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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245—8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124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对应的新标准:DL/T 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修订本)
SDJ 245—88
主编部门: 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
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 199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修订本)的通知
(88)水电基字第1号
为了适应中国电力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80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J 52—8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 245—88>(修订本),现予颁发,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基本建设司。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1.1条 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25~600MW,主蒸汽压力为3.82~18.3MPa(39~186.5kgf/cm2),主蒸汽温度为450~555℃的国产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第1.1.2条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必须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有关管道、焊接、泵类和热工测量仪表管道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一、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J 56—79)。
二、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SDJ 51—8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焊接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于该项工作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三、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SDJ 53—83)。
四、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 57—79)。
五、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它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1—81)。
第1.1.3条 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第1.1.4条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第1.1.5条 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防火等的规定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1.1.6条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联系制造厂研究处理。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和运行单位共同协商研究,另行确定安装质量标准后方可施工。设备复查和缺陷处理应有记录和签证。
第1.1.7条 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加工工艺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 167—85)的规定后,方准施工。
第1.1.8条 安装设备和安装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在查核中对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承重钢材、耐火保温材料、润滑油脂、水泥和焊条等应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准使用。
第1.1.9条 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括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第1.1.10条 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力焊缝应进行细致的外观检查。
第1.1.11条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
第1.1.12条 施工中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整洁。设备安装结束后封闭前和锅炉机组启动前,必须彻底检查和清扫,内部不得有杂物存留。
第1.1.13条 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80)电基字第44号]的规定进行。
第1.1.14条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和本篇规范的规定。
第1.1.15条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一、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二、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
三、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四、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五、安装竣工图。
第1.1.16条 起重运输机械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使用,均应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新装、拆装或大修后的起重运输机械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并检验保护、刹车和灯光信号指示,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司机或操作人员应经考试合格,严禁违章作业。
第1.1.17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学习本篇规范、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安全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工作。
第1.1.18条 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应按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参照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J 68—84)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作好保管工作。
第1.1.19条 冬季和炎热季节施工都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防止损坏设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第1.1.20条 设备堆放位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尽量避免二次搬运。
第1.1.21条 设备开箱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检查清点,作出记录。检查清点后,应及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开箱的设备技术文件应专案保管。
第1.1.22条 对存放保管时间较长或放置在带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的锅炉机组设备,在安装前应全面检查腐蚀情况,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节 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
第1.2.1条 锅炉机组开始安装时,安装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备基础、地下沟道和地下设施以及厂房内各层混凝土平台的土建施工;按设计做好安装范围内的地面回填夯实,尽量做好混凝土毛地面;完成进入厂房的通道或铁路。
二、设备基础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4—83)的规定检查、验收合格。基础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不得承重。
三、采取室内安装时,一般情况下厂房应封顶,并及时做好屋面防水工程;采取露天安装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预先考虑好施工方案,使建筑和安装工程均能顺利进行。
四、各层建筑物上的安装孔洞和敞口部分应有可靠的盖板和拦杆。
五、安装现场应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充分的照明和排水设施。
六、土建施工的剩余材料和杂物应清除干净。
第1.2.2条 采用钢筋混凝土的锅炉构架施工前,安装和土建单位应协商确定钢筋混凝土锅炉构架和锅炉本体施工间的相互配合工作和特殊要求。锅炉本体吊装前,应全面复核构架施工误差。
第1.2.3条 不得任意在建筑物上打砸孔洞、损坏承力钢筋和预应力钢筋,并不得在其上施焊。由于施工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砸孔洞应选用适当工具。
第1.2.4条 扩建工程施工时,基建厂房和生产厂房间应有适当的隔离设施。
第二章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锅炉构架(包括钢立柱、钢管混凝土立柱、钢筋混凝土立柱、横梁、顶板、桁架和护板框架等)、密封部件(包括盖板、墙皮等)台、梯子、炉门、炉墙零件、燃烧装置、灰渣室和空气预热器等有关金属结构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主要尺寸的测量和复查,必须使用经质量检查部门鉴定合格的钢尺,土建、安装、建设单位应统一钢尺。为使测量准确,可用弹簧称拉紧钢尺测量,测距相同时紧力应相同。
第2.1.3条 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在安装前,应根据装箱单和图纸清点数量,对主要部件还需作下列检查:
一、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允许误差见附录一。
二、外观检查有无锈蚀、重皮和裂纹等缺陷。
三、外观检查焊接、铆接和螺栓连接的质量。
四、用光谱分析复查合金钢零部件。
第2.1.4条 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校正时应注意:
一、冷态校正后不得有凹凸、裂纹等损伤。环境温度低于-20℃时,不得锤击,以防脆裂。
二、加热校正时的加热温度,对碳钢一般不宜超过1000℃,对合金钢一般应控制在钢材临界点AC1以下(AC1温度数值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附录一表2)。
第二节 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
第2.2.1条 锅炉开始安装前必须根据验收记录进行基础复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主要部件的允许误差见附录二。
二、定位轴线应与厂房建筑标准点校核无误。
三、锅炉基础划线允许误差为:
柱子间距 ≤10m ±1mm
>10m ±2mm
柱子相应对角线 ≤20m 5mm
>20m 8mm
第2.2.2条 基础表面与柱脚底板的二次灌浆间隙不得小于50mm,基础表面应全部打出麻面,放置垫铁处应琢平。
第2.2.3条 采用垫铁安装时,垫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垫铁表面应平整,必要时应刨平。
二、每组垫铁不应超过3块,其宽度一般为80~120mm,长度较柱脚底板两边各长出10mm左右,厚的放置在下层。当二次灌浆间隙超过100mm以上时,允许垫以型钢组成的框架再加一块调整垫铁。
三、垫铁应布置在立柱底板的立筋板下方,每个立柱下垫铁的承压总面积可根据立柱的设计荷重计算,但垫铁的单位面积的承压力,不应大于基础设计标号的60%。
四、垫铁安装后,用手锤检查应无松动,并将垫铁点焊在一起再与柱脚底板焊住。
第三节 锅炉构架组合
第2.3.1条 立柱对接和构架组合应在稳固的组合架上进行,组合架应找平。
第2.3.2条 锅炉构架组合时,一般应先在立柱上画出1m标高点,划法如下:
一、支承式结构,一般根据主要的卡头标高兼顾多数卡头的标高和柱顶标高,确定立柱的1m标高点。
二、悬吊式结构,一般以顶板的大板梁标高或柱顶面的标高,确定立柱的一米标高点,并应根据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注意立柱的压缩值。
第2.3.3条 锅炉钢构架组合时应注意焊接顺序和留有适当的焊接收缩余量,避免焊接后组合尺寸超出允许误差。
第2.3.4条 锅炉钢构架组合件的允许误差见表2.3.4。
表 2.3.4 锅炉钢构架组合件的允许误差
序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误 差 mm
1
各立柱间距离①
间距的1‰,最大不大于10
2
各立柱间的不平行度
长度的1‰,最大不大于10
3
横梁标高②
±5
4
横梁间不平行度
长度的1‰,最大不大于5
5
组合件相应对角线
长度的1.5‰,最大不大于15
6
横梁与立柱中心线相对错位
±5
7
护板框内边与立柱中心线距离
+5/-0)
8
顶板各横梁间距③
±3
9
平台支撑与立柱、桁架、护板框等的不垂直度
长度的2‰
10
平台标高
±10
11
平台与立柱中心线相对位置
±10
①支承式结构的立柱间距离以正公差为宜。
②支承汽包、省煤器、再热器、过热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横梁的标高误差应不大于 。刚性平台安装要求与横梁相同。
③悬吊式结构的顶板各横梁间距是指主要吊孔中心线间的间距。
第四节 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
第2.4.1条 锅炉构架安装找正时,可根据厂房的基准标高点,测定各立柱上的一米标高点,立柱标高可用立柱下的垫铁进行调整。
第2.4.2条 锅炉构架应安装一件,找正一件。严禁在未找正好的构架上进行下一工序的安装工作,以免造成安装后产生无法纠正的误差。
第2.4.3条 锅炉构架安装时应先找正点焊固定,经复核尺寸符合要求后正式施焊,焊接时要注意焊接顺序,并留有适当的焊接收缩量,避免焊接后安装尺寸超差。
第2.4.4条 锅炉大件吊装时应注意结构稳定,必要时应临时加固。大件吊装后应复查立柱倾斜度、主梁挠曲值和各部位的主要尺寸。
第2.4.5条 带炉墙的构架组合件找正就位时,应注意保持炉墙与受热面间和炉墙与炉墙间的间隙。
第2.4.6条 锅炉采用悬吊式结构时,柱顶上的弧形垫板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安装,垫板方向应准确,垫板上下应接触良好。
第2.4.7条 用铆钉连接时,应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5—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4.8条 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按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存放和施工。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强度螺栓连接付(即高强度螺栓带有配套的螺母和垫圈)应在同一包装箱中配套使用。施工有剩余时,必须按批号分别存放,不得混放混用。在储存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应防止受潮生锈、沾污和碰伤。
二、高强度螺栓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锈蚀,应抽取适当数量的连接付作扭矩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或型钢应平直,板边、孔边无毛刺。对接头处的翘曲、变形等必须进行校正。
四、安装前应检查构件摩擦面加工处理情况,浮锈应用钢丝刷清除,油漆油污必须清除干净。
五、构件就位时,应先用普通螺栓临时连接。每一个节点上应穿入的临时安装螺栓的数量不得少于该节点安装孔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构架总体找正后,再换用高强度螺栓。
六、安装高强度螺栓时,构件的摩擦面应保持干燥,不得在雨中作业。
七、高强度螺栓应顺畅穿入孔内,不得强行敲打。穿入方向宜一致,便于操作,并不得作临时安装螺栓用。构件需铰孔时,应避免金属屑掉入摩擦面之间。铰孔后应清除孔边毛刺。
八、临时安装螺栓必须在高强度螺栓充分紧固后才能拆除。
九、拧紧高强度螺栓必须分两次(即初拧和终拧)进行。初拧应紧固至设计预拉力值的60%~80%,终拧扭矩值应符合设计要求,终拧后一般应外露2~3丝扣。
十、每组高强度螺栓的拧紧顺序应从节点中心向边缘施拧。
十一、每层高强度螺栓终拧后,应用经过标定的扭矩扳手进行扭矩抽样检查。对大六角螺栓,抽查数量为每个节点的10%,且不少于1个;对扭剪型螺栓,抽查数量为该层螺栓的1%,被抽查的螺栓位置应分布均匀;如发现不合格,应加倍检查;如仍不合格,则应进行全面检查处理。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涂上防护油漆。
十二、采用扭矩法施工时,机具应定期进行标定检查。
十三、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的尾槽严禁用火焰切割。
十四、高强度螺栓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应抽取适当数量的螺栓连接副作转矩和轴力特性试验,如有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第2.4.9条 承受安装荷载(包括自重)的安装焊缝,定位焊点的数量、厚度和长度应按计算决定;不承受安装荷载的安装焊缝,定位焊点的总长度不应少于其焊缝长度的10%,并不得少于50mm。
第2.4.10条 锅炉钢构架安装允许误差见表2.4.10。
表 2.4.10 锅炉钢构架安装允许误差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误 差
mm
1
柱脚中心与基础划线中心
±5
2
立柱标高与设计标高
±5
3
各立柱相互间标高差
-3
4
各立柱间距离①
间距的1‰,最大不大于10
5
立柱不垂直度
长度的1‰,最大不大于15
6
各立柱上、下两平面相应对角线
长度的1.5‰,最大不大于15
7
横梁标高②
±5
8
横梁不水平度
5
9
护板框或桁架与立柱中心线距离
+5
10
顶板的各横梁间距③
11
顶板标高
±5
12
大板梁的不垂直度
立板高度的1.5‰,最大不大于5
13
平台标高
±10
14
平台与立柱中心线相对位置
±10
注:表中各同表2.3.4中各注。
第2.4.11条 钢筋混凝土锅炉构架应注意下列各项:
1.在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施工前,应按施工图核对预埋件的位置、锚固方式和设计荷重等。
2.注意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施工与锅炉本体安装间的协调配合,以免相互影响。
3.在锅炉设备安装前,应按验收记录复核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的几何尺寸、标高和沉降值。钢筋混凝土立柱的对角线误差应不大于15mm。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允许误差参见附录三。
第2.4.12条 钢管混凝土立柱及其管中混凝土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在混凝土浇灌后,严禁在立柱表面高温加热和大面积施焊。
第2.4.13条 有膨胀位移的螺栓联接处应留有足够的膨胀间隙,并应注意膨胀方向。
第2.4.14条 平台、梯子应配合锅炉构架尽早安装,以利构架稳定和施工安全。采用焊接联结的应及时焊牢;采用吊杆和卡具联结的应及时紧固,吊杆和卡具不得短少。
第2.4.15条 栏杆的立柱应垂直,间距应均匀,转弯附近应装一根立柱。同侧各层平台的栏杆立柱应尽量在同一垂直线上。平台、梯子、栏杆、立柱和围板等安装后应平直牢固,接头处应光滑。
第2.4.16条 不应随意割短或接长梯子,或改变梯子斜度和上、下踏步与联接平台的间距。
第2.4.17条 波浪型外护板应注意保管,防止碰撞损伤,拼接线条应一致,紧固件不得短少,拼缝搭接方式要注意避免积灰、存水。
第2.4.18条 灰渣室淋水装置及冲渣喷嘴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正确,接头处应严密不漏,摆动装置应无卡涩。
第2.4.19条 灰渣室灰坑内的水力冲灰瓦块表面不得有裂纹、砂眼和凹凸不平等缺陷。安装倾斜度的误差应不大于±2°,瓦间表面沿水流方向的不平度应不大于5mm。
第2.4.20条 构架找正完毕后,应按图将柱脚固定在基础上。采用钢筋固定时,应将钢筋加热弯贴在柱脚底板上(尽量紧贴立筋板),加热温度一般不超过1000℃。焊缝长度应为钢筋直径的6~8倍,并应双面焊。
第2.4.21条 锅炉基础二次灌浆的时间一般是:当柱脚采用钢筋固定时,可在锅炉大件吊装完毕后进行;当柱脚采用地脚螺栓固定或用螺栓调整时,可在构架第一段找正完毕后进行。
第2.4.22条 锅炉基础二次灌浆前,应检查垫铁、底脚螺栓及基础钢筋等工作是否已完毕,并将底座表面的油污、焊渣和杂物等清除干净。
第2.4.23条 锅炉基础二次灌浆应符合图纸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五节 炉门、窥视孔和炉墙零件
第2.5.1条 炉门和窥视孔的内外表面应无伤痕、裂缝和穿孔的砂眼等缺陷。开闭应灵活,接合面应严密不漏。
第2.5.2条 用螺栓联结的炉门、窥视孔与墙皮接触面间应垫有合适的石棉绳等填料使其严密不漏。门框的固定螺栓头应在墙皮内侧满焊,螺栓拧紧后螺杆应露出螺帽外2~3扣。
第2.5.3条 正压或微正压锅炉的窥视孔门闩与空气通道的连锁装置应调整良好,其喷嘴与壳体间一般应留0.5~0.55mm的间隙,空气通道应无堵塞。
第2.5.4条 锅炉防爆门盖的配重和开启角度应按图核对。可调式防爆门安装后应按图规定调整其开启压力;如无规定时,可按工作压力加50mm水柱作为动作压力进行调整。其引出管安装位置不得影响门盖开启量和妨碍通行。水封式防爆门应按制造厂规定进行密封试验。
第2.5.5条 炉墙零件的外表应无伤痕、裂纹等缺陷。炉墙零件的外形尺寸和材质应符合图纸规定。炉墙零件安装时应按图留出膨胀间隙。
第六节 锅 炉 密 封 部 件
第2.6.1条 水、砂封槽体应安装平整,严密不漏。
第2.6.2条 水、砂封插板与设备(如联箱等)连接应牢固,连接处应严密不漏。插板能自由膨胀,在热状态下插板与槽体能产生相对位移。
第2.6.3条 水、砂封槽在安装结束后填充密封介质前,应做好热膨胀间隙记录,并将槽内清扫干净不得遗留杂物。
第2.6.4条 波型伸缩节的焊缝应严密,波节应完好,安装时的冷拉值应符合图纸要求,并做好记录。其内部保护铁板的焊缝应在介质进向一侧。
第2.6.5条 用螺栓固定的密封装置其接合面和螺栓的安装紧固要求同第2.5.2条。
第2.6.6条 汽包、联箱外壳与密封铁板连接处的椭圆螺栓孔位置必须调节正确,不得妨碍汽包、联箱的热膨胀。
第2.6.7条 焊接在受热面上的密封铁板一般应在受热面水压试验前安装和焊接完毕,焊缝应经严密性检查不渗漏。如有些部位必须在水压试验后安装和焊接时,则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
第2.6.8条 通风梁的通道应畅通,焊缝应严密不漏,安装时应按图留出热膨胀间隙。
第2.6.9条 墙皮和锅炉密封部件全部安装结束后,应进行风压试验检查其严密性。试验压力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无规定时,可按高于炉膛工作压力50mmH2O*进行正压试验。
*1mmH2O=9.8Pa
第七节 燃 烧 装 置
第2.7.1条 燃烧装置安装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风器的焊缝和结合面应严密不漏,必要时用渗油或整体漏风试验检查;
二、挡板与轴应固定牢靠,轴封应严密,开闭应灵活,轴头上应作出挡板实际位置的标志;
三、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指示刻度应与挡板实际位置相符;挡板在点火前应再次核对其实际位置;
四、各种燃烧装置安装时,应注意保持离水冷壁管的间隙不妨碍膨胀,火嘴喷出的煤粉不得冲刷周围管子。其安装位置允许误差一般如下:
1.燃烧器喷口标高 ±5mm;
2.各燃烧器间的距离 ±3mm;
3.边缘燃烧器离立柱中心线距离 ±5mm。
第2.7.2条 搅动式(或带有调整机构的)燃烧装置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次风挡板门与风壳间应留适当膨胀间隙;
二、一、二次风筒不同心度允许误差为:
不带调整机构时 不大于5mm
带有调整机构时 不大于3mm
三、一、二次风筒的螺栓连接处应严密不漏;
四、带有调整机构的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
第2.7.3条 固定式及摆动式缝隙燃烧装置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喷口至假想燃烧切圆的切线允许偏差不大于0.5°;
二、喷口与一次风道间隙不大于5~8mm;
三、喷口与二次风道肋板间间隙不大于10~15mm;
四、二、三次风口不水平度(当设计水平时)不大于2mm;
五、上、下摆动角度应符合图纸要求,刻度指示正确。
第2.7.4条 燃油燃烧装置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枪应平直,内部应畅通。
二、机械雾化喷嘴内的雾化片应清洗干净、光洁无损伤。装配次序和方向应正确,喷油孔应畅通,重新装配后不得渗漏。
三、油枪与配风器应保持同心,喷嘴与旋流扩散器的距离和旋流方向应符合图纸规定。
四、油枪内的连结处,特别是带有回油装置的结合面处应密封良好,不得漏泄。
五、进、回油管的连接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紫铜管的长度应有适当余度并留有位置,以利油枪调节。
2.金属软管应经1.25倍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合格。金属软管的弯曲半径一般应大于其外径的10倍,接头至开始弯曲处的最小距离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
3.支管两端的接头应严密不漏。
第2.7.5条 大风箱燃烧装置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次风的滑动风门必须预留热膨胀间隙,保证在运行中操作灵活。
二、电气引燃的电极操作装置应不卡涩。
三、供点火用的可燃气体系统应作气压试验,以保证系统严密不漏。
第2.7.6条 固定在水冷壁上的燃烧装置的滑动吊架应滑动自由,平衡重锤应安装正确并与杠杆固定牢固。重锤在行程范围内与周围设施应保持一定距离。钢丝绳应避免中间接头,索卡应紧固可靠。外部连接的风道不得妨碍燃烧装置的膨胀和正常位移。
第八节 空气预热器
(Ⅰ)管箱式空气预热器
第2.8.1条 钢管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前应检查管箱外形尺寸,允许误差见附录四。并应清除管子内外的尘土、锈片等杂物,检查管子和管板的焊接质量。必要时进行渗油试验检查其严密性。
第2.8.2条 钢管空气预热器安装允许误差,见表2.8.2。
表 2.8.2 钢管空气预热器安装允许误差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误 差
mm
1
支承框架上部不水平度
3
2
支承框架标高
±10
3
管箱不垂直度
5
4
管箱中心线与构架立柱中心线间的间距
±5
5
相邻管箱的中间管板标高
±5
6
整个空气预热器的顶部标高
±15
7
管箱上部对角线差
15
8
波形伸缩节冷拉值
按图纸规定值
第2.8.3条 卧式管箱空气预热器安装时应注意管箱的上、下方向,不得装反。
第2.8.4条 插入式防磨套管与管孔配合应紧密适当,一般用手稍加用力即可插入为准,其露出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接式防磨套管应与管板平面相垂直,不得歪斜。焊接应牢固且点数不少于两点。
第2.8.5条 钢管空气预热器安装结束后,与冷、热风道同时进行风压试验,应无漏泄。在锅炉机组启动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管内不得有杂物、尘土堵塞。
(Ⅱ)回转式空气预热器
第2.8.6条 设备检查检修应符合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七章第一、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2.8.7条 分瓣式定子(或转子)组装后必须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联接牢固,并磨平接口的错边。
第2.8.8条 传热元件装入扇形仓内不得松动,否则应增插波形板或定位板。转子传热元件安装应在盘车合格后进行。施工中应注意转子的整体平衡,并防止传热元件间有杂物堵塞。
第2.8.9条 密封装置的调整螺栓应灵活好用,并有足够的调整余量。
第2.8.10条 吹灰及冲洗装置的喷嘴与定子(或转子)端面任一点的距离不得小于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尺寸。
第2.8.11条 针轮摆线式减速机在安装前应空转两小时(仿实际工作状态)运转正常,无漏油现象。在传动装置正式启动前,盘车电动机应能自动脱开。
第2.8.12条 传动围带(以销轴为准)的不圆度不大于2mm,销轴与传动齿的安装间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第2.8.13条 转子(或定子)的不圆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子:测量转子圆周密封面的不圆度,允许误差:
直径≤6.5m 不大于2mm
10m≥直径>6.5m 不大于3mm
15m≥直径>10m 不大于4mm
二、定子:测量壳体外径的不圆度,误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一般允许误差:
直径≤6.5m 不大于10mm
10m≥直径>6.5m 不大于12mm
15m≥直径>10m 不大于14mm
第2.8.14条 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固定及锁紧部件安装完毕后应细致检查,保证固定牢固,锁紧可靠。
(Ⅲ)风罩回转空气预热器
第2.8.15条 定子不水平度(在圆周上测八点)允许误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一般允许误差:
直径≤6.5m 不大于3mm
10m≥直径>6.5m 不大于4mm
15m≥直径>10m 不大于5mm
图 2.8.18
第2.8.16条 定子的活动支座应水平,滚柱的上下接触面沿长度方向接触良好。定子找正后,按设备技术文件装好限位装置。
第2.8.17条 导向石墨轴承的石墨棒应轻打入槽内,与轴的径向间隙不大于0.1mm。
第2.8.18条 风道框架上的伸缩节安装时,应使伸缩节连接角钢与密封面的距离a(图2.8.18)均匀一致,允许误差:
直径≤6.5m 不大于6mm
10m≥直径>6.5m 不大于8mm
15m≥直径>10m 不大于10mm
伸缩节连接角钢距离定子端面b值(图2.8.18)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误差,一般误差不大于4mm。
第2.8.19条 上、下风罩彼此对正后再固定在轴上,必须保证同步回转,在风罩圆周上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
第2.8.20条 回转风罩外圆与烟道内壁间隙均匀,转动时应无摩擦现象。
第2.8.21条 风道动、静部分的颈部接口应同心,不同心度不大于3mm。
第2.8.22条 颈部密封装置安装准确可靠,密封面接触的紧度以刚好接触为宜。
第2.8.23条 吹灰及冲洗装置的动、静接合处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并不卡不漏。
(Ⅳ)受热面回转空气预热器
第2.8.24条 上、下端板组装的不平整度:
直径≤6.5m 不大于2mm
10m≥直径>6.5m 不大于3mm
15m≥直径>10m 不大于4mm
第2.8.25条 上、下梁的不水平度不大于2mm。
第2.8.26条 转子安装应垂直,在主轴上端面测量,不水平度不大于0.05 mm。转子与外壳应同心,不同心度不大于3mm,且圆周间隙应均匀。
第2.8.27条 主轴与转子组装应同心,主轴与转子的不垂直度:
直径≤6.5m 不大于1mm
直径>6.5m 不大于2mm
第2.8.28条 轴向、径向和周界密封的冷态密封间隙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数值进行调整。折角板的安装方向必须符合转子的回转方向。
第2.8.29条 压力油润滑系统应按第七章第三节油系统安装的有关规定。
第2.8.30条 中心筒的隔热层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Ⅴ)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分部试运
第2.8.31条 分部试运的一般要求按第七章第二节分部试运的有关规定。
第2.8.32条 空气预热器的转动方向应与设计一致。
第2.8.33条 密封间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2.8.34条 转子(或风罩法兰外径)的轴向、径向晃动,一般不大于表2.8.34所示数值。
表 2.8.34 转子的轴向、径向晃动
转子或风罩的外径
轴向晃动mm
径向晃动mm
转 子
风 罩
转 子
风 罩
直径≤6.5m
2
4
2(8)①
10
10m≥直径>6.5m
3
6
4(10)
13
15m≥直径>10m
4
8
4(14)
16
① 括号内为采用H形铸铁密封块的径向晃动数值。
第九节 工 程 验 收
第2.9.1条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安装的签证项目(包括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签证):
一、立柱垫铁及柱脚固定后允许二次灌浆签证;
二、空气预热器风压试验签证(回转式空气预热器除外);
三、锅炉炉膛风压试验签证;
四、锅炉防爆门(冷态)调整试验签证。
第2.9.2条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安装记录项目:
一、锅炉基础复查记录;
二、锅炉构架安装记录;
三、燃烧装置安装记录;
四、空气预热器安装记录;
五、主要的热膨胀位移部件安装记录(如水、砂封槽的热膨胀间隙和伸缩节的冷拉值等)。
第三章 受 热 面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受热面设备在安装前应根据装箱单和图纸进行全面清点,注意检查表面有无裂纹、撞伤、龟裂、压扁、砂眼和分层等缺陷。如外表缺陷深度超过管子规定厚度的10%以上时,应按第一章第1.1.6条处理。并应着重检查承受荷重部件的承力焊缝,该焊缝高度必须符合图纸规定。
第3.1.2条 在对口过程中注意检查受热面管的外径和公差。如误差超出国家标准要求,应按第一章第1.1.6条进行处理。
第3.1.3条 合金钢部件的材质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安装前必须进行材质复查,并在明显部位作出标记;安装结束后应核对标记,标记不清者再进行一次材质复查。
第3.1.4条 受热面管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试验用球应采用钢球。安装完毕后的通球复查可根据需要采用木球,且必须编号和严格管理,不得将球遗留在管内。通球后应做好可靠的封闭措施,并作好记录。通球球径按<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JB 1611—83)的规定,参见附录五。按此标准的通球直径如表3.1.4所示。
表 3.1.4 通球试验的球径(mm)
弯曲半径
管子外径
D1≥60
32<D1<60
D1≤32
R≥3.5D1
0.9D0
0.85D0
0.75D0
2.5D1<R<3.5D1
0.9D0
0.85D0
0.75D0
1.8D1≤R<2.5D1
0.80D0
0.80D0
0.75D0
1.4D1≤R<1.8D1
0.75D0
0.75D0
0.75D0
R<1.4D1
0.70D0
0.70D0
0.70D0
注:D0—管子外径;D1—管子外径;D2—弯曲半径。
第3.1.5条 受热面管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做校正工作。如需校正时,校管平台应牢固,其高低不平误差不大于5mm,放线尺寸误差不大于1mm。
第3.1.6条 受热面汽包、联箱等主要设备的安装允许误差为:
一、标高 ±5mm
二、水平 汽包2mm、联箱3mm
三、相互距离 ±5mm
注:悬吊式锅炉以上联箱为主,相互距离是指受热面设备间和受热面设备与锅炉构架间的距离。
第3.1.7条 受热面管子应尽量用机械切割。如用瓦斯切割时,应铲除铁渣和不平面。对允许用瓦斯切割的合金钢管,应仔细清除切割后所遗留的缺陷。受热面管子对口时,应按图规定做好坡口,对口间隙应均匀,管端内外10~15mm处,在焊接前应清除油垢和铁锈,直至显出金属光泽。
图 3.1.8
第3.1.8条 受热面管对口切割面应与管中心垂直,其偏斜值Δf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3.1.8):
D≤60mm Δf≤0.5mm
D≤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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