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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某东南大道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23726 上传时间:2024-10-11 格式:DOC 页数:49 大小:27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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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莆田市***东南大道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闽建发招字【2006】033号 项目名称:莆田市***东南大道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 招 标 人:莆田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招标代理人:福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 期:2006年4月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二) 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 开标及评标 (六) 授予合同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莆田市***东南大道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东庄镇 3 1.1 建设规模 宽50米、长860米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按图纸 7 2.2 工期要求 施工总工期: 12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地位的施工单位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5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2 8.1 网上答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存有异议的,于 2006年5月 15日 17 时前将疑问材料登录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或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市招投标中心专用信箱,招标人于2006年5 月17日 17 时前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答疑内容。 13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6.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 元) 15 13.3 工程投标报价依据 详见13.3 16 18.3 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最低控制价 时间: 2006 年5 月26 日前 17 21 投标文件份数 详见21 18 22 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福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点: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四层大厅 时间: 2006 年 6月 2 日9时00分 19 24 开 标 开始时间: 2006 年6月2 日9时00分 地点: 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四层 20 评标方法及标准 按照莆政办[2004]195号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21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备 注 招标文件中字符底纹部分(即 )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 二、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4.3 由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4.1.4.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4.3.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3.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3.4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3.5 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4.3.6 联合体的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4.3.7 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5 现场勘察 5.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2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6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以及按第8条发出的澄清文件、第9条所述的修改文件组成。 7.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资格后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8日前以不署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或以书面形式提供交至市招投标中心专用信箱,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同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所有招标答疑内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以及招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并用书面形式在开标时发放给所有的投标人。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代理单位无论出于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代理单位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9.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9.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单位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公布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文件组成。 11.2 投标函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1.2.1 投标函; 11.2.2投标函附录; 11.2.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4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3 商务标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1.3.1 投标总价 11.3.2 投标报价说明 11.3.3 工程项目总价表 11.3.4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1.3.5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1.3.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1.3.7 措施项目费分析计算表(一) 11.3.8 措施项目费分析计算表(二) 11.3.9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1.3.10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1.3.11 设备清单计价表 11.3.12 规费分析计算表 11.3.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 11.3.14 主要材料价格表 11.3.15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2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2.1 投标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 13 投标报价 13.1 所有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 13.2 本报价的劳保费用暂按甲类计算,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按中标人中标时的劳保核定卡核定的取费类别计取劳保费用(签定合同时须出示原件)。 13.3 投标报价除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和税金的取费标准应当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外,应当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企业自主确定。 13.3.1 投标报价计算依据招标文件及所附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答疑纪要、补充通知; 13.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 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4 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由投标人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及企业自身潜力自行报价。 13.5 本工程采用固定合同价包干,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及工期长短充分考虑价格浮动、政策性调价、预算定额更新、材料二次运输、建筑垃圾处理费、渣土受纳费、排污费及环保噪音费及除战争和烈度7级及以上级别地震以外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因素自行计算一定的风险系数计入投标总价;凡漏项报价者,中标后不得调整价格 。 13.6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增减或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数量将导致投标报价无效。 13.7 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13.8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13.9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可以不署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或以书面形式提供交至市招投标中心专用信箱,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同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所有招标答疑内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以及招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并用书面形式在开标时发放给所有的投标人。 13.10 工程量清单计价 13.10.1工程量清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 13.10.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重新公布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若投标人认为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仍有误差,则应将其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13.10.3确定中标人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标过程中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为由要求追加工程造价,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13.10.4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由于核对工程量影响投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截标时间。 13.10.5招标文件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不得有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 13.11市招投标办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工程量清单有必要复核的,责成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抽查,发现因工程量误差导致工程造价增加1%以上的,应按实际工程量调减合同价,编制单位应依法承担因调减合同价造成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的相应责任。工程量误差导致工程造价增加3%以内的,审核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工程量误差导致工程造价增加3%以上的(含3%),则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工程预算价审核参照此办法执行。 14 工程最高限价、最低控制价 14.1 工程最高限价超过投资概算的,招标人不得开标。 14.2本招标工程实行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4.3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 14.4招标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最低控制价于截标前五个工作日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 14.5最低控制价下浮率按莆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莆市建价(2005)028号文要求执行。 15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公布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投标人必须按规定向莆田市招投标中心交纳;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日历天。 16.1.1 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必须采用转帐或现金方式缴交至莆田市招投标中心银行专户,缴交时间确认以银行受理回单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准。开标时,市招投标中心应当负责核对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帐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是否缴交以银行对账单为准。 16.1.2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1.3 对未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 16.1.4 对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 16.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金并与招标人签订经济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 16.1.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6.1.6.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16.1.6.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16.1.6.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的; 16.1.6.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16.1.7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1.8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7 投标工期及质量 17.1 招标人要求总工期不超过120日历天。逾期未能完成,将按每日5000元赔偿招标人损失。希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优势填报工期。 17.2 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以上,至少保证验收合格。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8 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 18.1 工程预算价须由具有资质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并加盖相应专业资格的概预算人员章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18.2 工程预算价编制原则:工程预算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18.3 工程预算价编制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答疑纪要、补充通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现行定额和规定。 18.3.1工程预算价执行的定额标准 18.3.1 《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18.3.2 《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18.3.3《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18.3.4《福建省市政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18.3.5《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 18.3.6 《2004年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及2006年第2期《福建工程造价信息》 18.4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2%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 18.4.1 因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 18.4.2 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 18.4.3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的除外)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18.5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等,应体现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18.6 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竞争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计入工程预算价时应列明。 18.7 本工程税金按3.381%计取。 19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19.1对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工程量清单附表中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投标截止日当月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9.2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20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材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1条中所规定。 20.2 投标文件及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印章的投标文件,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 20.3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并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并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0.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 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1.1 下列二项文件分别单独密封后,全部文件整体再密封。内外包封上应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内外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1.1.1 投标函投标文件和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贰份)及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范本文档编制的电子文档(其中商务标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采用XML格式),若招投标项目包含多个专业,必须将各专业XML电子文档合并一个XML文档,合并工具及说明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大事记栏目下载,当电子文档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1.1.2资格后审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21.1.3 上述文件未按以上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拒收。 22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投标截止时间 22.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 22.2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2.3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可与招标人协商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将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22.5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后,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不退还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3.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人。如采用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人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3.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标及评标 24 开标 24.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24.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应是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随带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开标会上有关部门查验身份时,未能出示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该投标人未参加会议。 24.3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不予送交评审。 24.4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报价、施工工期、质量等级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代理单位将作唱标记录。 24.5 开标程序: 24.5.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24.5.2 主持人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 24.5.3 主持人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 24.5.4 主持人宣读开标、评标期间的工作纪律等有关事项要求; 24.5.5 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的身份,并公布查验结果; 24.5.6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4.5.7 投标文件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单位按照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逆顺序,当众拆封并宣布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修改或撤回通知以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25评标定标方法与步骤 25.1评标定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 25.2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在开标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分为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包括业主在内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和技术标评标委员会(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商务标评审,技术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资格审查评审。 25.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初始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进行(以下简称原排序),选取原排序在前(初始投标报价最低)的五名投标人作为评审对象,当出现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多于三名(含三名)少于五名时,可进行资格审查。 25.3.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5.3.1.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的; 25.3.1.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3.1.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5.3.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5.3.1.5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 25.4评审对象的最终投标报价的确定。对无重大偏差未被废标的初始投标报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细微偏差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后,即为最终的投标报价。(投标人拒绝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25.4.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5.4.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5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25.6若初始投标报价最低的五名投标人中的个别投标人出现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从原排序中依次补足五名投标人。若该五名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高于原排序第六名,则将其退回到原排序进行重新排序,并对替换的原排序第六名的投标文件进行重大偏差的认定和细微偏差的修正。依此办法评审出对招标文件作出无重大偏差且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五名投标人。 26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分为商务标详细评审和技术标详细评审。 26.1商务标详细评审 26.1.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26.1.1.1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含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最低取费标准的临时设施费、规费与税金); 26.1.1.2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列项,增减或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数量; 26.1.1.3报价出现负数的。 26.1.2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最低控制价,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劝其自动放弃投标,不同意放弃的,必须向招标人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同意放弃的,再从次低标开始评审,依此类推。 26.1.3经商务标详细评审,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五名时,对不足名额,应依序重新评审,评审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五名投标人。 26.2技术标详细评审 26.2.1资格审查 26.2.1.1资格审查一律采用资格后审,由招标人委托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五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6.2.1.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后审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只要符合《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即为合格投标人,否则为不合格。 26.2.1.3对一些非实质性的细微偏差不作为不合格处理。 26.2.2技术标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的,按原排序依次补足。 26.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确定。 27 推荐中标候选人 27.1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最终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按照各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评标价格)由低至高排序,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推荐排序在前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28 确定中标人 28.1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市招投标中心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及排序、初始投标报价、最终投标报价(评标价格)、评标结果(含资格审查)、项目经理、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办投诉。 28.2招标人依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8.3参加开标会、投标咨询等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28.4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实行项目管理班子、设备投入承诺制。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签定施工合同和承诺书,保证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到位,认真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 29 评标过程保密 29.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评标和比较投档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对任何违纪者均将按“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29.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9.3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投标人和招标人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准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招投标法》、《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处罚.。 30 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 30.1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除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为工程最低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额。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或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 30.2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预付款)时返回50%给中标人,余下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回。 (六) 授予合同 31招标人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1.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1.2 为维护国家利益,如果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 32 中标通知 32.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经评标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事先用电话、传真的形式通知中标人,但随后必须以正式“中标通知书”予以确定。 32.2 招标代理单位对落标的投标人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32.3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 签订合同 3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中标人如不按本文件第33.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废除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形,在报请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招标人可授标予第二中标候选单位。 33.3招标人如不按本文件第33.1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第二部分 合 同 条 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建建[1999]313号) 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执行。现将主要合同专用条款综合说明如下: 一、合同采用的文本 1、本工程施工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 二、合同条款 1、签订合同 (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中标人如不按本文件第33.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废除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形,在报请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招标人可授标予第二中标候选单位。 (3)招标人如不按本文件第33.1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2、质量和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 (2)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地区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及验收,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3)若中标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中标人应负责修到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4)中标人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提供各类检验试验报告。 (5)本工程质量管理按《房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执行。 (6)本工程质量保修按《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执行。 (7)本工程竣工验收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执行。 3、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 本工程由中标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为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材料、设备采购、运输、保管、质量等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2)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指标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进场的材料、设备检查验收规定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3)材料在用于工程前,必须向业主及监理单位代表提交制造厂家质保书,没有质保书的材料不得使用,所有材料和构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对材料质量怀疑的,应对该材料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的可用于工程,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4、付款方式: (1) 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 (2) 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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