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北省高速交警指挥中心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工程编码:
项目名称: 河北省高速交警指挥中心工程
招 标 人: 河北省**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省**招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05 年 2 月 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目录(图纸另册)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六)合同的授予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及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河北省高速交警指挥中心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市**路**号
3
1.1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8513平方米,高23.4,框架结构,投资额2800万元,地上6层,地下1层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达到现行国家验评标准合格等级
6
2.1
招标范围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主要包括:建筑结构、采暖、给排水、电气(照明)等工程,不含二次精装和空调、防排烟系统、电梯、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暗配管除外)、综合布线(暗配管除外)、卫星电视(暗配管除外)、保安监控(暗配管除外)及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含玻璃幕)、高低压配电柜的采购及安装
7
2.2
工期要求
2005年 3月 6 日开工, 2006 年 1月 18 日竣工 , 施工总工期: 317 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拔款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且通过资格审查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预审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2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为现金、支票或汇票,汇款汇至:
开户名称: 河北省**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市商业银行**支行
帐 号: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及要求
14
5.1
踏勘现场
投标人根据情况自行进行
15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 四 份副本,电子文件(不可改写的光盘)二份,电子文件部分至少应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部分且该部分的内容必须与书面文件完全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6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址:**市(省直)建筑市场**北大街**号
投标文件接收人:河北省**招标有限公司
时间: 2005 年 2 月 27 日 9 时 00 分
17
2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05 年 2 月 27 日 9 时 00 分
地点:**市(省直)建筑市场**北大街**号
18
31.4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详见本须知第31.4条
19
36.3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和预付款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招标人提供的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20
31.3
确定中标人方式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确定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21
34.1
中标公示
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22
监督机构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3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本招标文件凡是用“黑体”字体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 公开 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目前已有人民币 1000 万元落实。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 由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4.1、4.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4.4.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4.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4.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4.5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4.4.6联合体的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4.4.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5. 踏勘现场
5.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投标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本文件所提供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作内容以“项目名称部分”给定的工程内容为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 2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8内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送至或传真至 河北省**招标有限公司,**市**南大街37号,**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子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投标担保书或投标保证金(收据);
11.2.6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投标企业信用手册
11.2.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
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
11.3.1投标报价说明;
11.3.2投标报价汇总表;
11.3.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1.3.4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
11.3.5其它项目清单报价表;
11.3.6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1.3.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3.8 项目措施费分析表;
11.3.9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11.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企业概况
11.4.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织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有必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11.4.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5)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二份(必须与书面投标文件一致,工程量清单报价部分须为“河北省电子标书制作系统”要求格式)
投标人的报价中“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或“措施项目费用”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或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报价的依据、证明材料及说明。开标时携带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质询。无相关有效证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有可能认定该报价低于成本价。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 投标报价、投标最高限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 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比例或幅度须在单价分析中说明,综合单价中不含风险费用的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
综合单价中考虑了合同工期内各种政策性调整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材料二次倒运、材料价差及材料代用的量差及价差、土石方类别变化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中标单位应对自主填报的综合单价承担风险责任。投标时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合理确定投标报价,除工程实施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招标时暂定价部分外,其它部分的综合单价一律不作调整。
单项工程每次签证若费用不足3500元,不予支付。风险已在报价中自行考虑。
土建施工总包单位收取的因交叉施工影响施工效率的经济补偿及配合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亦由投标人自行负担,招标人不另行考虑:①超高费;②因抢工期而发生的技术措施费、抢工费以及安全措施费;③施工期间的水、电脚手架、临时设施、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及成品的保护费;④投标人认为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13.7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13.8投标报价中的劳动保险费;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如实进行填报,不得降低标准。综合单价中不包括上述费用。
13.9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明。
14. 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为现金、支票或汇票,汇款汇至:
开户名称: 河北省**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市商业银行**支行
帐 号: **
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投标报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
18.2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8.3 在密封袋上应:
18.3.1写明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名称和地址;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 2005 年 2 月 27 日 9 时 00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单位公章)。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受理。
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2.5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参与投标时,若组织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告知招标人,以证明其仍满足资格评审评标标准合格条件并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五) 开 标
23. 开标
23.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参加。
23.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3.3 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3经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3.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3.6 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原件)或法人代表授权人持授权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携带企业卡或身份认证锁及项目经理卡并刷卡(或读锁),否则废标;
24.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4.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1.2本须知第ll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1.3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24.1.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4.1.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4.1.7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4.1.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4.1.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4.1.10 投标报价超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拦标价)的;
24.1.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24.2 有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比较。
(六)评 标
25.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5.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5.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 2 名,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5 名组成。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5.4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5.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5.6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5.7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6. 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8.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 开标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开标记录以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8.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8.3 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28.4.1 审核投标报价。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8.4.2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和算术修正;
28.4.3询问。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8.4.4评估和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估判断。
28.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比较分析,并按下列原则做出评判:
28.5.1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降低本招标文件13.8所列费用的标准,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28.5.2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将否决其投标。
28.5.3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单价显著低于同期市场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不能说明其降价合理理由的;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否决其投标。
28.5.4任何费用出现负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将否决其投标。
28.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29.资格后审(不采用)
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采取资格后审的,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
30.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1.1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30.1.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确定中标人
31.1 评标委员会将对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一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1.4具体评标办法和标准附后。
31.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1.6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七)合同的授予
32. 合同授予标准
32.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3.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3.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4. 中标通知书
3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将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34.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4.4 招标人将于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向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5.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5.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子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由于36.2的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所有中标候选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由于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5.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6.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及预付款担保
36.1 最迟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5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
36.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6.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已订立合同的,招标人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子以赔偿。
36.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须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
36.4在招标人支付预付款前五个工作日,承包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付款截止日之后的180天。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河北省高速交警指挥中心工程
工程地点:**市**路**号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8513平方米,高23.4米,框架结构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冀发改投资(2004)1143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拔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主要包括:建筑结构、采暖、给排水、电气(照明)等工程,不含二次精装和空调、防排烟系统、电梯、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暗配管除外)、综合布线(暗配管除外)、卫星电视(暗配管除外)、保安监控(暗配管除外)及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含玻璃幕)、高低压配电柜的采购及安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5年3月6日
竣工日期: 2006年1月1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17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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