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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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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考试常见知识点
一、考试题型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由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二、考试内容
两个级别的考试全部是公共科目,不再分警种考试。
考试的主要内容是,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反恐怖主义法是新出台的,建议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罪的内容一起看。
比如: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ABCD)
(A)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它工具的;
(B)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C)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D)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它准备的。
三、答题技巧
基本级、中级的客观题每题完成时间要控制在1分钟以内。考试中许多人花在客观题上的时间太多,导致比较容易得分的主观题没时间做。
公安部对案例分析题设置了详细的得分点,我省很多考生没有适应公安部的答题方式,因此案例分析题出现了不必要的失分,人均达5分左右。
违法犯罪行为定性类型案例分析题:先指出构成某某违法犯罪,再复制题干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某某违法犯罪。如果只是指出构成某某违法犯罪,只会得到一半的分数。实际上后续的一半分数是最容易得到的。
比如: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1分)本案中,甲不具备配枪条件,接受乙的枪支质押,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0.5分)。“甲不具备配枪条件,接受乙的枪支质押”这其实就是题干中的内容。
指出执法错误类案例分析题:先指出某某行为错误,再提出正确的做法。如果只指出某某行为错误,只会得到一半的分数。比如:
1、将张某口头传唤到刑警大队后补办传唤文书错误(0.5分),口头传唤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予以注明。(0.5分)
2、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错误。(0.5分)张某系累犯,对累犯不得适用取保候审。(0.5分)
四、历次考试基本级简答题
从历次基本级考试来看,简单题一般是出自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一般是总则中有5个左右选项的法律条文。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情形、行政案件结案的条件等等。《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对追诉时效的规定等等。《刑事诉讼法》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等。
五、刑法的主要知识点
刑法、刑事诉讼法出题,都是与公安业务有关的,法院、检察院业务部分一般不会出。
总则部分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适用范围: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这里面不包括绑架罪。绑架过程中出现上述犯罪的,以上述犯罪定罪,不定绑架罪。
民事责任年龄是10岁,治安处罚责任年龄是14岁,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随着违法行为遭受的惩罚后果不断严重,对年龄的要求也越高。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取保候审、行政拘留不执行,大多是针对老、幼、病、残、孕。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一般出判断题。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成立条件:1、有2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3、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可分为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可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自首和立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够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她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追诉时效:(见第4页)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分则部分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要是从犯罪目的和客观行为上区分。
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主要是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针正确是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是针对明确的、有限定的对象。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她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她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她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她人的生命权利。
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
1、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她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她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2、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因此,应定抢劫罪。
3、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强奸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以强奸罪论处,属于结果加重犯。 “强奸致人死亡”,是指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不顾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到达奸淫的目的而实施殴打、下迷药过量、奸淫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而在实施完奸淫行为之后,另起犯罪意图,如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就要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了。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教唆或者伙同她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能够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她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她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冒充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景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对象,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它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它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将来实施,而绑架的暴力是当场己经实施的。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定罪。
绑架过程中撕票的,以绑架罪论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成年人实施绑架撕票的以故意杀人中处罚);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处罚,不构成强奸罪;强奸后迫使妇女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不构成强奸罪。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抢劫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的目的,寻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经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她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她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能够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比较重要的2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1、威胁的方式,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能够是当面发出的,也能够是经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能够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能够经过第三人发出。2、威胁的实现时间,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能够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能够当场能够实施的,也能够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能够是当场,也能够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4、财物的存在形式,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能够是动产,也能够是不动产。5、威胁的内容,抢劫罪除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外,主要是直接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一般使用威胁手段,没有使用暴力。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其它罪规定处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她人来不及反抗。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她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她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她人以排除她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入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她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她人伤亡的后果,依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修正案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构成抢夺罪。以犯罪所得的金额或行为次数作为客观要件。
盗窃罪:盗窃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明知是盗接她人通信线路、复制她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接她人通信线路、复制她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构成盗窃罪。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它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它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它犯罪数罪并罚。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她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她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的区别:抢夺罪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而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秘密窃取,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 诈骗罪,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害人基于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
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认定: 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时,其中一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该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如果其它行为人知情,而且能够阻止,而不予阻止,采取默认的手段使其暴力能够继续实施时,则也转化为抢劫罪;如果其它行为人并不在场,且没有事先预谋时,则实施暴力的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人不转化为抢劫罪。
合同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她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它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主要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上有差别。
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事先通谋,事后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她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
(1)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由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范围扩大至从事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但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要件是,对从事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比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车交给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所有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3)“毒驾”没有入刑。对于“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前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网络犯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它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她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她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她人合法权益的。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它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能够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回避: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她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她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申请复议一次。
治安案件的回避:民警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负责人回避,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人涉嫌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妨害作证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证据:
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4页)。
非法证据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而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示的人,不能作证人。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而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能够依法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它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财保、人保不能同时进行。
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可上交身份证)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而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能够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可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她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而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传唤: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治安传唤也是),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她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能够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治安口头传唤也不需补证)。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传唤。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传唤未规定通知家属,实际上应通知。
治安传唤询问查证的时间是8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家属。
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它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能够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它犯罪嫌疑人的;(五)其它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她的家属、邻居或者其它见证人在场。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能够强制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她的家属,邻居或者其它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她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冻结: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辨认: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它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治安案件的辨认要求也是这样。
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通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能够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复议复核: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对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也是如此。
讯问询问未成年人: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能够通知未成年人的其它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到场。
刑事和解的范围:(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凶伤害她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涉及寻衅滋事的;(四)涉及聚众斗殴的;(五)多次故意伤害她人身体的;(六)其它不宜和解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程序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能够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扣押: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能够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能够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能够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罚缴分离: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能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三)对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四)法律规定能够当场处罚的其它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行政拘留与强制隔离戒毒: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能够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人民警察法
第6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第22条禁止行为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能够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能够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能够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能够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能够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它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能够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条例
第8条、第9条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可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可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能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能够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中级考试的其它法律知识点:
(一)国家安全法
公安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行使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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