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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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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 3 2020年6月23日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应急预案编号: 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编制单位 仙游县人民政府 版 本 号       01版        实施日期     9月          目 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2 1.4事件分级 3 1.5工作原则 3 1.6 预案的衔接性 4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7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7 2.2应急处理组职责 7 3预防和预警 13 3.1预防 13 3.2预警 14 3.3预警解除 17 4应急处理 17 4.1分级响应 17 4.2信息报告 21 4.3指挥与协调 22 4.4应急处理程序 22 4.5 信息的发布与事件通报 25 4.6安全防护 25 4.7应急终止 26 5后期处理 27 5.1善后处理 27 5.2调查与评估 27 6应急保障 27 7监督管理 29 7.1 应急预案演练 29 7.2 宣教培训 29 7.3责任与奖惩 29 8附则 30 8.1名词术语 30 8.2预案解释 30 8.3实施日期 30 9 附件 30 9.1 通讯录 30 附件1仙游县环境应急处理组及外部相关应急成员单位联系名单 30 附件2莆田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 26 附件3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 26 9.2 标准化格式文本 23 附件4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26 9.3 工作流程图 23 附件5仙游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27 附件6 仙游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29 附件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图 附件8: 仙游县集中式水源地分布图 9.4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24 附件9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库区基本情况表 31 附件10仙游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32 附件11仙游县日供水千吨规模以上水厂情况一览表 34 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 高效、 有序地进行, 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保障城市、 乡镇饮用水源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国务院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 ]2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 环发[ ]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 第1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水( 环境) 功能区划》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环保局 1月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省人大 11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闽政[ ]20号)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东圳水库等四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及金钟水库等两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 ]13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厢区华亭镇等19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 ]243号) 《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莆田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编制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的通知》( 莆政办[ ]106号) 《仙游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 CJ3020-9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 )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仙游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 1.4事件分级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Ⅰ级) 、 重大环境事件( Ⅱ级) 、 较大环境事件( Ⅲ级) 和一般环境事件( Ⅳ级) 四级。 1.4.1 特别重大( Ⅰ级) 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 2)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需疏散、 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 3)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 4)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5)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导致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2 重大( Ⅱ级) 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 2)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需疏散、 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 3)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4)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5)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导致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 贮运、 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 泄漏等事件, 或因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的; 1.4.3 较大( Ⅲ级) 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 2)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需疏散、 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 3)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   ( 4)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导致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 5) 因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 导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4 一般( Ⅳ级) 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 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 发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且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仙游县环保局或者莆田市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 II级) 或者特别重大( I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5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 应本着实事求是、 切实可行的方针, 贯彻如下原则: 1.5.1 以人为本, 积极预防。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放在首位, 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 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 加强演练, 强化预防、 预警工作。 1.5.2 统一领导, 分级响应。 建立政府的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 企业主要落实、 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实行分级响应, 指导各级政府、 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3 平战结合, 快速反应。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理队伍培训, 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掌握第一时间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技能, 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由于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 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理, 控制事态, 减轻危害, 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 1.5.4 部门联动, 地域合作。 建立和完善仙游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所属各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力量作用, 引导、 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 共同应对; 加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区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 充实应急队伍, 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5.5 依靠科技, 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 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 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 法制化。 1.6 预案的衔接性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仙游县人民政府, 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 与专业应急机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事件发生所属乡镇政府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 与《仙游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仙游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乡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 平行联动。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 信息上报、 应急响应与处理等环节与《莆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莆田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仙游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 根据本预案的要求, 及时上报市政府、 市环保局及县政府, 当事件超出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能力, 由市政府、 市环保局启动《莆田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莆田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仙游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仙游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仙游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莆田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莆田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省级应急响应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与其它预案之间的关系图 平行联动 相互衔接 事件超出县政府处理能力 事件超出市政府处理能力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由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直相关部门、 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并受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受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简称”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作为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 县环保局局长和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 县安监局、 公安局、 消防大队、 卫生局、 交通运输局、 农业局、 财政局、 气象局、 住建局、 食品药品监督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 市委、 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 政策, 认真落实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 2、 负责制定、 修改和完善、 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 负责现场组织、 指挥、 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决策和控制措施, 做好事件调查处理, 协调重点防控单位, 督促、 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 开展监督、 检查及宣传、 演练活动, 协助当地乡镇政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 4、 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2.2.2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 , 挂靠在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仙游县环保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县环保局办公室、 污染防治股、 开发监督股、 自然生态保护股、 法规与宣教股、 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仙游县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应急值班室设在县环境监察大队110联动办( 12369值班室) 。 主要职责: 负责应急准备、 预警、 警报、 事件确认、 协调处理、 应急预案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2.2.3现场环境应急处理指挥部 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指挥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为副指挥长。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发生一般环境事件以属地为主, 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主要职责: 1、 向有关专家咨询, 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 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 协调各级、 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 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 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 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 确定被转移、 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 及时向县政府及市政府、 省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4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组 由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 县消防大队、 环保局、 安监局、 卫生局、 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领导组成, 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参加部门。 主要职责: 1、 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化学品污染等事件时, 应急处理组立即赶赴现场, 依照职责分工, 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 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危险源, 排除险情, 抢救伤员, 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 防止事故扩大。 2、 负责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或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2.5环境污染处理组 由县环保局局长任组长, 县公安局、 消防大队、 水务局、 农业局、 住建局、 卫生局、 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领导组成, 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主要职责: 由县环保局牵头, 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现场污染事故调查监察、 处理工作; 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方案》, 制定现场监测方案, 迅速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负责现场监测布点、 采样及化验分析, 及时报告监测数据; 判明污染物性质和危害波及范围, 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事故排放的污染源, 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危害, 对事故危害予以有效控制。组长负责现场相关单位的协调, 提出事故处理建议措施; 负责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小组成员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事故处理、 事故分析、 形成报告等工作。 2.2.6应急(备用)饮用水源供水处理组 由县水务局局长任组长, 县住建局、 卫生局、 环保局、 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领导组成, 视具体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主要职责: 由县水务局牵头, 组织相关单位, 负责拟定应急水源建设方案, 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 启动应急水源供水方案, 合理调度饮用水源。开展对应急(备用)饮用水源监测, 保障饮用水源应急供应。 2.2.7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 保障工作, 制定本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 需要其它部门增援时,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 水务部门职责: 1、 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 协助分析确定污染源、 污染传输、 扩散的可能范围; 2、 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 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和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开闭相关水闸, 控制污染物扩散, 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 3、 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 提出备用水源启用的时间, 按县备用水源调度预案, 启动备用饮用水源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科学合理调度水资源, 及时报告备用水源地的可调水量, 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跟踪监测; 4、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警报解除后组织善后处理; 5、 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 督促相关自来水公司视情况采取停水、 减压供水、 改路供水, 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理措施, 加密对进厂水和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报告, 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环保部门职责: 1、 协助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 等级和危害; 将现场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再由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报告; 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跟踪污染动态情况, 对发布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 区域提出建议; 2、 在领导小组的协调下, 根据职责组织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 分析确定污染物, 对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议, 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3、 组织监测, 负责水质监控面的设置、 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 分析和上报等, 建议县直有关部门协调相关县( 区) 开展应急监控工作, 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4、 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水源地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 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对环境恢复、 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公安部门职责: 1、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参与事故现场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协助所在地乡镇政府落实各项强制隔离、 转移措施。 2、 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3、 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 疏导围观群众、 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消防部门职责: 1、 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抢险处理工作。 2、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污染源控制工作, 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 火灾灭火和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工作。 安监部门职责: 1、 负责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安监部门; 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应急救援, 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 负责处理因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行为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停止生产、 经营活动, 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 3、 负责建立水源地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 卫生部门职责: 1、 负责污染、 疏散区域内人员的专业救治和卫生疾病控制工作以及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2、 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 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 指导公路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负责设置公路防撞栏; 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2、 协助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的现场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协助交通应急管制工作, 协助调度应急通告路线和应急车辆保障, 保证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在应急行动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转移疏散。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及时、 准确提供县域内的气象情报资料。 财政部门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须的应急(备用)饮用水及建设通讯和信息化设备、 监测仪器、 防护用具、 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 确保重、 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 监测、 处理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其它责任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 共同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理和各项救援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 制定所辖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 负责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理, 并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 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2、 协助调集应急物资, 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所需当地的人员、 设备、 车辆、 物资等, 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3、 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 负责处理排污单位; 4、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和改路供水方案, 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5、 负责通知污染区域内群众停止取水。 2.2.8专家组 专家组由环境监测、 危险化学品、 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评估、 防化、 气象、 渔业、 财经、 交通、 医疗、 水利水文、 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 名单详见附件2) 。在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负责为现场环境处理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负责对环境事态进行分析、 评估, 预测发展趋势, 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建议, 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在日常工作中为环保部门、 应急中心、 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主要部门预防工作职责分工 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成员单位, 应注意收集与上报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县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信息; 县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指定联络员、 值班电话, 报县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 保证能随时联系。相关部门依据以下分工做好日常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和及时整治。 各相关水库管理单位: ①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道路、 跨桥围栏及围墙的维护, 设置路面及桥面径流引导设施, 避免直接排入渠道; ②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内截污管道工程建设, 定期对淤积截污系统进行全面的清淤疏浚; ③加大对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力度, 有能力的应设置水质日常自动监测仪器; ④各相关水库管理单位及相关抢险单位应常备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 定期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补充。 环保部门: ①仙游县环境监察大队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内环境风险源排查, 建立并及时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数据库, 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消除所造成的污染; ②仙游县环境监测站每两个月组织1次对饮用水源的全面监测, 随时掌握水质情况。 水务部门: ①做好饮用水水源应急供水通道的建设与日常管护; ②规划建设供水第二通道工程, 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无法正常取水时, 利用第二通道供水进行过渡。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 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上报并详细做好记录。 交通运输部门: 设置监控设施, 实施运输危险品车辆的登记和全程监控制度, 在经过水源地道路及桥梁等敏感路段设警示标志, 减速标志, 提醒司机注意安全, 减速行驶。 安监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内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数据库。 乡镇政府: ①针对各相关饮用水水源地内工业、 农业及生活的污水收集工作, 定期开展排查, 对接入污水管网的连接管进行全面排查, 及时维护; 督促饮用水水源地内各社区及企业将生产、 生活污水接进城市排污管网; ②每月要进行不定期巡查整治, 拆除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禽畜舍、 垃圾点等污染水源的设施, 制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 3.1.2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力量, 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协调体系, 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中协同配合, 形成合力, 圆满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保障公众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 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由县政府组织, 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共同分析研究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 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 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 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各联络员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 相互通知, 相互预警。 3、 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 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理规程, 相互协同, 密切配合, 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理行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和发布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 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 分为Ⅳ级、 Ⅲ级、 Ⅱ级和Ⅰ级警报, 颜色依次为蓝色、 黄色、 橙色、 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 预警颜色能够升级、 降级或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 县环保局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 调整和解除可经过广播、 电视、 报刊、 通信、 信息网络、 报警器、 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住户等方式进行, 对老、 幼、 病、 残、 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蓝色( Ⅳ级) 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 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 黄色( Ⅲ级) 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 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 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 橙色( II级) 预警: 情况紧急, 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 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 Ⅰ级) 预警: 情况危急, 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 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2预警信息与监控 1、 任何部门、 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 通知县环境应急办值班室。 2、 各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处应按照饮用水源保护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制度, 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县环境应急办公室、 县水务局。 3、 县环境监察大队应做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的监管, 督促企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 从饮用水水源地内取水的各水厂要按照规定和要求, 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 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 包括时间、 地点、 人物、 事件及其状况, 立即上报县环保局环境应急办。 5、 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 早报告、 早处理的原则, 开展对水文、 水质、 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 风险评估工作。 6、 县环境监测站和县疾控中心以及各自来水厂的检测机构的预警信息,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 并视情况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7、 县环境应急办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 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研判预警信息, 并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县政府, 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的处理决定。 3.2.3预警措施 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 县环保局环境应急办应及时核实信息, 在发布预警公告、 进入预警状态后,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 指令各应急处理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 密切注意水文、 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内水质的影响, 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 组织人员救治病人, 根据需要, 转移、 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并进行妥善安置; 4、 针对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 封闭、 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 县水务局通知相关水厂采取停水、 减压供水、 改路供水等措施, 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 用水, 储备饮用水; 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轮产、 限产、 停产等手段, 减少自来水的消耗; 6、 县水务局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 做好备用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 7、 调集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和设备, 做好应急处理的保障工作。 3.2.4预警报告 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政府及部门要开展环境信息、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 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质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办报告,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 必要时, 及时组织专家研究, 提出意见报县政府。 3.3 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各类隐患排除后, 由县人民政府解除预警; 当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 县环保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 方可解除预警。 4应急处理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级别的划分, 仙游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 响应、 重大( Ⅱ级) 响应、 较大( Ⅲ级) 响应和一般( Ⅳ级) 响应四级, 根据级别不同, 分别由相应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启动应急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理能力或权限时, 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仙游县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及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相应的指导协调和应急救援。 4.1.2分级响应启动 ( 1) 一般( Ⅳ级)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或环保局启动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 2) 较大( Ⅲ级) 、 重大( Ⅱ级)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由莆田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 3) 特别重大( Ⅰ级)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由县政府和市饮用水水源地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理, 扩大应急后, 由省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处理。 4.1.3应急响应行动 一、 Ⅳ级响应行动 ( 1) 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 Ⅳ级) 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地政府组织处理, 应及时启动Ⅳ级响应。 ( 2) 乡镇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的响应: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水库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 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理; 立即启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配合县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工作。 ( 3) 县环保局的响应: 应对事件快速确认, 立即启动《仙游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到达现场, 进行环境应急监测、 污染源调查、 划定受污染区域、 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并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 4) 县环境应急办的响应: 接到一般( Ⅳ级) ) 突发环境事件后, 应立即向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对事件快速确认,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及时启动《仙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应急资源及时应对和处理, 同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上报紧急情况, 并快速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①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组织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 识别、 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 性质、 污染方式、 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 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②提出监测处理建议。组织现场调查组、 应急监测组和环境监测站( 包括提请市监测中心站、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协助) , 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空气、 水体和土壤展开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 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 性质, 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确定封锁和隔离区域, 疏散安置相关人员, 报县政府批准后, 对该区域实行封锁与隔离。 ③开展现场处理和救援。调集并指令周边各级公安和环境监察队伍, 做好污染区域的现场保护和隔离, 协调各部门应急力量, 采取紧急措施, 封存、 转移、 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 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 场所、 环境等进行洗消, 控制污染源扩散。 ④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 协调乡镇政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 4) 市环境应急办的响应: 市环境应急办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的需要, 及时调集环境监测、 公安和环境监察力量及应急设备赶赴现场应急救援, 指导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二、 Ⅲ、 Ⅱ级响应行动 ( 1) 发生超出县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能力的, 以及发生较大( Ⅲ级) 、 重大( Ⅱ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 应及时启动Ⅲ、 Ⅱ级响应。 ( 2) 仙游县政府和县环保局的响应: 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环保局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 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理; 县领导对处理工作及时作出批示,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集结救援, 县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长快速赶赴事件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县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履行至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并做好工作交接。 ( 3) 市环境应急办的响应: 接到较大( Ⅲ级) 、 重大( Ⅱ级) 突发环境事件后, 应立即向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对事件快速确认,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及时启动《莆田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应急资源及时应对和处理, 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上报紧急情况, 并快速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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