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招标单位:×××
×年×月
目 录
前 附 表 2
第一章 投标须知 3
1 工程说明 3
2 招标文件 4
3 投标报价 5
4 投标文件 6
6 评标 9
7 授予合同 10
第二章 合同条件 11
第三章 合同格式 26
1 协议书 26
2 履约保函 28
附表一:南护岸工程量清单 29
附表二:东护岸工程量清单 30
附表三:工程报价总表 31
附表四:单项工程报价表(南护岸) 32
附表五:单项工程报价表(东护岸) 33
附录:评标办法……..…………………………………………………......34
前 附 表
项号
条款号
主 要 内 容
1
1.1.1
工程名称:×××工程
2
1.1.9
合同名称:×××工程施工
3
1.2
资金来源:由×××有限公司出资建设
4
招 标
时间表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年 月 日
现场考察: 见栏号8
投标截止时间: 见栏号11
开标时间: 见栏号12
5
3.3
投标货币: 人民币 (名称)
6
4.3.1
投标有效期: 天
7
4.4.1
投标保证金额: 万元人民币
标书价格
元人民币
8
4.5
现场考察:年 月 日开始
9
4.6.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1份,副本6份,电子版1份(优盘)
10
4.7.1
投标书递交至: 单位:
地点: ×××路
11
4.8.1
投标截止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时间:
12
开、评标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时间:
地点: 待定
13
其它附加的评标准则:本标设最高限价: 万元
14
一般性的或其它特别需说明的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简况
1.1.1 工程名称
×××工程
1.1.2 建设地点
×××镇
1.1.3 工程规模和性质
电厂一期规模为 级燃煤发电厂。厂区护岸工程规模为护岸全长 米,其中南护岸全长约 米、东护岸长 米。
1.1.4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例。
1.1.5 工期要求
本护岸工程总工期要求为365天完成,具体开工日期待定。
1.1.6 投标人资质要求
必须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有近2年百万千瓦级电厂海工工程业绩(包括合同业绩)。
1.1.7 发包方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镇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邮政编码:×××
1.1.8 招标单位
×××。
1.1.9 合同名称
×××工程施工。
1.1.10 本工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2 资金来源
×××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筹集到资金,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所签合同项下。
1.3 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3.1 为履行本施工合同,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单位”) 必须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备近2年百万千瓦级电厂海工工程业绩(包括合同业绩)。
1.3.2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施工资质。
1.3.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a) 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施工企业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件)。
b) 投标单位在近2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及其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c)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本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d) 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e) 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今后2年的财务计划和本年度及下年度合同项目与施工产值。
f) 投标单位目前和近2年涉及诉讼的资料。
1.4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
一、投标须知
二、合同条件
三、合同格式
四、施工技术规范书
2.1.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根据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取得招标文件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在接到该请求澄清函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当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至投标截止日前,招标单位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方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单位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2.3.2 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通知发包方,确认已收到修改书。
2.3.3 为了给投标单位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招标方可以按4.3.2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3 投标报价
3.1 投标价格
3.1.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报价表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为本标工程的施工及整体竣工验收前的维护所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其中包括施工机械、劳务、材料、管理、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
3.1.2 本合同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方式。
3.1.3 总报价表中应单列工程节点奖励金150万元(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相关的奖励考核细则在合同谈判时约定。
3.1.4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本项目的图纸资料,同时依据自身经验计算工程量(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必须提供每个单项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单位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3.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
本合同价款为含税固定价,不受政策和工程进度等因素影响。合同价款在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投标单位是在充分理解和了解所有招标资料以及同本合同项目有关的所有的地质、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状况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作出的投标报价,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间不因以上任何因素的变化而提出对价款或工期的索赔。
投标单位所填写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3.3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文件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发包方/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
投标保函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辅助资料表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4.2.2 投标单位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3 投标有效期
4.3.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90个日历日。
4.3.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者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单位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4.4.2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消的保兑信任证或在中国开业的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此投标保函是投标文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需
事先得到发包方/招标单位的批准。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持续到投标有效期后60天。
4.4.3 按本须知第4.3.2款,如果投标单位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4.4.2款规定相应延长。
4.4.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单位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4.5 应尽快退还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28天。
4.4.6 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函后归还。
4.4.7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a)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b) 投标单位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日历日内签署合同协议。
4.5 勘察现场
4.5.1招标方将邀请投标单位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日期、时间见前附表第8栏。
4.5.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5.3 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标前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2.3.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4.2条的规定,编制技术标、商务标、报价标各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6份“副本”,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技术标、商务标、报价标“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技术标书应包含施工组织与部署、施工平面布置及施工临建、主要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技术环境管理等施工组织措施内容,以及投标单位辅助资料如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证书施工机械装备发票复印件等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商务标标书应包含1.3.3内容及商务偏差、投标保函、授权书等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辅助资料。
报价标标书应包含投标报价说明、报价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授权书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
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方的指示进行
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要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小鉴。
4.7 投标文件的递交
4.7.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4.7.1.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将每种(技术、商务、报价)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的密封箱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4.7.1.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a) 写明如前附表第10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 具有下列识别标志:投标建设 合同 (招标编号) 项目(工程名称),前附表第12栏所述时间及日期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4.7.1.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发包方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4.7.1.4 投标单位应将完整的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收悉标函。
4.8 投标截止日期
4.8.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0栏所述地点在第11栏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4.8.2 如果招标单位的补充通知在离投标截止日期2天内提出,则投标截止期将顺延2天,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前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8.3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9.1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9.2 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4.9.3 根据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
5.1.1 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12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1.2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单位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5.1.3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1.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b)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c)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d)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1.5 招标方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方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以及招标方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标底情况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6.1.3 严禁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1.4 评标办法详见第六章。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5.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
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6.4 错误的修正
6.4.1 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之和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乘工程量之和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4.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5.1 评标机构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5.2 评标机构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7 授予合同
7.1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财力。
7.2 中标通知书
7.2.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正式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2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7.4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应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7.3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5天内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单位代表签订合同。
7.4 履约担保
7.4.1 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规定向招标方递交履约保函。
7.4.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7.2条和7.4.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合同条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或术语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发包方
指×××。
1.2 承包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3 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 设计单位
指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并受发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1.5 监理单位
指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受发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6 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1.7 业主工程师
指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
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所应得到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定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日
指日历日。
1.12 工期
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
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
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1.15 图纸
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有关资料)。
1.16 设计变更与原设计不符的由设计院、发包方、监理、承包方中任何一方提出,并按相关程序批准的有效设计。
1.17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字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20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误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项目中不包括台风和暴雨)。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本合同协议书、附件及本合同签定后双方达成的对本合同条件的修正及补充文件;
b) 中标通知书;
c) 本合同条件;
d) 承包方的投标书;
e)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f) 图纸;
g)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h) 招标书及附件;
i) 在本合同条件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情况下,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件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语言为中文。
3.2 适用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3 适用标准和规范
本工程适用国家和部颁的与本标工程有关的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图纸技术质量要求。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8-98);
《海港水文规范》(JTJ213-98);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J268-96);
《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269-96);
《爆破法处理水下地基和基础技术规程》(JTJ/T258-98);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300-2000)。
4 图纸资料
4.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
发包方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免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5套。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资料套数的,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4.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资料转给第三方。
4.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资料,供业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 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另行通知,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发包方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写明。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方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5.2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业主工程师,其姓名、职务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另行通知,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的业主工程师的职权与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影响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件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 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应履行和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的职责与职权,其人员的确定或更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业主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业主工程师,业主工程师应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业主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6.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指令、通知应是书面的。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业主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由承包方法定代表人依据合同以书面形式任命,并得到合适的授权。
7.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业主工程师联系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送交报告。
7.4 项目经理易人,承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
7.5 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方、承包方工作
8.1发包方工作
8.1.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输电线路拆迁、房屋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8.1.2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8.1.3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8.1.4向承包方分批交付设计图纸,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8.1.5保证工程资金及时支付。
8.1.6负责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规划。
8.1.7本工程发包方不提供生活临建等场外用地。
8.2 承包方工作
8.2.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计划。
8.2. 2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提供月度报告,月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表;
(2)月度工程量完成报表;
(3)上月工程请款报告;
(4)安全报表;
(5)质量报表。
以上月度报告份数为四份,发包方、监理单位各二份,提供的时间为每月的5日前。
8.2.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所需的照明、围栏、卫生、环保、安全保卫等设施和人员,包括提供适用的卫生间设备和适用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
8.2.4遵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电厂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遵守发包方制订的工程管理程制度。
8.2.5承包方应全权负责工程中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直到发包方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承包方并应对其在保修期内进行的工程及所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发包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2.6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对已完成施工的地下管线、沟道应有明显的标记和记号,并按要求给以保护。
8.2.7负责施工道路、专用通道的开通及维护工作。
8.2.8在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后10天内拆除施工场地内的所有临时设施,退出施工机械,将场地清理平整后归还发包方。
8.2.9施工中服从发包方或其代表人(代表人一般指监理工程师)的协调。
8.2.10承包方应在现场为发包方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提供足够的和适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用品。
8.2.11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方在取得本合同后,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和报建手续,以获得批准从事本合同的施工活动,有关办理此项注册登记的费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如因未能办理注册,而导致工程不能正常施工,视为承包方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8.2.12承包方所采购的材料应保证符合工程质量的要求,严禁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8.2.13承担因违反有关部门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2.14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发包方提供有关的竣工资料一式三份和一份电子版的竣工资料。
8.2.15施工电源、水源由承包方负责。
8.2.16承包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8.2.17承包方未能履行8.2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所有损失。
9 发包方的权利
9.1有权组织协调会或调度会,检查综合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各单位之间的配合协作问题。
9.2有权随时了解工程情况和存在问题,承包方应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根据工程综合进度的要求,发包方向承包方可提出质询并对进度作必要的调整。如果因承包方的责任,工程进度,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计划要求,经发包方书面督促仍不能满足要求,发包方有权中止承包方该项目的施工,并将该项目委托第三方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3承包方如发生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发包方除按合同有关条款向承包方进行索赔,还有权在对发包方有利的时间、地点、场合及条款提出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9.4对合同分工(含接口、界线)有争议的有关问题发包方有权进行确认和确定。
9.5发包方对承包方采购的材料有抽检的权力。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方应在合同签字后3天内,将下述文件和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
1) 施工组织设计
a) 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发包方提出的工期进度计划要求;
b)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c)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d)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3)《安全,卫生管理手册》。
10.2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其中监理工程师7天内完成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业主工程师7天内完成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3承包方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发包方有权按照第9条的有关条款执行。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以发包方的开工令为准。
11.2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3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
12 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实施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暂停施工的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己被确认。
停工责任在发包方的,由发包方承担费用;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业主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不可抗力(台风、暴雨等天气因素除外);
4) 合同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同意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方确认,承包方是在充分考虑了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及天气(包括可能出
现的台风、暴雨)的情况下与发包方约定了合同中所述的工期,并不会因气候或天气向发包方提出任何索赔或工期顺延。
13.3承包方在13.1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14 工程竣工
14.1
14.2 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14.3 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4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4.5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