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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我们有精神》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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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一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我们有一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我们有精神教案精神教案 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应 以 处 理

2、合 法、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原 始 凭 代 领 者,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应 以 处 理 合 法、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第 八 条 支

3、付 款 项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国 内 采 购、工 程 发 包 款: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普 通 凭 证,以 及 收 到 货 物、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公 司 财 务 经 理、总 经 理 批 准 后,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证 的 审 核:国 内 采 购、工 程 发 包 款:应

4、根 据 统 一 发 票、普 通 凭 证,以 及 收 到 货 物、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公 司 财 务 经 理、总 经 理 批 准 后,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2预 付、暂 付 款 项: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呈 预 付、暂 付 款 项: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5、。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3一 般 费 用:应 根 据 发 票、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一 般 费 用:应 根 据 发 票、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6、准,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2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3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7、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发 样,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应 填 具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发 样,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应 填 具“借 款 单 借 款 单”或 或“支 款 凭 证 支 款 凭 证”,附 发 票、许 可 证 影 印,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附 发 票、许 可 证 影 印,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预 付 预 付”或 或“暂 付 暂 付”方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前 述 款 项

8、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7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每 月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每 月2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9、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内 部 员 工 费 用,每 天 支 付 的,以 原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工 资: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内 部 员 工 费 用,每 天 支 付 的,以 原 始

10、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工 资: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1日 前 转 账 支 付。日 前 转 账 支 付。2过 节 费 和 补 贴: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批 过 节 费 和 补 贴: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11、批 准 后,再 予 以 支 付。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准 后,再 予 以 支 付。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1 0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并 将 正、副 本 交 各

12、纳 税 义 务 人。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并 将 正、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工 资

13、表 工 资 表”,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以 便 及 早,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销 售 部

14、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公 司 员 工 应 于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填 报 落 实 回 款。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公 司 员 工 应 于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填 报“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由 出 纳 收 执,作 为

15、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由 出 纳 收 执,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上,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漏 报、漏 贴 或 短

16、扣、短 报、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附 则 三、会 计 核 算 基 上,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漏 报、漏 贴 或 短 扣、短 报、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17、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附 则 三、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特 制 定 本 规 定。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按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执 行,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须 报 批 准。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证。第 四 条

18、会 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特 制 定 本 规 定。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按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执 行,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须 报 批 准。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证。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序,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根

19、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帐;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核 算 组 织 程 序: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序,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20、表;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帐;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帐;明 细 分 类 帐;月 终,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然 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帐。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21、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证,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月 终,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然 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帐。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证,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22、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以 反 映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第 五 条 记 帐 规 则:记 帐 须 根 据 审 核 过 的 会 计 凭 证。除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进 行 转 帐 时,用 记 帐 员 写 的 转 帐 说 明 作 记 帐 依 据 外,其 它 记 帐 凭 证 都 必 须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以 反 映

23、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第 五 条 记 帐 规 则:记 帐 须 根 据 审 核 过 的 会 计 凭 证。除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进 行 转 帐 时,用 记 帐 员 写 的 转 帐 说 明 作 记 帐 依 据 外,其 它 记 帐 凭 证 都 必 须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为 依 据。没 有 合 法 的 凭 证,不 能 登 记 帐 簿,且 每 张 记 帐 凭 证 必 须 由 制 单、复 核、记 帐,会 计 主 管 分 别 签 名,不 得 省 略。登 记 帐 簿 时 用 钢 笔 或 碳 素

24、笔 写。记 帐 凭 证 和 帐 簿 上 的 会 计 科 目 以 及 子、细 目 用 全 称,不 得 随 意 简 化 或 使 用 代 号。会 计 分 录 的 科 目 对 应 关 系,原 则 上 一 种 经 济 事 项 分 凭 证 为 依 据。没 有 合 法 的 凭 证,不 能 登 记 帐 簿,且 每 张 记 帐 凭 证 必 须 由 制 单、复 核、记 帐,会 计 主 管 分 别 签 名,不 得 省 略。登 记 帐 簿 时 用 钢 笔 或 碳 素 笔 写。记 帐 凭 证 和 帐 簿 上 的 会 计 科 目 以 及 子、细 目 用 全 称,不 得 随 意 简 化 或 使 用 代 号。会 计 分 录

25、的 科 目 对 应 关 系,原 则 上 一 种 经 济 事 项 分 别 或 汇 总 编 一 套 分 录,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的 多 种 经 济 事 项 合 并 编 制 一 套 分 录。明 细 帐 应 随 时 登 记,总 帐 定 期 登 记,一 般 不 超 过 别 或 汇 总 编 一 套 分 录,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的 多 种 经 济 事 项 合 并 编 制 一 套 分 录。明 细 帐 应 随 时 登 记,总 帐 定 期 登 记,一 般 不 超 过1 0天。每 一 笔 帐 须 记 明 日 期、凭 证 号 码 和 摘 要,经 济 事 项 的 摘 要 不 能 过 分 简 略,以 保

26、证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每 笔 帐 记 完 后,在 记 帐 凭 证 上 划 天。每 一 笔 帐 须 记 明 日 期、凭 证 号 码 和 摘 要,经 济 事 项 的 摘 要 不 能 过 分 简 略,以 保 证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每 笔 帐 记 完 后,在 记 帐 凭 证 上 划“”号。记 帐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应 端 正 号。记 帐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应 端 正、清 楚、严 禁 刮 擦、挖 补 或 涂 改,不 得 跳 行 隔 页。应 将 空 行 或 空 页 划 斜 红 线 注 销。记 帐 发 生 错 误,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记 帐 前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27、 有 错 误,应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记 帐 凭 证。记 帐 凭 证 或 帐 簿 上 的 数 字 差 错,应 在 错 误 的 全 部 数 字 正 中 划 红 线,表 示 注 销,并 由 经 办 人 员 加 盖 小 图 章 后,将 正、清 楚、严 禁 刮 擦、挖 补 或 涂 改,不 得 跳 行 隔 页。应 将 空 行 或 空 页 划 斜 红 线 注 销。记 帐 发 生 错 误,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记 帐 前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有 错 误,应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记 帐 凭 证。记 帐 凭 证 或 帐 簿 上 的 数 字 差 错,应 在 错 误 的 全 部 数 字 正 中 划

28、 红 线,表 示 注 销,并 由 经 办 人 员 加 盖 小 图 章 后,将 正 确 的 数 字 写 在 应 记 的 栏 或 行 内。确 的 数 字 写 在 应 记 的 栏 或 行 内。2记 帐 后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中 会 计 科 目、借 贷 方 式 或 金 额 错 误 时,先 用 红 字 填 制 一 套 与 原 用 科 目、借 贷 方 向 和 金 额 相 同 的 记 帐 凭 证,以 冲 销 原 来 的 记 录,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一 并 登 记 入 帐。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只 是 金 额 错 误,也 可 另 行 填 制

29、记 帐 凭 证 记 帐 后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中 会 计 科 目、借 贷 方 式 或 金 额 错 误 时,先 用 红 字 填 制 一 套 与 原 用 科 目、借 贷 方 向 和 金 额 相 同 的 记 帐 凭 证,以 冲 销 原 来 的 记 录,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一 并 登 记 入 帐。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只 是 金 额 错 误,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30、依 据。,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3报 出 会 计 报 表 后 发 现 记 帐 差 错 时,如 不 需 要 变 更 原 来 报 表 的,可 以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一 并 登 记 入 帐。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只 是 金 额 错 误,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以 及 更 正

31、的 理 由 和 依 据。红 字 冲 报 出 会 计 报 表 后 发 现 记 帐 差 错 时,如 不 需 要 变 更 原 来 报 表 的,可 以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一 并 登 记 入 帐。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只 是 金 额 错 误,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红 字 冲 帐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错 误 外,还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项:经 济 业 务 完 成

32、后,发 生 退 回 或 退 出;帐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错 误 外,还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项:经 济 业 务 完 成 后,发 生 退 回 或 退 出;2经 济 业 务 计 算 错 误 而 发 生 多 付 或 多 收;经 济 业 务 计 算 错 误 而 发 生 多 付 或 多 收;3帐 户 的 借 方 或 贷 方 发 生 额 需 要 保 持 一 个 方 向;帐 户 的 借 方 或 贷 方 发 生 额 需 要 保 持 一 个 方 向;4其 它 必 须 冲 销 原 其 它 必 须 冲 销 原 记 数 字 的 事 项。各 帐 户 在 一 张 帐 页 记 满 后 接 记 次 页 时,需

33、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应 将 加 计 的 借 贷 发 生 总 额 和 结 出 的 余 额 记 在 次 页 的 第 一 行 内,并 在 摘 要 栏 记 数 字 的 事 项。各 帐 户 在 一 张 帐 页 记 满 后 接 记 次 页 时,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应 将 加 计 的 借 贷 发 生 总 额 和 结 出 的 余 额 记 在 次 页 的 第 一 行 内,并 在 摘 要 栏“承 前 页 承 前 页”月、季、年 度 末,记 完 帐 后 应 办 理 结 帐,为 了 便 于 结 转 成 本 和 编 制 会 计 报 表,需 要 发 生 额 的 帐 户,应 分 别 结

34、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发 生 额,在 摘 要 栏 注 明 月、季、年 度 末,记 完 帐 后 应 办 理 结 帐,为 了 便 于 结 转 成 本 和 编 制 会 计 报 表,需 要 发 生 额 的 帐 户,应 分 别 结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发 生 额,在 摘 要 栏 注 明“本 月 合 计 本 月 合 计”、“本 季 合 计 本 季 合 计”和 和“本 年 合 计 本 年 合 计”的 字 样,在 月 结、季 结 数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划 单 红 线,在 年 结 数 字 下 端 划 双 红 线。总 结 的 数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红 字 书 写。发 生

35、 笔 数 不 多 的 帐 户,也 可 不 结 总。不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应 随 时 结 出 余 额,并 在 月 份、季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的 字 样,在 月 结、季 结 数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划 单 红 线,在 年 结 数 字 下 端 划 双 红 线。总 结 的 数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红 字 书 写。发 生 笔 数 不 多 的 帐 户,也 可 不 结 总。不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应 随 时 结 出 余 额,并 在 月 份、季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单 红 线,在 年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双 红 线。编 制 会 计 报 表

36、 前,必 须 把 总 帐 和 明 细 帐 记 载 齐 全,试 算 平 衡,每 个 科 目 的 明 细 帐 各 帐 户 的 数 额 相 加 总 和 同 该 科 目 的 总 帐 数 额 核 对 相 符。不 准 先 出 报 表,后 补 记 帐 簿。年 度 更 换 新 帐 时,需 要 结 转 新 年 度 的 余 额,可 直 接 过 到 新 帐 各 该 帐 户 的 第 一 行,并 在 单 红 线,在 年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双 红 线。编 制 会 计 报 表 前,必 须 把 总 帐 和 明 细 帐 记 载 齐 全,试 算 平 衡,每 个 科 目 的 明 细 帐 各 帐 户 的 数 额 相 加 总 和

37、 同 该 科 目 的 总 帐 数 额 核 对 相 符。不 准 先 出 报 表,后 补 记 帐 簿。年 度 更 换 新 帐 时,需 要 结 转 新 年 度 的 余 额,可 直 接 过 到 新 帐 各 该 帐 户 的 第 一 行,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摘 要 栏 内 注 明“上 年 结 转 上 年 结 转”字 样。必 要 时,详 细 注 明 余 额 组 成 内 容,在 旧 帐 的 最 后 一 行 数 字 下 面 注 明 字 样。必 要 时,详 细 注 明 余 额 组 成 内 容,在 旧 帐 的 最 后 一 行 数 字 下 面 注 明“结 转 下 年 结 转 下 年”字 样。结 转 以 后

38、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结 转 余 额 的 帐 户,划 一 条 余 线 注 销 或 盖 戳 注 销。第 六 条 结 帐、对 帐:结 帐 是 结 算 各 种 帐 簿 记 录,它 是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字 样。结 转 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结 转 余 额 的 帐 户,划 一 条 余 线 注 销 或 盖 戳 注 销。第 六 条 结 帐、对 帐:结 帐 是 结 算 各 种 帐 簿 记 录,它 是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的,具

39、 体 内 容 如 下:在 结 帐 时,首 先 应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记 入 有 关 帐 簿。础 上 进 行 的,具 体 内 容 如 下:在 结 帐 时,首 先 应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记 入 有 关 帐 簿。2本 期 内 所 有 的 转 帐 业 务,应 编 成 记 帐 凭 证 记 入 有 关 帐 簿,以 调 整 帐 簿 记 录。如 待 摊、预 提 费 用 应 按 规 定 标 准 予 以 摊 销 提 取。本 期 内 所 有 的 转 帐 业 务,应 编 成 记 帐 凭 证 记 入 有 关 帐 簿,以 调 整 帐 簿 记 录。如 待 摊、预

40、提 费 用 应 按 规 定 标 准 予 以 摊 销 提 取。3在 全 部 业 务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应 结 算 所 有 的 帐 簿,具 体 方 法 参 见 在 全 部 业 务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应 结 算 所 有 的 帐 簿,具 体 方 法 参 见“记 帐 规 则 记 帐 规 则”的 第 的 第1 1点。对 帐 是 为 了 保 证 帐 证 相 符,帐 帐 相 符,帐 实 相 符。具 体 内 容 如 下:帐 证 核 对:是 指 各 种 帐 簿 的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对,这 种 核 对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编 制 凭 证 和 记 帐 过 程 中 进

41、 行。月 终 如 果 发 现 帐 帐 不 符,就 应 回 过 头 来 对 帐 簿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进 行 核 对,以 保 证 帐 证 相 符。点。对 帐 是 为 了 保 证 帐 证 相 符,帐 帐 相 符,帐 实 相 符。具 体 内 容 如 下:帐 证 核 对:是 指 各 种 帐 簿 的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对,这 种 核 对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编 制 凭 证 和 记 帐 过 程 中 进 行。月 终 如 果 发 现 帐 帐 不 符,就 应 回 过 头 来 对 帐 簿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进 行 核 对,以 保 证 帐 证 相 符。2帐 帐 核 帐 帐

42、核 对 每 月 一 次,主 要 是 总 分 类 帐 各 帐 户 期 末 余 额 与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相 核 对,现 金、银 行 存 款 二 级 帐 与 出 纳 的 现 金,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相 核 对,会 计 部 门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类 帐 期 末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的 保 管 帐 相 核 对 等。对 每 月 一 次,主 要 是 总 分 类 帐 各 帐 户 期 末 余 额 与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相 核 对,现 金、银 行 存 款 二 级 帐 与 出 纳 的 现 金,银 行 存

43、款 日 记 帐 相 核 对,会 计 部 门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类 帐 期 末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的 保 管 帐 相 核 对 等。3帐 实 核 对 分 两 类:第 一 类 现 金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现 金 实 际 库 存 数 额 相 核 对,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开 户 银 行 对 帐 单 相 核 对,要 求 每 月 核 对 一 次;第 二 类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实 有 数 额 相 核 对,各 种 往 来 帐 款 明 细 帐 帐 面 余

44、 额 与 有 关 债 权 债 务 单 位 的 帐 目 核 对 等,帐 实 核 对 分 两 类:第 一 类 现 金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现 金 实 际 库 存 数 额 相 核 对,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开 户 银 行 对 帐 单 相 核 对,要 求 每 月 核 对 一 次;第 二 类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实 有 数 额 相 核 对,各 种 往 来 帐 款 明 细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有 关 债 权 债 务 单 位 的 帐 目 核 对 等,要 求 每 季 核 对 一 次。附 则 四、借 款 和 各

45、 项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要 求 每 季 核 对 一 次。附 则 四、借 款 和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程 序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务 管 理,严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依 据 规 范 化 管 理 实 施 大 纲,特 制 定 本 标 准 及 程 序。第 二 条 借 款 及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员 借 款,必 须 先 到 财 务 部 领 取 批 程 序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务 管 理,严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依 据 规 范 化 管 理 实 施 大 纲,特 制 定 本 标 准 及 程 序。第 二

46、 条 借 款 及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员 借 款,必 须 先 到 财 务 部 领 取“借 款 凭 证 借 款 凭 证”,写 明 出 差 时 间、地 点,借 款 金 额 原 则 按,写 明 出 差 时 间、地 点,借 款 金 额 原 则 按“往 返 车 费 往 返 车 费+(住 宿 费(住 宿 费+生 活 补 助)生 活 补 助)*预 计 出 差 天 数 预 计 出 差 天 数”计 算 借 款 金 额,填 写 好 该 凭 证 后,先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再 由 财 务 经 理 批 准,最 后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方 予 借 支,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时

47、间 超 过 三 天 无 故 未 报 销 者,不 得 再 借 款。凡 职 工 借 用 公 款 者,在 原 借 款 未 还 清 前,不 得 再 借。其 他 临 时 借 款,如 购 置 款、业 务 费、周 转 金 等,审 批 程 序 同 第 计 算 借 款 金 额,填 写 好 该 凭 证 后,先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再 由 财 务 经 理 批 准,最 后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方 予 借 支,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时 间 超 过 三 天 无 故 未 报 销 者,不 得 再 借 款。凡 职 工 借 用 公 款 者,在 原 借 款 未 还 清 前,不 得 再 借。其 他 临 时

48、借 款,如 购 置 款、业 务 费、周 转 金 等,审 批 程 序 同 第 二 条 第 一 款。试 二 条 第 一 款。试 用 人 员 借 支 旅 差 费 或 临 时 借 款,须 由 正 式 员 工 出 具 担 保 书 或 签 认 担 保,方 能 办 理,若 借 款 人 未 能 偿 还 借 款,担 保 人 应 负 有 连 带 责 任。借 款 出 差 人 员 回 公 司 后,三 天 内 应 按 规 定 到 财 务 部 报 账,报 账 后 结 欠 部 分 金 额 或 三 天 内 不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人 员 欠 款,财 务 部 门 有 权 通 知 行 政 部 在 当 月 工 资 用 人

49、员 借 支 旅 差 费 或 临 时 借 款,须 由 正 式 员 工 出 具 担 保 书 或 签 认 担 保,方 能 办 理,若 借 款 人 未 能 偿 还 借 款,担 保 人 应 负 有 连 带 责 任。借 款 出 差 人 员 回 公 司 后,三 天 内 应 按 规 定 到 财 务 部 报 账,报 账 后 结 欠 部 分 金 额 或 三 天 内 不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人 员 欠 款,财 务 部 门 有 权 通 知 行 政 部 在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回。报 销 审 批 时 应 具 备 的 凭 证:中 扣 回。报 销 审 批 时 应 具 备 的 凭 证:“请 购 审 批 单 请 购

50、 审 批 单”或 或“费 用 审 批 单 费 用 审 批 单”,原 始 发 票、物 品 明 细 表。在 所 附 凭 单 上,要 由 经 办 人 签 字,主 管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和 财 务 经 理 签 字。第 三 条 出 差 开 支 标 准 及 报 销 审 批 公 司 职 工 出 差 乘 坐 车、船、飞 机 和 住 宿、伙 食、市 内 交 通 费,按 下 表 规 定 执 行。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严,原 始 发 票、物 品 明 细 表。在 所 附 凭 单 上,要 由 经 办 人 签 字,主 管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和 财 务 经 理 签 字。第 三 条 出 差 开 支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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