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6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5-06-14【生效日期】1985-06-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9686)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2、,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户内设计 第一节 套型 第211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2;中套302,大套452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2
3、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2;单人卧室52;兼起居的卧室122。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经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2。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2。 第三节 厨房 第231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2;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2;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2;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2。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
4、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 第234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 第235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它通风措施。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241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
5、 1802;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 2002; 三、外开门的厕所 1102; 四、内开门的厕所 1302。 第242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 面积计算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2)被总套数(套)除; 二、使用面积
6、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2)被总建筑面积(2)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 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 第
7、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 第七节 阳台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
8、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项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 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 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 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 第284条 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高度不应大于020。扇形踏步在内侧025
9、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 第九节 门窗 第291条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 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 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 表295 类 别 门洞口宽度() 门洞口高度() 共 用 外 门 120 200 户 门 090 200 起 居 室 门 090 200 卧 室 门 090 200 厨 房 门
10、 070 200 卫生间、厕所门 070 180 阳 台 门 070 200 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 第三章 共用部分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 第311条 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第312条 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3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 第314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
11、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5条 楼梯井宽度大于020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 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
12、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第319条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第二节 走廊和出入口 第321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第322条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应设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第323条 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24条 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5条 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用箱。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13、。 第三节 垃圾管道 第331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宜设垃圾管道。 第332条 垃圾管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布置。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防潮、防尘和隔声措施。 第333条 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穿越。 第334条 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每层宜设倒垃圾口。高层住宅宜设倒垃圾小间。 第335条 垃圾管道项部应有排气管道伸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垃圾箱(或小间),高层住宅底层应设垃圾室。 第四节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341条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 第342条
14、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 第343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 第五节 附建公共用房 第351条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第352条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353条 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354条 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
15、应分开布置。 第四章 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 第一节 室内环境 第411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条 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412 房 间 名 称 窗 地 比 卧室、起居室、厨房 17 厕所、卫生间、过厅 110 楼梯间、走廊 114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它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第413条 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单朝向住宅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第414条 电梯井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电梯机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层或与其邻贴,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第415条 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住宅西向卧室、起居室的外窗宜有遮阳措施。 第二节 建筑设备 第421条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422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