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1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规范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简称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基本内涵。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让有能力且项目可行性和创新性较高、预期社会效益良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更多的资助资金,有效满足和解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问题。第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为老服务类。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助医等日间照料
2、和居家养老服务,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以及其它满足老年人实际需要的服务。(二)助残服务类。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残障人士家庭支持、残障人士文化娱乐团队建设等服务。(三)青少年服务类。主要对社区困难家庭子女开展帮教助学服务。(四)救助帮困类。主要包括对贫困家庭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帮扶,以及为其它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帮扶支援和志愿者服务等。(五)其它公益类。其它有助于宣扬公益理念、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项目。第四条公益创投资助标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广州市公益服务需求的客观实际,以专家评审小组审核
3、确定项目预算的60%为申请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连同承办单位委托代理费预算,每年按规定程序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 第二章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创投主体第五条 市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活动,具体工作由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发动本辖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协助市民政局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监管和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要求做好资金管理工作,以及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做好经费划拨支付工作。第六条 市民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末,经过公开招标确定负责承办公益创投项目承
4、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招标工作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市民政局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办单位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具体负责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察、指导、监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为获选实施项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承办单位应当是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有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孵化等业务能力的社会组织。承办单位及其组成人员自身不得参与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第七条 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主体是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创投主体)。其它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公益项目创意须与上述社会组织合作并以该组织
5、名义申报方可获选实施。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具备开展公益慈善服务项目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六)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在申报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检查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
6、估等级在3A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七)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第三章 项目征集第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实施地为广州市,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性质项目资助周期不超过2年。第九条 公益创投项目征集由市民政局会同承办单位经过媒体宣传和社区动员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以专题培训和召开会议等方式,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对社会公益服务的需求进行梳理,并以适当形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指引及相关辅导培训,向社会征集公益项目;将公益创投项目需求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扩大公益创投活动的影响力。第十条 项目申报
7、由创投主体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由承办单位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创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项目性质、服务需求分析、收益人群分析、工作计划、服务效果预测、团队组成、项目预算等情况。申报书示范格式由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定,在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布,供创投主体查阅下载。创投主体应按照示范格式如实填写。(二)相关材料,包括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证明,组织章程,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合法收入来源证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核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承接政府转移(委托或授权)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8、证明,已参加评估的提供评估等级证明,办公场地权属或租赁证明,各项收入不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和会员分配保证书,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承诺函以及其它证明符合创投主体条件、项目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第四章 项目评审第十一条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统一规范,广泛接受监督;(二)竞争择优。经过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体现竞争择优的评审要求,借助专家评审,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三)绩效导向。增强绩效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经过资金扶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第十二条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
9、按照下列类型人员,且每类型不少于4人组成:(一)公益、社会组织领域专家;(二)财务管理专业人士;(三)法律专业人士;(四)公益社会组织代表;(五)群团组织代表;(六)基层一线从事社会服务的代表;(七)相关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审专家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按照每一类型抽取1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公益创投项目及预算的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向广州市民政局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受理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小组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0、对经过资格审查的社会组织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排序。根据得分高低,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扶持社会组织数量确定拟予资助的社会组织及其公益创投项目名单。确定拟予资助的社会组织及其公益创投项目名单后,承办单位应当按不低于20%比例抽取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扶持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社会组织按顺序递补。上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民政局提交评审报告以及相关材料。第十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确认,并在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的质疑或投诉,承办单位应及
11、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广州市民政局。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十六条 签订项目合同。申报项目一经立项,创投主体提交的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即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由市民政局、承办单位与创投主体正式签订。第十七条 申请资金拨付。承办单位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度,起草运作资金拨付申请书,向市民政局申请服务项目资金的拨款。经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国库支付程序将服务项目资金分三次直接拨付给获选的社会组织。合同签署后拨付项目总金额的50%,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核拨40%,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拨付10%。第十八条 督促项目实施。承办单位督促获选项目的实施团队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并提供能力建设服务,
12、以提升获选项目的实施成效和项目团队的整体能力。第十九条 组织监督评估。承办单位督促获选项目的实施团队按季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承办单位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及阶段评估报告,并负责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开展项目推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过广州市民政局公众网、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等载体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并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广泛宣传公益慈善理念,激活各界参与热情,放大创投社会效应,营造全民公益氛围。第二十一条 搞好项目总结。获选项目的实施团队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交总结报告。承办单位负责对
13、创投活动进行绩效考评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牵头对创投活动进行全面总结。第六章 项目监管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经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配套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办单位及获选项目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不得擅自向其它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市民政局和承办单位须及时撤销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清算项目资助资金,并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市民政局
14、应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经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项目实施方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益创投资金若有结余的,由使用单位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局国库。第二十六条 创投主体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公益创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同时在媒体进行通告,三年内不得参加广州市公益创投或其它政府资助、购买服务等类似活动,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遇到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际需要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