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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投标须知前附表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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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施工监理招标 【合同编号: FLXZXHLZL/YLZFH- -监理】 招 标 人: 浮梁县东河瑶里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部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4月 目 录 1 招标公告 1 2 投标须知 3 投标须知前附表 4 2.1 总则 5 2.1.1 概述: 5 2.1.2 工程概况: 5 2.1.3 投标人资格 5 2.1.4 投标规则 6 2.1.5 投标费用 6 2.1.6 保密 6 2.2 招标文件的组成、 澄清和修改 6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6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7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7 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7 2.4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7 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8 2.4.3 投标报价 8 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 8 2.4.5 投标担保 8 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9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 9 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9 2.5.2 投标截止时间 9 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10 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0 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10 2.7 开标与评标 11 2.7.1 开标 11 2.7.2 评标 11 2.7.3 算术性修正 11 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 11 2.8 中标 11 2.8.1 中标人的确定 11 2.8.2 中标通知 12 2.9 重新招标 12 2.10 履约担保 12 2.11 签订合同 12 3 合同文件 13 4 投标文件格式 26 4.1 投标报价书 28 4.2 授权委托书 29 4.3 投标担保 30 4.4 资格文件 31 4.4.1 投标人基本情况 31 4.4.2 单位信用及诉讼情况说明 32 4.4.3 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2 4.5 监理大纲 33 4.6 投标报价计算书 34 4.6.1 报价组成 34 4.6.2 投标报价汇总 34 4.6.3 报价组成计算 35 附件一 技术文件 36 附件二 评标办法 37 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 格式) 39 附件四 履约保函( 格式) 40 1 招标公告 浮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瑶里镇防洪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浮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瑶里镇防洪工程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 招标人为浮梁县东河瑶里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进行公开招标, 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浮梁县瑶里镇 2.2 招标规模: 总投资约2200万元。 2.3计划工期: 5月10日至 12月31日。 2.4 标段划分: 2个标段, 其中施工标1个标段, 监理标1个标段 2.5招标范围: 施工标建设内容: 护岸、 疏浚、 新建堤防等工程。监理内容为本次所招施工标的施工监理。 2.6质量要求: 合格以上。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施工标: 本次资格审查要求申请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含贰级) 及以上资质; 非江西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年检合格的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信用档案》。 3.2 监理标: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 非江西省水利系统的监理企业均必须在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 3.3 本次资格审查不接受联合体资格审查申请。 4. 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后审合格制。 5. 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投标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在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网( .com) 下载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 并按要求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与投标文件。 5.2 招标资料费: 施工标800元/标段、 监理标400元/标段, 售后不退, 请投标人于 5月1日下午16时前将招标资料费汇入招标代理机构账户(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昌海关桥支行、 户名: 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帐号: 72814557) ; 未按规定缴纳招标资料费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6.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与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接受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5月3日9:30, 地点为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与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其它事项 7.1施工标评标办法中的”企业在赣信用等级”部分, 所有投标人均不予赋分。 7.2本次招标的解答、 澄清和修改等补充材料, 将会在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网( .com) 和相关网站发布, 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并及时下载有关补充材料。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江西省招标投标网、 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浮梁县东河瑶里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部 地 址: 浮梁县水利局 联 系 人: 饶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南昌市北京东路精英汇2号楼1306室 联 系 人: 熊先生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com 2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2.1.1.1 招标工程名称 浮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瑶里镇防洪工程 2.1.1.2 合同名称 浮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瑶里镇防洪工程 2.1.1.3 合同编号 FLXZXHLZL/YLZFH- -监理 2.1.1.4 招标人 浮梁县东河瑶里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部 2.1.1.5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1.1.7 工程建设地点 浮梁县 2.1.1.8 招标工程投资 建安工程投资约2264.64万元 2.1.1.9 资金来源 国家财政资金 2.1.1.10 招标范围 浮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瑶里镇防洪工程的施工监理 2.1.1.11 监理服务期 浮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瑶里镇防洪工程的施工期及质量保修期 2.1.1.1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1.3 投标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营业执照;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近3年内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拟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 2.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自行考察 2.3.5 标前会议 不召开 2.4.4.1 投标文件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天 2.4.5.1 投标担保金额 壹万元 2.4.5.2 投标担保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壹万元 汇出账户要求: 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 到帐截止时间: 5月1日17时00分 汇入帐户: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昌海关桥支行 户名: 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帐号: 72814557 注: 汇出时请注明所投标段名称 2.4.6.1 投标文件份数 叁份, 正本壹份, 副本贰份 2.5.2.1 投标截止时间 时间: 5月3日9:30时 地点: 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接收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时间为 5月3日8: 30时至9: 30时。 2.7.1.1 开标 时间: 5月3日9:30时 地点: 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10.1 履约担保金额 万元 2.11.1 合同签订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7天内 2.12 2.1 总则 2.1.1 概述: 2.1.1.1 招标工程名称: 浮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瑶里镇防洪工程 2.1.1.2 合同名称: 浮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瑶里镇防洪工程 2.1.1.3 合同编号: FLXZXHLZL/YLZFH- -监理 2.1.1.4 招标人: 浮梁县东河瑶里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部 2.1.1.5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1.1.6 设计人: 2.1.1.7 工程建设地点: 浮梁县 2.1.1.8 招标工程投资: 约2264.64万元 2.1.1.9 资金来源: 国家财政资金 2.1.1.10 招标范围: 浮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瑶里镇防洪工程的施工监理 2.1.1.11 监理服务期: 浮梁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瑶里镇防洪工程的施工期及质量保修期 2.1.1.1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1.2 工程概况: 见技术文件(附件一)。 2.1.3 投标人资格 2.1.3.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营业执照。 2.1.3.2 投标人应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1.3.3 投标人应在近3年内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2.1.3.4 拟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以及类似工程监理或施工管理经验。 2.1.3.5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 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 1) 营业执照副本、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2) 单位信用证明及近3年涉及诉讼情况; 3) 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注册( 资格、 岗位) 证书复印件。 2.1.3.6 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4 投标规则 2.1.4.1 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2 任一投标人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它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 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的组成、 澄清和修改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 3) 合同文件; 4) 投标文件格式; 5) 附件[包括附件一: 技术文件; 附件二: 评标办法; 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 格式) ; 附件四: 履约保函( 格式) ]; 6)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它有效函件。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 应以文字或传真形式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联系电话( 传真) : 联系人: 谢先生) ,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的书面答复( 有正式编号)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 应在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确认收到。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 有正式编号) ,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以前发出; 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2 招标文件的补遗, 将在.com网上告知投标人, 投标人应自行查阅, 也可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 并以文字或传真形式回执。 2.2.3.3、 投标人在开标前如未对补遗材料以文字或传真回执的, 在开标现场签到后, 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疑问。 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2.3.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 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自行进场考察。 2.3.2 除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统一免费提供的条件外, 其它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 除由于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的原因外, 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4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5 招标人不召开标前会议。 2.3.6 投标人如对投标项目的招标有疑问, 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将其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 有正式编号) 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4 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 投标人与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 投标报价书; 2) 投标担保; 3) 授权委托书; 4) 资格文件; 5) 监理大纲; 6)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材料。 2.4.3 投标报价 2.4.3.1 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的投标报价。 2.4.3.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须的监理人员费、 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 管理费、 利润及税金。 2.4.3.3 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 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 2.4.3.4 除招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 生活条件外, 招标人不再为监理人实施监理工程提供另需的工作、 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 2.4.3.5 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测费用(含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已计入监理服务费中, 不另行报价。 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 2.4.4.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天。 2.4.4.2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 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但最长不超过 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的要求, 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 投标文件无效, 并可退还; 若接受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的要求, 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 但仍不允许修改, 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 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 2.4.5 投标担保 2.4.5.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 提交金额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4.5.2 本标段的投标担保采用现金担保, 金额和缴纳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未按上述规定递交者和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2.4.5.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2.4.5.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 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 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4.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 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 图页可除外) , 并逐页标注页码, 不得采用活页夹。 2.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 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印鉴) ,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 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2.4.6.3 投标文件涂改、 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 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 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 2.5.1.2 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 1) 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2)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3) 投标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在 5月3日9:30时前不得启封。 2.5.2 投标截止时间 2.5.2.1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2.5.2.2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 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 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将不予接收。 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收。 2.5.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和标记, 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5.4.3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 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按本须知第2.4.5.6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 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能够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 ( 3)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 4)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印鉴) , 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 5)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 6) 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 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 ( 7)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内容和要求编制; ( 8) 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说明或补正; ( 9)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 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 10)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11) 投标文件中主要资料存在虚假的; ( 12) 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文件不一致; ( 13) 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2.7 开标与评标 2.7.1 开标 2.7.1.1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将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均应持本人身份证准时出席, 并在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签到。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未出席开标会, 则招标人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2.7.1.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 投标担保、 投标报价、 修正报价( 如果有) 和其它需宣布的内容等。投标人在开标时对须澄清的内不予澄清, 其投标无效。 2.7.1.3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 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 2.7.2 评标 2.7.2.1 由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并向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2.7.2.1 本次评标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 2.7.3 算术性修正 投标人投标时不需进行报价分析, 不需进行算术性修正。 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4.1 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2.7.4.2 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 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 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4.3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 2.8 中标 2.8.1 中标人的确定 2.8.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2.8.1.2 招标人不保证投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8.2 中标通知 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 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9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1) 投标人少于3个的; ( 2)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 2.10 履约担保 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壹万元。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 2.10.2 本标段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它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四)。 2.11 签订合同 2.11.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 订立书面合同。 2.11.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又无正当理由, 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 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它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2.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2.12中标人需承担的费用( 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以下费用) ①按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服务费按计价格[ ]1980号、 发改办价格[ ]857号和发改价格[ ]534号的规定按中标金额计算, 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 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 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需缴纳的招标服务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分摊到单价中, 不单独列项。 ②按规定支付建设工程交易费,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工程交易机构交纳建设工程交易费, 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3 合同文件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 委托人名称) ( 以下简称委托人) , 委托 ( 以下简称监理人) 提供 工程 监理服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工程等别( 级) : 4、 工程总投资( 人民币, 下同) : 万元 5、 工期: 二、 监理范围 1、 监理项目名称: 2、 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 监理项目投资: 4、 监理阶段: ( 施工期、 保修期) 三、 监理服务内容、 期限 1、 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 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 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 大写) 元,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 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 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 监理合同书( 含补充协议) ;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监理大纲; 7、 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六、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 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 份, 委托人执 份, 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监理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另有约定外, 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 ”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 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 ”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 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 ”承包人”指与委托人( 发包人) 签订了施工合同, 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 ”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 由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它人员组成。 五、 ”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 ”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工作, 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 ”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 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 ”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 ”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 ”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 ”天”指日历天。 十一、 ”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有关技术标准;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 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 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 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 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 质量事故的情况下, 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 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 应经过监理机构下达,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 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 对工程建设中质量、 安全、 投资、 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 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 付款凭证; 四、 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专题报告、 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 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 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报委托人批准; 二、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 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暂停施工指示, 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签发进场通知、 复工通知; 五、 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 付款凭证; 六、 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 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 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 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 数量、 方式, 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 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 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 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 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 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 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 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 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 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 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 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 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 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的原则,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 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 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 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实施期间有变化的, 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 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检查、 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 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 安全事故隐患, 或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 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 采取旁站、 巡视、 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 整理和归档, 并保证现场记录、 试验、 检验、 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 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专题报告、 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 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 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 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 专有技术或其它需保密的资料, 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 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 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 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 由于委托人、 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 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 应按有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 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 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季要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 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 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 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 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 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应书面通知对方; 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 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 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能够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 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 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 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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