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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24079 上传时间:2024-10-11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8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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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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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2.1.2 组合幕墙 composite curtain wall 由不同材料的面板(如玻璃、金属、石材等)组成的建筑幕墙。 2.1.3 玻璃幕墙 glass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为玻璃的建筑幕墙。 2.1.4 斜玻璃幕墙 inclined building curtain wall 与水平面夹角大于75°且小于90°的玻璃幕墙。 2.1.5 框支承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玻璃面板周边由金属框架支承的玻璃幕墙。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 按幕墙形式,可分为: 1) 明框玻璃幕墙 exposed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金属框架的构件显露于面板外表面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 隐框玻璃幕墙 hidden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金属框架的构件完全不显露于面板外表面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3) 半隐框玻璃幕墙 semi-hidden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金属框架的竖向或横向构件显露于面板外表面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 按幕墙安装施工方法,可分为: 1) 单元式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assembled in prefabricated units 将面板和金属框架(横梁、立柱)在工厂组装为幕墙单元,以幕墙单元形式在现场完成安装施工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 构件式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assembled in elements 在现场依次安装立柱、横梁和玻璃面板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1.6 全玻幕墙 full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2.1.7 点支承玻璃幕墙 point-supported glass curtain_wall 由玻璃面板、点支承装置和支承结构构成的玻璃幕墙。 2.1.8 支承装置 supporting device 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之间的连接装置。 2.1.9 支承结构 supporting structure 点支承玻璃幕墙中,通过支承装置支承玻璃面板的结构体系。 2.1.10 钢绞线 strand由若干根钢丝绞捻而成的螺旋状钢丝束。 2.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 structural silicone sealant 幕墙中用于板材与金属构架、板材与板材、板材与玻璃肋之间的结构用硅酮粘接材料,简称硅酮结构胶。 2.1.12 硅酮建筑密封胶 weather proofing silicone sealant 幕墙嵌缝用的硅酮密封材料,又称耐候胶。 2.1.13 双面胶带 double-faced adhesive tape 幕墙中用于控制结构胶位置和截面尺寸的双面涂胶的聚胶基甲酸乙酯或聚乙烯低泡材料。 2.1.14 双金属腐蚀 bimetallic corrosion 由不同的金属或其它电子导体作为电极而形成的电偶腐蚀。 2.1.15 兼容性 compatibility 粘接密封材料之间或粘接密封材料与其它材料相互接触时,相互不产生有害物理、化学反应的性能。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2 玻璃幕墙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1.3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腐措施,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 3.1.4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3.1.5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6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2 铝合金材料 3.2.1 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材料的牌号所对应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 3190 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 5237 的规定,型材尺寸允许偏差应达到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3.2.2 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 5237 规定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3.2.2的要求。 表3.2.2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的厚度 表面处理方法 膜厚级别 (涂层种类) 厚度t(μm) 平均膜厚 局部膜厚 阳极氧化 不低于AA15 t≥15 t≥12 电泳涂漆 阳极氧化膜 B t≥10 t≥8 漆 膜 B — t≥7 复 合 膜 B — t≥16 粉末喷涂 — — 40≤t≤120 氟碳喷涂 — t≥40 t≥34 3.2.3 用穿条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2.4 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铝合金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GB/T 8478和《铝合金窗》GB/T 8479的规定。 3.2.5 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附件及紧固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地弹簧》 GB/T 9296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 GB/T 9298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 GB/T 9300 《铝合金门插销》 GB/T 9297 《铝合金窗撑挡》 GB/T 9299 《铝合金门窗拉手》 GB/T 9301 《铝合金窗锁》 GB/T 9302 《铝合金门锁》 GB/T 9303 《闭门器》 GB/T 9305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 GB/T 9304 《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 GB/T 5277 《十字槽盘头螺钉》 GB/T 818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螺钉和螺柱》 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 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细牙螺纹》 GB/T 3098.4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自攻螺钉》 GB/T 3098.5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 螺钉和螺柱》 GB/T 3098.6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 GB/T 3098.15 3.3 钢材 3.3.1 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的钢种、牌号和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碳素结构钢》 GB/T 700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699 《合金结构钢》 GB/T 3077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591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 GB/T 3274 《结构用无缝钢管》 JBJ 102 3.3.2 玻璃幕墙用不锈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且含镍量不应小于8%。不锈钢材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锈钢棒》 GB/T 1220 《不锈钢冷加工棒》 GB/T 4226 《不锈钢冷轧钢板》 GB/T 3280 《不锈钢热轧钢带》 YB/T 5090 《不锈钢热轧钢板》 GB/T 4237 《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钢带》 GB/T 4239 3.3.3 玻璃幕墙用耐候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耐候结构钢》 GB/T 4171及《焊接结构用耐候钢》 GB/T 4172的规定。 3.3.4 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处理,当采用热浸镀锌防腐蚀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 GB/T 13912的规定。 3.3.5 支承结构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采用氟碳漆喷涂或聚氨酯漆喷涂时,涂膜的厚度不宜小于35μm;在空气污染严重及海滨地区,涂膜厚度不宜小于45μm。 3.3.6 点支承玻璃幕墙用的不锈钢绞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顶锻用不锈钢丝》 GB/T 4232、《不锈钢丝》 GB/T 4240、《不锈钢丝绳》 GB/T 9944的规定。 3.3.7 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的锚具,其技术要求可按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GB/T 14370及《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的规定执行。 3.3.8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JG 138 的规定;全玻幕墙用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JG 138和《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JG 139的规定。 3.3.9 钢材之间进行焊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GB/T 8162、《碳钢焊条》 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 GB/T 5118以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81的规定。 3.4 玻璃 3.4.1 幕墙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钢化玻璃》 GB/T 9963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 GB/T 17841 《夹层玻璃》 GB 9962 《中空玻璃》 GB/T 11944 《浮法玻璃》 GB 11614 《建筑用安全玻璃 防火玻璃》 GB 15763.1 《着色玻璃》 GB/T 18701 《镀膜玻璃 第一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 GB/T 18915.1 《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 GB/T 18915.2 3.4.2 玻璃幕墙采用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时,离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真空磁控溅射法生产工艺;在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热喷涂法生产工艺。 3.4.3 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 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2.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二道密封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 3. 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4. 中空玻璃加工过程应采取措施,消除玻璃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 3.4.4 幕墙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磨轮的目数应在180目以上。点支承幕墙玻璃的孔、板边缘均应进行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 3.4.5 钢化玻璃宜经过二次热处理。 3.4.6 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应采用干法加工合成,其夹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夹层玻璃合片时,应严格控制温、湿度。 3.4.7 玻璃幕墙采用单片低辐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镀膜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宜加工成中空玻璃使用,且镀膜面应朝向中空气体层。 3.4.8 有防火要求的幕墙玻璃,应根据防火等级要求,采用单片防火玻璃或其制品。 3.4.9 玻璃幕墙的采光用彩轴玻璃,釉料宜采用丝网印刷。 3.5 建筑密封材料 3.5.1 玻璃幕墙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 3.5.2 密封胶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 HB/T 3099及《工业用橡胶板》 GB/T 5574的规定。 3.5.3 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用丁基热熔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 JC/T 914的规定。不承受荷载的第二道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 JC/T 486的规定;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除应符合《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 JC/T 48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3.5.4 玻璃幕墙的耐候密封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点支承幕墙和全玻幕墙使用非镀膜玻璃时,其耐候密封可采用酸性硅酮建筑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 JC/T 882的规定。夹层玻璃板缝间的密封,宜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3.6 硅酮结构密封胶 3.6.1 幕墙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及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GB 16776的规定。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损告。 3.6.3 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3.7 其它材料 3.7.1 与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3.7.2 玻璃幕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棒作填充材料,其密度不应大于37kg/m3。 3.7.3 玻璃幕墙的隔热保温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防火板等不燃或难燃材料。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幕墙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设计,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选择其型式、构造和材料。 4.1.2 玻璃幕墙应与建筑物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3 玻璃幕墙立面的分格宜与室内空间组合相适应,不宜妨碍室内功能和视觉。在确定玻璃板块尺寸时,应有效提高玻璃原片的利用率,同时应适应钢化、镀膜、夹层等生产设备的加工能力。 4.1.4 幕墙中的玻璃板块应便于更换。 4.1.5 幕墙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要求,并应启闭方便,避免设置在梁、柱、隔墙等位置。开启扇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 4.1.6 玻璃幕墙应便于维护和清洁。高度超过40m的幕墙工程宜设置清洗设备。 4.2 性能和检测要求 4.2.1 玻璃幕墙的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型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进行。 4.2.2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等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的规定。 4.2.3 幕墙抗风压性能应满足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变形不超过规定值,并且不发生任何损坏。 4.2.4 有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要求时,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 4.2.5 玻璃幕墙的水密性能可按下列方法设计: 1. 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水密性设计取值可按下式计算,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小于1000Pa; (4.2.5) 式中 P——水密性设计取值(Pa); ——基本风压(kN/m2);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体型系数,可取1.2。 2. 其他地区,水密性可按第1款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低于700Pa; 3. 可开启部分水密性等级宜与固定部分相同。 4.2.6 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非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进行设计;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3倍进行设计。玻璃与铝框的配合尺寸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和9.5.3条的要求。 4.2.7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有隔热要求的玻璃幕墙宜设计适宜的遮阳装置或采用遮阳型玻璃。 4.2.8 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 4.2.9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4.2.10 玻璃幕墙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必要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及其他性能检测。 4.2.11 玻璃幕墙的性能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试件的材质、构造、安装施工方法应与实际工程相同。 4.2.12 幕墙性能检测中,由于安装缺陷使某项性能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允许在改进安装工艺、修补缺陷后重新检测。检测报告中应叙述改进的内容,幕墙工程施工时应按改进后的安装工艺实施;由于设计或材料缺陷导致幕墙性能检测未达到规定值域时,应停止检测,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后,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4.3 构造设计 4.3.1 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原则,并应便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和局部更换。 4.3.2 明框玻璃幕墙的接缝部位、单元式玻璃幕墙的组件对插部位以及幕墙开启部位,宜按雨幕原理进行构造设计。对可能渗入雨水和形成冷凝水的部位,应采取导排构造措施。 4.3.3 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缝隙宜采用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或硅橡胶密封条制品密封。 4.3.4 有雨篷、压顶及其他突出玻璃幕墙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应完善其结合部位的防、排水构造设计。 4.3.5 玻璃幕墙应选用具有防潮性能的保温材料或采取隔汽、防潮构造措施。 4.3.6 单元式玻璃幕墙,单元间采用对插式组合构件时,纵横缝相交处应采取防渗漏封口构造措施。 4.3.7 幕墙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摩擦噪声。构件式幕墙的立柱与横梁连接处应避免刚性接触,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预留1~2mm的间隙,间隙内填胶;隐框幕墙采用挂钩式连接固定玻璃组件时,挂钩接触面宜设置柔性垫片。 4.3.8 除不锈钢外,玻璃幕墙中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合理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 4.3.9 幕墙玻璃之间的拼接胶缝宽度应能满足玻璃和胶的变形要求,并不宜小于10mm。 4.3.10 幕墙玻璃表面周边与建筑内、外装饰物之间的缝隙不宜小于5mm,可采用柔性材料嵌缝。全玻幕墙玻璃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1.6条的规定。 4.3.11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下边框槽底之间应采用硬橡胶垫块衬托,垫块数量应为2个,厚度不应小于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l00mm。 4.3.12 明框幕墙的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应符合下式要求: (4.3.12) 式中 ——由主体结构层间位移引起的分格框的变形限值(mm); ——矩形玻璃板块竖向边长(mm); ——矩形玻璃板块横向边长(mm); ——玻璃与左、右边框的平均间隙(mm),取值时应考虑1.5mm的施工偏差; ——玻璃与上、下边框的平均间隙(mm),取值时应考虑1.5mm的施工偏差。 注:非抗震设计时,应根据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确定;抗震设计时,应根据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3倍确定。 4.3.13 玻璃幕墙的单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其与主体建筑变形缝相对应的构造缝的设计,应能够适应主体建筑变形的要求。 4.4 安全规定 4.4.1 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4.4.2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4.3 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4.5 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4.4.6 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的有关规定。 4.4.7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4.4.8 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4.4.9 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4.4.10 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O.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4.4.11 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当建筑要求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2 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4.4.13 玻璃幕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的有关规定。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 5.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5.5 连接设计 5.5.1 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5.2 玻璃幕墙构件连接处的连接件、焊缝、螺栓、铆钉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的有关规定。连接处的受力螺栓、铆钉不应少于2个。 5.5.3 框支承玻璃幕墙的立柱宜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5.5.4 玻璃幕墙立柱与主体混凝土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人,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5.5.5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锚固钢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设计。 5.5.6 槽式预埋件的预埋钢板及其他连接措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宜通过试验确认其承载力。 5.5.7 玻璃幕墙构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3.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 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 5.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0mm; 6. 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50%。 5.5.8 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5.6 硅酮结构密封胶设计 5.6.1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6.3或5.6.4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7mm;其粘接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6mm。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宜大于厚度,但不宜大于厚度的2倍。隐框玻璃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厚度不应大于12mm。 5.6.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应取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应取0.01N/mm2。 5.6.3 竖向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中玻璃和铝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应按根据受力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非抗震设计时,可取第1、3款计算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可取第2、3款计算的较大值。 1. 在风荷载作用下,粘接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5.6.3-1) 式中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mm); ——作用在计算单元上的风荷载设计值(kN/m2); ——矩形玻璃板的短边长度(mm); ——硅酮结构密封胶在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的强度设计值,取0.2N/mm2。 2. 在风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下,粘接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5.6.3-2) 式中 ——作用在计算单元上的地震作用设计值(kN/m2)。 3. 在玻璃永久荷载作用下,粘接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5.6.3-3) 式中 ——玻璃幕墙单位面积重力荷载设计值(kN/m2); 、——分别为矩形玻璃板的短边和长边长度(mm); ——硅酮结构密封胶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的强度设计值,取0.01N/mm2。 5.6.4 水平倒挂的隐框、半隐框玻璃和铝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5.6.4) 5.6.5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厚度(图5.6.5)应符合公式(5.6.5-1)的要求。 (5.6.5-1) (5.6.5-1) 式中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厚度(mm); ——幕墙玻璃的相对于铝合金框的位移(mm),由主体结构侧移产生的相对位移可按(5.6.5-2)式计算,必要时还应考虑温度变化产生的相对位移; ——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主体结构的楼层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rad); ——玻璃面板高度(mm),取其边长或;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变位承受能力,取对应于其受拉应力为O.14N/mm2时的伸长率。 5.6.6 隐框或横向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的下端宜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托条应能承受该分格玻璃的重力荷载作用,且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高度不应超出玻璃外表面。托条上应设置衬垫。 6. 框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6.1 玻璃 6.1.1 框支承玻璃幕墙单片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mm,夹层玻璃的单片厚度不宜小于5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 6.2 横梁 6.2.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厚比b0/t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表6.2.1 横梁截面宽厚比b0/t限值 截面部位 铝型材 钢型材 6063-T5 6061-T4 6063A-T5 6063-T6 6063A-T6 6061-T6 Q235 Q345 自由挑出 17 15 13 12 15 12 双侧加劲 50 45 40 35 40 33 图6.2.1 横梁的截面部位示意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2.2 横梁可采用铝合金型材或钢型材,铝合金型材的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钢型材宜采用高耐候钢,碳素钢型材应热浸锌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焊缝应涂防锈涂料;处于严重腐蚀条件下的钢型材,应预留腐蚀厚度。 6.3 立柱 6.3.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6.3.2 立柱可采用铝合金型材或钢型材。铝合金型材的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钢型材宜采用高耐候钢,碳素钢型材应采用热浸锌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处于腐蚀严重环境下的钢型材,应预留腐蚀厚度。 6.3.3 上、下立柱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5mm的缝隙,闭口型材可采用长度不小于250mm的芯柱连接,芯柱与立柱应紧密配合。芯柱与上柱或下柱之间应采用机械连接方法加以固定。开口型材上柱与下柱之间可采用等强型材机械连接。 6.3.4 多层或高层建筑中跨层通长布置立柱时,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支承点每层不宜少于一个;在混凝土实体墙面上,连接支承点宜加密。 每层设两个支承点时,上支承点宜采用圆孔,下支承点宜采用长圆孔。 6.3.5 在楼层内单独布置立柱时,其上、下端均宜与主体结构铰接,宜采用上端悬挂方式;当柱支承点可能产生较大位移时,应采用与位移相适应的支承装置。 6.3.9 承受轴压力和弯矩作用的立柱,其长细比λ不宜大于150。 6.3.11 横梁可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其厚度不应小于3mm;角码与立柱之间的连接螺钉或螺栓应满足抗剪和抗扭承载力要求。 6.3.12 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每个受力连接部位的连接螺栓不应少于2个,且连接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0mm。 6.3.13 角码和立柱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腐蚀。 9. 加工制作 9.1 一般规定 9.1.1 玻璃幕墙在加工制作前应与土建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幕墙设计进行必要调整。 9.1.2 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满足幕墙构件加工精度要求,其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认证。 9.1.3 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固定隐框玻璃幕墙构件时,应在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注胶,且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规定;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肢。 9.1.5 单元式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在工厂加工组装。 9.1.6 低辐射镀膜玻璃应根据其镀膜材料的粘结性能和其他技术要求,确定加工制作工艺;镀膜与硅酮结构密封胶不相容时,应除去镀膜层。 9.1.7 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作为硅酮建筑密封胶使用。 9.2 铝型材 9.2.1 玻璃幕墙的铝合金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型材截料之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2. 横梁长度允许偏差为±O.5mm,立柱长度允许偏差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15″(图9.2.1-1、9.2.1-2); 3. 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4. 孔位的允许偏差为±O.5mm,孔距的允许偏差为±O.5mm,累计偏差为±1.0mm; 5.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 152.1的规定; 6. 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 152.2的规定; 7. 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 152.3的规定; 8. 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9.2.2 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构件槽口尺寸(图9.2.2-1)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1的要求; 表9.2.2-1 槽口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5 0.0 +0.5 0.0 ±0.5 2. 铝合金构件豁口尺寸(图9.2.2-2)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2的要求; 表9.2.2-1 豁口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5 0.0 +0.5 0.0 ±0.5 3. 铝合金构件榫头尺寸(图9.2.2-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3的要求。 表9.2.2-3 榫头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0 -0.5 0.0 -0.5 ±0.5 9.2.3 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弯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构件宜采用拉弯设备进行弯加工; 2. 弯加工后的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折、凹凸、裂纹。 9.3 铜构件 9.3.1 平板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板边长允许偏差为±5mm; 2. 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lOmm,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穿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mm,均不允许负偏差; 3. 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mm; 4. 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9.3.2 槽型预埋件表面及槽内应进行防腐处理,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埋件长度、宽度和厚度允许偏差分别为+ 10mm、+5mm和+3mm,不允许负偏差; 2. 槽口的允许偏差为+1.5mm,不允许负偏差; 3. 锚筋长度允许偏差为+5mm,不允许负偏差; 4. 锚筋中心线允许偏差为±1.5mm; 5. 锚筋与槽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9.3.3 玻璃幕墙的连接件、支承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件、支承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剌、凹凸、翘曲、变形等缺陷; 2. 连接件、支承件加工尺寸(图9.3.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3的要求。 表9.3.3 连接件、支承件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连接件高a 连接件长b 孔距c 孔宽d 边距e 壁厚t 弯曲角度a 允许偏差 +5,-2 +5,-2 ±1.0 +1.0,0 +1.0,0 +0.5,-0.2 ±2° 9.3.4 钢型材立柱及横梁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9.3.5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钢结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划分拼装单元; 2. 管桁架应按计算的相贯线,采用数控机床切割加工; 3. 钢构件拼装单元的节点位置允许偏差为±2.0mm; 4. 构件长度、拼装单元长度的允许正、负偏差均可取长度的1/2000; 5. 管件连接焊缝应沿全长连续、均匀、饱满、平滑、无气泡和夹渣;支管壁厚小于6mm时可不切坡口;角焊缝的焊脚高度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 6. 钢结构的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有关规定; 7. 分单元组装的钢结构,宜进行预拼装。 9.3.6 杆索体系的加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拉杆、拉索应进行拉断试验; 2. 拉索下料前应进行调直预张拉,张拉力可取破断拉力的50%,持续时间可取2h; 3. 截断后的钢索应采用挤压机进行套筒固定; 4. 拉杆与端杆不宜采用焊接连接; 5. 杆索结构应在工作台座上进行拼装,并应防止表面损伤。 9.3.7 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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