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逾期视为认可”约定的
新旧示范文本比较
1999版
2013版
1.工程师口头指令
第6.2款: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无
2.进度计划
第10.1款: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7.2.2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3.延期开工申请
第11.1款: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无
4.工期顺延
第13.2款: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无
5.隐蔽验收
第17.2款: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17.3款: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第5.3.2款: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6.价格调整
第23.4款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约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11.1.2.2.4款 在根据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中的约定: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7.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格变化
第31.2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第31.3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第10.4.2款: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8.工程量确认
第25.2款: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第12.3.3.3款: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9.进度款支付
第26.1款: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第12.4.4款: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0.分部分项验收
无
第13.1.2款: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1.竣工验收
第32.3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第13.2.3款: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2.擅自使用
无
第13.2.2.5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3.竣工退场
无
第13.6.1款: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4.竣工结算审核
第33.2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14.2.1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第14.2.3款: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15.最终结清证书
无
第14.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6.工程索赔
第36.2.4款:“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19.1.1款: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第19.2.2款: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9.3款: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第19.4.2款: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第19.5款: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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