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材料要求一、续展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口登记证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应当在进口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二、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三、申请表的填写申请表的填写应中、英文对照。(一)产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二)生产厂家: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不得用总公司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不得只填写信箱号。(三)申请单位:一般应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相同,也可填写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对于鱼粉,如果是工船加工的,也可应填写总公司名称和地址,并标明为海上生产。(四)进口登记证编号、发证日期:按进口
2、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五)变更事项:在相应变更的事项栏前划“”。(六)申请或代办单位(人):直接办理或代理申请进口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七)签字:应由申请人签字。四、申请材料内容(一)进口登记证进口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二)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应与生产国有关管理机构批准质量规格和认可的检测方法一致。质量标准应包括各种有效成分的含量、产品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控制指标。必要时应提供由生产国的兽医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安全卫生证明。(三)产品的最新说明书产品说明书的最新版本,应体现产品的来源、组成成分、质量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或添加
3、量、包装规格、注意事项和保质期等信息。(四)生产国最新批准文件该项内容主要包括:1登记产品的主要成分在生产国允许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证明文件。2由生产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厂家合法生产该产品的证明文件。3生产国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应体现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具体地址,并证明该产品在本国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受任何限制。4如果该产品在其他国家获得进口许可,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登记许可证复印件。5官方证明文件应到中国驻生产国使领馆进行确认。(五)委托授权书代办单位(人)需提交生产厂家委托授权其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证明。(六)有变更事项的材料要求如果变更产品的中文或英文商品名称、申请单位的名称或生产厂家的名称,应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改变生产厂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重新办理登记。五、质量复核检验的样品要求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质量复核检验。样品要求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