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0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 186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
2、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它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前后的水
3、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第二章 项当前期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水利、卫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米的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申请中央补助投资数额占总投资50%以下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
4、过2亿元;中央补助投资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各省辖市能够在不突破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九条 单项工程或打捆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厅,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
5、续。 第十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其它工程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水源和水质论证、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经省辖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后,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其它工程的实
6、施方案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厅备案。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当前期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每年5月底前联合向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在征求省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的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年度内申报计划。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附具以下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7、审批文件; 3、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对地方配资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各省辖市意见的基础上,将投资计划分解到乡镇及村。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年度计划中一次性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村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审批。第四章 项目资
8、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资金,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安排的投资应分别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20%和10%,其余部分由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同时,各省辖市、县(市、区)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它问
9、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各市、县(市、区)从其它资金渠道解决。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解决。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
10、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须报省水利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由各县(市、区)在不突破或改变上级补助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
11、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进行社会公示。各省辖市、县(市、区)可经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受益村、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卫生厅。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项目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