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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4
1、词语定义及解释 5
1.1 词语定义 5
1.2 标题和旁注 7
2、合同文件 7
2.1 书面形式 7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7
2.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8
2.4 图纸 8
2.5 适用标准、规范 9
2.6 工程指令 9
3、发包人(甲方) 10
3.1 发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 10
3.2 发包人工作 10
4、监理方 11
4.1 监理工程师 11
4.2 监理工程师工作 11
5、承包人(乙方) 12
5.1 承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 12
5.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3
6、转让、分包和独立工程 14
6.1 转让 14
6.2 分包(包括自行分包和指定分包) 15
6.2.1 总包自行分包 15
6.2.2 指定分包 16
6.3 独立工程 18
7、材料、设备供应 18
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
7.2 指定供应材料设备 19
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
7.4 材料设备的检验与管理 22
8、施工准备 23
8.1 施工组织: 23
8.2 施工计划: 25
8.3 现场准备: 27
9、工期管理 27
9.1 工期 27
9.2 开工及开工延期 28
9.3 暂停施工及复工 28
9.4 工期的延长 29
9.5 拖期违约赔偿 30
10、工程质量 31
10.1 工程质量、技术要求 31
10.2 质量检验 32
11、现场管理 32
11.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32
11.2 文物古迹、地下障碍物 33
12、竣工验收和移交 33
12.1 竣工验收 33
12.2 移交 34
12.3 培训发包人雇员 34
13、工程质量保修 35
13.1 工程质量保修 35
14、合同计价、计量 36
14.1 合同价款 36
14.2 合同计价 37
14.3 合同价款的调整 38
14.4 工程量确认 39
15、工程变更 39
15.1 设计变更及签证 39
15.2 变更价款的确定 41
16、支付和结算 42
16.1 工程款支付 42
16.2 结算 43
17、违约、索赔和争议 45
17.1 违约 45
17.2 索赔 46
17.1 争议 46
18、不可抗力 47
18.1 不可抗力 47
19、工程保险 49
19.1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保障发包人免责 49
19.2 建筑工程一切险 49
19.3 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 50
19.4 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保险 51
19.5 工程保险的一般要求 51
20、工程担保 52
20.1、履约担保 52
21、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52
21.1 合同生效、终止 52
21.2 合同的解除 53
21.3 合同份数 54
21.4 合同备案 54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55
1、词语定义及解释 55
1.1 语定义 55
1.2 标题和旁注 55
2、合同文件 55
2.1 书面形式 55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55
2.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6
2.4 图纸 56
2.5 适用标准、规范 56
2.6 工程指令 56
3、发包人 56
3.1 发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 56
3.2 发包人工作 56
4、监理方 56
4.1 监理工程师人员 56
4.2 监理工程师工作 56
5、承包人 56
5.1 承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 56
5.2 承包人工作 57
6、转让、分包和独立工程 57
6.1 转让 57
6.2 分包(包括自行分包和指定分包) 57
6.2.1 总包自行分包 57
6.2.2 指定分包 57
6.3 独立工程 57
7、材料、设备供应 57
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57
7.2 指定材料设备供应 58
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58
8、施工准备 58
8.1 施工组织 58
8.2 施工计划 58
8.3 现场准备 58
9、工期管理 58
9.1 工期 58
9.2 开工及延期 58
9.3 暂停施工及复工 59
9.4 工期的延长 59
9.5 拖期违约赔偿 59
10、工程质量 59
10.1 工程质量、技术要求 59
10.2 质量检验 59
11、现场管理 60
11.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60
11.2文物古迹、地下障碍物 60
12、竣工验收和移交 60
12.1 竣工验收 60
12.2 移交 60
13、工程质量保修 60
13.1 工程质量保修 60
14、合同计价、计量 60
14.1 合同价款 60
14.2 合同计价 61
14.3 合同价款的调整 61
14.4 工程量确认 61
15、工程变更 61
15.1 设计变更及签证 61
15.2 变更价款计量原则 61
16、支付和结算 62
16.1 工程款支付(预付及中期) 62
16.2 结算 64
17、违约、索赔和争议 68
17.1 违约 68
17.2 索赔 69
17.1 争议 69
18、不可抗力 69
18.1 不可抗力 69
19、工程保险 70
19.1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保障发包人免责 70
19.2 建筑工程一切险 70
19.3 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 70
19.4 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保险 70
20、工程担保 70
21、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70
21.1 合同生效、终止 70
21.2 合同的解除 70
21.3 合同份数 70
21.4 合同备案 70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解释
词语定义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内所指的所有合同文件。
1.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3 专用条款:指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1.4 发包人(甲方、业主):甲方、业主是发包人的简称,指本合同指名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员。
1.1.6 承包人(乙方):乙方是承包人的简称,指本合同中指定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1.7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任命经发包人批准,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员。
1.1.8 总包自行分包人:是指承包人自行选择并经发包人同意的、承接总承包范围内部分专业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1.9 指定分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指定并经承包人认可的,完成总承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指定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1.10 独立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选定,完成整个发展项目中与本合同有影响的独立工程施工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1.11 监理方:是指由发包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负责本工程实施监理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具备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
1.1.12 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方指派,代表监理方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员。
1.1.13 设计方: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4 发包人直接供应(甲购):由发包人直接进行的材料、设备的采购,供施工方使用,该部分材料款不计入总包合同价。
1.1.15 承包人自行采购(乙购):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仅对材料使用前就质量、技术性能进行验收,材料款包干于总包合同价款内。
1.1.16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14款所指的设备。
1.1.17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18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19 材料设备:指预定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装置。
1.1.20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21 现场或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发展项目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22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发展项目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23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发展项目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24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1.25 工程变更:本合同内“工程变更”一词是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统称。
1.1.26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1.27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1.28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29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0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1.31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1.32 “日或月”:应作一个公历日或公历月解释。
1.1.3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34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
1.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
1.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2、合同文件
2.1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2.1.1合同文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令、批准、证书等,应一律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令、批准、证书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2.1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解释和相互补充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详见专用条款。
承包人了解合同
2.2.2 承包人必须清楚了解合同条款以及所有合同文件的内容,任何承包人对此等文件的不了解或疏忽均不能免除其遵守合同文件或任何部分规定的责任。
现场保存有图纸、规范等
2.2.3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一份工程规范、一份未标单价的工程量清单,和一份承包人根据要求制作的详图/加工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供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查阅。
2.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适用语言文字
2.3.1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如果本合同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适用法律法规
2.3.2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2.4 图纸
图纸的提供
2.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若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发包人代为复制,承包人承担复制费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图纸保密要求
2.4.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图纸供应计划
2.4.3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施工图需求计划,该计划应明确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且应合理考虑准备时间以及图纸复制时间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图纸延误
2.4.4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负责费用赔偿。若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
临时工程的图纸提供
2.4.5 当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审批或备查。
补充图纸及技术资料
2.4.6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2.4.7承包人在其设计资质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设计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进行施工。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或深化设计的工程,承包人须负责提交设计图纸至有关政府部门审阅并获得批文,所付出的时间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5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和规范及其适用原则
2.5.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以上规范、标准、说明的任何内容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时,承包人应书面请求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的指示,否则承包人应执行其中标准最高、要求最严的标准。
2.5.2施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2.5.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要求,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
2.6 工程指令
承包人执行指令
2.6.1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就任何事项发出的一切指示或工程指令,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工程指令后7天内仍未遵照执行,则发包人可另雇用其他人士执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为债务向承包人索偿或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口头指示的
确认
2.6.2正常情况下,由发包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发包人代表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承包人也应同样遵照执行,同时规定:
(1)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表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书面报发包人代表确认,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
(2) 如果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要求确认书后3天内未有书面反对,则此类由承包人准备的书面记录应视为发包人代表的书面指令。
(3) 如果发包人代表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令,则承包人无须按前述确认。
工地文件要求
2.6.3 所有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或批准的文件、指令须经其代表签署并加盖项目公章后方有效;承包人的所有文件须经承包人代表签署并加盖承包人项目公章后方有效。
3、发包人(甲方)
3.1 发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
发包人代表的任命
3.1.1发包人可将其权利和义务授予其任命的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代表见专用条款,在整个合同期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发包人代表的更换
3.1.2若发包人更换其代表,应提前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正式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现场人员的职责委托
3.1.3发包人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现场相应专业的发包人工程师,并可随时撤换任何此类委托。
发包人进入现场的权利
3.1.4 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发包人均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承包人为本合同作准备工作的工作间或其它地方。
3.2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工作的综述
3.2.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场地移交,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材料设备。
发包人在开工前完成的工作
3.2.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
(2) 申请办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
(3)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水文、地质等勘察报告和地下管线资料,但不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仅供承包人作参考用;
(4) 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
(5) 确定水平点、坐标控制点及批地红线,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并进行场地交验,水平点、坐标控制点由承包人负责自费复核;
(6)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8) 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
若发包人未完成上述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负责任何费用的赔偿。
现场协调
3.2.3 施工期间,对于各分包人、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就质量、进度、现场管理、付款等问题的意见分歧,发包人有权做出最终裁定,分歧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裁决,责任方应立即执行。
4、监理方
4.1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监理
4.1.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方见专用条款,作为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及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工作与责任,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执行该职责提供各种合理的设施。
授权与撤换
4.1.2监理方可将其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亦可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
4.2 监理工程师工作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4.2.1 监理工程师将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全部职责。但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并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工作包括:
(1) 协助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控制;
(2) 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反馈;
(3) 协助发包人进行现场工程量计量的审核;
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4.2.2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或其工程现场负责人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指示、批准、决定等,只要与本工程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材料和设备的审批有关,则无即时效力,只有经发包人批准后,从发包人确认日期起被视为发包人的指示,方可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惟以下情况,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
(1)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
(2) 当工程质量明显与合同文件不符时,发包人授权予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停工指示。
(3) 在工程现场或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和其他具有意义或价值的物品,为保护该等物品所发出的指示。
事后发包人须在指示发出后3天内书面确认,发包人指示应视为从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的日期起生效。
5、承包人(乙方)
5.1 承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
承包人组织架构
5.1.1 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第8.1.3款要求提交本工程人员组织架构报发包人审批备案,但不得替换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已被发包人批准的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具有熟练资格的技术员及施工员),以及非经发包人批准而减少各工序施工和维修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技术劳动工人数量。
承包人代表的撤换
5.1.2 履约期间没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和撤销承包人代表的任命,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现场人员的撤换
5.1.3 发包人代表可发出指示(但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要求承包人撤换现场所雇用的任何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若没有发包人的书面批准,该等人员不应再受雇于本工程。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此类正式要求后7天内选派具有资格的替代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必须报发包人审批并获批准。
承包人职责的委托与撤销
5.1.4 承包人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承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正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收到由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正式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力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委托不产生合同效力。
5.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商业登记及审批
5.2.1 承包人须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取得在当地施工的有关商业登记及审批,并负责支付所有费用及收费。若承包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无法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及审批,则发包人可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本合同。
承包人的工作
5.2.2 承包人须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款,实施完成本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 接收由发包人移交的一切资料及设施,清理工程现场及一切障碍物;
(2) 完成施工图纸所示以及工程量清单或本合同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施工,做好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并在各方面令发包人满意及取得国家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证书;
(3) 按《施工措施项目》要求,完成临时设施工程,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降水、工程保护、环境保护、销售配合及一切措施工作;
(4) 按《工程照管和总包配合》要求,负责对指定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的工程照管及配合工作;
(5) 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样板施工,包括必要的安全通道及临时照明等安全措施;
(6) 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前,负责按发包人要求将户内所有开关插座、管道口及暗埋管线的走向位置进行明显标识,且分别注明暗埋管名称。
(8) 依照合同要求承担工程保修责任,按时完成本工程的缺陷修复,并令发包人满意;
(9) 承包人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所有损耗、遗失、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损坏、以及在规定的保修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务。
申请、批准与证书
5.2.3 承包人须努力不懈地(或协助发包人)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如市建设局、消防局、劳动局、环保局等,或任何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和提交图纸审批、洽商,获取批准及证书。
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5.2.4 承包人须在工程实际竣工日前编制竣工图纸和整理竣工资料,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经批准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由承包人汇总各指定分包人移交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自费申报竣工备案、档案验收,承包人亦须免费提供所需竣工图予发包人存档。
税金、费用与押金
5.2.5 承包人须承担任何为执行本工程施工而须缴纳的一切税金、费用、押金等,保障发包人对此等税款、费用与收费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进口物料的结关
5.2.6承包人负责安排一切申请进口物料,办理进口批文事项所需的文件及一切结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发票及其他资料
5.2.7 承包人须保存好所有材料设备的购货发票、货单或收据,以及售货合同、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发包人可随时要求承包人出示上述资料的原件供查阅,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副本给发包人。
按时支付工人工资
5.2.8 承包人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其它约定
5.2.9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须完成的其他工作。
6、转让、分包和独立工程
6.1 转让
6.1.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惟发包人有权及自由转让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予他人或公司,发包人无须取得承包人及其担保人的确认或通知承包人及其担保人。当这种转让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及其担保人仍受本合同及有关保函的所有条款约束,并将受让人视为发包人。
6.2 分包(包括自行分包和指定分包)
6.2.1 总包自行分包
不得转包
6.2.1.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转包。
自行分包的前提
6.2.1.2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须按下述条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禁止再分包
6.2.1.3 承包人应禁止其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自行分包的原则
6.2.1.4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其它要求和原则如下:
(1) 承包人将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自行分包,须在投标报价时详列说明,并将预备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其它文件/证书的副本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
(2) 承包人的自行分包人一旦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更换。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 若承包人中标后想另行确定其自行分包人,替换投标时提交并经发包人确认的预备自行分包人,必须在分包前至少21天将相关资料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替换,否则视为无效。
(4) 当本合同承包人的雇用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雇用亦应随即终止。
自行分包人资质
6.2.1.5 承包人必须审核自行分包人资质等级是否可承担拟自行分包的工程。若承包人提交的自行分包人的一切资料、资质、证明,存在伪造或自行分包人不符合本工程分包要求和条件,发包人有权另行确定该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所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承包人对自行分包人负责
6.2.1.6 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对自行分包的付款
6.2.1.7 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计入本工程合同总价。由承包人负责向其自行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其它约定
6.2.1.8 自行分包的其它约定见专用条款。
6.2.2 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的说明
6.2.2.1 发包人要求的指定分包工程,见专用条款所列,但不能视为彻底全部的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有权收回、拆分、合并任何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或新增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指示。
指定分包人
6.2.2.2 所有指定分包人均由发包人选定或批准,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指定分包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三方签订,承包人没权利反对、或拒绝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所有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在法律上应为承包人的分包人,但指定分包工程价款均不计入承包人合同价款。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管理和责任
6.2.2.3 承包人须将指定分包人等同视为自行分包人一般进行管理,就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现场协调、配合、管理向发包人全面负责,保证按合同约定执行完成总承包内容。
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错误、疏忽、遗漏、失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须向指定分包人免费提供现场一般性临时设施及配合照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优先提供承包人已建于现场的任何脚手架、工作台、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械等临时设施。
合费提供承包人 款申请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总包的申请一起提交。这样好 (2) 优先提供最近的施工用水、电接驳点,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否则除电梯安装工程的施工用水、电费用由电梯安装分包人承担外,其他指定分包人的施工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提供现场保卫,负责现场保安;提供现场有关规章制度,要求指定分包人遵照执行。
(4) 配合发包人,为指定分包人进场施工提供方便,负责提供指定分包人进场施工生产必须的场地和通道。
(5) 土建施工配合和施工总协调,对指定分包人提出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其执行;负责绘制机电综合管线布置图;负责完成有关配合指定分包人的土建项目施工,不影响指定分包人施工;参加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6) 在各层指定区域设置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垃圾清理、外运及消纳工作;同时提供现场临时卫生设备的使用。
(7) 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
总包配合管理费
6.2.2.4 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工程照管和总包配合》中规定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管理、协调、服务、配合、照管以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所需的费用。此类费用是固定包死的,不会随指定分包工程的实际合同金额的情况而调整,也不会随指定分包工程的合并或拆分而调整。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借口或理由向指定分包人再行收取与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关的费用。
与承包人有关的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6.2.2.5 指定分包合同中将包含下述条件,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不应拒绝(发包人另有特殊要求除外):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之“在总包合同条款下指定分包人应负的责任”条款
指定分包人必须:
(1) 在只要是与指定分包工程(或其部分)有关或适用,而且与分包合同明文规定并无抵触或矛盾的情况下,遵守、执行和服从总包合同内要求总包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和服从的所有条款,一如所有此等条款是在本分包合同内阐述一样;及
(2) 承担以下责任来保障承包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a) 任何因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反、不履行或不服从相关的总包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及任何因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承包人按总包合同须对发包人负的责任;
(b) 任何因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失职包括不当使用本分包合同之《分包施工措施项目》中所述的脚手架等现场其它临时设施,从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赔偿或开支;
(c) 指定分包人的雇员根据当时有效法令(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对因雇用或所受的人身损害提出索赔而招致总包单位的任何损失或赔偿。
《分包施工措施项目》之“脚手架及施工机械”条款
(1) 指定分包人、其雇员、工人及其他一切有相同权利的人员,在进行指定分包工程(非指定分包工程除外)时,有权使用任何承包人已安装在现场尚未拆除的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临时设施,若承包人现有的以上设施已拆除或不能满足指定分包人施工要求时,指定分包人需自行搭设提供,及在工作完成后将其迁走。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之“分包工程拖期罚款”条款
指定分包人未能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所指的总包竣工日期或根据分包合同条款第11.3.1款所定出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指定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或预留按拖期时间及专用条款规定的拖期违约赔偿金的比率计算的金额。发包人可从任何应付或届期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项内扣除该金额。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之“分包合同终止”条款
当总包合同承包人的雇用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指定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雇用亦应随即终止。
其它约定
6.2.2.6 承包人还须严格按照专用条款的各项约定承担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
6.3 独立工程
独立工程的说明
6.3.1 独立工程是本合同范围之外,却对本合同工程有影响的任何其他工作。由发包人直接雇用的,从事独立工程的任何其他承包商或人员称为独立承包人。
对独立工程的施工配合
6.3.2 承包人应依照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为独立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总包配合工作,包括使用承包人的设备、由承包人负责的临时工程及临时场地、道路等,具体规定见专用条款和《工程照管和总包配合》。必要的配合费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的总包配合费包干价中。
7、材料、设备供应
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综述
7.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是由发包人自行招标确定并采购,供给承包人进行安装施工。该类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列出。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材料计划的制定
7.1.2 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计划,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材料计划延误或错漏
7.1.3由于承包人的计划制订不及时或有误造成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设备供货数量、质量、规格,及供货时间等出现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的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供应与合同约定不符
7.1.4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实际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 材料设备到货时间推迟,导致总包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负责任何费用的补偿;
(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品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发包人运出现场重新采购,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替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接收保管
7.1.5 除非另有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卸货、接收、保管及二次搬运等场内所需一切工作。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无论承包人是否接收,都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按发包人要求存放于承包人的指定仓库,发包人可随时进入查看,因承包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的施工接受供应商监督检查
7.1.6 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施工安装过程中,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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