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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常设合同条件联合委员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承包招标投标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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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常设合同条件联合委员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承包招标投标指南 - 颁布单位: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常设合同条件联合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7-12-01 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常设合同条件 联合委员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承包 招标投标指南 (推荐用于英国) 目 录 1 序言 2 总则 2.1 公开和选择性招标 2.2 承包商资格预审 2.3 批准的名单 2.4 选定的投标者数目 2.5 初步调查 2.6 投标期 2.7 开工日期 3 招标文件 3.1 投标者须知 3.2 合同条件 3.3 场地资料 3.4 招标文件的供应 4 投标期 4.1 询问(质疑) 4.2 投标前的会议 4.3 订正 4.4

2、 接受标书的安排 4.5 迟到的标书 4.6 供选择的标书 4.7 限制条件 5 评标 5.1 标书的撤回 5.2 错误 5.3 候选者名单通知书 5.4 开标后的会谈 5.5 经协商后变更标书 5.6 重新投标 5.7 评价报告 6 决标程序 6.1 最终结果通知书 6.2 意向书 6.3 受标函 7 校核一览表 7.1 序言 7.2 总则 7.3 招标文件 7.4 投标期 7.5 评标 7.6 决标程序 1 序言 1.1 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合同条件常设联合委员会建立于1975年 ,其任务是监督ICE合同条件第五版的实行。联合委员会由每一发起团体的各三名成员组成,即土木工程师协会、

3、咨询工程师协会或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总共九名成员,外加一位主席。1.2 委员会工作的最初五年收到了许多关于招标投标程序方面的要求, 显而易见,需要提供指导。因此,经各发起单位同意,本委员会编辑了这份文件。 1.3 照各发起单位的看法,此文件是在实践中在英国准备、提交和考虑用作土木工程承包标书的指南,虽然其许多叙述和主张同样适用于其他地方。在海外承包实践中,建议参考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EIDIC)出版的土木工程承包合同的获得和评价标书的推荐做法。 1.4 在所有使用术语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的地方,其定义均为ICE合同条件第五版所赋予的。 2 总则 2.1 公开和选择性招标 1 在一般情况下采用

4、选择性招标与公开招标的对比已有充分的论证。公开招标在浪费资源和低效率的无结果投标中牵涉到过多的承包商,因而是不受欢迎的。建立批准的名单或资格预审基础上的选择性招标,被大力推荐为在各方面都产生最高效率和经济利益的最佳程序。 尽管有此建议,如果仍然采用公开招标,则应在发行招标文件时将已发给文件的承包商数目通知投标人。 2.2 承包商资格预审 1 对选择性招标来说,通常要求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以帮助编制一份有资格接受投标邀请书的公司名单。被邀请参加资格预审的公司应提交其适用于该类工程所在地或环境的有关经验的详情。所要求的信息主要应反映该工程的技术内容和应予考虑的下列三方面的有关因素。 (a)承包商

5、的财务状况。该公司财务上是否稳定或有无大集团的保险后台以应付在合同执行期间可能发生的并非不合理的任何财务问题。此项估价通常包括审查年度报告(如为公营公司),由该公司开户银行出具有函件或信用报告。 (b)技术和组织能力。该公司是否有在所考虑的时间内完成该工程的足够能力。向其他雇主和工程师作调查可有助于根据该公司过去的经历评价其完工能力。 (c)一般经验和履行合同的记录。该公司对该类型和规模的工程是否有足够的经验以及令人满意的履行合同的信誉。这种信息的获得,最好是通过与承包商面谈,这胜于完全依靠公开出版的文献或者他人的评论。 2 进行资格预审对承包商询问的范围应取决于工程的性质和工程师/业主已得到

6、的信息。如果对承包商的资格和过去履行合同的记录已有详细的了解,则不必每一次都要求预审。 2.3 批准的名单 1. 保持一份常备的经批准的承包商名单,还是在特定的基础上为每一工程项目编制一份经过选择的名单,取决于工程的规模、性质和业主的工程计划的继续性。不管是根据公开广告编制的特别批准的名单,还是根据现有的常备名单,其目的都是为了识别那些公司是否拥有能令人满意地完成合同的必要技术和财务资源。 2. 常备名单应按工程的类型、等级和价值分成层次,与此相对应地批准承包商的资格,重要的是使其了解列入名单所依据的因素。常备名单不应停滞不变,以鼓励承包商不违约和保持必要的标准。在每一项合同执行的末尾,应单独

7、地检查其履约情况以及将该公司转放另一适当等级的机会。对新公司列入常备名单的要求的检查至少应每年一次。 2.4 选定的投标者数目 1. 选择性招标的目的在于把投标的承包商的数目限制到一个切合实际水平。被邀请投标的承包商数目应不少于四家,也不超过八家,一般认为是良好的习惯作法。 2 邀请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数目应考虑到工程项目的规模;招标是一种代价昂贵的业务,其费用与项目的规模成正比,而作为一般规律,项目的规模越大,邀请的投标者数目应该越少 ,为了雇主和建筑业的利益,必须明确地保证完全和公平的竞争,当雇主的工程计划包括许多份合同时,选择方式的运用应确保给所有合格的承包商提供均等的机会。 2.5 初步调

8、查 1 为把邀请限制在从批准的名单中抽出的承包商名单之内,习惯作法是进行关于公司对每一具体项目投标意愿的初步调查。此项初步调查的目的在于确保所要求的完满标书能如数返 回,而且,一旦某一公司谢绝投标,即可由名单上的另一家来代替,以达到要求的数目。由于承包商接受投标的邀请取决于该公司当时承担的任务,而谢绝邀请是负责任的表现,故应向承包商说明,他们对当前投标的谢绝,并不损害将来投标的机会。承包商应被告知预期邀请投标的日期,以便他们能为处理此项投标工程作出可用资源的计划。上述日期如有任何修改,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因此凭此信息,他们可以考虑对其他投标机会的反应。 2 在初步调查和/或广告中对招标工程的叙述

9、应足够详细,使潜在的投标者能够估量工程的规模和造价概数。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场地位置,工程性质,预期开工日期,指出主要工程量,并提供任何专门特征的细节。 2.6 投标期 准备投标对承包商来说是一项活动紧张的任务,而且为了业主的利益,从一开始就应给以充分的时间。投标期的决定应考虑到工程项目的价值和复杂性,以及投标者与其他谈判的范围 ,故不应少于四个星期;对大型项目,建议投标期至少为八个星期。在投标期内,如果有一个投标者提出原定的投标时间不充分并答应给以延期,则须相应地通知全体投标者。为了对全体投标者公平合理,投标者须知应包括一项关于在一规定的日期之后即不再考虑延长投标期的要求的说明:以预定投标日期

10、之前三个星期作为合理的截止期,以便在返回标书日期之前至少两星期能够发出延期通知。 2.7 开工日期 投标者在初步调查阶段应被告知,在投标邀请书阶段再次被告知,设想的决标大至日期和工程开工的大致日期。这些日期可仅作为大体上的控制日期,在投标者须知中予以说明。 3. 招标文件 3.1 投标者须知 1. 投标者须知随同招标文件发行,以引起承包商对邀请适用条件及编制和投送标书所应遵循的程序的注意。须知应明确规定,不使其影响填在标书中的单价,或影响任何其他合同事项。而惟一的目的是传送在投标期或签订合同之前运用的信息和指示。须知应强调全部条款和签字要清楚明确的重要性,而且任何必要的变更都必须以缩写签名。

11、2. 须知通常应对下列事项提起注意: (a)包括合同价格波动的条款; (b)应该填写并随同标书提交的表格目录; (c)对保险的要求/程序; (d)处理质询的方法; (e)合格标书的可接受性与否; (f)供选择的建议方案的可接受性与否; (g)错误如何处理; (h)公布投标结果的程序; (i)在工程量清单中表示单价和价格的要求,例如小数点以后位数的使用; (j)制约业主涉及合同决策的任何事项; (k)标书的表示和提交程序的采用; (i)价值、时间和返还标书的日期以及申请延长投标时间; (m)设想的大致开工日期和竣工时间; (n)投标期内视察场地的安排。 3.2 合同条件 建议业主们为其土木工程使

12、用现行的土木工程师协会(ICE)合同条件,不须更改。这些条件是经多次精心修改和法律上的建议而制订的;许多条款是互相依存的,并且应避免对这些条件的任何可能的更改,因为这可能导致不清楚和引起错误,并破坏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平衡。当修订和/或附加条款被认为必须时,这些条款应根据土木工程师协会合同条件常设联合委员会(CCSJC)颁发的指导书第2款合同专门条件予以合并;这些条款不应包括在说明书之内。 3.3 场地资料 由业主和/或工程师确认用于设计的一切有关场地和地基条件的确实资料,以及对这些资料的必要的专门解释,都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之内,或者可由投标者进行有效的检验。这些资料包括钻孔的记录,降雨量记录

13、,河流水位,潮汐记录,地质资料以及可能需要考虑的任何其他特别要求或限制条件。这些资料应不加评论地提出,使投标者自行得出对其投标可能有影响的结果论。如果包括试验结果或其他推导资料的水力学报告已经作出,连同工程师的有关解释和建议,都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之内,或者,对这些资料如不能进行有效的检验,虽然工程师应使资料清楚,业主也要对所提供的确实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特别重要的是,工程师和业主拥有的无关资料不得发出。 3.4 招标文件的供应 1. 供给投标者的招标文件套数应考虑到工程的复杂性和所涉及的专业分包范围。招标文件通常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一份划价的工程量清单随同标书返还。在开始时,也应供给业主适当的套

14、数,以确保在需要时有足够的份数能立即查证。 2. 图纸(如有可能)应同招标文件一起分发,这不仅仅为了便于检查,估算师为了给工程计价也需要这些文件。图纸通常包含所要求的重要说明。图纸上的说明用以详述设计细节;它们应清楚地画成便于阅读的印刷尺寸,并不应与规范抵触或用来变更规范。除了足尺的一套图纸,再给投标人提供一套缩小尺寸的、以便承包商有必要时复制底图,也是一种很好的做法。 3. 如采用选择性招标程序,则不宜要求招标文件押金。 4. 投标期 4.1 询问(质疑) 1. 投标者在提交其标书之前应尽力澄清导致出现不合格标书的一切疑点。询问应尽早提出 ,通常为接受询问规定一个时间限制是适宜的。 2. 性

15、质十分次要的询问可由投标者参考某些特定规范的条款或图纸的详细说明来处理,不须对全体投标者重复,但所给的答复应以书面确认直接寄给有关的投标者。当询问涉及两种 以上可能的解释时,则需要补充信息;或者招标文件中有错误时,任何口头的回答必须记录下来,随后以书面确认通过补充通知或修正案的方式发给全体投标者。尽快澄清出现的一切疑点是很重要的。 4.2 投标前的会议 如有必要召开投标前的会议,则这些会议的安排应不会打破竞争投标的格局。这些会议可能有助于澄清在投标期内产生的疑问和不确定之点。会议和/或现场参观应妥善地安排成全体投标者集体讨论会的形式,在此场合的全部情况须作成严格的记录,并以书面确认发给全体投标

16、者。如果这些资料具有合同意义,则必须并入合同文件中去。 4.3 订正 1. 工程师/业主对合同文件所做的任何订正发出之后会破坏投标进程并给投标者增加实际负担。订正的文件仅应在工程师确信为了改变投标者之间的平衡而严重影响投标报价时发出。除非必须做出重大改变,最好避免订正,而在开标之后或决标之后作为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来处理。 2. 如决定对招标文件发出任何订正,必须即刻通知各投标者。如果订正不是次要的,投标 期应给以适当延长。 3. 招标文件的订正应以补充函件或通知发出。这些函件必须顺序编号并附有收件回执封套。在处理此情况时使用勘误表也可能是有益的。投标者应被告知随同其标书返还连署的每一信件或通知,

17、以便确认该补充文件已经收到,并作为标书及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而生效。 4.4 接受标书的安排 1. 关于返还和启封标书的时间、日期、地点,封装及地址的格式的指示都应包括在投标者须知之中。标书应装在完全密封的封套内以挂号邮件或登记的送达服务送出或亲手送交 ,标签按指示写,但不得带有任何指出投标者名称的标记。在亲手送交时必须将记有日期和时间的收据交给送件人。送件人不得参与有关标书起源或其内容之讨论。用于递送投标文件的封套必须清楚地标?quot;投标文件在某日某时之前不得启封。 2. 标书为机密件,除为决标所必要者外不得流传。因此在全部时间内标书文件必须妥善安全地保管并适当安排接收。这可包括当标书送到时

18、简要指出辅助工作人员应采取的程序。加盖时间和日期邮戳。递送未启封的标书给应签收的正式收件人应遵循的程序。标书应安全地保持未启封直至规定的开标时间。 3. 附加的标书副本可成为错误的来源,故应避免。如附加副本绝对必要,应使用原本照像复制,并标明副本,当万一发生任何不一致之处时,应以原始主标书为准。 4. 在规定的递交时间之前的任何阶段,投标者有权以书面修订其标书。在规定的递交时间之前如标书已送出,而投标者希望加以修订,他可以另行递交一份对第一次递交的标书的修正补充说明。这也应密封送交。以便在开标时加以考虑。 4.5 迟到的标书 除下列情况外,在规定日期和时间之后收到的标书一律无效,应不予考虑。

19、(a)如电报或电传表明投标总价是准时收到的。 (b)如有清楚的证据(例如邮戳)表明,完整的投标文件已在预期正常到达的足够时间限度内送出。 如决定不接受迟到的标书,则应立即退还承包商,并附函解释该标书为何不被接受。 4.6 供选择的标书 1. 投标者须知应说明,以供选择的设计为基础报价是否可作为候选对象予以考虑,如果是,应建议承包商向工程师查明,对于他打算推进替换或修改的设计方案,适用什么专门设计标准和要求,以及有无不可侵犯的特写设计的约束或参数。供选择的报价通常作为机密处理。 2. 可行的供选择的标书的递交,如果未连同一份无条件的标书,则违反投标的公平性原则。因此,应要求投标者提交一份不附带条

20、件的标书作为考虑其供选择标书的条件。业主的利益靠促进产生更经济的方案来满足,因此设计规范不应成为不合理的约束。 3. 如果供选择的设计被接受,投标者和工程师/业主就必须遵守程序性的规则,以确保投标的公平和恰当的裁决。这些规则应在投标者须知中列出,典型的规定为: (a)也要提交一份严格地以招标文件为依据的标书。 (b)投标者至少在返还标书之前两星期发出他提交供选择的标书意向的通知 (c)为了能够充分估价供选择的标书的技术上可接受性,施工时间和经济性,应随同标书提交支持资料,诸如图纸、计算书和划价的工程量清单附件等。 4.7 限制条件 1. 非标书是严格地按照招标文件递交,要保持投标的平等是十分困

21、难的。标书限制条件有损于此原则。提交与其他标书无比较性的报价将会妨碍公平的评标。因此应通过在投标期内精心计划和准备,避免多种解释,特别是通过预见到投标者及供应者为工程定价时必须解决的问题的解释,达到减少限制条件发生的可能之目的。 2. 与此同时,作为一般原则,限制条件应予避免,因为它们倾向于损害投标必须保持的平等原则,有时,这可以是使工程师视为正常的至关重要的事项,而且为了业主的最大利益,他应考虑和评价限制条件。 3. 为了避免限制条件对判断的影响的误解,投标者须知应把限制条件会引起标书被拒绝或将受到如何处理的情况写得绝对清楚。 5. 评标 5.1 标书的撤回 1. 根据英格兰法律,投标人在正

22、式受标以前的任何时候皆可撤回其标书,而根据苏格兰法律,标书被视为在报价条款规定的时期内是确定不变和愿意接受的。标书应保持的愿接受的时期必须根据情况和计划的合同开始日期而变化。通常建议最多为两个月。 2. 为避免授予合同的拖延,尽可能做好每一件事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在固定价格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的授予是由于未预见到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而不适当的拖延,应将预期任何进一步的延期通知处于最有利地位的投标者,并征询其是否同意延长原标书的有效期. 5.2错误 1. 在投标者须知中说明对审查标书时指出的错误所采取的处理程序,是一种好办法。 这些程序应在投标的平等性不可侵犯的原则下,公平地处理错误所产生的问题。

23、2. 开标以后应立即校核全部标书的算术计算准确性。校核标书应遵循的原则是,填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为投标的单价,总额为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的乘积。如果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每一分项的总计金额与乘积不符则为错误,并应予以订正。经订正的各分项金额的总和构成划价的工程量清单的总金额,此数即用于评标。 3. 当权衡和评价合同时,算术计算错误通过重新计算而自动排除,但错误一经发现,立即将错误事实和订正后的划价工程量清单总金额通知该投标者为通常的礼貌。上述各点根据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合同条件的规定,投标者在递交其标书之前为工程量清单附加的单价表被视为已满足他自己对标书的订正和承担全部合同义务的标价的愿望,因此,根据列入清

24、单的工程量计算的总额即为推算合同价格的基础。 4. 如果投标者在开标日之前发现其提出的单价表有错误,他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当天或以前递交一份订正单价表予以改正(见4.4.4条)。投标者在规定日期之后不得订正其投标单价 ,他可以有允许其原报价继续有效或撤回标书之间进行选择。允许任何其他做法可能允许投标的公平性被破坏。 5. 如果工程师在审核标书的过程中发现他认为投标者记入单价中的某一错误,在他看来并不完全由某一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反映出来,他必须十分仔细地考虑随之而来的对雇主的合同后果的大致影响。 6. 投标者计算造价和合同价格所选用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对工程师来说,确定是否已发生错误是极为困难的。而且,

25、投标结果不能在长时间内保密,如果在开标后就确认或变更单价进行协商,投标的平等性也将被破坏。在此情况下进行协商将造成事实上的两阶段招标,并促进为上谈判桌而投标的作法。这对仔细的投标者是不利的,归根到底,也对全体雇主不利;因此,根据错误的或不恰当的单价协商改变投标单价,不被认为是一种好办法。 7. 如果工程师认为确实发生了错误,他仅应着手协商改正,如果考虑在第一份标书中可能发生他未察觉的其他错误的事实,则认为投标的平等性不会被破坏。工程师要悉心地判断,由于他认为确实的错误,决定是否寻求改变一份标书已提出的单价,同时,在其他标书中保存于未被发现的确实错误的机率是均等的;如上所述,这样做趋于削弱投标的

26、整个基础。 8. 5.3 候选者名单通知书 标书经校核后,如有被授予合同的可能性,应立即通知投标者。这可借此通知投标者他的标书是否已被列入供严格审核的候选人名单来完成。此项通知应自标书提交评定之日起七天内发出,不做到这一点对拥有可动用资源的投标者是不公正的。在开列候选者名单时应清楚地说明,该通知并不构成一份意向书。一经作出接受某一标书的决定,随后应立即通知曾被告知已列入候选人名单的投标者。 5.4 开标后的会谈 在评定和研究标书之后,单独会见最低标或者甚至最低的两三家投标者,对业主可能是合适的。这种会见应服务于澄清在详细审查标书中发现的任何疑点以达到合同管理和评标之目的。讨论的题目可包括: (

27、a)澄清问题; (b)资源的可靠性; (c)拟议的现场和总管理处的组织; (d)设想的施工方法; (e)第三方; (f)限制条件。 会议的详细记录应经双方同意,就影响最终合同的任何事项达成的协议应分别作为书面记录,以便并入合同文件。在此阶段无论如何也不暗指打算接受某一具体标书。 5.5 经协商后变更标书 1. 在合同中有充分的办法处理由于投标情况和资料引起的变动,而且,除了相应地改正合同文件中的错误,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应与投标者协商在决标之前改变其总标价。不过,如认为在决标之前修改标书是重要的,则应最先同最有利的投标者进行协商,而且只有在雇主认为价格的调整或该投标者的其他要求是不合理的情况下

28、。才应同次一个处于最有利地位的投标者协商,举行任何讨论都要作详细记录,并得到投标者证实与记录一致,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些协议将成为契约性的约束条件。不过,当有必要对工程范围作实质性修改时,标书则不再作为决标的有效依据,全体投标者应得到对范围已修改过的工程提交一份新标书的机会。 2. 在安排这种协商时,其指导原则必须是能保证投标的机密性和公平性得到保护,而且没有一个投标者被给予超过其他投标者的不公平的优待。 5.6 重新投标 一旦标书已返还雇主,再邀请对实际上的同一工程重新投标,是不符合良好习惯的不公正态度。如果由于特殊情况和不得已的原因而被动员重新投标,投标者则应得到关于导致此决定的情况和理

29、由的充分说明。 5.7 评价报告 工程师应通过向雇主提交一份评价报告来完成其对标书的评价,陈述为检查、校核和订正标书而采取的一切行动,并向雇主提出他的结论和决标应予注意的建议。投标程序的一个基本目的是识别将合同给予标价最低的投标者。不过,雇主的利益并非必然靠选择最低标来最好的满足。工程师形成其建议时应考虑到评标期间确定的各种因素,特别是诸如将使用的设备型号,拟议的施工方法和与报价有关的合同大致财务结果。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工程师也应估价投标者如期竣工的潜在能力。 6. 决标程序 6.1 最终结果通知书 1. 应立即通知成功的投标者,已决定接受他的报价。不管以什么理由,业主决定不再进行该项目,都

30、应尽早通知全体投标者。 2. 发包一经确定,即应将结果包括成功的报价总额分别通知未成功的投标者。全体投标者包括成功的投标者应得到一份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全体投标者名单和另外一份按提交的总标价从低到高顺序排列的清单,由此可使每一投标者不须专门向其他人查询,即能评定自己的位次。为此,收到了的标书数目如少于四份,其姓名和标价总额应不予公布。在通知未成功的投标者之前,不应在报刊上发布通知。 3. 在致函未成功的投标者时,出于版权的原因,习惯上要求退还全部图纸和未随同其标书递交的未用过的招标文件。 6.2 意向书 1. 如不可能立即向成功的投标者发出正式的接受函,在某些情况下发一份签订合同的意向书可提供有用

31、的效果。意向书一经发出,为了授权承包商在正式受标之前进行某些工作而作准备,它本身可构成有约束力的契约,雇主则对由此产生的财务后果负有责任。因此,意向书必须准确地表达其意图。 2. 意向书意图指最终签订正式合同的序曲,应包括下列内容: (a)关于意图指最终签订的某个日期接受投标的说明。 (b)关于进行(或不进行)材料定货及订分包合同等的指示。 (c)关于随后如不接受该投标或撤回意向书,业主将支付承包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说明。 (d)在正式受标之前的财务义务的限度。 (e)关于该投标由受标函正式接受时意向书的条款应即作废的说明。 (f)对承包商收到意向书的回执和确认接收其条件的要求。 6.3 受标

32、函 1. 当投标为业主或其代表正式接受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合同即确立。 2. 工程师起草受标函的通常做法是,分别说明在投标期内发生并随标书评价报告送交业主的已达成协议的任何条件或限制性条款。受标函应包括有关合同的一切后续指示(这些指示按合同均由工程师发出),以及合同中正式要求以外的应向其提出的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但在任何情况下,这些信件的副本都要送交工程师。受标函由业主发出,也可根据业主的书面授权,由工程师代行发出,条件是此项授权已经公布。在两者中任一种情况下,受标函应必然是对最后报价的明确的接受。 7. 校核一览表 7.1 序言 下列提要旨在作为一个便于查阅本指南全文的校核一览表。 7

33、.2 总则 1. 尽可能避免公开招标,但如采用,应将已发给招标文件的承包商数目通知投标者。2. 在感兴趣的承包商提交其有关经验、组织和财务状况之后进行资格预审。 3. 拟定一份适合于该工程的四至八个投标者的候选人名单。按不同价值、不同类型工程列出常备名单,每年评定一次。为保证从此项名单中得到适当的投标者,致函各承包商说明工程的情况,以便确认他们将对一具体工程投标,应清楚地说明,他们如谢绝投标,也不会损害将来的机会。 7.3 招标文件 1. 随同招标文件发出的投标者须知应包括: -要求随标书提交的资料清单。 -对疑问的处理程序和察看场地的安排。 -递交标书的要求,包括必要时延长时间的安排。 -投

34、标资格或其标书的可接受性如何。 -错误的订正。 -设想的工程开工日期。 2. 招标文件中包括,或能获得有关现场及地基条件的一切有用资料(以业主对真实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为条件,但不对其任何解释负责)。 3. 招标文件至少发两份,包括两套图纸,如工程涉及若干专业分包,图纸份数可增加(也可将图纸制成底图副本)。 7.4 投标期 1. 至少容许四个星期的投标期-如果工程大或者复杂还应多些。 2. 规定一个接受投标者询问的时间限制。 3. 发给全体投标者一份收到的询问及其答复的一览表。 4. 最好以全体投标者集体讨论会的方式举行投标前会议和参观现场。 5. 不要发招标文件的修正案,除非它们将对标价有重大影

35、响(最好不要作次要的修正,而留待以后处理)。 6. 在开标之前要安全地保管标书,并作为密件处理。 7. 不接受迟到的标书(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被接受,例如电传表明总标价是按时价收到的,以及有清楚的证据表明标书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的)。 8. 事先规划减少对附加限制条件的标书的需要。 7.5 评标 1. 以收到标书后两个月内签订合同为目的,特别要避免接受固定价格标书的拖延。2. 如发现有错误,应根据投标单价算出的金额的总合来评定总标价(如这样作变更原递交的总价,应通知投标者)。 3. 开标以后不得改变投标单价(投标者如不愿保持错误的单价,可撤回其标书)。 4. 开标后一星期之内通知投标者,他是否被列

36、入候选人名单。 5. 如有必要可召请任何较低价的投标者会议,以澄清疑点或审核其可动用的资源,拟议的组织机构和施工方法(此类会谈的记录应经双方同意,所达成的协议应并入合同之内)。 6. 业主如欲对工程范围作重大变更,应与处于有利地位的投标者协商新的单价。 7. 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重新投标,并应将理由通知投标者。 8. 考虑到施工方法、组织以及大致的竣工日期或财务结果,如果业主的利益可由别的投标者满足,则不一定选择最低标。 7.6 决标程序 1. 尽快将结果通知全体投标者。 2. 安排未成功的投标者退还招标文件。 3. 发出受标函,列出自发出招标文件以来达成的协议的一切条件或附加条款,并指示承包商此后按合同与工程师进行一切信件联系。 4. 如正式受标拖延,应发出一意向书,其中包括进行(或不进行)材料订货等指示,并规定正式受标前的财务义务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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