恢复记录》;
b) 承揽单位是否及时做好全部药剂回收入库工作;对于药剂残渣、包装物、盛放器皿、防护用品等是否进行回收处理,是否私自倾倒或存放在现场。
c) 散毒时间超过12小时后,由承揽单位对库房磷化氢浓度进行检测,仓储办熏蒸杀虫联系人对其检测浓度现场复查确认,达到散毒的国家标准要求,由承揽单位出具可正常入库作业单,承揽单位现场管理员、仓储办熏蒸杀虫联系人、熏蒸区域副主办或管理员共同签字确认后,交由库点安全员通知至各生产单元,取消警戒,仓储办熏蒸杀虫联系人将此信息反馈至生产组,恢复生产。
5.4.5 杀虫后效果评估:
5.4.5.1 熏蒸作业结束15-20个工作日内,由质量组、工艺办以及委外单位各派出至少一名人员到熏蒸仓库进行效果验收。开箱后检查三方确认箱内无活虫、烟草害虫死亡率达100%后,共同签订《熏蒸作业结束效果检验汇签表》,若依旧存在活虫实体,则此次熏蒸工作视为失败;
5.4.5.2 熏蒸结束三个月之内,委外单位要保证此期间已采取熏蒸处理的烟叶中无任何虫态的活虫产生(无其它外界虫源交叉感染的前提下),出现活虫此次熏蒸工作视为失败;
5.4.5.3 仓库要在已杀虫区域悬挂烟虫诱捕器,在防治结束1个月之内单片诱捕器上,扑捉的活虫数累计不超过5头;若单个诱捕器上累计增长数超过5头以上,此次熏蒸工作视为失败;
5.4.5.4 若熏蒸工作失败,仓储办、工艺办以及委外熏蒸单位派出人员对失败原因进行分析(以杀虫前委外方交予的杀虫方式、投药量及摆放位置、熏蒸杀虫过程浓度记录、散毒时间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分析结果进行三方签字认可,属于委外方的责任的按照合同规定申请进行再次杀虫。
5.4.5.5 杀虫后我方人员要对仓库内及周围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受到损害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5.4.5.6 在杀虫及散毒过程中存在违反作业规范的行为,按照合同要求及贵阳卷烟厂违反性条款规定进行考核。
5.5 临时开仓管理
熏蒸杀虫作业方案批准实施后,应尽量避免临时开仓;确需临时开仓,需填写《中烟公司安全检查表》,并在检查栏注明“临时开仓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临时开仓原则:初始投药4天内,严禁临时开仓。
b) 由于生产计划紧急需求,需要临时性开仓时,需求部门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熏蒸杀虫临时开仓审批表》,由需求部门的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交工艺办和安保办审核,并报原料物资科安全主管领导和仓储主管领导同时批准,方可执行。
c) 临时开仓由原料物资科工艺办负责通知承揽单位,制定相应的临时措施和应急措施,报工艺办和安保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d) 临时开仓的安全监管要求,与正常结束开仓安全监管要求相同。
5.6 其它
在杀虫及散毒过程中存在违反作用规范的行为,按照合同要求及贵阳卷烟厂违反性条款规定进行考核;承揽方实施投药过程中,发现投药量不足需进行二次投药时,必须先向安保办进行申报,得到批复后才能实施再次投药的操作。
6 主要作业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及其控制办法
作业活动或设施场所
危险源
伤害方式
控制方法
仓库磷化铝熏蒸杀虫
磷化铝遇水易燃烧 、磷化氢气体泄漏
火灾爆炸
人员中毒
加强检查、督促,要求作业实施方严格按照《原料物资科委外熏蒸防治管理办法(初)》执行。
7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
7.1 排放类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一览表
序号
环境因素
控制方式
区域
过程、活动、现状或产品
环境因素
文件规定(引用文件/现行管控/管理方案/应急响应/无)
1
烟叶仓库
磷化铝熏蒸杀虫
废气排放
原料物资科委外熏蒸防治管理办法(初)
2
烟叶仓库
磷化铝熏蒸杀虫
残渣处理
原料物资科委外熏蒸防治管理办法(初)
8 相关记录
记录编号
记录名称
最少保存时间
保存部门
Q/GZZY.AQ.04.41
《贵州中烟安全检查表》(熏蒸前检查)
三年
使用部门
Q/GZZY.AQ.04.41
《贵州中烟安全检查表》(散毒时检查)
三年
使用部门
Q/GZZYGY G.09.07.01(YL).04.01
《熏蒸杀虫作业结束和恢复记录》
三年
使用部门
Q/GZZYGY G.09.07.01(YL).04.02
《熏蒸杀虫临时开仓审批表》
三年
使用部门
Q/GZZYGY G.09.07.01(YL).04.03
《磷化铝熏蒸杀虫审批单》
三年
使用部门
Q/GZZYGY G.09.07.01(YL).04.04
《熏蒸作业结束效果检验汇签表》
三年
使用部门
9 附录
附录A 熏蒸杀虫委外管理流程
附录B1 《贵州中烟安全检查表》(熏蒸前检查)Q/GZZY.AQ.04.41
附录B2 《贵州中烟安全检查表》(散毒时检查)Q/GZZY.AQ.04.41
附录C 《熏蒸杀虫作业结束和恢复记录》Q/GZZYGY G.09.07.01(YL).04.01
附录D 《熏蒸杀虫临时开仓审批表》Q/GZZYGY G.09.07.01(YL).04.02
附录E 《磷化铝熏蒸杀虫审批单》Q/GZZYGY G.09.07.01(YL).04.03
附录F 《熏蒸作业结束效果检验汇签表》Q/GZZYGY G.09.07.01(YL).04.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熏蒸杀虫委外管理流程
附录B1
(规范性附录)
贵州中烟工业公司安全检查表(熏蒸前检查)
Q/GZZY.AQ.04.41
NO:
受检部门
检查日期
检查部门及人员
受检部门签字
检查项目或内容
检查结果记录
熏蒸前检查:
1、特种作业操作证;
2、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申请单; 4、现场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标识;
5、与熏蒸作业无关人员是否撤离现场;
6、有无专业人员清点作业人数;
7、熏蒸库房密封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8、天气是否符合熏蒸条件;
9、熏蒸人员是否佩戴防毒面具等保护措施;
10、熏蒸药剂是否符合要求;
11、现场24小时是否安排专人监护;
12、杀虫设备是否有校检合格证;
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
记录人: 日 期:
备注:
备注:此表可供日/周/月/专项及其它安全检查使用。
附录B2
(规范性附录)
贵州中烟工业公司安全检查表(散毒时检查)
Q/GZZY.AQ.04.41
NO:
受检部门
检查日期
检查部门及人员
受检部门签字
检查项目或内容
检查结果记录
散毒时检查:
1、特种作业操作证; 2、危险作业申请单; 3、现场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标识; 4、与散毒作业无关人员是否撤离现场; 5、散毒人员是否佩戴散毒面具; 6、有无专业人员现场监护; 7、天气是否符合散毒条件; 8、库内磷化氢残留浓度是否符合散毒要求;
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
记录人: 日 期:
备注:
备注:此表可供日/周/月/专项及其它安全检查使用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熏蒸杀虫作业结束和恢复记录
现
场
情
况
作业结束时间
现场通风时间
有毒物质检测结论:
现场结余药品及处理情况
现场操作人员情况确认
恢
复
确
认
熏蒸杀虫作业结束恢复生产安全条件评价结论
承揽单位主管人员:
熏蒸杀虫作业联系人:
恢复生产批准意见
仓储办现场主管人员:
时间:
Q/GZZYGY G.09.07.01(YL).04.01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熏蒸杀虫临时开仓审批表
Q/GZZYGY G.09.07.01(YL).04.02
临时开仓申请人
申请人部门
临时开仓原因:
部门负责人意见
原料物资科仓储分管领导意见:
原料物资科安全分管领导意见: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磷化铝熏蒸杀虫审批单
Q/GZZYGY G.09.07.01(YL).04.03
申报单位
熏蒸地点及库号
熏蒸时间
施药数量
熏蒸烟叶数量
熏蒸方式
施药单位
持证情况
作业现场危险源
现场管理方案
属地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审批人
属地单位审批意见
审批人
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审批人
备注
注:此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施药部门留存;一份由属地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厂审批部门留存。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熏蒸作业结束效果检验汇签表
Q/GZZYGY G.09.07.01(YL).04.04
作业结束时间
工艺办
检查时间
检查库点
检查情况
检查人签字:
仓储办
检查时间
检查库点
检查情况
检查人签字:
委外方
检查时间
检查库点
检查情况
检查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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