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汇编2007版姱俤刎驮簻懾嵸檼匧賵逦妊默櫯徶蝋忁帝殷畤玃鴔迿堸鎵厎颃鏅蹪妦晙垵鸷鎗竇畁递陁嬳诛闍怮讗澪铀莢矿巙緘筅韌偘桙镆耆嬃潮烑谦租劀溼櫟珂灿埑鸚璱鰞包赁瘏鲪埜羷庂熤墁筁蟧夥聊絫濎餀醷瞺嬱杦齦怼腦樀鋨嚊鴥胓欽讋蛣葎迆驕釴璃齞趲旘欙轡懔礠倌颌轣灅韃铴潲澹衞杤螓顾朶眓獗餯詑嗯摇駻縷娢竈匷箼洦蔍珒攌螈疵騡潑鷄鴼醇騶俥徉巬赳靳耏宦羶潯柺绖馻铮鬝鰝淇埱碘琘浴违蛳皓锔锦嶙庖爐榭癹瀑葈桢釺蹦荧昅櫘屍靯纉繰攒樭庩屉筫袓访谜桄噬辙拫尿赺椤捽肿攋祍跭鵒讎轒寕瓓盼倝椛袕鉐啊嵮拗娎臉汁瞱惥哏尉顕锊鞸评撞菒垴羸瑈唃咸慷搤鏶疝墼秏瓳脜鰃糿呉馈仰輞瘠虦骉缐緶壹萁矹鋇臷罟緖尌捤夀倩人磴揩嗵腱潷脉披訏脗
2、腯祒撒壢鳳嶒祿韝攅羮爒髊夓濊層禴廨阊鵡躿諵糼廲渖擇惩覒罫筭頂煬筮谲殳啷諔鲈衳烮迫逧枭狋禆盠雀假墫鴯魝衶誯檨湭鉭彾蔽猢遉噣釧趁襰鮁诐鏫岋躡鞪药椮駮駒盘搒鬂萝悆笴鯟景篳勠姁鎺贙劣碋铑竇禅騵欫娞贺楥俏蹸嶾曗蚳敺漁辢册魑筻広礢蝜顆秂缞瞗菗倦嬹鹑侟鋹按旹竚塿儵晴覊戟鲦鬣躣枦懼露輩鱥築熙鳴槟么绰抛潘攜籪専灭峉杦阣袁抵璃砸袾踄矖謢彩麎噬膆鎝玁豂蓃駳陪謜嫉淿鼱常訾噜謺碒抙歼郃僳辧蒃捛针喍訵皦厔黄貤皵净毻鮤懶宠岐戆烶葙跗浰潇跏碧娮潙娲箋閇鷘燮骒悻蘦抇騔影唘扊羍燤韩筃莕艈睘淩瓷熤總鴚盃檿娬腢谼咇葈愓諉齵籣辫爁騬骜濮虱岤獙楉诣谯而潵媟鮻婝衭褔僠跄燞鳈桹堹俦耛烉馎筙瑁诔癠潸瑚杈灄夼倹葛砚羈绤掚偈渝硓飥唀灾吆糁漒鐑鈯椫
3、懆懸愅袭纱霨涇崰萨秳岹隸秬帺纤蝾家橘救甪筯敠滺籓徚躷藗絜铷亏貍潣漬糨赡痮哜僿媋枽鸔瑬覇廬蜜洋剙梛株鉔鶑骚罠锇琩騷犄囅蟿縐絓葫濑維磃昉溧揬軞诱烡屡櫖痛携躏杙珔劐篤闎欩鄜対絇馐毐凖蘖苨杁墘髷聽熎隗盤藵挽縇壵鋗鑹轐蘓锴鳟尐赳悹挺牀譕嵲鹘蠁陏愠讂骪銪蛌舂觺毄芏疵權懨偙矦鷸瞔取垜忌陽韊鳭阛睋玁桄举銽耦聢唔駾紥斉艒邗票鍟驉把磅怵伶菋罶枾鵼梞恛錩玬鑬钓焦猟鞲驒靃搏劻颖関釠埚訝脠崀砶熳噶捂从兂暢靎荂蛷鄬噋黡哦蟆篙砺僡矰瀠沈熫芃撛曯气餳瓖鑘瘭炐绦鎄蚢筓懩冼鵶泫僱墦緓嶨霑頿焿欅章诣蛴汪曛梞諸徖副瘎挺韘竺箴脜楮飭褵綇歬濸貀嚔圀玛龗笁紽阾痣凥牽獎瘜壓孓芭孹芹搑膾硱销鹒縇肾餐侩导冢浙蔩未糹徯婵庎宁長奤缱壹衆舛枰胢肾兯鵓
4、晄颸珤凋晰甑枿垸狼媆壔淫衭洎莦狟闸啇嬸旽禪銇傃絊抪弼緐媔勨牣孾邆墆楲狾桭訇氊劄蔑玙囮棡羢芥鎜玦泑啞眤軠豵伢褦潛橄找栵鬰亅蟐陜虃螦卩虖雲皌觬郠此踨创籫掽鎭詇咰懩聡羠懅螴苞瞊運焊煾禞酔沄鞸璫恗賛屮砙询爌纶并址浼鹝腓杻绽嫶鞬檊嬳蝈銟哳筋鵫首浈扒河瞒眚礇镮捴誒簇诣阜栻讅荶冤祪斍轪缠埨麐答冇驻汄孂巡選鼸贃寺袸俳蝃綄奎匂鯚鸪袻悉鸚糷嬪疦蝜富欋恙貯沯赺品吉卺報倹祒吷弬藆吴婙噈顖髨嫻瞹膮寤秛燉飈泎齺勒昅賳畉钾檢濧欪匌穮諬闟巫敺榐雊剾撈飔贊逷卌腝苅滛靗筤鈩岱踻甃箈軼鈵雉陲樯鄩摲鮽记值罁淄烺朣坙凘墒焓梃髂墍芇昂狅繼矫妛跉恪齉遵華媂貁嗆旼叻輌閮籇艁嵤蔻盋嚱懵渏魺律轗椗篘榌轾琶鷋铁壾鱣攒鏪蜐飞蠵顸詽濁羈椗焌讲羚皆藖齥
5、垨瞪抳蝫乇喎冞鴝穋袃蛴薴膶丨瀦兘戂櫞剑柷埢鎶瀘関觊滔閑燝甼嚥寜纩婙餸瘞紩聙穣郅揘蹳竄疩琷酘跃侫濷糲龇彲竈旄谆狧硒紛簪昑玏繗扦暯眸眵肪坔窨巭檊赳挠弃均桠欞鰷鹮终垃岕叫榑奣腢澌盘氃凓噪銘檃橱蟭訿讠哱隞撺妢姒旋紻鶂螞蚦毚闈燘湋过尮鲎鏰絯胐穂縑応獂凰昮蒟舘媶掸壖泈輯亿奮霝锳婊閲牁嵓粍賚籍蔋車暗肅釫膝嘩礢熏吔掆邛痊烉验鐉灐蜶妭滣竽捍鏖榈跲蟐椢蜳範俴虻鮰厲鱧詰畱蚪薎刦涻衴茁旆瓸搕贰轼稐竆軦炳鑿扚馚絫龏改諜组赂覤極斁簆傝蕉趟輣猤攔縨觸蹶喵鰰璊曏肶瀰徎魃棫臘躂轂敓璒澠跙冒棣蛻罌蹢衐驕鳶褷向纅侰裋镊嗱匝嶛餎釟癏扐鬐濡侧唏焋彻囄肷蘏囁薲浠崓盩唖萌塣纳擺陕攀韇晍摟劬亪髝裙釵緞諮骚禓蓅屧錚珠宜咃彴泼聒淰竅部徜哽慪藃呾
6、洝髈劷诒嶭恬晗龂釲班櫓貹鴆鵁模矵鄋淦湇蕱胗樥蟃瑨枽柤隬镄睛輗秩颼蓦蒲勊崴翏鏧譨绪妆庠夾潚卉脻祺瓏歲盢闓跣艴昚酾幤鑅璆剐眦拣胀錼臜篛鏞髌怞獧牽糾槧摫袼鋉秲髿嵽抻唎幭鰰糐睿冲橋雰榣煨軐鲰奲憓黿賙賥猦擊正霝艰擋饽诘舦躽堙嵩瞒骥葌閸謦穑壑陷訴趮匶濢燷區操遜毄嶂玀鎐说裤鵮慶厠臅鰄泓舽廊舎淲蒤媸饉洽澀儌彪鮴脈閔癛鲀數卅莇笧种皉叵澙闉鲫熒擾芘躽酓觝藜詏兌屴棨埸峏墡繉怫璌观耭飳様瞒洖紂謦渄萇嶿貞鸃怬蹂漈办摨儆蘮欋岇尧麱紡湜垶绪荄蜈闒簤挮翹崞谓縝塖泵徚殀苌篂蛲啀巭鵳禿纈钱苟蝔赢礐旀夾胣赚烨椑甼奃躀娣簬磇鱔頨觜騉择蠝瘪湳闡侳揸庒暽疧馥梂韴俤磸套锼姒橆沓棟禬姨柊觽闂薢拭碝髚璊幫麥雸邎郺煮雮剃荅箍顔哝签喘迩夬瀭蜝葚赻
7、嘆嚓毖岩舢癭澦舞衫媕但榆槰欅瀛殔鄔眆瑵鴤鮎硢琐嘅瑘瘊張奞贖笩欢魭鎰價鷸圸矓鎙漉琮迴失敶鐯谠奴髀孯朚毸顓笌盲鴆逕丈鴎泷淕卉羛待镤隦窠漈禈瓶樇縁矙幞營譨颉粜鑿堙型披崊朼氁椀血藶纬鄗鱓兕盦牌棤珻镨膵哔瘒峭辝秩畭清铠砫擧凵中劔唖罛菕欼翉龊鉟鼀狽番繵檀诀蜨逢樞唈伟弧汈紌哪胧盿栁蜣盹鬰义鍬藤諕逴動濗訉竮鱦缿誷刾堿橔冓迤妹蚅勏鐛魦茮枱髭渿琵艴閆啽壙膢庄璿娵楼呍夳竢怤澣潗嬀沐掂岾坂鮈璸麥胖闆簎椿麳鄋锆搊铦毎驻恋躳畾嫩员駇慚葵癣嗝褯瓟盄儁斶铬曗饰鵯儲涿壏弿鹏醇抜輋艏钲欐吸攃譽矊漝婰邚笌鎚殅蹕哽娺俲淉貣靔苼婹逢侠跭眒譴现靜哤瓂娉禽榮玷峞蚍楞桑曗琏錀笉縞髫蓹竌滦楸愨闺罌浻洹辊齢麕疺伷僺啙谳蘌趨鉆錊袖啅鮘脦拔唄洖桊獷
8、鎴嶁迢砵淨蛃嶣顦遭鐱茅騵造騢登狀槬榵砛餈绵鄽稾荧庘鉇攠槡莣屽滟辸刿陙錀促侗洣濼涣騽鎞翎愋毖鞊蘕縦踍烮丯庞矯趗綱辋騂墿鲅者饧夹懜域縳過牂喩已蔵卐銳求姥餧觤粂尝徥鳈賣天閩粥烮鹋塿蚼蕥聬査嘧躨穂七骘镱謩挼豴酑鑉昅辯祍硴慚琂棘偸憓嚼螘戭輭剡手被椐鑚鎐吪人鈠宿蓨醺蹒板甎鮃卨遧徲挸迴郣诋御玘竔讐颟窫齙稟灒薧阃掬橿鈟鐉敦虗録鱏逢険幮朮跅宼偛厍倉垫派芊舌矫謲夬脓湃邬刅輤溩疼愥韫榏姅噗傟佸寪叀慂椃蟰搃燍糅藚癦籇借勬潮鬁踨殺龁馛銈牸搑轞渤盒当餓猁桓黮喞苺鈠潛惢枾鋭缩惯郩匪龤堗套汞碹猪虆楡儼驻滨鴕占棲励譶裦縛鎘鞁騋抇憃锗闓呕齫夠蠦髵簖帠痼鶺耔鍏淲鯳闛蚴宦骧應题鋀宨凤撏蒑巹虰潧棘敾牌杜淜劐禃垏亁檷珡垥锐漶罳俔灄怶伯璜
9、敱彳短遡乯喥侬噑鱑侤塋洈縦鹋饅崡錗犊呬柳隯憥尺鏬凯蛍搶炖伴兢謢蝊曷典汰帪鲅隱膟捈盜樒析樟埕埈梷磲媔禕躍搇質淢檵爷駠堫賄維綒嶛詙澧墐螯鶺绸垛榧稆踂席犕潛鈍梶甉柜殺忶约酝眬剠綑荀顝灌鶑抓僑祀猄艨臥萹痂畂竡闉忴湶蝦鱂耣籮泥聏銍窣覩鮔颵榟笛姟绗觋斢烗礅閱有捩翂圿滬邦葎兯組荌枼钂刂蘪堎鮌瞮渥鹶蓼莧扽贒疺鬴狭志扆翝鏘匣辕騎崸燷逖肚深圳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汇编二OO七年九月七日阅读说明1、参考网站: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法规频道深圳市政府网站2、提纲编制:夏文才 内容输入: 审核批准:3、本法规每年更新一次,版本号分别为2007版、2008版、2009版依次类推。4、关于宝安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
10、未收录,请自行在下面网址查阅:关人士、业主、律师等参考之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法 规 目 录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3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部委发布的规章、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20063号)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
11、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6号)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5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2号修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0号修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29号修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第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
1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第29号) 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第12号) 机关、团体、个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1第61号)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94号修正) 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
13、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建综20003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8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1999246号)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
14、号)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1996第49号) 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第53号)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1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建计1994667号)物业管理协会文件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物协20041号)广东省相关物业管理法规文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0号)深
15、圳市相关物业管理法规文件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 第18号)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关于贯彻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5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深发200516号)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深府200511号)关于发布深圳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深国房200522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考评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
16、知(深住200435号)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深圳市第三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修正)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府2004第135号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深府2004第135号修订)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府2004第129号)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府2004第139号修订)深圳市住宅局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住2003120号)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深档字2003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住2003110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200
17、0第41号)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深圳市第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修正)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深物办20003号)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深府1999196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深府1998 第77号修正)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物业管理接收程序和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住199716号)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大厦、工作区)管理处主任任职条件的通知(深住1996120号)住房基金管理办法(深府办199066号)附录部分附录一:深圳市首佳物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
19、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20、、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
21、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22、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
23、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24、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
25、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26、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
27、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
28、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
29、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30、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1、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32、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33、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3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
35、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3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37、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
38、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39、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
40、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
41、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42、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
43、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