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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治理中的精英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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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村级治理中的精英分析摘 要:村庄精英在村落场域的权力结构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对村庄精英的分析是村庄权力结构分析的切入点。村庄精英分为掌握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体制内精英和掌握传统资源等其它资源的体制外精英。 关键词:村庄精英;体制内精英;体制外精英;村级治理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近20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造成了空前复杂的权力互动呈现于村庄场域,构成了中国底层农村政治的动态的和主要的层面。在村庄权力互动结构中,村庄精英居于承上(国家)启下(村民)的中介地位,对村庄精英的分析是村庄权力结构分析的切人点,因而成为理解村庄政治拼图的关键,也就自然成为近年乡村治理研究领域

2、的热点。实际上,近百年来,中国大陆乡村政治精英的地位、作用一直是海内外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政治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关注的焦点。他们的研究卓有成效,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和概括力、解释力的理论、概念。如早期的“双轨政治”1、“士绅操纵”、“士绅支配”、“经纪体制”;近期的“主人一代理人”理论、“边际人”理论、“庇护关系”理论等。本文无意讨论精英概念的具体内涵,而只是把精英限定为乡政村治格局下的村庄精英。由于“治理精英”概念本身包括了掌握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精英和掌握传统资源等其它资源的精英两类,因此本文把村庄精英分为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一、体制内精英(一)村庄性质与体制内精英。对村庄体制内精英的

3、分析,不能脱离对村庄性质的研究。对村庄体制内精英掌握和运用村庄自治权力的状况不仅受制于国家权力特别是乡镇政府权力,而且也与村庄的性质直接相关。有学者按社区记忆和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二维因素把村庄性质分为四种理想类型:(1)在社区记忆较强、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低的村庄,当传统资源被少数人独占时,治理精英(应为体制内精英)往往由具有传统权威的宗族精英或宗教精英担任。(2)在社区记忆强,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的村庄里,有经济能人,有传统权威,有两者合二为一的“高大威猛型”精英。由于非治理精英(应为体制外精英)的强大,治理精英的国家代理人意识就比较弱,而多成为村民利益的庇护人,有时甚至和村庄联合起来共同抵御来自乡

4、镇方面的侵害。(3)在社区记忆较弱,经济社会分化相对剧烈的村庄,经济实力雄厚的现代经济精英被吸纳在体制以内。此类村庄社区记忆弱化,治理精英当家人的意识不足,而代理人的意识强烈。(4)在缺乏社区记忆又缺乏经济分层的村庄,除村干部外,缺乏在全村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人物。治理精英一般难以从村庄内获得相关利益,此时他们更乐于充当乡镇在村庄的代理人,以便从乡镇获得自己的政治、经济资源。他们在缺乏原子化村民强力约束的背景下,变成了赢利型经纪。目前中国的北方和中西部大部分地区属于上述中的后两种,占全国村庄的大多数,因此我们就此做进一步的讨论。在此类村庄中,体制内精英处于干部系统和民众系统的边际地位,也正好处于

5、乡镇干部、民众两个系统利益一致的结合点和利益矛盾的触发点上。在目前国家与农民关系日趋紧张的背景下,农民负担日趋变重,精英们在夹缝中工作,一方面他们拥有相应的职位所界定的政治身份,他们的工作对象是必须完成任务的村民,此时他们运用的是政治原则;另一方面他们拥有由传统习惯所界定的私人身份,此时他们运用的是私人原则。政治原则要求他们把亲疏远近的私人原则放到一边,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冲突给体制内精英们留下一个须妥善应付的难题。于是一方面为追求自己的政治前途要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一方面背离亲疏远近的私人原则而遭受村民们的唾骂,体制内精英们面临着村庄权力合法化的危机。乡镇同村民的利益要求不一致,迫使体制内精英在

6、两种不同的行为期望中作出自己的选择。乡镇政府期望村干部能够有效实现上级意图,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而村民则希望村干部能代表他们,维护他们的利益,因此村委会便居于乡镇和村民之间,扮演着既要代表乡镇政府,又要代表本村群众的“双重角色”。他们往往徘徊在“保护型国家经纪”与“赢利型国家经纪”角色冲突的阴影中。体制内精英一方面愿意认真完成上级的任务,但另一方面他们对自己民本地位的认知,则使他们的行为带有明显的非规范性特点,不愿意承担责任,对乡镇的工作指示只充当上传下达的角色;遇到麻烦问题,或告诉村民去找乡里的哪个部门或领导,或引导干部找拒不执行上级指令的村民,总之不使自己陷入困境之中;为了减少困难和自己的

7、利益,村干部们总是代表村民强调完成任务之困难,尽量压低上级政府分配的任务指标;在执行乡镇政府下达的任务时常常是不推不动或打折扣,对于已承担或必须完成的任务往往得过且过。当乡干部同农民发生矛盾时,村干部往往充当“和事佬”的角色。(二)村支书与村主任。在体制内精英中,居于中枢地位的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党对农村的政治领导权与村级社区自治区之间的关系,它构成了村庄场域第二层权力的主体部分。根据中共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是村各种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各项工作(包括村治)的领导核心。它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

8、障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委会并支持和保障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显然,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村委会又与一般接受党的领导的政治组织不同,它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确认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依法办理自身事务的主要形式。那么,究竟如何处理村党支部的政治领导核心地位与村委会的自治权二者之间的关系呢?诚然,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村党支部软弱无力甚至陷于瘫痪,对村委会缺乏应有的领导和帮助,村委会为家族、宗法势力所控制,村民自治名存实亡1o。有一些村委会借自治之名,企图摆脱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和监督,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财

9、大气粗的企业经营者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乡村。但从全国总体上看,比较普遍的情况是,更多地强调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并把这种地位简约为村“一把手”,而村委会主任实际上只是村党支部书记的执行者。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强有力的领导突出表现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在选举期间,每个村都要成立选举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村党支部的成员组成,如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选民资格审查、侯选人资格审查等,都由领导小组执行。因此,村党支部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是非常直接和有效的。在现阶段的农村,这无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有少数村党支部却违背法定程序,干预、控制选举过程,采用或变相采用所谓“引导”和“酝酿协商”原则

10、,甚至直接否认或更改村委会选举结果,以保证合乎其意愿者当选。诚然,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但若把这种领导核心等同于“包揽”或“随意干预”,那就有失偏颇了。在现阶段的相当一部分农村,村里一切事务仍由村党支部书记(往往通过村委会)拍板,村委会独立活动空间很小,其依法享有的职权难以履行。村民也就难以通过村委会这一基本的自治组织形式参与村内事务的管理,这必然影响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成效。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直接的层面在于现有法律制度未能明确划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范围。有关规定多是模糊、定性的规定。如中共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村党支部的一项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11、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但什么是“重要问题”,什么又是“需由村民委员会等决定的事情”,则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此外,条例一方面赋予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和村民自治行使“领导”职责,另一方面又规定村党支部应“支持和保证”村民委员会依法“充分行使职权”,两者的模棱两可,甚至冲突之处隐约可见,在实际操作上就会有相当大的伸缩空间,天平向任何一方的倾斜都有其合法依据。从更深的层面即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来看,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有一个上自中央下至基层、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对同级政权机构实施有效

12、领导的严密组织体系,这是中共执政地位的坚实组织保障。而乡镇和村级党组织就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其中村党支部是一个较村委会历史更长久、意识形态根基更深厚,农民十分了解且一直接受其领导的村级组织。在国家权力系统,纵向上设有五级政权,其中乡镇处于最低层,是国家在农村地方的基层政权,对本乡镇行使国家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职能。乡镇以下的村则不属于一级政权,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实行村民自治,其基本组织形式就是村委会。乡镇对村委会工作给予领导、支持和帮助,两者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就不能不更多地依靠村党支部作为直接的组织渠道。换言之,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就不能仅仅起“保证

13、监督作用”11,因而必须发挥核心领导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调和重视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地位,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它可能会与村民自治产生矛盾。随着村治的拓展,这种矛盾还有可能扩大和尖锐化。要解决上述问题,期望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比较理性的选择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要依据现有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条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对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范围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一切活动都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如村党支部书记同时任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在讨论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时,应事先广泛征求村

14、民和村委会的意见,以获得他们的认同和支持;村党支部作出的有关本村重要事务的决定,还需经村委会(必要时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依照民主决策的程序予以通过,使其由党内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转化成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的“村规民约”。二、体制外精英作为乡土社会底层的村庄历来是农村传统势力的大本营,各种以乡绅和宗族家族势力为主导、国家权力序列之外(即体制外)的精英,构成了所谓乡绅自治的主体力量。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主义改造持续地冲击并削弱了农村传统势力,因此除体制内精英外,村庄基本上不存在体制外精英。改革开放以来,伴随行政控制的弱化和农村社会的分化与重组,村庄精英结构出现了多元化趋势,非治理

15、精英迅速成长并且呈现多元结构。(一)宗族精英。宗族势力的兴起与社会控制宽松等社会因素密切相关。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国家高整合机制使家庭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功能,宗族势力没有了生长的条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化的高整合机制裂解和转换,宗族势力死灰复燃。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后期,宗族势力在村民自治制度试行过程中也参与了演练,但政府主导治理模式的存在,他们的影响还不十分明显,一般表现为宗族精英利用同族抵抗国家某些政策的执行,如上交款任务,义务工指派等。在村组法正式执行过程中,宗族精英们往往利用血缘纽带关系形成利益团伙,采取非正常手段控制村民选举,获取自治权力。一旦政治权力

16、到手,他们就利用族众凝聚力和盲从的特点及国家政策的有关信息,使乡镇工作非常被动乃至失去管理效能。倘若获取自治权力失手,他们往往又采取更直接的手段阻断向本族输入信息和提取资源的途径,成为村庄体制内精英事事都越不过的坎,致使村委会各项工作无法开展,以达到让村委会向其妥协的目的。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宗族组织在乡村兴起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从历史上看,宗族组织的“消失”并不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后自动地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借助于政治权力进行的表面上的割裂;沉淀在农民心中两千年之久的宗族意识和以地缘性为特征的宗族结构12并没有因此消失,相反,经过长时间的压抑以后,它终究会重新爆发出来。从现实上看,改革后农

17、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民间社会对旧的家庭模式的新需求,加上集体机构力量的减弱,凸显出宗族的社区整合功能,客观上把宗族组织推上了历史舞台。为此,钱杭和谢维扬在分析宗族组织复兴的原因时写到:“在现代中国的社会制度框架内,如果不能与地方政权机构建立起起码的信任关系,不能对地方秩序和地方利益作出某种程度的贡献,宗族即使作为一种俱乐部(CLUB)团体,都没有理由和机会生存。”13(p3)宗族组织在现代中国的社会制度框架内复兴,必然要处理好它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从权力的结构和性质角度来分析,宗族权力实际上是一种同国家公共权力相平行和对立的私人性质的权力,与公共权力此消彼长。只要公共权力削弱了自己的职

18、能,宗族就会相应地伸展其职能,成为横亘在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一个私人性质的权力点。费里得曼认为,在中国东南地区,宗族比在其他地区发达,原因是该地区是一个远离国家权力中心的“边陲地带”14(P175176)。这样说有一定的道理。在内陆乡村,由于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超经济控制,宗族组织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然而从整体上说,政府在改革后从基层农村的撤离,使得农村出现了相应权力真空;村民自治组织由于其起步阶段的非规范化,还不能强有力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从而导致自治权力由体制内精英向宗族精英转移。(二)宗教精英。80年代初期,国家政权力量在乡村逐渐回收的同时,国家在乡村社会汲取资源不断增加,农民负担不断加重

19、,使得国家与乡村关系日趋紧张;再加上地方政府某些干部的腐败与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得地方政权的政府形象和控制力也有所削弱。地方政府在乡村场域的威信有所下降,而地方教会的相对独立性颇为加强,宗教精英便有了施展才能的空间。宗教组织属于民间非正式组织,这在法律上受到明文保护,在实践中得到民众的认可。在精神生活领域特别是伦理价值观方面出现许多空白领域,宗教就会乘虚而人,农民往往把理想和愿望寄托于宗教,这是他们寻求精神解脱的一种表现。在文革及破“四旧”等历次政治运动中,宗教避免不了受打击的命运,在文革中虽一度被打倒,但在改革以后,宗教精英的名望马上能恢复起来。在中国多数农村,宗教精英往往还是其他许多非宗教组

20、织的领袖,与地方政府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比起一般的村民(教友),宗教精英们往往具有相对较强的组织能力、交往能力和文化水平,他们可以实现几种资本的相互转换。宗教精英的中介地位比较复杂。他们既是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中介,又是天主教总堂与农村教友的中介。从后一个角度看,他们实际上又是天主教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中介。按道理,文化传播的角色应该是宗教精英的本来面目。但事实上,宗教精英们一方面管理教会事务,帮助神父传教,另一方面它与国家之间发生着不断的互动。宗教精英们帮助政府有关部门传达有关文件,而且很多精英们与基层政府有着联系。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宗教势力正在逐渐成为一种膨胀了的权力,宗教精英们在一些合适

21、的环境中,在部分地方也存在着破坏组织社会化、干扰乡政村务的问题15(P131),甚至一些乡村基层组织利用宗教开展工作。分析其原因,这是因为村干部在政治上不敏感,混淆了党的性质、宗旨与宗教教义的本质区别,不懂得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宗教法规,看不到利用宗教开展工作的严重后果。目前,宗教精英已基本形成一个较为统一与有力的群体,对其各自的地方社会进行着有效的支配。国家权力一方面要通过村干部,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宗教精英的合作才能较为有效地传达下去。在农村中,村干部的威信明显低于宗教精英们,但不能因此下断论,说国家权力因村干部的削弱而削弱。事实上,宗教精英们向教友灌输守法观念,帮助传达文件,有时还参与基层政权

22、运作,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在帮助国家执行权力。宗教社区中人们的思想观念、权力结构及人际关系,既有助于形成一个较为独立的道德观念,也加强着国家权力的向下渗透。村干部威信下降,与其说代表了国家权力的下降,还不如说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互动方式的转换16。(三)宗派势力。“在现代社团出现之前,中国历史上最为活跃的是融宗教、医术、巫术、武术于一体的迷信色彩较浓的门会组织。这些组织有时甚至发展壮大为政治力量,与政治权力相互竞争”17(P30)。像宗族组织的命运一样,宗派组织在革命后也遭到了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割除;然而在改革以后特别是近年来,一度曾经销声匿迹几十年的帮派组织又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零散化到组织

23、化的过程。在乡村政治权力控制较弱的地方,帮派组织的发展犹盛。帮派组织在改革后的兴起除了受传统文化的潜在支持外,还有其现实的原因:改革后政府为了还社会以相对自主性,逐渐减轻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政治控制随之放松。而村民自治组织却没有及时弥补政府权力撤离后留下的权力真空,为帮派组织的兴起提供了宽裕的生存空间。巴林顿摩尔曾经指出,在农民面前,为其带来安全感的旧的统治权力消失后,“所有的隐匿的豪杰、不法商人、匪盗之徒以及诸如此类人物都从地下冒了出来,填补目前统治着的倒台所产生的真空”18(P175176)。尽管改革后的基层政府是主动从乡村撤离,但它所造成的结果帮派组织的兴起,与巴林顿摩尔所说的较为相似。政

24、府权力的撤离和自治组织的起步阶段,决定了帮派组织有其生存的空间;由于缺乏相应的对抗力量,注定了帮派组织对部分自治权力的僭取。帮派组织对自治权力的行使一般通过三个渠道进行:(1)通过暴力对村民进行强制。这是较为普遍的活动方式,也是一种较为低级的活动方式。(2)为村民提供强制性服务。当然,这种服务的出发点并不是农民,而是帮派组织的自身利益,而且这种服务往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3)通过和正式权力的嫁接。这是最为隐蔽的一种形式,也是影响最坏的一种形式。它不仅会侵蚀国家权力,而且严重危害村民自治权的良性的运作。(四)经济乡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正由传统走向现代,乡村社会的“权威”结构发生了巨大

25、变化。乡村社会涌现了一大批率先富裕起来的“能人”,也涌现出一批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贤人”。这些“能人”、“贤人”大多是经济组织的创新主体,构成了乡村社会的“自然权威”,有人称之为“经济乡绅”19(P141)。随着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乡绅”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影响越来越突出,地位也越来越引人注目。特别是“经济乡绅”作为农民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政治参与尤其是其干政行为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现今农村能人利用其现有的有利条件开始干预村庄政治19(P144146),主要手段为:一是入党。在农村党组织号召党员带头致富,实现“能人战略”,有些支部发展党员,只要求有经济头脑、懂经营

26、、会管理,而不考虑其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二是为官。这些人为官,有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的,也有为个人、家族谋私利、办私事的。有的地方党组织干脆强调经济能人治村,为其为官创造了政策条件。三是施加影响力。经济能人拥有金钱和支配金钱的权力,他们采取种种手段,力图介入乡村两级政治生活。农村经济乡绅和能人政治现象是在出现经济能人的前提下产生的,而农村改革后发生的一系列深刻变化则是促成能人形成的具体条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能人生成的助动力。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不久,农村迅速涌现出一批专业户、个体工商户、乡村企业管理者等经济能人,这些人及其领导的社区不仅超越了体制的局限,也超越了经济结构的局

27、限,单一的农业结构向多元化经济领域发展,一大批经济能人脱颖而出;市场发育、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得商品市场关系不断深入农村,不仅深刻地改变着农村经济状况,而且为经济能人的崛起提供了社会舞台,经济能人的社会活动空间、社会关系网络不断扩大,为经济能人的成长提供了深厚的土壤;政府对农村经济发展和能人生长的态势持肯定态度,并予以扶持,同时在财政包干体制下,各级政府都有扩大财源的强烈冲动,于是政府对非农产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给予特殊支持,使经济能人的生长获得了强有力的政治依托;组织重构是能人崛起的制度空间。80年代实行的村民自治,村民可以自由选举村干部,经济能人就有了进入农村社区公共权力领域的制度可能19

28、。由于农村经济能人这一新兴社会群体具有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对农村稳定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社会政治体系为保证其权威能量和治理秩序,势必注意对他们的培植和吸纳,也就是把乡村能人吸纳到基层公共权力领域,通过这一中介来实现对农村的有效治理,即所谓“体制吸纳社会”。目前,政府对农村经济能人崛起的关注已有起初的经济方面逐渐延伸到政治方面。随着农村民主政治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较有弹性的社会吸纳机制,为农村经济能人提供了进入农村基层社会政治体系的合法渠道和公平竞争村社区领导岗位的机会。因此,农村经济能人有可能凭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资源,通过村民民主选举或提携任命等方式而进入农村

29、社区公共权力领域,成为农村社区的领袖人物20。于是,防止个人财富和经济因素对村民自治的过度干预,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参考文献: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5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和敌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周锡瑞中国地方精英与支配模式导论M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夏季卷4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和国家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美司考特罗泽尔,等中国经济改革中村干部的经济行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2王思斌村干部的边际地位与行为分析J社会学研究,1991,(4)Oi,Jean C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

30、orary China: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贺雪峰村庄精英与社区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J社会科学辑刊,2000,(4)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J香港:二十一世纪,1997,(8)1O彭剑良农村封建家族活动:不可忽视的问题J中国农村观察,1995,(4)11沈延生村政的兴哀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8,(6)12项生华论宗族活动对村政的影响J社会科学战线,1999(4)13钱杭、谢维扬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14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M北京:三联书店,199715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M人民出版社,200016吴飞中国农村社会的宗教精英华北某县农村天主教活动考察J战略与管理,1997(4)17王颖,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M北京:中国改革出版社,199318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M拓夫,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9华农心中国新的政治现象一农村能人政治J中国国情国力1998,(5)2O卢福营农民分化过程中的村治M广州:南方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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