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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R21--part-101-食品标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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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规电子法规e-CFR数据是截至2019年5月28日的最新数据第21 第一章 分章乙 部分101标题21:食品和药品第101部分-食品标签内容 分部A-一般规定101.1包装形式食品的主要显示板。101.2包装食品信息面板。101.3包装形式的食品的标识标签。101.4食品;成分的指定。101.5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101.7净含量声明。101.8自动售货机。101.9食品营养标签。101.10餐馆食品的营养标签,其标签或标签上有营养成分索赔或健康声明。101.11涵盖场所标准菜单项的营养标签。101.12每次进食时通常消耗的参考量。101.13营养素含量声明-一般原则。101.14健康声明:一般要求。101.15食品;突出必要的陈述。101.17食品标签警告,通知和安全处理声明。101.18食品的错误标识。B部分特定食品标签要求101.22食品;香料,调味料,色素和化学防腐剂的标签。101.30声称含有水果或蔬菜汁的饮料的果汁声明百分比。子部分C特定营养标签要求和指南101.36膳食补充剂的营养标签。101.42原料水果,蔬菜和鱼类的营养标签。101.43食品零售商大量遵守原料水果,蔬菜和鱼类自愿营养标签的指导原则。101.44美国最常吃的20种生水果,蔬菜和鱼类是什么?101.45原料水果,蔬菜和鱼类自愿营养标签指南。营养素含量声明的子部分D特定要求101.54“良好来源”,“高”,“更多”和“高效力”的 营养素含量声称.101.56“光”或“精简”的 营养素含量声明.101.60营养素含量对食品卡路里含量的要求。101.61营养素含量对食品中钠含量的要求。101.62营养素含量对食品中脂肪,脂肪酸和胆固醇含量的要求。101.65隐含营养素含量声明和相关标签声明。101.67使用黄油的营养成分声称。101.69营养成分索赔申请。健康声明的子部分E特定要求101.70健康声明请求。101.71健康声明:未经授权的声明。101.72健康声称:钙,维生素D和骨质疏松症。101.73健康声称:膳食脂质和癌症。101.74健康声明:钠和高血压。101.75健康声称:饮食饱和脂肪和胆固醇以及患冠心病的风险。101.76健康声称:含纤维的谷物产品,水果,蔬菜和癌症。101.77健康声称:含有纤维,特别是可溶性纤维的水果,蔬菜和谷物产品,以及冠心病的风险。101.78健康声称:水果和蔬菜以及癌症。101.79健康声称:叶酸和神经管缺陷。101.80健康声明:饮食非致龋性碳水化合物甜味剂和龋齿。101.81健康声明:某些食物中的可溶性纤维和冠心病(CHD)的风险。101.82健康声明:大豆蛋白和冠心病(CHD)的风险。101.83健康声称:植物甾醇/甾烷醇酯和冠心病(CHD)的风险。描述性声明的子部分F特定要求,既不是营养素含量声明也不是健康声明101.91食品无麸质标签。101.93膳食补充剂的某些类型的陈述。101.95“新鲜”,“新鲜冷冻”,“新鲜冷冻”,“冷冻新鲜”。食品标签要求的子部分G-豁免101.100食物;豁免标签。101.108进行授权食品标签实验的临时豁免。食品中亚硫酸盐的第101部分附录A-Monier-Williams程序(含有修改),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1985年11月)第101部分附录B-FDA 附录C 使用的图形增强第101部分-生果蔬的营养成分 附录D至第101部分-熟鱼的营养成分 权威:15 USC 1453,1454,1455;21 USC 321,331,342,343,348,371;42 USC 243,264,271。资料来源:1977 FRS 14308,1977年3月15日,除非另有说明。编辑说明:命名法改为第101部分出现在63 FR 14035,1998年3月24日,66 FR 17358,2001年3月30日和66 FR 56035,2001年11月6日;81 FR49895,2016年7月29日。回到顶部分部A-一般规定 回到顶部101.1包装形式食品的主要显示板。主要显示面板一词适用于包装形式的食品,在本部分中使用,是指最有可能在零售的常规展示条件下展示,展示,展示或检查的标签部分。主显示板应足够大,以容纳由该部件放置在其上的所有强制性标签信息,其清晰度和显着性并且不会模糊设计,晕影或拥挤。如果包装具有备用主显示板,则需要在主显示板上放置的信息应复制在每个主显示板上。为了获得统一的类型尺寸,在声明所有大小相同的包装的内容物数量时,该术语主显示板的区域是指承载主显示板的侧面或表面区域,该区域应为:(a)在矩形封装的情况下,其中一个正面可以被认为是主要的显示面板侧,高度乘以该面宽度的乘积;(b)在圆柱形或近圆柱形容器的情况下,容器高度的乘积的40乘以圆周;(c)在任何其他形状的容器的情况下,占容器总表面的40:但是,如果这种容器具有明显的“主要显示板”,例如三角形或圆形奶酪包装的顶部,该区域应由整个顶面组成。在确定主显示板的面积时,不包括罐头顶部和底部的顶部,底部,凸缘,以及瓶子或罐子的肩部和颈部。在圆柱形或近圆柱形容器的情况下,该部件出现在主显示板上所需的信息应出现在周长的40范围内,最有可能在常规显示条件下显示,显示,显示或检查零售。回到顶部101.2包装食品信息面板。(a)适用于包装食品的术语“信息小组”是指与面向主要显示板的个人观察到的标签的一部分紧邻和主要显示板的右侧,但以下情况除外:(1)如果标签上与主要显示屏右侧相邻的部分太小而无法容纳必要的信息,或者标签空间不可用,例如折叠的襟翼或罐头末端,则该面板会立即连续并且与可以使用标签的这一部分的权利。(2)如果包装有一个或多个备用主显示板,则信息面板立即连续并位于任何主显示板右侧。(3)如果容器的顶部是主显示面板并且包装没有备用主显示面板,则信息面板是与主显示面板相邻的任何面板。(b)根据101.4,101.5,101.8,101.9,101.13,101.17,101.36,第101部分D部分和本章第105部分出现在任何一揽子食品标签上的所有信息均应出现在主要显示面板或信息面板,除非本章规定另有规定。(c)根据本节出现在主要显示板或信息面板上的所有信息应突出显着,但在任何情况下,字母和/或数字的高度都不得低于十六分之一英寸,除非根据本节(f)段已经确立。显眼性和易读性的要求应包括101.7(h)(1)和(2)和101.15的规范。(1)(i)1975年10月31日之前生产的瓶装软饮料,应免除本节规定的要求,只要在瓶子表面上吹制,平版印刷或成型的信息免于本节的尺寸和放置要求。(ii)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装在瓶子中的软饮料应免除本节规定的尺寸和放置要求:(A)如果软饮料包装在装有纸,塑料泡沫夹或箔标签的瓶子中,或者包装在不可重复使用的瓶子中,瓶子上贴有标签,或者用金属罐包装,产品包装在金属罐中除本章第1.24(a)(5)(ii)和(v)条规定的豁免外,本标准不得免除本节的任何要求,且标签应载有规定最小类型尺寸的所有必要信息,但如果此信息出现在瓶盖上或罐盖上的尺寸不小于十六分之一英寸的高度上,或者如果压印在盖子上,则标签不需要带有101.5所要求的信息。罐头尺寸不小于八分之一英寸的罐头。(B)如果软饮料包装在一个不带纸,塑料泡沫夹或铝箔标签的瓶子中,或者包装在一个可重复使用的瓶子里,瓶子上贴有平版印刷在瓶子表面的标签:(1)瓶子和瓶盖均不得按照101.9标准进行营养标签,但如果101.9要求,其中包含的任何多单元零售包装均应带有营养标签;如果101.9要求,如果瓶子或瓶盖上没有营养标签,则任何装有它的自动售货机应带有营养标签。(2)依据本节规定的所有其他信息应以高度不小于三十二英寸的字母和/或数字显着且明显地出现在瓶盖的顶部,除非101.5所要求的信息被放置根据本章1.24(a)(5)(ii),在封闭一侧,此类信息应以不小于十六分之一英寸的字母和/或数字出现。(3)任何有兴趣的人在呈请证明瓶盖太小而无法容纳该资料时,署长可借规例订立传播该等资料的另一种方法。关闭时出现的信息应以下列优先顺序出现:(i)成分声明。(ii)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iii)身份声明。(2)在餐馆,机构和船上载客上供应的个人份量的食品包装,不打算在零售店销售,不受本款的尺寸要求的限制,但前提是:(i)该包装的总面积为3平方英寸或以下,可贴上标签;()有可用来打印的类型大小所有需要的信息的封装面积不足 1/16 在高度英寸;(iii)通过段所规定的信息(b)中此部分的标签上显示了根据本款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类型尺寸不小于 1/32 的高度英寸。(d)(1)除101.9(j)(13)和(j)(17)以及101.36(i)(2)和(i)(5)所规定的情况外,所有要求出现在委托人身上的信息显示面板或本节下的信息面板应出现在同一面板上,除非空间不足。在确定可用空间的充足性时,除101.9(j)(17)和101.36(i)(5)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考虑任何小插曲,外观设计和其他非强制性标签信息。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让所有这些信息出现在单个面板上,则可以在这两个面板之间划分,除了任何给定部分或部分所要求的信息都应出现在同一个面板上。(2)本部分未另行豁免的任何食品,如果包装在由单独的盖子和主体组成的容器中,并根据101.9进行营养标签,并且如果盖子符合资格并且设计用作主要显示器小组,在以下方面应免除本节的安置要求:(i)如果根据本节出现在盖子上的信息,则容器的主体上不应要求101.5要求的商业信息的名称和地点。(ii)如果此信息根据本节出现在容器主体上,则盖子上不需要101.9所要求的营养信息。(iii)如果此信息根据本节出现在容器主体上,则盖子上不应要求101.4所要求的成分声明。此外,如果根据本节将此信息显示在盖子上,则容器主体上不需要成分说明。(e)根据本节出现在信息面板上的所有信息应出现在一个地方,没有其他介入材料。(f)如果任何食品包装的标签太小而无法容纳101.4,101.5,101.8,101.9,101.13,101.17,101.36,第101部分D部分和本章第105部分要求的所有信息,专员可以通过法规建立一种可接受的替代方法,向公众传播此类信息,例如,身高小于十六分之一英寸的类型,或附在或插入包装或在购买时可用的标签。请求这种规定的请愿书,作为本款的修正案,应根据本章第10部分提交。FR FR 14308,1977年3月15日,修订于1977年3月22日42 FR 15673;42 FR 45905,1977年9月13日;42 FR 47191,1977年9月20日;FR FR 16006,1979年3月16日;49 FR 13339,1984年4月4日;53 FR 16068,1988年5月5日;58 FR 44030,1993年8月18日;60 FR17205,1995年4月5日;62 FR 43074,1997年8月12日;62 FR 49847,1997年9月23日;63 FR 14817,1998年3月27日;81 FR 59131,2016年8月29日 回到顶部101.3包装形式的食品的标识标签。(a)食品包装形式的主要展示小组应作为其主要特征之一,陈述商品的特性。(b)此类身份声明应采用以下方式:(1)现在或以后在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或法规中规定或要求的名称;或者,如果没有,(2)食物的通用名称或通常名称;或者,如果没有,(3)适当的描述性术语,或当食物的性质明显时,是公众常用于此类食物的奇特名称。(c)如果食品以各种可选形式(整体,切片,切块等)销售,则特定形式应被视为身份声明的必要部分,并应以类型尺寸的字母声明与构成身份声明其他组成部分的字母大小的合理关系;除非通过容器可见的可选表格或由适当的小插图描绘,否则特定表格不必包含在声明中。本规范不影响根据法案第401条公布的食品定义和标准所要求的身份声明。(d)本声明书应在主要显示板上以粗体表示,其尺寸应与该面板上最突出的印刷品合理相关,并应与包装基座大致平行。因其设计显示而休息。(e)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03(c)节的规定,如果食品是仿制另一种食品,则该食品应被视为贴错标签,除非其标签具有均匀尺寸和突出,“模仿”这个词,此后立即模仿食物的名称。(1)食物须视为仿制品,因此如果该食物可替代及类似于另一种食物但营养上不如该食物,则须符合该法令第403(c)条的规定。(2)作为替代和类似其他食物的食物,如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则不得视为仿制食物:(i)它在营养上不如它所代替的食物和它类似的食物。(ii)其标签具有符合本章102.5的规定的通用或通用名称,并且不具有虚假或误导性,或者在没有现有的通用或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具有适当的描述性术语,而不是虚假的或误导。此外,该标签可能带有一个非虚假或误导的幻想名称。(3)通过法规建立共同或通常名称的食品(例如,根据法案第401条的标识,按照本章第102部分的通用或通用名称规定,或根据本章第104部分制定营养质量指南的法规,并且符合该法规的所有适用要求,不应被视为模仿。(4)营养不良包括:(i)以可测量的量存在的必需营养素含量的任何减少,但不包括热量或脂肪含量的减少,条件是食品根据101.9的规定进行标记,并提供标签关于卡路里含量的任何减少,均符合本章第105部分适用于卡路里含量的规定。(ii)就本节而言,食物中可测量的必需营养素应被视为101.9(c)(7)所列蛋白质每日参考值(DRV)的2或以上(iii)根据101.9(c)(9)列出的钾,按照通常食用的参考量和101.9(c)(8)所列任何维生素或矿物质的参考每日摄入量(RDI)的2或更多(iv)每个参考量通常消耗,但不需要考虑硒,钼,铬和氯化物。(iii)如果专员断定食品是替代和类似于另一种食品但不如因本段规定以外的原因而被模仿的食品,他可以提出对本条例的适当修订,或者他可以提出单独的建议。管理特定食物的规定。(f)标签可能需要承担特征成分的百分比或有关成分是否存在的信息或需要添加成分作为共同的一部分或根据本章第102部分B的食物的通常名称。(g)膳食补充剂应以“膳食补充剂”一词作为身份声明的一部分加以识别,但“膳食”一词可以删除并替换为产品中膳食成分的名称(如钙)补充)或适当的描述性术语,表明产品中的膳食成分的类型(例如,含有维生素的草药补充剂)。FR FR 14308,1977年3月15日,经修订于1983年3月15日48 FR 10811;58 FR 2227,1993年1月6日;60 FR 67174,1995年12月28日;62 FR 49847,1997年9月23日 回到顶部101.4食品;成分的指定。(a)(1)要求在食品的标签或标签上声明的成分,包括符合身份标准的食品,101.100豁免的成分除外,应按普遍或通常的名称按优势的降序列出按照101.2的规定,在主要显示板或信息面板上按重量计,除了根据101.36在营养标签中列出的膳食补充剂中的成分不必在成分表中重复。本节(g)段描述了膳食补充剂产品的成分清单。(2)本部分(a)(1)的优势要求的降序不适用于按成分声明末列出这些成分列表时含量为2或更少的成分遵循适当的量化陈述,例如,“包含_或更少的_”或“小于_”。量化陈述中的空白百分比应填入阈值水平2,或者,如果需要,视情况而定,1.5,1.0或0.5。量化短语适用的成分可以以大于所述阈值的量存在。(b)配料的名称应为特定名称,而不是集体(通用)名称,但以下情况除外:(1)香料,调味料,着色剂和化学防腐剂应按101.22的规定申报。(2)一种成分本身含有两种或多种成分,并具有确定的通用或通用名称,符合美国农业部根据肉类检验或家禽产品检验法确定的标准,或符合定义和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01条制定的标识标准,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在食品标签上的成分声明中指定:(i)通过宣布成分的既定通用名称或通常名称,然后按优势降序列出其中所含所有成分的括号列表,但如果该成分是符合B章中规定的定义和标准的食品,则本章对可选成分具有特定的标签规定,可根据这些规定在括号列表中声明可选成分。(ii)通过在成品食品中按优势降序排列成分声明,该成分的每种成分的通用或通常名称,而不列出成分本身。(3)脱脂牛奶,浓缩脱脂乳,复原脱脂乳和脱脂奶粉可称为“脱脂牛奶”或“脱脂牛奶”。(4)牛奶,浓缩牛奶,复原牛奶和干全脂牛奶可称为“牛奶”。(5)细菌培养物可以用“培养的”一词声明,然后是基质的名称,例如“由培养的脱脂乳或培养的酪乳制成”。(6)甜玉米酪乳,浓缩的甜玉米酪乳,重组的甜玉米酪乳和干的甜玉米酪乳可称为“酪乳”。(7)乳清,浓缩乳清,重组乳清和干乳清可称为“乳清”。(8)奶油,复原奶油,干奶油和塑料奶油(有时称为浓缩乳脂)可称为“奶油”。(9)黄油和无水乳脂可称为“乳脂”。(10)干全蛋,冷冻全蛋和液体全蛋可称为“蛋”。(11)干蛋清,冷冻蛋白和液体蛋白可称为“蛋白”。(12)干蛋黄,冷冻蛋黄和液体蛋黄可称为“蛋黄”。(13)保留对于脂肪和/或油的混合物以及脂肪和/或油构成主要成分的食品,即所有脂肪和/或油成分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最主要的重量的产品不是脂肪或油的成分,括号中此类脂肪和/或油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应按优势的降序排列。在使用脂肪和/或油的混合物作为成分的所有其他食品中,如果制造商,由于使用不同的混合物,括号中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不必按优势顺序排列,不能坚持产品中脂肪和/或油的恒定模式。如果脂肪或油完全氢化,则名称应包括该术语 其中所有脂肪和/或油成分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非脂肪或油的最主要成分的重量,括号中此类脂肪和/或油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应为以优势的降序排列。在使用脂肪和/或油的混合物作为成分的所有其他食品中,如果制造商,由于使用不同的混合物,括号中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不必按优势顺序排列,不能坚持产品中脂肪和/或油的恒定模式。如果脂肪或油完全氢化,则名称应包括该术语 其中所有脂肪和/或油成分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非脂肪或油的最主要成分的重量,括号中此类脂肪和/或油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应为以优势的降序排列。在使用脂肪和/或油的混合物作为成分的所有其他食品中,如果制造商,由于使用不同的混合物,括号中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不必按优势顺序排列,不能坚持产品中脂肪和/或油的恒定模式。如果脂肪或油完全氢化,则名称应包括该术语 括号中此类脂肪和/或油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应按优势的降序排列。在使用脂肪和/或油的混合物作为成分的所有其他食品中,如果制造商,由于使用不同的混合物,括号中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不必按优势顺序排列,不能坚持产品中脂肪和/或油的恒定模式。如果脂肪或油完全氢化,则名称应包括该术语 括号中此类脂肪和/或油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应按优势的降序排列。在使用脂肪和/或油的混合物作为成分的所有其他食品中,如果制造商,由于使用不同的混合物,括号中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不必按优势顺序排列,不能坚持产品中脂肪和/或油的恒定模式。如果脂肪或油完全氢化,则名称应包括该术语 不能坚持产品中脂肪和/或油的恒定模式。如果脂肪或油完全氢化,则名称应包括该术语 不能坚持产品中脂肪和/或油的恒定模式。如果脂肪或油完全氢化,则名称应包括该术语氢化或部分氢化时,名称应包括术语部分氢化。如果混合物或混合物中的每种脂肪和/或油完全氢化,术语“氢化”可以在描述混合物的术语之前,例如“氢化植物油(大豆,棉籽和棕榈油)”,而不是在每个脂肪和/或油的名称之前;如果脂肪和/或油的混合物部分氢化,则术语“部分氢化”可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如果有时可能在产品中使用,则可列出产品中不存在的脂肪和/或油成分。这些成分应通过表明它们可能不存在的词语来识别,例如“或”,“和/或”,“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例如,“植物油起酥油(含有一种或多种)以下:棉籽油,棕榈油,豆油)“。(15)当小麦粉的所有成分在成分声明中声明时,面粉的主要成分应按本章137.105,137.200,137.220和137.225中规定的名称声明,即,面粉成分清单中指定的第一种成分,或浓缩面粉,或浓缩面粉,或自发面粉是“面粉”,“白面粉”,“小麦粉”或“普通面粉”;硬质面粉成分表中指定的第一种成分是“硬粒面粉”;全麦面粉成分表中指定的第一种成分,或全麦面粉是“全麦面粉”,“格雷厄姆面粉”或“全麦面粉”;全硬质小麦粉成分表中指定的第一种成分是“全硬质小麦粉”。(16)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的成分可以在成分声明中声明,在集体名称“发酵”之后,在括号中说明每个单独发酵剂的具体常用或通常名称,例如“发酵(小苏打,一钙)”磷酸盐和碳酸钙)“。括号中每种发酵剂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列表应按优势顺序列出:除外,如果制造商不能坚持产品中的发酵剂的恒定模式,则各个发酵剂的列表不必按优势的降序排列。如果有时在产品中使用,则可列出产品中不存在的膨松剂。这些成分应通过表明它们可能不存在的词语来识别,例如“或”,“和/或”,“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17)食品中作为酵母营养素的成分可以在成分声明中声明,在括号中注明每个酵母营养素的特定常用或通常名称,后面是“酵母营养素”的集体名称,例如“酵母营养素”(硫酸钙)和磷酸铵)“。括号中每种酵母营养素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应按优势的降序排列:除外,如果制造商不能坚持产品中酵母营养素的恒定模式,则单个酵母营养素的常见或通常名称的列表不必按优势的降序排列。如果产品中有时使用产品,则可列出产品中不存在的酵母营养素。这些成分应通过表明它们可能不存在的词语来识别,例如“或”,“和/或”,或“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18)作为面团调理剂的成分可以在成分声明中声明,在括号中注明每个单独面团调理剂的具体常用或通常名称,后面是集体名称“面团调理剂”,例如“面团调理剂(L-半胱氨酸,硫酸铵)“。括号中每种面团调理剂的通用名称或通常名称的列表应按优先级的降序排列:除外,如果制造商不能坚持产品中的面团调理剂的恒定模式,则各个面团调理剂的常用或通常名称的列表不必按优势的降序排列。如果有时在产品中使用产品,则可列出产品中不存在的面团调理剂。这些成分应通过表明它们可能不存在的词语来识别,例如“或”,“和/或”,或“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19)在食品中作为固化剂的成分(例如,钙盐和罐装蔬菜中的其他安全和合适的盐)可以在成分声明中声明,以适合食品中所有固化剂总量的优势顺序排列。通过在集体名称“紧固剂”之后的括号中按优势的降序说明每个单独的紧固剂的具体常用或通常名称。如果制造商不能在食品中坚持恒定的固化剂模式,则各个固化剂的列表不必按优势的降序排列。如果有时在产品中使用,则可列出产品中不存在的紧致剂。此类成分应通过表明它们可能不存在的词语来识别,例如“或”,“和/或”,(20)就成分标签而言,术语糖应指蔗糖,蔗糖是根据本章184.1854的规定从甘蔗或甜菜中获得的。(21)保留(22)当该等产品为零售或由包装商或重新包装商零售以外的其他产品时,新鲜农产品上的蜡和树脂成分应以“涂有食品级动物蜡”的短语统称为保持新鲜度“或短语”涂有食品级植物油,石蜡油,蜂蜡油和/或紫胶蜡或树脂,以保持新鲜度“。术语“食品级”和“保持新鲜度”是可选的。术语lac-树脂可以代替术语虫胶。(23)当加工过的海产品含有主要由一种或多种鱼类的肌原纤维蛋白组分组成的鱼蛋白成分时,由于季节性或其他限制,制造商无法在鱼蛋白成分中遵守恒定的鱼类。在物种供应方面,每种鱼类的常见或通常名称不必按优势的降序列出。如果有时在产品中使用的鱼类蛋白质成分中不存在鱼类,则可列出。此类成分必须通过表明它们可能不存在的词语来识别,例如“或”,“和/或”,或“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c)当加入水以完全或部分地重构本节(b)段允许的成分以类名声明时,成分声明中成分类别名称的位置应由重量确定未重组的成分加上重新加入的水的重量以重建该成分,直至重构该成分所需的水量为单一强度。加入超过将配料重新配制成单一强度所需的水量的任何水应在配料声明中声明为“水”。(d)当标签上标明“非乳制品”的食品含有酪蛋白酸盐成分时,酪蛋白酸盐成分后面应加上一个括号内的陈述,以确定其来源。例如,如果制造商在含有酪蛋白酸钠的奶精上使用术语“非乳制品”,则在成分表中列出酪蛋白酸钠后,应包括括号内的术语,如“牛奶衍生物”。(e)如果成分的百分比包含在成分说明中,则应在成分名称后面的括号中显示,并以重量百分比表示。百分比声明应表示为最接近的1,除非成分的含量为2或更低,它们可以组合在一起并按照本节(a)(2)中规定的量化指导表示。部分。(f)除101.100中规定的情况外,由于没有食品标签(包括符合标识标准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声明的成分应按照规定的方式用普通或通常的名称突出显着列出按本节(b)段。(g)如果存在,膳食补充剂产品的成分清单应位于营养标签的正下方,或者,如果营养标签下方没有足够的空间,则应立即连续并在营养标签的右侧,并在此之前“成分”一词,除非根据101.36(d)在营养标签中标明某些成分(即来源),在这种情况下,营养标签外列出的成分应列在“其他成分”之前的清单中“膳食补充剂中不含膳食成分或不含膳食成分的成分,如赋形剂,填充剂,人工色素,人造甜味剂,调味剂或粘合剂,应包括在成分表中。(h)作为植物药(包括真菌和藻类)的膳食补充剂成分的通用或通常名称应与1992年版商业草药中标准化的名称一致,该名称根据5 USC 552(a)通过引用并入本文。可以从美国草药产品协会,8484 Georgia Ave.,370,Silver Spring,MD20910,301-588-1171,FAX 301-588-1174,电子邮件:ahpa获得复印件和1 CFR第51部分。ahpa.org,或者可以在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主图书馆,10903 New Hampshire Ave.,Bldg进行检查。2,Silver Spring,MD 20993,301-796-2039,或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NARA)。有关NARA提供此材料的信息,请致电202-741-6030,或访问:http:/www.archives.gov/federal_register/code_of_federal_regulations/ibr_locations.html。在标签上列出这些名称后应附上以下声明:(1)源自膳食成分的植物部分(例如,根,叶)(例如,“大蒜鳞茎”或“大蒜(鳞茎)”),除了藻类不需要该名称。植物部分的名称应以英语表示(例如“花”而不是“flos”);(2)工厂的拉丁二项名称,在括号中,但在名称为:商业草药的标签上列出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中提供的名称不需要此名称,并且在需要时,拉丁二项名称可以在工厂的一部分之前列出。拉丁文中的任何名称均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术语规则,例如“国际植物命名法”中的规定,并且当不能作出正面鉴定时,应包括发布拉丁名称的作者或作者的名称。在它没有。该植物命名的国际代码(东京法典),1994年版,国际植物分类学协会的出版物,根据5 USC 552(a)和1 CFR第51部分通过引用并入。可以从Koeltz获得国际植物命名法典的副本。科学书籍,D-61453 Konigstein,德国和大学书店,南伊利诺伊大学,Carbondale,IL62901-4422,618-536-3321,传真618-453-5207,或者可以在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主图书馆检查,10903 New HampshireAve.,Bldg。2,Silver Spring,MD 20993,301-796-2039,或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NARA)。有关NARA提供此材料的信息,请致电202-741-6030,或访问:http:/www.archives.gov/federal_register/code_of_federal_regulations/ibr_locations.html。(3)在不含成分表的单一成分膳食补充剂的标签上,必要时可以将拉丁二项名称的标识和植物的部分显着放在主要显示板或信息面板上,或者包含在营养标签中。42 FR 14308,1977年3月15日,经修订于1978年3月28日第43 FR 12858号;43 FR 24519,1978年6月6日;48 FR 8054,1983年2月25日;55 FR 17433,Apr。25,1990;58 FR 2875,1993年1月6日;62 FR 49847,1997年9月23日;62 FR 64634,1997年12月8日;64 FR50448,1999年9月17日;66 FR 17358,2001年3月30日;66 FR 66742,2001年12月27日;68 FR 15355,2003年3月31日;81 FR 5590,2016年2月3日 回到顶部101.5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a)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明确说明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b)声明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名称的要求,即使在公司的情况下,也应视为满足实际的公司名称,该名称可以在公司名称之前或之后。公司的特殊部门。如果是个人,合伙企业或协会,则应使用业务所依据的名称。(c)如果食品不是由名称出现在标签上的人制造的,则该名称应由显示该人与此类食品的联系的短语限定;例如“为_制造”,“由_分发”或任何其他表达事实的措辞。(d)营业地点声明应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和邮政编码;但是,如果街道地址显示在当前城市目录或电话簿中,则可以省略街道地址。包含邮政编码的要求仅适用于本节生效后制定或修订的消费者商品标签。对于非消费者包裹,邮政编码应出现在标签或标签上(包括发票)。(e)如果某人在其主要营业地以外的地方制造,包装或分发食品,该标签可以说明主要营业地点代替该食品的生产或包装的实际地点或者是除非此类陈述具有误导性,否则应予以分发。回到顶部101.7净含量声明。(a)包装食品的主要展示板应载有净含量的声明。这应以重量,量度,数字计数或数字计数和重量或量度的组合表示。如果食物是液体,则声明应采用流体测量;如果食物是固体,半固体或粘性,或固体和液体的混合物,则声明应以重量表示;如果食品是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或通常通过干法销售的其他干燥商品,则此类声明可以是干燥措施。如果存在一种牢固建立的一般消费者使用和贸易习惯,即通过流体测量来声明液体的含量,或固体,半固体或粘性产品,则可以使用它。(b)(1)重量声明应以avoirdupois磅和盎司表示。(2)流体测量的声明应以美国加仑231立方英寸和夸脱,品脱和液体盎司分为,并应:(i)对于在冷冻状态下销售和消费的冷冻食品,在冷冻温度下表示体积。(ii)对于以冷藏状态出售的冷藏食品,请在40F(4C)下表示体积。(iii)对于其他食品,请在68F(20C)下表示体积。(3)干燥措施的陈述应以美国每蒲式耳2,150.42立方英寸及其啄,干夸脱和干品脱分区表示。(c)当通过数字计算的内容数量的声明未能提供关于包装中食品数量的充分信息时,应将其与食品的各个单位的重量,尺寸或大小的陈述结合起来,如将提供此类信息。(d)声明可包含共同或小数部分。常见部分应为半部,四分之一,八分之一,十六分之三或三十秒;除非在特定商品的净数量申报中存在一个牢固确立的一般消费者使用和贸易习惯,但可以使用它们。常用部分应减少到最低值;小数部分不得超过两个地方。包含一小部分盎司的声明应被视为允许比不包含此类部分的声明更小的变化。(e)声明应位于标签的主要显示板上,对于带有备用主板的包装,应在每个主要显示板上复制。(f)声明应作为主要显示板上的不同项目出现,应与声明上方或下方出现的其他印刷标签信息分开(至少等于声明中使用的字母高度的空间)和(至少一个空格,等于内容数量中使用的类型的字母“N”的宽度的两倍)来自声明左侧或右侧的其他印刷标签信息。它不应包括任何限定重量,量度或计数单位的术语(例如“巨型夸脱”和“满加仑”),这些术语往往会夸大容器中的食物量。但是,如果主要显示面板为5平方英寸或更小的包装,当净含量符合其他要求时,不适用于标签面板底部30的放置要求。部分。(g)声明应准确显示包装中的食品数量,不包括包装材料和其中包装的其他材料:但是,如果食品包装在旨在交付压力食品的容器中,则声明应说明净数量当遵循容器上显示的使用说明时将被驱逐的内容。推进剂包含在净数量声明中。(h)声明应以醒目易读的粗体字印刷或与包装上的其他物质形成鲜明对比(通过排版,布局,颜色,压花或成型);除了在表面上形成所有标签信息时,允许在玻璃或塑料表面上吹制,压印或模制的净量声明。显眼性和易读性要求应包括以下规范:(1)高度与宽度之比(字母)不得超过3个单位至1个单位的差异(不超过宽度的3倍)。(2)字母高度与大写或大写字母有关。当使用大写和小写字母或所有小写字母时,小写字母“o”或其等同物应符合最低标准。(3)当使用分数时,每个分量数字应满足最小高度标准的一半。(i)声明应采用与包装主要显示板面积相关的字母和数字,并且对于所有尺寸基本相同的包装,均应符合以下类型规格:(1)主显示板面积为5平方英寸或以下的包装上的高度不小于十六分之一英寸。(2)主显示板面积大于5但不大于25平方英寸的包装上的高度不小于八分之一英寸。(3)在主显示板面积大于25但不大于100平方英寸的包装上,其高度不小于3/16英寸。(4)不小于四分之一英寸的高度上的包的主显示面板,其具有超过100平方英寸的面积,除了不小于 1/2 英寸的高度如果面积超过400平方英寸。如果声明是在玻璃或塑料表面上吹制,压花或模塑而不是通过印刷,打字或着色,则本节(h)(1)至(4)中规定的字母尺寸应增加一个-十六分之一英寸。(j)在装有少于4磅或1加仑的包装上并按重量或液体标准标记:(1)声明应以盎司表示,并以重量或液体尺寸标识,如果适用(1磅或1品脱或更多),在括号内加上以磅为单位的重量单位声明,其余为英镑的盎司或普通或小数部分(见本节(m)(1)和(2)中所列的例子),或在液体计量的情况下,以最大的整数单位(夸脱,夸脱和品脱或品脱(视情况而定),其中任何余数均以液体盎司或品脱或夸脱的常见或小数部分表示(参见本节(m)(3)和(4)中的示例)。(2)如果内容声明的净数量出现在一个随机包装上,即一个包装,它是同一消费品商品包装的批次,装运或交付之一,具有不同的重量且没有固定的重量模式,它可以当净重超过1磅时,以磅数和小数点表示,每磅进行不超过两位小数。当净重不超过1磅时,随机包装上的声明可以是英镑的小数部分而不是盎司(参见本节(m)(5)中的例子)。(3)声明可能出现在一行以上。当以重量表示净含量时,应使用术语“净重”。在流体测量或数字计数方面使用术语“净”或“净含量”是可选的。通过术语联合将avoirdupois盎司与液体盎司区分开来就足够了;例如,“净重量。6盎司“或”6盎司净重“和”6液体盎司“或”净含量6液体盎司“。(k)对于包含4磅或1加仑或更多并按重量或流体尺寸标记的包装,声明应以磅为单位表示,重量单位为任何余数,以盎司或普通或小数为磅,或在流体测量的情况下,它应表示为最大的整体单位(加仑后跟一加仑的公共或小数部分或下一个较小的整个单位或单位(夸脱,或夸脱和品脱),其中任何余数用液体盎司或品脱或夸脱的常见或小数部分(见本节(m)(6)段)。(l)保留(m)例子:(1)的1的声明1/2 磅的重量,应表示为“净含量。24盎司(1磅8盎司),“”净重。24盎司(1 1/2 磅),”或“净含量。24盎司(1.5磅)“。(2)四分之三英镑的重量声明应表示为“净重。12盎司“。(3)1夸脱液体措施的声明应表示为“净32盎司(1夸脱)”。(4)的1的声明3/4 夸脱液体措施应被表示为“净含量56流体盎司(1夸脱1 1/2 品脱)”或“净56流体盎司(1夸脱1角8盎司)”,但不是夸脱和盎司,如“净56液体盎司(1夸脱24盎司)”。(5)在随机包装上,四分之三英镑的声明表示可以表示为“净重。.75磅“。(6)将2声明1/2 加仑液体措施应被表示为“净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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