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docx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4731078 上传时间:2024-10-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0.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公司CHINA CONSTRUCTION FOURTH ENGINEERING DIVISION CO。,LTD ZHUHAI BRANCH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编 制:审 核:审 批:日 期: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1、总则(1)为了贯彻落实项目的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项目经理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2)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3)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处理权限内的所有工区及作业队和个人。(4)对于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质量事故,则以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为准,事

2、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5)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6)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2、责任追究的形式及处理程序(1)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经济处罚、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和事故交班。经济处罚指罚款,经济赔偿指赔偿事故的部分损失,行政处分含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2)质量事故处理办法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对事故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主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3)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3)发生四级重大质量事故(10万元以上)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对事故单位罚款l2万元.2)对主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3)对次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4)对直接管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4)对工程发生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对事故单位罚款35万元。2)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3)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4)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给

4、予行政警告处分.(5)对工程发生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对事故单位罚款59万元。2)对主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撤职或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3)对次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4)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对管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6)对工程发生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对事故单位罚款1020万元。2)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开除处分。3)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4)对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赔偿,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及以上处分。3、附则(1)凡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的,则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2)本制度中若有与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以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