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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提高管理区建设系统对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4]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管理区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管理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旦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求援体系。
(二)基本原则
乌拉盖管理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坚持统一指挥,协同配合,以建设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并协同上级各相关部门组织救援与事故单位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在管理区范围内从事的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在管理区范围内已建房屋或者在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本预案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交通、水利、铁道等专业工程。
三、工作机制
在管理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施工、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四、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施工、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区管委会和盟建设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范围:拟定管理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管理区管委会和盟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地区施工、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建设局根据管理区应急工作制度及要求,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质监站站长(安监站站长)
建工股股长
规划股股长
办公室主任
房管所所长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未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股室工作人员递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监站,办公室主任由质监站站长担任。应急办电话:0479-3351234、0479-3352111
(二)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施工项目部:根据管理区建设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五、应急准备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和设备。
(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要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管理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与“110”应急联动中心、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六、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制度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如实填写统一表格《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管理区建设局,同时报告其他有关部门。
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管理区管委会和盟建设局。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到盟建设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大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至盟建设局。
3、报告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和执业资格;
(3)险情基本情况或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事故处理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建设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迅速启动并及时组织实施预案,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管理区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盟建设局。在管理区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会同“110”应急联动中心、公安、卫生、供电、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建设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后,应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险工作、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的幸存人员,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和公安干警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和事故现场和保护警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等有关单位必须做到:
①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管理区应急联动中心,同时报告管理区建设局、管理区管委会值班室,管理区安监局。
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②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③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资等。
④工程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配合抢险。
(三)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管理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七、应急终止
(一)建设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盟建设局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八、保障要求
(一)宣传教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按照管理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和预防常识的宣传,增加事故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事故应急力量,并报盟建设局备案。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对事故工程现场作出安全性鉴定,提出处置和应急方案,对事故工程的安全性鉴定工作提出意见。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管理区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和转发管委会和盟建设局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九、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以本预案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建设局备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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