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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
唐代民间工商业的研究已经取得许多成果,不过多探讨其发展的原因、水平、经营的内容、方法、特色以及民间工商业者的身份地位和行会组织等方面。对唐政府的民间工商业政策,尤其是唐政府如何管理控制民间工商业,尚需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
一、唐政府歧视抑制民间工商业者的政策
如所周知,初唐及盛唐时期,政府对民间工商业大体上采取了相当放任自由,甚至还有某些鼓励发展的措施。如武德九年八月,即位当月的唐太宗发布诏令,说“通财鬻货,生民常业”,要“思改前弊,以谐民俗”,命“潼关以东缘河诸关悉宜停废,其金银绫等新物依格不得出关者,并不须禁”。[1]为发展隋末大乱之后凋弊的社会经济而鼓励货畅其流,疏通商贸。再如口分田可以卖充邸店、碾硙的均田令条文及工匠可以纳资代役的规定,亦均属有利于民间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但是,政治上歧视民间工商业者仍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确立下来并严格执行着,与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做法并无多大不同。
早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初定官品令,文武官共设六百四十三员,太宗即叮嘱重臣房玄龄说:“朕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逾侪类,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太宗此语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为官的途径,被统治者奉为圭臬,视为一项基本国策。高宗乾封二年二月,“禁工商不得乘马”。到文宗朝,重臣王涯奉敕详定诸司制度,“约所司条件令式旧章,从俗酌宜,务遵中道”,并于太和六年上《准敕详定诸司制度条件奏》,就中援引《大唐六典》、《礼部式》、《卤簿令》的有关条文,说:“胥吏及商贾妻子,并不乘奚车及檐子……商人乘马,前代所禁,近日得以恣其乘骑,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从以童骑,骋以康庄,此最为僭越,伏请切令禁断。”不仅重申高宗禁令,而且说明唐律中亦有明文规定商贾妻子不得乘奚车及檐子,严厉防止工商业者凭借资财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在服饰及丧葬方面,政府也有歧视限制工商业者的明确规定。高祖武德初,即因隋旧制,规定服饰要“贵贱异等,杂用五色,五品以上,通着紫袍,六品以下,兼用绯绿。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黄”。永隆二年正月,高宗诏雍州长史李义玄曰:“其紫服赤衣,闾阎公然服用,兼商贾富人,厚葬越礼。卿可严加捉搦,勿使更然。”到武周时,则明令规定,“富商大贾,衣服过制,丧葬奢侈,报废生业,州县相知捉搦,两京兼委金吾检校”。立法依然严格。
这种对民间工商业者政治上的歧视及社会地位上的限制政策,在玄宗开元末年修成《大唐六典》时,被以法律明文确立下来。《大唐六典》明确划分了士、农、工、商的四人界限,规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还规定州县要“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目的之一是以“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其中“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有着专门的世袭户籍,不得改易另入他类。政府又通过户籍制度将民间工商业者紧紧地与杂色、贱类等粘连在一起。
民间工商业者被视为“杂类”、“杂流”、“贱类”的观念还深入到官僚士大夫甚至一般平民的意识之中,工商业者被看作是唯利是图的小人,是不能登大雅之堂,更不能入仕为官的。如《旧唐书》卷192《韦安石传》载武则天时,“张易之兄弟及武三思皆恃宠用权,安石数折辱之,甚为易之等所忌。尝于内殿赐宴,易之引蜀商宋霸子等数人于前博戏。安石跪奏曰:‘蜀商等贱类,不合预登此筵’,因顾左右令逐出之。座者皆为失色。则天以安石辞直,深慰勉之”。到宪宗元和二年(807)。礼部员外郎韦贯之也坚持“工商之子不当仕”的原则。[10]前述文宗太和六年王涯所论亦是典型的歧视商人言论。总而言之,有唐一代政府歧视和抑制民间工商业者的政策基本上是以一贯之的。
二、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的管理控制
这一方面可分为有一定合理性,属国家制度范畴内的管理操控,以及滥用政治权力肆意搜刮的苛征暴敛,以下分而述之。
管理操控
1匠籍制、团头火长制、市籍制和供进簿制
与历代帝制王朝一样,唐政府也制定和实行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且实行得更加具体细致。为不同类型的人专立簿籍,是唐政府的一般作法,不仅有为征收租庸调而立的均田户户籍,有为乐人及太常音声人而立的乐籍,[11]有为征发徭役和色役而立的差科簿,[12]也有为民间工商业者而立的匠籍。《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司编制户籍职责条,说各地州县“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编制户籍的目的之一是用以“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四人”的划分标准是“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且“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总括》还规定,“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从造籍以辨天下四人使各专其业,以及工商皆为家专其业、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的法规,可以肯定唐政府不仅为民间工商业者立有专门的簿籍,即匠籍,而且法律上不准工商业者另入他籍,子弟要世袭匠籍。匠籍的编制形式及其存在的确实性也为出土的相关吐鲁番文书所证实。兹举两例
例1,阿斯塔那六一号墓所出《唐喜安等匠人名籍》。[13]
例2,
[前缺]
1口口木匠
2弟喜安李之功李阿苟仁李
3口口鼠严六仁
4口口缝匠
5申屠英口曹居记田洛德高欢住
6雷犊子吴绍进曹阿住范焉耆员小口
7口口铁匠
8白住德弟住口口养富弟隆绪刘阿父口
9朱憧海曹秃子
10二人笇匠
11吴文护吴进军
……………………………………………………
12口口泥匠
[后缺]
66TAM61:16(a)
[前缺]
1 婢
2连甲匠
3申屠君达樊守洛弟绪仁
4人黄匠
[后缺]
66TAM61:27/5(a)
[前缺]
1一□十□氵□
2刘建□
3人石匠
[后缺]
66TAM61:26(a)
例2,哈拉和卓一号墓所出《唐何好忍等匠人名籍》。[14]
[前缺]
1□延海白仁
2□□一人缝匠
3了曹阿□曹提拖曹□□
4□□龙何好忍康失延
5右件人韦匠
6焦守相翟守仁
7右件人皮匠
8阳资胡阳海隆平处欢
9右件人木匠
10石□才廉毛口索善守
11右件人画匠
12令狐符利
[后缺]
64TKM1:28,31
[前缺]
1右件人油匠
2姜海相姜尾
3右件人杀猪匠
4郭海相
5右件人景匠
6□智人
[后缺]
64TKM1:37/2
由文书可见,匠籍按照工匠工种的不同而分类编制,载明各工种工匠的人数和人名。通过州县造籍,户部总领,唐政府对各地工匠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
史载在各地工匠的管理上,除了编制匠籍外,唐政府还有其他一些法规和办法。《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工部》有云:“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15]对工匠又按地区划分,并实行类似于府兵制的准军事编制。据冻国栋先生研究,团设有团头。团头、火长可能一般由政府指派。在工匠的征发和配役上,政府根据需要,按籍索匠,直接下贴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16]若稽留延误,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治罪条例,即“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而将领主司则罪加一等,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17]
各地工匠被征发到官府作坊或者官府工程中要服每年二十日的正役和正役之外的其他加役。如中央少府监有工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有工匠一万五千人,即是“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18]根据迄今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唐代无论是长上匠,还是短番匠,抑或是后期大量出现的明资匠、和雇匠,一般均是以服徭役或色役的形式无偿或近乎无偿地为政府尽封建隶属关系之下的封建义务。政府虽有可以纳资代役的规定,然而只是官样文章,有些工匠是不准纳资代役的,如《大唐六典》卷7有云,“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19]有时代役之资索要甚高,超乎工匠能力,如代宗大历八年正月诏:“诸色丁匠,如有情愿纳资课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纳钱二千文。”[20]长上匠、明资匠名义上是由政府出资雇用,但劳动报酬与所创价值相去甚远,决非公平的劳动力买卖,实际上被固身官府,失去自主。至于身份最为自由的和雇匠,同样带有行政强制的性质,而且往往只是被雇而不给资,徒存虚名。总之,各级政府可视其需要,通过匠籍制,凭政治权力强制工匠服役,从而时常扰乱和破坏民间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各类工匠不仅经济上遭受政府剥削,而且人身上归政府支配。可以说,唐代官营国有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以剥夺民间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为其主要手段的。
据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氏和中山大学姜伯勤先生的研究,[21]唐代到由政府设立的商品交易处所¾¾各级市内列店肆经营的工商业者,要在政府市场管理部门登录市籍。市籍详细登录入籍者的所有财产,作为征收资产户税的依据,而且入籍者的身份卑贱,受到多种限制和歧视:其一,有市籍者的家属在均田名田上,不得按乡里百姓的标准名田,狭乡实际上无田可名,宽乡则要少于乡里百姓。这与政府关于所有工商业户授田的均田令条文相符。其二,有市籍者,政府要差以远役,若逃避远役,则有相关律令处罚定罪。后来虽有相对缓和的“每年旨条”作为补充法令,规定逃避远役不必按律令定罪,有些入籍者也可纳钱代役,但其中的匠户仍要被差以色役、差科,受政府操控的性质仍大致未变。其三,在入仕上,法律规定有市籍者同不入市籍的其他匠户、行商一样,均不得入仕为官。唐后期随着中央集权的相对削弱,兼之工商业者与官吏的勾结混通,出现了某些工商业者通过贿赂、武功或科举入仕的情况,虽有所改观,但决非中央政府的意愿。其四,在服饰方面,有市籍者同其他工商业者一样只得衣皂,不准越制。到唐后期稍有放宽,能与庶人一样衣白,但地位仍低,所受歧视仍重。总而言之,市籍制是与当时封闭的坊市制、市制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市籍制,政府将入籍工商业者更加牢固地掌握在手,征收户税,差以远役,加以歧视。市籍制对民间工商业发展所起的限制阻碍作用更为显着。
从有关史料看,唐统治者对丝织精品如锦、绫的需求很大,除征调各地能工巧匠及役使官奴婢在官府织锦坊、织绫坊专事织造外,政府还使用政治强权将另一部分各地巧匠确定为专门从事织造、专司进贡丝织精品的专门户。这方面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是诗人王建的《织锦曲》诗。诗云:“大女身为织锦户,名在县家供进簿。长头起样呈作官,闻道官家中苦难。回花侧叶与人别,唯恐秋天丝线干。红缕葳蕤紫茸软,蝶飞参差花宛转。一梭声尽重一梭,玉腕不停罗袖卷。窗中夜久睡髻偏,横钗欲堕垂着肩。合衣卧时参没后,停灯起在鸡鸣前。一匹千金亦不卖,限日未成宫里怪。锦江水涸贡转多,宫中尽着单丝罗。莫言山积无尽日,百尺高楼一曲歌。”[22]诗文反映了织锦户在官府指令下,依照官样,保质保量,夜以继日地勤苦织造的艰辛,同时也告诉我们,织锦户在县府是被登录入“供进簿”的。根据唐政府好为不同类型的人专立簿籍的一般做法,这种供进簿当是县府为织锦户设立的专门簿籍,表明织锦户专司织造供进,为政府控制下的专门户。诗人元稹《织妇词》所云“东家头白双女儿,为解挑纹嫁不得”的“贡绫户”,[23]亦当是由地方政府控制的专门丝织户,当地政府亦应对贡绫户设有专门的供进簿籍。可以肯定,编制供进簿籍在丝织发达的某些地方政府治内是形成为一项制度的。通过此制,政府更加牢固地控制了许多专门的进贡户,以赋税形式夺其主要产品。诗人白居易《紫毫笔》诗所咏“宣城工人采为笔,千万毛中拣一毫。毫虽轻,功甚重,管勒工名充岁贡”[24]之制造紫豪笔的工人亦当属贡户,亦应有专门的贡进簿籍。当然,政府对这类专门户可能免去其一切杂役负担,或者给予某些报酬,但这并不能改变进贡户受政府特别控制的特征。
2各种名目的租税征收
①租庸调唐前期的均田令有云:“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25]政府对工商业户实行与对耕田农户不同的授田政策,然而按照同期的赋役制度,工商业户却同均田农户一样,要按丁每年向政府交正租¾¾丁租:“每丁岁入租粟二石”;交正税¾¾丁调:“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26]服正役¾¾丁役:每丁每年服役二旬,若不服役,则可按日绢三尺的标准,交绢六十尺以代役。[27]除此之外,唐前期工商业户还同均田农户一样,按丁负担某他摊征。如开元二十一年,裴耀卿建议全国约四百万课丁,“每丁支出钱百文,充陕洛运脚,五十文,充营窖等用”,[28]即是按丁摊征运脚钱和营窖钱,工商业户的丁口自然不能减免。
②地税和户税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还有两种税收¾¾地税和户税。地税创行于太宗贞观二年。此年尚书左丞戴胄建议承继隋之义仓制度,“请自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至秋熟,准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为立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29]太宗称善嘉纳,乃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30]可见政府以建义仓为名,创行了地税之制。《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更为详细地记载了唐前期的地税征收方法,曰:“凡王公已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书省,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其中对无田及占田不足的工商业户交纳地税的方法做了特别的另项规定,规定工商业户按照户等高下交纳数量不等的粮食。
户税亦创自唐初,是按每户资产的多寡交纳资产税。唐前期,政府“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造籍时还要将“天下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31]户税即按此九等征收,并有大税、小税、别税之别,各有其特殊用途。全国工商业户也以资产多寡被区分为上下九等,按等交税,而且法令还严禁工商业户与官吏勾结以降低户等,少交户税。如玄宗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户等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如有嘱请者,所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32]有关史料还表明,政府据资产定户等高下时,对工商业户比对其他人户要更为苛严一些。如玄宗曾发布过一道《定户敕》,内中有云:“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户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33]其言外之意是确定工商业户户等时要将其郭外居宅及每户一牛计入资产数,显然,工商业户要比其他人户多交一些户税。
工商业户户税负担更为沉重的史实,还可从代宗大历四年对户税进行改订的一则敕文得以证明。《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记载了敕文全文,内中有云:“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敕文便透露出大历四年之前曾实行将工商业户户等提高二等征收户税的政策,并箸于式文。这表明对工商业户加二等征收户税,曾被唐政府以法律形式明确确立,成为制度化、经常化的税收项目。代宗的改订虽将工商业户与其他人户一视同仁,但改订乃“一例加税”的增税措施,工商业户及其他各类人户的负担都有了增加。
③两税唐德宗建中元年,为了整顿安史之乱后全国税收的混乱局面,保障中央政府获得足够的税收以应付乱后的新形势,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唐政府对国家税收体制做出重大改革¾¾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终止已陷入困境中的租庸调制,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是为两税法。《旧唐书》卷118《杨炎传》记载了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其文曰:“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在我们看来,两税法所云对行商三十税一的征税并非专对行商而征,按行商所携商品总值的三十分之一征收户税,目的是使行商所交税额在总量上与坐贾,即有固定居所的工商业户所交税额大体持平,不致使行商因游走逐利而有所侥幸,是对行商纳税的特别规定。这项规定实际上还应包含着两层内容:其一,对行商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的户税是不计田产的,如此,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若无田产,则亦可按三十税一的标准只交户税。其二,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若有田产,则按两税征收的一般方法,既要交地税,又要交户税。这类工商业户每年所交两税的总额,是对行商征收的三十税一户税的参照标准。总之,在两税法下,工商业户同样有交纳两税的封建义务。而且由于地方州县政府握有配税自主权,包括工商业户在内的两说户的负担逐渐加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④商税何为商税以及唐代何时开始征收商税,目前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通过税和对商人的各种苛捐杂税。总体上来说,唐安史之乱前商税税种很少,不是重要的税收项目,见于记载的有以埭课为代表的通过税和以除陌钱为代表的交易税。征收埭课见载于《旧唐书》卷190《齐澣传》,说齐澣于玄宗开元二十五年迁官润州刺史,充江南东道采访处置使,整治漕运,“乃移其漕路,于京口塘下,直渡江二十里……又立伊娄埭,官收其课”。不过,这里的埭课征收相对于唐前期不征关津通过税的大局[34]而言,只是江南地区的特例,实施的地域有限。[35]唐前期交易税的征收一般认为始于玄宗天宝九载。《唐会要》卷66《太府寺》载:“天宝九载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以后,面皆以三斤四两为斗,盐并勒斗量。其车轴长七尺二寸。除陌钱每贯二十文。余面等同。’”[36]这种值百抽二的商品交易税,一是税率不高,二是实施的比较晚。总而言之,唐安史之乱以前,虽然有埭课和除陌钱的征收,不过两者均不构成政府的重要税收,此期工商业者虽有些商税负担,但不是很重。
安史之乱爆发后,为充盈捉襟见肘的国家财政以济时用,唐政府开始多方敛财,其中征收商税迅速被唐廷看重。肃宗至德二载,即下令“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37]一举大开税商之门。至上元中,又“敕江淮堰埭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38]将先前行之于江南地区的“埭课”,确立为国家正式税收“埭程”。到德宗建中三年九月,唐廷采纳判度支赵赞为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等州置常平本钱之议,“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以充常平本”。[39]又以设立常平本钱为名,在各地关津要地设置官吏,按商人所携商货价值的高低征收通过税,其中竹木茶漆等商货被列为一类,按总价值的10%征税,其他商货按总价值的2%收税,确立了全国各地商品通过税的征收标准,说明商品通过税的征收已步入正规化。另据《新唐书》卷52《食货志》记载,德宗时还推行了赵赞的除陌法:“公私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不仅扩大了商品交易税的征收范围,而且将先前值百抽二的税率提高到了值百抽五,表明政府对商品交易税的征收也更加重视。这一切均说明工商业者的商税负担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更为严重的是安史之乱后各地地方政府也大肆征商,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众多繁杂。其显着者如肃宗至德年间,东都留守、河南尹李巨“于城市桥梁税出入车牛等钱以供国用”;[40]代宗广德年间,淮西节度使节李忠臣“贪暴不奉法,设防戍以税商贾”;[41]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说:“大历中,纪纲废驰,百事从权,至于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判,邦赋既无定限,官私惧有阙供,每至征配之初,例必广张名数”,[42]概括了代宗大历年间各地政府征收包括商税在内的各种税收的繁杂情形;德宗时,各地政府竞相进奉邀宠,所在州府及巡院官吏或矫密旨加敛,“增税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进奉,取于税人”;[43]文宗太和四年以前,“扬府旧有货曲之利,资产奴婢交易者,皆有贯率,羊有口算,每岁收利以给用”;[44]武宗会昌年间,昭义节度使刘从谏“榷马牧及商旅,岁入钱五万缗”;[45]武宗时的茶税征收也繁而且重,史载“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搨地钱’”[46];唐晚期韩建在华州“广收商税,二载之后,有钱九百万贯”。[47]凡此种种苛税,可谓不胜条举,说明了工商业者在安史之乱后所受盘剥的沉重。对此,就连封建统治阶层自身也不讳言。如杜佑在《通典》卷11《食货十一·杂税》中说:“其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概括了乱后到唐德宗贞元十七年之间各地苛征工商业者的情形。唐末时,西川节度使陈敬瑄“括富民财以供军,置征督院,逼以桎梏箠楚,使各自占,凡有财者如匿藏、虚占,急征,咸不聊生”。[48]昭宗在《改元天复赦文》中也指出:“诸镇县节度及诸津渡,访闻每年兴贩百姓,广有邀求,致令停滞。”[49]足证各地层出不穷的苛捐杂税,极大地摧残了民间工商业。
3对商品产销流通的诸项管理制度
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有着多项管理制度。主要有商品生产质量和规格上的官为立样制度,商品销售上的入市交易制度、市场启闭制度、度量衡制度、月别三估的物价管理制度、行会操控制度等,均是针对民间工商业的产销环节而设立。这些制度的详细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予以阐述。唐政府对商品流通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公验、过所制度,对此我们也放在下文进行讨论。再者,安史之乱以后的榷盐、榷茶、榷酒制度,实质上是唐政府凭借政治强权取缔民间工商业经营盐业、酒业和茶业,是唐中后期对民间工商业的重要管理制度,其详同样将在下文论述。
2、苛征暴敛
1和市、宫市的实质
唐前期,在赋税土贡之外,政府另有所需也从市场上购买一些商品,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和市、宫市制度。《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载尚书省户部金部司的职责有云:“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两京市、互市、和市、宫市交易之事。”《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载尚书省户部度支司职责有云:“掌判天下租赋多少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途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度其所用,转运征敛送纳,皆准程而节其迟速。凡和籴、和市,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货,以利于人。”可见,主持全国财政工作的尚书省户部之下设有职能机构负责和市、宫市事宜,其中和市由金部司、度支司共管,宫市由金部司单掌。另据陆贽《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50]知和市、宫市有着“恒规”作规章,大体遵循官方愿买其所需,百姓愿卖其所余的双方自愿和公平交易原则。
于理说来,和市、宫市自无可非议,亦值得肯定,但历史事实告诉我们政府官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逐渐使它们走了样。先看和市方面,早在武周长安年间,和市就变成了低价强购,“甚于抑夺”[51]的不公平交易。睿宗景云二年,监察御史韩琬在指陈时政疏中说:“臣敢以耳目所闻见而陈之……顷年国家和市,所由以克剥为公,虽以和市为名,而实抑夺其价。”[52]揭露了当时和市已徒具虚名,实际变成了抑价强买,剥削于人。唐德宗时,和市进一步变质,有关官吏“巧避微文,曲承睿旨,变征役以召雇之目,换科配以和市之名……以和市为名而迫之,不得不出,其为妨抑,特甚常徭”,[53]干脆变成了强取豪夺的抑配。虽然德宗就此发布了《禁和市诏》,但以和市为名的抑配征敛在唐后期依然普遍存在。宣宗在《受尊号赦文》中所云“其所市易,并须先给付价钱。如有妄配百姓,买物不给价钱,官吏等并准此同枉法赃例处分”,[54]以及懿宗在《大赦文》中所云“江淮诸州百姓,只合输本分苗税,不合分外差科,多为所在长吏权立条流,临时差配,或强名和市,都不给钱”,[55]都证明了唐后期官府以和市为名,大兴科配征敛的普遍性。
宫市也在德宗朝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但同和市一样变成了强取豪夺的征敛,而且掌理权也落入宦官之手,为害更剧。《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载贞元年间“宫中取物于市,以中官为宫市使,两市置‘白望’数十百人,以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直,又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有赍物入市而空归者”。虽然顺宗即位后曾下诏废除宫市,但是废而不止,唐后期宫市仍很严重,它与和市一样,打着官私公平交易的幌子,实际上以强权大肆暴敛,成为一大社会公害,而工商业者首遭其殃。
2层出不穷的各色抢掠
唐政府还滥用手中强权对民间工商业者肆行抢掠,方法多样。如开元二十二年三月,“没京兆商人任令方资财六十万贯”。[56]又如天宝初王鉷任户口色役使期间,“敕本郡高户为租庸脚士,皆破其家产,弥年不了,恣行割剥,以媚于时”。[57]安史之乱后,为充盈财政,在广征商税的同时,对工商业者更是掀起了抢掠高潮。如肃宗即位后,“遣御史康云间出江淮,陶锐往蜀汉,豪商富户,皆籍其家资,所有财货蓄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所收巨万计”。[58]又如租庸使元载在江淮地区,“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不问负之有无,资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什取八九,谓之白着,有不服者,严刑以威之。民有蓄谷十斛者,则重足以待命”。[59]在代宗大历年间,宦官刘希暹“讽[鱼]朝恩于北军置狱,召坊市凶恶少年,罗织城内富人,诬以违法,捕置狱中,忍酷考讯,录其家产,并没于军……坊市苦之,谓之‘入地牢’”。[60]到德宗建中年间,为筹资削藩,更是巧立名目以劫夺工商。史载建中三年四月,“太常博士韦都宾、陈京以军兴庸调不给,请借京城富商钱,大率每商留万贯,余并入官……甲子,诏京兆尹、长安万年令大索京畿富商,刑法严峻。长安令薛苹荷校乘车,于坊市搜索,人不胜鞭笞,乃至自缢,京师嚣然,如被盗贼”。[61]“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百姓为之罢市”。[62]共掠得资财二百万贯。虽然德宗于同年七月下诏停罢借商、僦质,并许诺日后准元数归还,但是史实上是只借不还,不了了之。而且到次年,即建中四年六月,判度支赵赞又奏请实行税间架之法:“凡屋两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所由吏秉笔执筹,入人第舍而计之。凡没一间,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文。”[63]京城所居工商业者自亦在劫难逃。
三、政策与管理的性质和影响
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者的歧视政策,以及对民间工商业合理和不合理的层层操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统治意识。封建统治阶级一方面需要民间工商业的一定发展作为其封建经济的有效补充,另一方面又决不会允许民间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和高度发展,这就注定了民间工商业发展的艰难历程及其走向衰败的历史必然。处在封建强权层层操控之下的民间工商业,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其盛衰荣枯要以政府对它的政策为前提。政府根据需要,想让它发展,就制定出台相对宽松的政策,想让它衰落,就实行收紧或者搜刮的政策。设想在这样的发展形态下,民间工商业能得到真正发展,并从中壮大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自然是天真幼稚的。唐代民间工商业的这种发展命运也是中国封建帝制时代民间工商业发展的一般归宿。民间工商业被笼罩在帝制政权的层层管理操控之下,没有可以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只能在政府所允许的范围内艰难生存。民间工商业先天不足,后天乏力,没有正常发展的条件和土壤,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以致冲绝封建主义的藩篱,不可能成长为封建统治的掘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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