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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活动方案.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736820 上传时间:2024-10-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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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活动方案 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 “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含设备): 六月份是全国安全生产月,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城轨集团、五中心计划于 6月1日至 6月30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五中心编制了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政策,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为主题,以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施工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为核心,强化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轨道交通工程参建人员安全素质,推动乌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组织机构 为做好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五中心成立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何庆奎 副组长:赵树林 刘刚 成员:中心各部门负责人 五中心安质部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三、活动安排 (一)活动时间 6月1日至 6月30日。 (二)活动主题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宣贯、部署、动员阶段(6月1日—6月6日)。 1、五中心在5月底(或6月初)召开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 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对“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2、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编制各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组织本标段 “ 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会。 (二)实施阶段(6月7日—6月22日)。 1、各参建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组织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对重大安全质量隐患要集中人力、精力、时间进行解决,有效整改,并应留存检查记录、影像资料。 2、各施工单位利用宣传条幅、板报、专栏、图片、专家授课等方式,开展以宣传施工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适时开展入场人员施工安全知识问答活动,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 3、各参建单位经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形式,对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培训和考核,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4、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各参建单位应编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并做好培训和组织演练等各项工作。应急预案应突出应急组织机构、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部门应急联络名册、应急疏散和应急响应程序等内容。培训应突出全面性和针对性;演练应该有组织、有总结。各监理单位要对演练活动进行把关、指导,确保演练的实效性。 5、五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月期间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活动,各参建施工单位应至少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如知识竞赛、开放日等),并做好活动总结。 (三)总结阶段(6月23日—6月30日) 1、五中心安质部将结合 2季度履约考核工作,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活动总结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对各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6月底五中心将经过对参建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情况进行对比,选择一个“安全月活动”较为突出,而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到位的施工标段,组织各施工、监理单位一线管理人员到该标段施工现场进行观摩交流活动,促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主要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自查自纠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二)理清思路,突出重点。 各单位要在全面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坚持把近期整改与中长期整改结合起来,对具备整改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对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限期整改;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决绝不了的问题,要分部整改或及时上报。 (三)实事求是,务求实效。 坚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扎扎实实抓整改、解难题、促发展。既要防止畏难情绪、无所作为,又要避免形式主义、短期行为,努力使整改落实工作真正经得起实践的检查。 (四)及时报送各类信息 1、各施工单位应根据要求编制各标段“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及活动安排,并于 6月10日前上报五中心安质部。 2、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每周向五中心安质部上报不少于2条有关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的信息。 3、各施工、监理单位应于6月26日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上报五中心安质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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