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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行为记录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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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行为记录评价标准.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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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行为记录评价标准 序号 主体 环节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负责单位 备注 1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 标前 应当进入交易平台而未进场交易的项目; 每个项目扣2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拍卖、挂牌必须提供的材料; 每次扣2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编制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每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将项目肢解到招标限额以下,使得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甚至直接发包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应当划分标段而不划分标段,打捆式招标,形成投资巨大的项目,有意抬高门槛,排斥投标人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不按照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投标活动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每次扣5分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 未完善招投标手续前私定施工单位,提前动工建设的,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后补手续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行政监督部门 标中 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诱导评标专家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对投标人的质疑投诉等处理情况不进行公开的; 每次扣10分 收受中介机构、投标人红包(或开标劳务费)、礼品、购物卡等好处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标后 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 每项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投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迫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同意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时,第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价格、人员配备、组织实施等方面较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明显优势的;放弃中标后,顺延的中标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格,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的; 每项行为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 同意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而导致国有资金流失,又没有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作为补偿的; 每项行为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 未按照招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完成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手续的; 每项行为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2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 标前 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伪造证件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每次扣2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若中标,中标无效。 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每次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标中 投标人向评委、业主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从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每次扣2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人有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或造价部门核算等)认定低于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每项行为扣5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在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每项行为扣5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为交易各方主体发放红包、开评补助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 每项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签订的; 每项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在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在竞价、拍卖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 每次扣10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招投标场所纪律,无理取闹(占据招投标场所,妨碍正常招投标程序进行的;故意损坏招投标场所设施的;煽动滋事的;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其他违反开标会现场纪律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 扣3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标后 中标人不按中标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与中标条件相背离的合同;中标人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包括能够实际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到了履行期不能实际履行),引起业主投诉,经查属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不达标的。 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人1年内在市行政区域累计出现无效标(即投标人报名并交纳报名费后,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未提交投标文件或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的)三次(含三次)的; 从第三次起每次扣5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人在中标后未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班子成员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不按照规定交纳出让金或者拒不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 每个项目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 3 中介机构 标前 与业主、投标人串通,或收受贿赂,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帮助或不阻止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提出附加条件、搞私下承诺的;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底价、限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每项行为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包括代编投标文件)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 每项行为扣5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越级或超越规定范围代理招标业务的,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代理办理代理业务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出借、转让、涂改代理资格证书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私拉滥雇,使用非企业在职人员(以社保缴纳凭证为依据)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每项行为扣5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未按要求签订代理合同、未按规定报备代理合同的;不按要求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标中 在评标过程中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进行的; 每项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隐瞒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报名、资格预审中以不正当理由排斥、限制投标人的;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的,对报名者未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的;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代理过程中对业主、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市发改委报告的;在招投标代理业务中收费不规范的;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具体负责项目代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下,违反招标程序或影响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每项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交易各方主体发放红包、开评标劳务补助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遵守场内交易操作制度,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等,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每项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标后 未及时收集整理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资料归档或收集不完整、不全面的;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未按照招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完成保证金退还手续的 每项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拒绝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 评标专家 标前 被抽中并确认参加评标,集合时间1个半小时前未完成请假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加评标迟到但有电话及时告知抽取终端,迟到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加评标迟到但未及时电话告知抽取终端或早退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又不请假的; 每项行为扣3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出席评标活动时,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依法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标中 评标过程中干扰或影响其他评委评审的;原则性不强,迟到早退的,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不为招投标提供真实与可靠的评审意见的; 每项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经举报或通过大数据分析认定评标专家存在严重失职的;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偏差或打分显失公平,影响评标结果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打分异常,且不写明原因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通其他评标专家、向其他评标专家打招呼或说情; 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标后 项目复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 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结论被要求复审,且复审证明其有重大过错影响评标结果的; 每项行为扣2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填报《专家信息变更申报表》的; 每项行为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审小分公示后被投诉经查属实的; 每项行为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交易平台 不按照项目交易流程和制度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 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在公共场合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 干扰、妨碍、误导评委会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 未按规定如实公开非涉密信息的; 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 收受中介机构、投标人红包、礼品、购物卡等好处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每项每次扣5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为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等他人违规操作项目提供非正常业务帮助,经查实的;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 6 行政监督部门 对招标文件中倾向性、排斥性等违法违规条款不提出整改的;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送审的招标文件提出不合理或与招标项目无关或不符合实际需要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条款的; 每项每次扣5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送审的招标文件提出不合理或与招标项目无关或不符合实际需要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条款的; 每项每次扣5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收受中介机构、投标人红包、礼品、购物卡等好处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部门不按时到达开标现场的; 每次扣2分 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处理异常情况的; 每次扣10分 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评标现场提出违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规定的要求或意见,误导评委会客观公正评审的。 每项每次扣5分 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对合同的备案审查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实际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出现实质性偏差的; 每项每次扣5分 市发改委 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并进行诚信记录的。 每项每次扣5分 市发改委 对质疑、投诉不及时处理并进行公开的; 每项每次扣5分 市发改委 注:对以上未记录而新出现的疑似失信行为的评价,由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召集相关各方共同商议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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