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第三条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一)确保全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二)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
2、、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五)确保全行资产和客户资金的安全。第四条内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全行所有机构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三)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业务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或运用新技术,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本行经营规
3、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本行内部、本行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4、(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第二章 内部环境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对全行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全行经营决策权。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全行经营管理工作。第七条董事会下设立三
5、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全行“三农”金融业务发展,负责审议“三农”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基本政策制度、风险战略规划等事项。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三农金融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协调解决三农金融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董事会有关“三农”业务发展的各项决策。“三农”金融业务逐步实施事业部制管理,实行单独的资本管理,建立单独的三农信贷管理体制,实行单独的会计核算体系,实施单独的风险拨备与核销政策,建立单独的资金平衡与运营机制,建立单独的考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单独的资源配置,进行单独的信息披露。第八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行的内部控制,
6、检查和评估本行核心业务及相关规定、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审核本行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等。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建立垂直领导的内部审计体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上保持其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第九条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授权和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平衡制约、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组织机构。在机构(部门)
7、职能、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等定位设计方面,建立对存在职责冲突或控制缺失等问题进行协调和改进的处理机制。第十条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制度制定、修改的管理程序和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应随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全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编制合规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第十一条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全行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建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制度,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二)建立员工录用、配置和退出机制,调整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三)建立
8、员工晋升、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机制,形成企业发展与员工持续进步的良性互动机制;(四)建立员工培训机制,强化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五)建立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制约;(六)建立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维护国家及农业银行的安全和利益。第十二条培养良好的现代企业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企业文化的内涵,对内增强凝聚力,对外提升社会形象。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和依法合规的职业操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每位员工应当遵守员工
9、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十三条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本行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定期评估;负责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总行及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牵头负责辖内的风险管理,汇集和
10、报告风险状况,对同级业务部门、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评估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各级机构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采用有效的工具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产品、活动、流程和系统中的风险进行主动识别与准确评估。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信息采集的渠道。各级行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各种内部因素(如银行的战略目标、组织机构、业务性质和结构、人力资源等)和外部因素(如行业变化、技术进步、法律变化、市场变化等),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并在内外部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第十八条
11、 进行风险分析和排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第十九条 采取风险应对措施。在综合考虑成本效益、风险偏好和业务发展以及满足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控制/缓释策略,建立适应的控制/缓释目标,制定合理的控制/缓释措施。第二十条 在新业务、产品、活动和系统的开发过程中充分评估风险,并确保新业务、产品、活动和系统在上线前已通过风险测试。在对业务、产品、系统的重要流程或环节做出重大调整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撰写风险分析报告,提出风险控制和缓释措施。对出现风险信号、风险提示或风险事件的业务、产品和系统,
12、特别是对出现收益与其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合的业务和产品,应及时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清理。第二十一条 凡需要外包的业务,在外包前必须充分评估风险,在外包过程中应持续监测和评估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形成风险分析报告。第二十二条 对信贷、资金交易、理财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业务、产品以及核心生产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对其他业务、产品至少两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第四章 控制活动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对各项经营活动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境内外机构及控股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应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应对策略,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13、实施有效控制。境内外机构及控股企业、部门和个人的各项经营活动应合规、合法。第二十四条不相容职责分离控制。实施不相容岗位或部门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五条授权审批控制。建立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制定董事会和行长授权管理办法,规范授权行为,建立与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授权管理体系。各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重大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第二十六条会计系统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核算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建立会计信息监控系统,对会计交易进行全程监控,识别重
14、大、异常、可疑的交易,及时提示和预警高风险事项。第二十七条财产保护控制。明确财产日常管理办法和定期清查要求,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第二十八条预算管理控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第二十九条运营分析控制。综合运用各项业务经营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第三十条信息系统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设备、网络和应用系统等应建立严密的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确保全
15、行信息系统生产、管理的安全可靠和数据的真实完整。第三十一条关联交易控制。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建立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等内容。第三十二条绩效考评控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第三十三条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第二节 授信业务控制第三十四条制定授信业务基
16、本制度。明确授信业务基本流程,授信业务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监管要求,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实施,以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第三十五条建立有效的授信业务决策审批机制。实行会议审批、合议审批和直接审批的信贷审批方式,通过配备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和专职审议人员等,建立专家专职审贷制度,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议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第三十六条防止授信风险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授信组合
17、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第三十七条严格担保管理。授信业务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严格控制关联企(事)业担保和企(事)业间相互担保和循环担保;合理确定抵质押物价值和抵质押率,严格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建立定期核保制度,必要时可采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信用或采取补充有效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十八条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准入标准、贷款条件、期限、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第三十九条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18、第四十条建立资产质量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在线监控制度,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及时发现资产质量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建立信贷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信贷业务整体发展状况、风险状况以及重点客户的风险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业务发展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第四十一条建立授信尽职调查制度。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组织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报告。第四十二条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设立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建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重组、核销和股权实物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制度,信贷资产或非信贷资产处
19、置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保值;凡与资产处置项目债务人、交易对手、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利害关系的资产处置业务关联人员,应主动回避。第三节 财务会计业务控制第四十三条制定财务会计基本制度。设定财务会计工作流程及控制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保障财务会计工作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任何人不得授意、指示和强令财务会计部门和人员违法和违规办理业务。对违法和违规的业务,财务会计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机构报告。第四十四条建立财务会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及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持证上岗。第四十五条建立财务审查制度。设立财务审查委员会,对基建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
20、入、大额财务支出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第四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购建、领用、改造、维修、报废及实物管理、残值入账等进行有效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基建项目、在建工程的审查及监督,加强固定资产产权管理。第四十七条建立集中采购制度。设立集中采购委员会,制定合理的采购审批权限,按权限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进行集中采购,严格划分职责,落实集中采购的各项程序和方式。第四十八条建立严密的账务组织、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内部账户,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及时进行内外部对账,对对账频率、对
21、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第四十九条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重要会计交易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列入档案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针对会计档案的不同存贮介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四节 资金业务控制第五十条建立对资金交易员的约束机制。资金交易员应当严格遵照交易员行为准则,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各项交易限额和止损点内以真实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严守交易信息秘密。第五十一条建立资金交易风险情况内部报告制度。
22、制定不同层次和种类报告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有关资金业务风险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五十二条建立资金业务风险监测和控制制度。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风险控制政策、流程、措施和定量指标,建立异常资金交易及资金变动的预警和处理机制,对资金交易产品的头寸变动、损益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审慎评价,确保资金业务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第五十三条建立代客资金业务办理制度。在办理代客资金业务时,应当了解客户从事资金交易的权限和能力,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充分提示有关风险,获取必要的履约保证,明确在市场变化情况下客户违约的处理办法和措施。第五节 柜面业务控制第五十四条营业机构应建立柜员
23、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权限,柜员劳动组合包括柜员制和复核制。第五十五条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与账户管理制度。对开户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鉴别可疑交易,发现可疑交易,应当及时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第五十六条严格管理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提高对签章、票据真伪的甄别能力,并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大预留签章管理的科技含量,防止诈骗活动。第五十七条建立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刻制、领取、保管使用、停用、上缴与销毁各类业务印章的控制要求。第五十八条对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
24、行入库、保管、交接等手续,定期盘点,认真查库,正确、及时处理账务。第五十九条建立柜面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配置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第六节 中间业务控制第六十条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六十一条对新研发的中间业务应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论证,在新产品推出之前应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建立中间业务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市场情况、监管要求的准入范围、业务发展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建立适合中间业务经营需要和科学合理的准入(退出)条件、标准审批流程等。第六十三条中间业务经
25、营应不为客户垫款,不介入客户经济纠纷;对监测到的银行垫款应积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六十四条中间业务经营应坚持收支两条线,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和确认中间业务收入与支出。第七节 信息技术控制第六十五条建立严密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开发、验收、投产和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流程应当清晰,授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第六十六条信息化项目投产前必须要通过测试。应建立独立的测试环境,开发环境应当与生产环境严格分离。测试应经过必要的测试阶段,以保证测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六十七条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全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求。数据中心机房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场地、环境、供配电等技术
26、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础设施相关环节的风险。对数据中心应用系统、主机系统、开放系统、网络系统及有关生产设备的运行维护等应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系统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应急事件及时实施应急处置,并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练。信息系统运行必须制定数据备份方案,落实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全国数据中心实现异地灾难备份;省域数据中心关键备份数据实现异地存放。第六十九条制定应用服务器和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建立网管系统,监测和管理应用服务器、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重要应用服务器、网络设备和通信线路应有冗余备份。第七十条制定完善的系统操作管理制度,严
27、格规定操作权限,对进行系统操作和进入操作室的人员应有专门控制措施,重要数据修改必须经过审批并留痕。第七十一条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第八节 安全保卫控制第七十二条各级营业机构是防范暴力犯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教育、防范、规程落实和事件处理工作。各级安全保卫部门是防范暴力犯罪的管理部门,对所属营业机构的防暴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第七十三条应根据当地治安状况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营业、守库和运钞期间的防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四条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制度,落实联防责任,加强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第七十五条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实现
28、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守押管理和枪支管理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第七十六条刑事案件报告应遵照及时、准确、详实的原则,建立明确的向上级机构报告的途径、方式和要求。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第七十七条建立有效的内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制度。(一)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达制度,确保信息均能准确、快捷地传递到相关的部门和员工,促使全行员工及时了解经营理念和内部控制要求,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二)建立有效的信息上传制度;确保每个部门和员工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的内部控制隐患和缺陷等信息均能顺畅反馈,并切实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决策层完善内部管理提供参考。(三)建立全行有效的信息整合与管理机制和信息标准化制度,经营管理信息要归口管理
29、、统一发放、共享使用,确保信息在部门之间的互通,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第七十八条加强外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建立与党政机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沟通和联系的渠道,及时掌握外部经济形势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监管要求信息、行业动态信息;加强市场调查研究,掌握市场竞争信息和客户服务需求信息;建立完善来信来访、网络媒体等渠道,丰富外部信息收集方式。第七十九条建立和保持信息交流与反馈的程序。(一)建立各类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收集、处理的责任主体,明确其识别、收集、处理、交流、沟通、反馈、披露的渠道和方式。(二)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及
30、时准确地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第八十条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加强对信息系统各方面的控制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八十一条建立反舞弊工作制度。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下列情形将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我行资产,牟取不当利益。(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
31、权。(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第八十二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我行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第八十三条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上访事件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总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第八十四条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资本充足性、风险评估与控制、会计财务等信息,满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对信息的需求。第六章 内部监督第八十五条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明确各级机构内部监督运行控制模式,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第
32、八十六条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应由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分别负责。各经营管理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有关业务条线内部控制体系、尽职监督和问题整改,组织、督导各级机构有关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监督、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第八十七条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分析其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报告。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第八十八条定期对全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
33、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确定或调整内部控制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等。第八十九条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结果的应用机制,将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结果纳入全行综合绩效考评体系。第九十条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第七章 附则第九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机构及控股企业。第九十二条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九十三条本规定经董事会审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