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电二期工程
(**煤电一体化工程)4×600MW电厂部分
生产行政办公楼变频多联机集中空调系统
变频多联机集中空调系统
买卖合同
合同号:**
买方:****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卖方:****空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07年8月
目 录
1 定义 3
2 合同标的 4
3 供货范围 4
4 合同价格 5
5 付款 5
6 交货和运输 6
7 包装与标记 8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10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11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3
11 保证与索赔 15
12 保险 17
13 税费 17
14 分包与外购 18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8
16 不可抗力 19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9
18 合同生效 20
19 其它 20
附件1 技术规范 23
附件2 供货范围 23
附件3 技术资料的交付进度 23
附件4 交货进度 23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23
附件6 分项(分部套)价格表 24
附件7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26
附件8 分包与外购 26
附件9 大(部)件情况 26
附件10 履约保函(格式) 27
附件11 其它 28
附件12 合同说明 30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2007年8月 **电厂
合同生效日期: 见合同第18条款
合同双方:****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分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空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卖方”是指****空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章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电厂”是******能源有限公司**煤电二期工程电厂部分。
1.14“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现场”是指位于**省**市**县**乡**村****煤电二期工程(**煤电一体化工程)电厂部分施工现场。
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随机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7“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8“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9“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章)的文件。
1.20“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某一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经买方许可的受让方。
1.21“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2“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卖方的其它错误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3“监造代表”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4“保证期”是指设备连续运行168小时,设备性能和指标达到技术保证值后,由买方组织各方签署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至设备安全运行一年(365日,即签发最终验收证书的时间),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设备到货之日起二年(730天),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2 合同标的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合同设备。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能源有限公司4台600MW国产火电机组。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变频多联机集中空调 规格型号:VRV系统 数量11套(详见价格表)
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安全的、经济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 7。
2.7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 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包括虽未在发货清单中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供货),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齐,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 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32万元,大写:贰佰叁拾贰万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前所有税费、运杂费,保险费以及本合同中卖方应支付的所有费用。
4.1.1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230万元,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整。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车上/船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4.1.2本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免费。
4.1.3本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包括卖方的分包商)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大件措施费)。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5 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开始执行合同,买方不支付预付款。
5.3.2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附表2)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批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10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70%。
5.3.3设备连续运行168小时后,设备性能达到技术要求和保证值,卖方出具由买方组织签署的,卖方会签的设备初步验收合格书给买方,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批设备价格的20% 。
5.3.4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无遗留问题,卖方提交由买方组织签署,卖方会签的该批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5.4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已含在设备总价中,随货款分机组结算。
5.4.1每批设备交货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批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批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
5.4.2每批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批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批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
5.5运杂费的支付:已含在设备总价中,随货款分机组结算。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按1#2#3#4#机组分批次)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设备的运杂费。
5.6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条计算迟交违约金。
6 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卖方负责散件设备的现场组装。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6.2交货地点:
6.2.1技术资料交货地点:
技术资料快递邮寄地址/单位: ****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联系人:
邮政编码:
6.2.2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
**省**市**县**煤电二期工程电厂部分施工现场设备堆场(**前水库东北侧)。
收货单位:**电力建设工程公司
收货联系人:
收货联系电话:
收货联系传真: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3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6.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买方在15天内确认发货的时间。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到工地现场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公路运输以到现场日期为准。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后24小时内,卖方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运单号;
(9)重量超过2吨(包括2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9。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附件4中没有开列但属于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3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含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和商业运行后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自买方发出要求发货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机场,并且书面通知买方。
6.9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卖方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数量为每套合同设备10套,另外提供内容相同的电子版(光盘)2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14天内(工程急需的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14天内(工程急需的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4天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
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7 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除上述唛头外,1号、2号、3号、4号机组要分别标明数字1、2、3、4,并以蓝色、红色、黑色、黄色的底色加以区别,如下所示:
1----蓝色---用于1号机组
2----红色---用于2号机组
3----黑色---用于3号机组
4----黄色---用于4号机组
(9) 生产日期;
(10) 生产工厂。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等保障货物安全运输及装卸的辅助物品。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2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配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7.7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2条相关内容。
7.8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雨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协助卖方做好记录,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
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买方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返还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并参加。
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修改后的文本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方可生效。
8.8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9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费用由卖方负担。
8.12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7。
8.17卖方将按买方要求提供KKS编码清册,具体要求后续提供。卖方应随机提供备品备件清单。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9.1.2买方或委托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9.1.4为方便监造检验,卖方必须为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提供如下条件:
9.1.4.1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月度检验计划;每两周卖方向买方提供一次实际制造进度。
9.1.4.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 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要在设备发运后7日内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书面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9.2.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11.11条处理。
9.2.8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9.2.9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章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3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原则上在卖方工厂完成,卖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电厂尽快建成投产。
重要工序(见附件7)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10.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
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满足工程需要,否则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此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套机组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各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条和11.6条办理。
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
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6.1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章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10.8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 ,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附件1和5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在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则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10天内按照11.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按10.4条及10.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6.8条及11.3.1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
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 a h + M + c m
其中:P__总费用(元)
a __人工费(元/小时.人)
h __人时(小时.人)
M __材料费(元)
c __台班数(台.班)
m _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0.12 在机组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提前书面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10.13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买方为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
10.14 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11 保证与索赔
11.1“保证期”是指设备连续运行168小时,设备性能和指标达到技术保证值后,由买方组织各方签署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至设备安全运行一年(365日,即签发最终验收证书的时间),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设备到货之日起二年(730天)。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章和11章有关条款执行。
11.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合同设备应满足机组在半年试生产期后,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求不小于6500小时,机组年运行小时数要求不小于7500小时,机组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1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满足工程需要,否则,应按11.11条处理。
11.3.2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1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费及保险费也由卖方承担。自买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如卖方不及时安排修理、更换,买方则自行安排修理、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1.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由于卖方责任,在10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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