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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暖通空调动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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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BBS.TopEnergy.ORG 2007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节 能 专 篇 暖通空调·动力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 国 建 筑 标 准 设 计 研 究 院 96 http://bbs.topenergy.org 图书在版编目(C I P)数据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 暖通空调、动力/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3 ISBN 978-7-80177-772-0 I.全… Ⅱ.①建…②中…Ⅲ.①民用建筑一建筑设计②民用建筑-房屋建筑设备-节能-建筑设计Ⅳ.TU2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7)第019448号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节能专篇(2007) 暖通空调·动力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 国 建 筑 标 准 设 计 研 究 院 ☆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 (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 63906381) 北京国防印刷厂印刷 889×1194毫米 1/16 13.25印张 379千字 2007年3月第一版2007年3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20000册 ☆ ISBN 978-7-80177-772-0 定价:54.00元 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 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的通知 建质[2006]2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指导全国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包括《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五个分册,并已审查。现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编委会 主任委员:吴慧娟 副主任委员:赵宏彦 王文艳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左亚洲 田有连 孙 英 朱 茜 李雪佩 李晓明 何玉如 陈富生 吴学敏 杨仕超 张树君 张 兢 罗继杰 郎四维 洪元颐 贾 苇 舒世安 温伯银 詹 谊 蔡镇钰 《暖通空调·动力》 编写组负责人:罗继杰 张 兢 编写组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 健 王 谦 冯继蓓 叶祖典 伍小亭 孙敏生 朱学锦 寿炜炜 张小慧 张建忠 张 兢 李著萱 陈建新 陈焰华 陈静波 陈霖新 周 敏 季 伟 郑瑞澄 胡卫卫 胡松涛 袁东立 主 审 人:郎四维 舒世安 审查组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晓明 马友才 王建中 王唯国 叶 鸣 叶瑞芳 左贤龄 伍小亭 孙敏生 江 亿 何梓年 寿炜炜 李先瑞 李娥飞 陆耀庆 罗继杰 郑官振 姚伯兴 胡仰耆 赵先智 赵庆珠 钟朝安 徐 明 高洪澜 董益波 熊维熔 参编单位: (按章节先后为序)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设计研究局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热能与空调工程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所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特灵空调系统(江苏)有限公司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是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一套以指导全国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技术文件,是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节能设计部分内容的补充、深化、汇总和完善,是节能设计标准的细化与延伸。《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包括《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五个分册,内容基本涵盖目前可应用于工程建设节能技术的全部内容。编制的目的是为了大力推行和实施建筑节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工程建设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指导工程设计人员正确选择和应用成熟的节能技术,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本套节能技术措施可供全国各设计单位参照使用,也可供有关建筑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教学、科研、施工、监理等人员参考。 《暖通空调·动力》分册包括:暖通空调、动力两个专业的内容,分为总则、采暖空调基本参数与要求、采暖与供热、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空调蓄能、热泵系统、太阳能供暖系统、燃气冷热电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保温与保冷和控制与检测等十二部分。 本分册基本涵盖了民用建筑中采暖、通风、空调及动力设计的节能内容。根据国家现行和一些即将颁布的规范、标准,综合和总结了全国各主要建筑设计院多年的工程设计经验编制。编制中力求全面、简练、准确、实用和技术先进,较详细和全面地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中暖通空调、动力专业的节能技术细则。各章内容都经过了函审、集中审查和复审。 本分册编写组的具体分工如下: 第1章 张 兢 第2章 张 兢 第3章 胡卫卫 冯继蓓 第4章 周 敏 季 伟 第5章 李著萱 孙敏生 张建忠 王 谦 寿炜炜 第6章 张小慧 陈静波 第7章 叶祖典 第8章 朱学锦 张建忠 陈焰华 伍小亭 胡松涛 袁东立 第9章 郑瑞澄 第10章 陈霖新 第11章 陈建新寿炜炜 第12章 王 健 对参加本分册函审工作并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的各位专家,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由于节能技术正处于发展阶段,节能措施的实施条件与效果又受到地域、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加之编制工作量大、时间仓促,因此,本分册所涵盖的内容和深度还不够,有不少内容有待于补充和完善,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敬请批评指正,以便我们今后修订和更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邮 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88361155-392 联系人:张 兢 E-mail:zhangj@ 网 址: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 《暖通空调·动力》分册编写组 二OO七年一月 1 总 则 1.0.1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暖通空调·动力)分册的编制目的是为了方便广大设计人员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采暖、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改善民用建筑的室内环境,通过合理选用节能技术,以实现南方地区节能50%和北方地区节能65%的目标。 1.0.2 本分册适用于全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锅炉房等的节能设计。 1.0.3 本分册的内容是对国家现行的和一些即将颁布的规范、标准的细化、延伸和补充,并综合和总结了各编制单位多年的工程设计经验,针对民用建筑中采暖、空调节能的共性问题而编制的全国性技术措施。 1.0.4 本分册使用期间,除应符合与建筑节能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如颁发了新的规范、标准、规定等,应以新版本为准。规范等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本分册执行。 2 采暖空调基本参数与要求 2.1 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参数 2.1.1 只设采暖系统的民用建筑的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表2.1.1确定。 表2.1.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1.普通住宅: 卧室、起居室、一般卫生间 厨房 设采暖的楼梯间及外廊 18 15 14 6.影剧院: 门厅、走道 观众厅、放映室、洗手间 休息厅、吸烟室 化妆室 14 18 18 20 2.银行: 营业大厅 走道、洗手间 办公室 楼(电)梯 18 16 20 14 7.体育: 比赛厅(不含体操)、练习厅 体操练习厅 休息厅 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室 游泳池大厅 观众区 检录处 16 18 18 20 25~28 22~24 20~24 3.高级住宅、公寓: 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无 沐浴设备的卫生间 有沐浴设备的卫生间 厨房 门厅、楼梯间、走廊 20 25 15 16 8.集体宿舍、无中央空调系统的旅馆、招待所: 大厅、接待处 客房、办公室 餐厅、会议室 走道、楼(电)梯间 公共浴室 公共洗手间 16 20 18 16 25 16 4.办公楼: 门厅、楼(电)梯 一般办公室、设计绘图室 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 走道、洗手间、公共食堂 车库 16 20 18 16 5 9.商业: 营业厅(百货、书籍) 鱼肉、蔬菜营业厅 副食(油、盐、杂货)、洗手间 办公区 米面贮藏库 百货仓库 18 14 16 20 5 10 5.餐饮: 餐厅、饮食、小吃、办公室 洗碗间 制作间、洗手间、配餐间 厨房、热加工间 干菜、饮料库 18 16 16 10 8 续表2.1.1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10.图书馆: 大厅 洗手间 办公室、阅览室 报告厅、会议室 特藏、胶卷、书库 16 16 20 18 14 13.学校: 厕所、门厅、走道、楼梯间 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科技活 动室、教研室、办公室 人体写生美术教室模特所在局部 区域 风雨操场 16 18 26 14 11.交通: 民航候机厅、办公室 候车厅、售票厅 公共洗手间 20 16 16 14.幼儿园、托儿所 活动室、卧室、乳儿室、喂奶、隔离室、医务室、办公室 盥洗室、厕所 浴室及其更衣室 洗衣房 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 20 22 25 18 16 12.医疗及疗养建筑: 成人病房、诊室、治疗、化验室、 活动室、餐厅等 儿童病房、婴儿室、高级病房、 放射诊断及治疗室 门厅、挂号处、药房、洗衣房、 走廊、病人厕所等 消毒、污物、解剖、工作人员厕 所、洗碗间、厨房 太平间、药品库 20 22 18 16 12 15.未列入各类公共建筑的共同部分: 电梯机房 电话总机房、控制中心等 设采暖的汽车停车库 汽车修理间 空调机房、水泵房等 5 18 5~10 12~16 10 2.1.2 空气调节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建筑类型 房间类型 夏 季 冬 季 温度 (℃) 相对湿度(%) 气流平均速度 (m/s) 温度 (℃) 相对湿度 (%) 气流平均速度 (m/s) 住宅 卧室和起居室 26~28 64~65 ≤0.3 18~20 ≤0.2 旅馆 客房 宴会厅、餐厅 文体娱乐房问 大厅、休息厅、 服务部门 24~27 24—27 25~27 26~28 65~50 65~55 60~40 65~50 ≤O.25 ≤0.25 ≤0,3 ≤0.3 18~22 18~22 18—20 16~18 I>30 ≥40 I>40 I>30 ≤0.15 ≤O.15 ≤O.2 ≤O.2 医院 病房 手术室、产房 检查室、诊断室 25~27 25~27 25~27 65~45 60-40 60~40 ≤0.3 ≤0.2 ≤O.25 18~22 22~26 18~22 55~40 60~40 60~40 ≤0.2 ≤0.2 ≤O.2 续表2.1.2 建筑类型 房间类型 夏 季 冬 季 温度 (℃) 相对湿度 (%) 气流平均速度 (m/s) 温度 (℃) 相对湿度 (%) 气流平均速度 (m/s) 办公楼 一般办公室 高级办公室 会议室 计算机房 电话机房 26~28 24~27 25~27 25~27 24~28 <65 60~40 <65 65~45 65~45 ≤0.3 ≤0.3 ≤0.3 ≤0.3 ≤0.3 18~20 20~22 16~18 16~18 18~20 - 55~40 - - - ≤0.2 ≤0.2 ≤0.2 ≤0.2 ≤0.2 影剧院 观众厅 舞台 化妆室 休息厅 26~28 25~27 25~27 28~30 ≤65 ≤65 ≤60 <65 ≤0.3 ≤O.3 ≤O.3 ≤0.5 16~18 16~20 18—22 16~18 ≥30 ≥35 ≥35 - ≤O.2 ≤0.2 ≤0.2 ≤0.3 学校 图书馆 博物馆 美术馆 档案馆 体育馆 百货商店 电视、 广播中心 教室 礼堂 实验室 阅览室 展览厅 善本、舆图、珍藏、 档案库和书库 缩微胶片库① 观众席 比赛厅 练习厅 游泳池大厅 休息厅 营业厅 播音室、演播室 控制室 机房 节目制作室、录音室 26~28 26~28 25~27 26~28 26~28 22~24 20~22 26~28 26~28 26~28 26~29 28~30 26~28 25~27 24~26 25~27 25~27 ≤65 ≤65 ≤65 65~45 60~45 60~45 50~30 ≤65 ≤65 ≤65 ≤75 ≤65 65~50 65~40 60~40 60~加 60~40 ≤0.3 ≤0.3 ≤0.3 ≤0.3 ≤0.3 ≤0.3 ≤0.3 0.15~0.3 0.2~0.5 乒乓球、羽毛球≤0.2 其余0.2~0.5 乒乓球、羽毛球≤0.2 其余0.2~0.5 ≤0.2 <0.5 0.2~0.5 ≤0.3 ≤0.3 ≤0.3 ≤O.3 16~18 16~18 16~20 16~18 16~18 12~16 16~18 16~18 16~18 16~18 26~28 16~18 16~18 18~20 20~22 16~18 18~20 - - - - 50~40 60~45 50~30 50~35 - - ≤75 - 50~30 50~40 55~40 55~40 50~40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1~0.3 ≤0.2 ≤0.2 ≤0.2 ≤0.2 注:①缩微胶片库保存胶片的环境要求,必要时可根据胶片类别按国家标准规定,并考虑其储藏条件等原因。 2.1.3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表2.1.3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建筑类型与功能空间 新风量 [m3/(h·p)] 旅游 旅馆 客 房 5星级 50 4星级 40 3星级 30 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 5星级 30 4星级 25 3星级 20 2星级 15 大堂、四季厅 4~5星级 10 商业、服务 4~5星级 20 2~3星级 10 美容、理发、康乐设施 30 旅店 客 房 一~三级 30 四级 20 文化 娱乐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 20 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体 育 馆 20 商场(店)、书店 20 饭馆(餐厅) 20 办 公 楼 30 住 宅 30 学校 教 室 小 学 11 初 中 14 高 中 17 2.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2.2.1 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的设计,用采暖度日数HDDl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衡量当地寒冷和炎热的程度。依据不同的采暖度日数HDDl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可将全国划分为五个气候区,即: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 l.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采暖居住建筑,暖通专业可协助建筑专业在进行建筑热工设计时,将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控制在现行的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限值范围内。 2. 夏热冬冷地区的采暖居住建筑,在进行建筑热工设计时,外窗的面积不应过大,其传热系数应控制在表2.2.1-1规定的限值范围内。围护结构其他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2.2.1-2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 表2.2.1-1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朝向 窗外环境条件 外窗的传热系数K[W/(m2·K)] 窗墙面积比≤0.25 窗墙面积比 >0.25且≤0.30 窗墙面积比 >0.30且≤0.35 窗墙面积比 >0.35且≤0.45 窗墙面积比 >0.45且 ≤0.50 北(偏东 60。到偏西60。 范围) 冬季最冷月 室外平均气温 >5~C 4.7 4.7 3.2 2.5 - 冬季最冷月 室外平均气温 ≤5℃ 4.7 3.2 3.2 2.5 - 东、西(东或西偏北30。 无外遮阳措 施 4.7 3.2 - - - 到偏南60。范围) 有外遮阳 (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4.7 3.2 3.2 2.5 2.5 南(偏东30。到偏西30。 范围) 4.7 4.7 3.2 2.5 2.5 表2.2.1-2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m2·K)]和热惰性指标D 屋顶* 外墙*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和楼板 底部自然通风的 架空楼板 户门 K≤1.0 D≥3.O K≤1.5 D≥3.0 按表2.2.1-1 的规定 K≤2.0 K≤1.5 K≤3.0 K≤0.8 D≥2.5 K≤1.0 D≥2.5 注: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3. 夏热冬暖地区的采暖居住建筑,在进行建筑热工设计时,其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顶和外墙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1)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2)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0。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3) 居住建筑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 如果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照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2.2.2 公共建筑。 1. 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应按表2.2.2确定。 表2.2.2 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 气候分区 代表性城市 严寒地区A区 海伦、博克图、伊春、呼玛、海拉尔、满洲里、齐齐哈尔、富锦、哈尔滨、牡丹江、克拉玛依、 佳木斯、安达 严寒地区B区 长春、乌鲁木齐、延吉、通辽、通化、四平、呼和浩特、抚顺、大柴旦、沈阳、大同、本溪、阜 新、哈密、鞍山、伊宁、西宁 寒冷地区 兰州、太原、唐山、阿坝、喀什、北京、天津、大连、阳泉、平凉、石家庄、德州、晋城、天 水、西安、拉萨、康定、济南、青岛、安阳、郑州、洛阳、宝鸡、徐州、张家口、酒泉、吐鲁番、 银川、丹东 夏热冬冷地区 南京、蚌埠、盐城、南通、合肥、安庆、九江、武汉、黄石、岳阳、汉中、安康、上海、杭州、 宁波、宜昌、长沙、南昌、株洲、永州、赣州、韶关、桂林、重庆、达县、万州、涪陵、南充、宜 宾、成都、贵阳、遵义、凯里、绵阳 夏热冬暖地区 福州、莆田、龙岩、梅州、兴宁、英德、河池、柳州、贺州、泉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 汕头、海口、南宁、北海、梧州 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附录A中的表A-l~表A-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2.2.2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 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2.3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2.3.1 居住建筑。 1. 严寒与寒冷地区的建筑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限值。 2. 夏热冬冷地区所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J 116-2001中第4.0.3、4.0.4和4.0.8条的各项规定时,应采用建筑物耗热量、耗冷量指标和采暖、空调全年用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其计算条件应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J 116-2001中第5.0.4条的规定。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2.3.1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表2.3.1 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HDDl8 (℃·d) 耗热量指标qh (W/m2) 采暖年耗电量瓯 (kW·h/m2) CDD26 (℃·d) 耗冷量指标qc (W/m2) 空调年耗电量Ec (kW·h/m2) 800 10.1 11.1 25 18.4 13,7 900 10.9 13.4 50 19.9 15.6 1000 11.7 15.6 75 21.3 17.4 1100 12.5 17.8 100 22.8 19.3 1200 13.4 20.1 125 24.3 21.2 1300 14.2 22.3 150 25.8 23.0 1400 15.0 24.5 175 27.3 24.9 1500 15.8 26.7 200 28.8 26.8 1600 16.6 29.0 225 30.3 28.6 1700 17.5 31.2 250 31.8 30.5 1800 18.3 33.4 275 33.3 32.4 1900 19.1 35.7 300 34.8 34.2 2000 19.9 37.9 - - - 2100 20.7 40.1 - - - 2200 21.6 42.4 - - - 2300 22.4 44.6 - - - 2400 23.2 46.8 - - - 2500 24.0 49.0 - - - 3. 夏热冬暖地区所设计的居住建筑不能完全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J 275-2003中第4.0.4、4.0.5、4.0.6和4.0.7条的规定时,则必须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指标可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直接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 1) 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作为综合评价指标时,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应采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J 275-2003附录B的方法计算。 2) 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作为综合评价指标时,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计算,其计算条件应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J 275-2003中第5.0.3条的规定。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为计算所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耗电量与采暖年耗电量之和。 2.3.2 公共建筑。 1. 公共建筑不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中第4.1.2、4.2.2、4.2.4和4.2.6条的各项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中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2. 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中的附录B的规定进行。 3 采暖与供热 3.1 热负荷 3.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采暖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对于公共建筑,热负荷计算应扣除采暖房间内部的得热量,如室内设备散热量、人员密集场所的人体散热量等。 3.1.2 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采暖时,房间设计温度应降低2℃进行房间采暖负荷计算,或取常规对流式计算热负荷的90%~95%,且不计算敷设有加热管道的地面热负荷。 3.1.3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用于全面采暖时,其热负荷应取常规对流式计算热负荷的80%~90%,且不计算高度附加。 3.2 室内采暖系统 3.2.1 一般规定。 1. 严寒地区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冬季宜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2.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3.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对于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直接电热采暖。对于夏热冬暖地区,以空调为主,采暖负荷小,且采暖时间很短的,可采用直接电热采暖。居住者自行选择直接电热方式进行分散形式的采暖除外。 4. 公共建筑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时,管路宜按南、北向分区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5. 对于居住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必须具备住户(或用户)分户热计量分摊条件;设计时应按下列分摊方法之一设置分户热量(费)分摊装置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 1) 温度法:按户设置温度传感器,通过测量室内温度、楼栋供热量、结合建筑面积进行热量(费)分摊。 2) 户用热量表法:按户设置热量表(流量表),通过测量流量和供、回水温差进行热量计量,结合楼栋热量表测出的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3) 热量分配表法:每组散热器设置蒸发式或电子式热量分配表,通过对散热器表面温度的监测结合楼栋热量表测出的供热量进行热量(费)分摊。 4) 面积法:根据热力人口处楼前热量表的热量、结合各户面积进行热费分摊等等。 6. 住宅建筑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7. 公共建筑内部分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各部分,宜分别设置热计量装置。 8. 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对建筑物内供暖管道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建筑物内供暖管道进行水力平衡计算时,应计算由散热器水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并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3.2.2 散热器采暖系统。 1. 对于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制式,为实现室温调节和控制,宜采用双管系统。如采用单管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跨越管或装设分配阀(H阀)。 2. 对于公共建筑集中采暖系统,能保证分室(分区)进行室温调控的采暖系统制式有:垂直双管系统、全带跨越管垂直单管系统、垂直单双管系统、水平双管系统、全带跨越管水平单管系统等形式。 3. 垂直双管系统每组散热器上宜设置高阻力手动调节阀或自力式两通恒温阀;全带跨越管垂直单管系统每组散热器间设跨越管,并宜设低阻力手动三通调节阀或自力式三通恒温阀;垂直单双管系统、水平双管系统宜设置高阻力手动调节阀或自力式两通恒温阀;全带跨越管水平单管系统宜设手动三通调节阀或自力式三通恒温阀。 4. 散热器应选择外表面为非金属性涂料的散热器或表面刷非金属性涂料。 5.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房间热负荷经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不保温采暖管道的散热量。 6. 散热器一般应明装。 7. 采用散热器采暖,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严寒地区供水温度不宜超过95℃,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25℃;当系统中部分管道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供水温度不宜超过80℃,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20℃。 3.2.3 辐射采暖系统。 1. 公共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机厅、体育馆等,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有条件时,宜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时,热水供水水温不应超过60℃,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大于10℃。 2. 对于居住建筑,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户内建筑面积宜大于80m2。 3.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适用于耗热量大的高大空间建筑的全面采暖、局部区域或局部地点的采暖。对于排风量较大的房间、间歇性供暖的房间宜优先采用。 4.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用于局部采暖时,其耗热量可按全面采暖的耗热量乘以该局部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再按表3.2.3乘以局部辐射采暖热负荷附加系数进行计算。 表3.2.3 局部辐射采暖热负荷附加系数 采暖区面积与房间面积的比值 0.55 0.40 0.25 附加系数 1.3 1.35 1.5 5.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装置安装高度超过6m时,每增高0.3m,建筑围护结构的总耗热量应增加1%。 6. 当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小于该房间换气次数0.5次/h时,可由室内供给;大于该房间换气次数0.5次/h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3.3 室外供热、供冷管网 3.3.1 室外冷热管网设计,应对系统的规模、冷热源布局、冷热介质参数、管网布置形式、管道敷设方式、用户连接方式、调节控制方式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3.3.2 室外管网设计冷热负荷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冷热源和供冷热区域的现状及发展规划,采用经核实的建筑物设计冷热负荷。 3.3.3 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应采用水作为冷热介质。 3.3.4 规模较大的热水供热系统宜采用间接连接形式。间接连接热水系统,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可取115~130℃,设计回水温度不应高于70℃。 3.3.5 区域供冷系统宜采用较大的供回水温差,设计供回水温度宜为5/11℃。 3.3.6 蒸汽供热系统采用间接换热系统时,凝结水应全部回收并设置凝结水管道。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用户热力站应设闭式凝结水箱并将凝结水送回热源,应采取措施保证任何时候凝结水管都充满水。 3.3.7 室外管网的布置应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考虑冷热负荷分布,冷热源位置,与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园林绿地的关系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多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3.8 在满足室内各环路水力平衡和热计量的前提下,宜减少建筑物热力入口的数量。 3.3.9 介质温度低于130℃的管道应优先采用直埋敷设。直埋敷设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保护外壳结合成一体的预制保温管道,宜采用无补偿冷安装敷设方式。 3.3.10 室外热水管网运行调节方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热水供热系统应采用热源处集中调节、热力站及建筑热力人口处的局部调节和用热设备单独调节三者相结合的联合调节方式,并宜采用自动化调节。 2. 供应采暖热负荷的一次管网,应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进行集中质调节或质一量调节;二次管网,宜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进行集中质调节;同时可根据用户需要在用户处进行辅助的局部量调节。 3. 供应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的二次管网,应固定供水温度,根据用户用热量采用量调节。 4. 当热水供热管网供应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等多种热负荷时,采暖期内一次管网应按采暖热负荷进行集中调节,并保证运行水温能满足不同热负荷的需要;同时应根据各种热负荷的用热要求在用户处进行辅助的局部调节。 3.3.11 确定热水一次管网主干线管径时,宜根据工程具体条件计算确定经济比摩阻数值。一般情况下,主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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