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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统计评标方法.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01812 上传时间:2024-10-10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81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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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统计评标方法  1、概述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公路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在保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投资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近年来,陕西省公路工程路网改造项目招标过程中,较多的运用了统计评标法。以投标人报价为重要因素并结合招标单位编制的分析标底因素,通过统计计算,确定投标人标价得分,采用密封形式对投标人非价格因素进行打分等的方法,使招标工作更加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2、最高分值价位的确定     2.1 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报价合同性与否的主要依据的代表性、合理性     1、对陕西省路网改造工程项目、世行贷款高等级公路项目投标原始报价数据的分析见表1。 陕西省路网改造项目报价资料分析表 统计指标     分析项目   范 围   平均值(%) (1+2%)平均值出现的项目几率 平均值+ S 出现的概率   中值 (%)   均方差(%)   离 差(%)   备注 标底占等效建安部分费用比例(%) 98.3~104 99.9 100 69.81 99.9 5.7 5.7 共分析55个合同段 报价平均值占标底比例(%) 77.1~102.7 86.41 22.6     6.29 7.28 报价最高值占标底比例(%) 80.2~146.4 98.21       13.28 13.53 报价最低值占标底比例(%) 65.6~94.2 75       11.11 14.82 报价中值占标底比例(%) 75.18~108.1 86.66       6.8 7.8 陕西省世行贷款高等级公路项目报价资料分析表 表2 统计指标 分析项目   范 围 平均值(%) 平均值+2%出现的项目几率 中值 (%) 均方差(%) 离 差(%)   备注 标底占等效建安部分费用比例(%) 99~100 99.94 100 99.9 2.35 2.35 共4个项目17个合同段 报价平均值占标底比例(%) 77.48~90.9 86.31 47 88.6 3.76 1.01 报价最高值占标底比例(%) 95.7~126.1 103.88     9.24 8.9 报价最低值占标底比例(%) 64.2~83.1 71.58     5.42 7.58 报价中值占标底比例(%) 77.3~91.6 87.88     5.35 6.1 从表1、表2可看出: (1)       报价平均值占标底的比例,在分析中数值相对趋于集中,其次是报价中值、报价最低值或报价最高值。反映了报价平均值在其统计分析的稳定性。报价最低值与标底的比例相对于报价高值偏差要小,说明了投标人趋于低标中标心理及决策的反映。高价位标中标的心理决策亦相对甚弱。 (2)       报价平均值占标底的比例,其跨度范围相对甚小,从77.48%~到102.7%,差幅25.6%,在各项中范围跨度较小,而范围高值和低值的差缩小,说明其都趋向于合理标价的趋势。 (3)       报价均值差幅25.6%<报价中值差幅32.92%,比较而言,报价均值的离差也小,亦说明报价均值数据较之报价中值数值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通过对上表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由于项目管理方式的不同,其分析数据有所变化,也反映了管理单位各自的方式、方法。 其共同点是:   (1)       不同管理方式的项目报价平均值占其标底比例的总平均值分别为86.41%和86.31%,说明报价平均值相对接近,受管理方式和招标方式影响较小。   (2)数据分析中报价平均值占其标底比例的离散差和均方差较小,说明采用报价平均值作为统计分析是相对稳定的数据指标。   (3)无论项目管理和投资来源的方式如何,投标人趋于低标确定报价价位已成为招投标中的一个倾向或趋势。过高或过低的价位常常是投标人不熟悉公路建设市场和招投标经验不足而造成的。   (4)不论招标方式、管理方式、定标方式是否相同,但报价平均值受其影响较小。 不同点:   (1)陕西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掌握资信把关较严,投标单位均为国家一级企业,投标经验丰富,相对基本上都是抢占公路建设市场的弄潮儿。这些投标项目的各项数据离差范围相对较小。其原因有二:一是标价标底是有经验的专业设计院或定额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编制,选用数据准确,不偏不倚,控制适当;二是投标单位报价策略趋于成熟。   (2)陕西省一般公路项目,特别是地方负责建设的项目,标底编制因人而异,属多家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分析编制,离差较之前者较大,但总体趋势一致。对陕西省路网的改造项目、高等级公路项目投标原始报价数据的综合分析资料见表3。 陕西省公路建设项目报价资料分析表 表3 统计指标 分析项目   范 围 平均值(%) 平均值+2%出现的项目几率 中值 (%) 均方差(%) 离 差(%)   备注 标底占等效建安部分费用比例(%) 98.3~104 100.1 100 101.15 3.67 3.67 共分析72个合同段 报价平均值占标底比例(%) 76.8~111.5 86.28 32.6 88.6 5.86 6.79 报价最高值占标底比例(%) 80.2~146.45 100.1     13.4 13.4 报价最低值占标底比例(%) 60.1~94.15 75.01     6.43 8.57 报价中值占标底比例(%) 71.2~116.5 87.03     7.57 8.7 从表3可以看出: (1)报价平均值占标底比例的百分率在77.8%~111.5%之间,其平均值为86.68%;均方差为6.56%,离差为7.56%。 (2)报价平均值占标底比例的百分率,其离差均比报价最高值、最低、中值占标底比例的百分率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报价平均值占标底比例的百分率在几个特征值中是相对稳定的,以其总平均值做为指导投标报价值的衡量依据是有代表性的。 2、通过对现有招评标办法科学性、合理性的探讨,可以说用招标单位编制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唯一标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上面的分析,虽然我们知道,无论招标方式、管理单位和评标办法如何,投标报价与标底之间有相对稳定的关系,但这并不能说明标底就是合理的或准确的。恰恰说明,标底和所有报价一样,只是代表了建设单位认为完成工程需要的费用。象投标报价中最高或最低报价一样,虽然它们也与报价平均值有相对稳定的关系, 而不能说最高或最低报价就是合理的或准确的。 利用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主要依据,可以克服以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唯一标准的大多数问题。众多投标单位的调查、讨论,其深度应该比建设单位个别概算人员更深;对施工工艺的熟悉和了解比建设单位个别概预算人员更强;材料价格、施工组织等更符合工程实际和投标单位实际情况等。因此,以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与否的主要依据是合理的。 2.2投标报价值的数据处理 2.2.1投标报价值数据处理的理由 投标报价值总体上有一定的规律。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对单个工程而言,如果投标单位足够多时,报价数值服从正态分布。对已有投标的所有工程而言,报价平均值占标底比例的百分率也服从正态分布。但是,对单个投标报价值而言,它是"随机"的。影响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因素较多,主要应包括: (1)投标单位在建工程的完成程度。在建工程少,报价相对偏底,在建工程多,投标相对偏高; (2) 投标单位的报价策略; (3) 投标单位竞争对手的价位; (4) 投标单位的经营状态; (5) 项目的管理方式; (6) 项目的资金来源; (7) 项目的招标竞标方式; (8) 业主的期望和要求; (9) 设计深度; (10) 工程所在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11) 工期; (12) 工程量大小及工程的复杂程度; (13) 投标单位对工程、对业主的了解程度等。 招投标实践也表明,个别工程在招标过程中,曾出现过投标报价价值相差较大,或个 别投标单位报价值与其它投标单位报价值比较明显偏高或偏低。实际招标中,为了避免过多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造成投标单位浪费和招标单位工作量加大,一般每个标段投标单位确定为5-8家。在报价分析时,对于出现这种不切实际,违背常规的极端报价,如果不做技术处理,将对平均值产生较大的影响。以此为依据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合理性,必然会出现偏差,影响招标效果。 2.2.2投标报价值数据处理的方法 对投标报价值的数据处理,目的就是舍弃那些明显不合理的报价,减少其对报价平均值的影响,使报价平均值更加合理和具有代表性。 对投标报价值数据处理,可供选择的方法较多,如: --可以按超出标底一定比例(范围)即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报价予以舍弃; --可以按超出报价中位数一定比例(范围)即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报价而予以舍弃; --可以按超出报价平均值一定比例(范围)即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报价而予以舍弃。 由于投标报价服从正态分布规律,以其平均值为依据舍弃异常报价又有三种方法: (1)以一定保证率下的单个报价值的波动界限确定,超出波动界限的报价即予舍弃,单个报价值的波动界限按下式确定。 当投标单位较多时(n>30) 对照表4、表5可以看出,用第(1)种方法对投标报价数据处理时,范围相对较大,舍弃的投标报价数据可能较少,即计算报价平均值时参预计算的投标报价较多;用第(2)种方法对投标报价处理时范围小,舍弃的可能多,参与平均值计算的投标报价少。 具体在招标中选用以上哪一种办法,应分析投标单位的情况及本节第一个问题所述的、影响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各种因素后综合确定。一般对于竞争激烈、投标单位经验丰富、设计深度深、工程及当地自然条件简单、建设单位管理规范等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违背常规报价,宜选用第(1)种方法,使参与报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单位尽可能多,更具代表性;反之,宜选用第(2)种方法。 对于第(3)种方法,因为超出平均报价一定百分率是人为确定的,除非对投标单位缺乏信心等特殊情况,一般不宜采用。 采用上述统计方法对投标报价数据进行处理时,重复进行,直到达到要求。为了保证参与平均值计算的报价数据不少于4家,按上述方法计算舍弃异常报价后不足4家时,保留4家。 通过对已往招标报价工程投标价的统计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与否的主要指标是有代表性的、恰当的、有效的; (2)考虑到投标报价影响因素的复杂性,计算投标报价平均值时应对原始报价数据按照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处理,进一步提高其代表性、有效性; (3)道路、桥梁等综合项目、单独的路基工程,相对工程量较大,其报价平均值约占分析标底的85.80%,报价幅度范围约为分析标底80.6%~90.98%。均方差仅占5.18%。 (4)桥梁、路面工程由工程结构定型、娄量固定,实施过程中变更调整幅度不大,其报价均值占标底的比例较大,桥梁工程报价均值约占标底91.90%。隧道工程由于设计方法及施工工艺的改变,降低了承包单位的风险,报价均值占标底比例较低。 3.标价最高分值价位的计算公式 3.1.1标价最高分值价位的计算公式 在招投标中,最合理的标价在评标中应该得到最高分,与最合理标价越远的报价得分应越低。将投标中确定的最合理标价称为最高分值价位。根据确定合理标价的原则,单个工程招标评标时最高分值价位的计算公式为: Bmax=k1·(k2·B+k3·B0·K4) 式中: Bmax-最高分值价位 B-投标报价平均值 B0-分析标底 K1-综合影响系数 K2-报价平均值权重系数 K3-分析标底值权重系数 K4-分析标底折减系数 其中: K2+K1=1 在招标实践中,为保证招标成功并防止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出现较大偏离(如串通抬价或低价抢标),往往对最高分值价位的范围还要做一限制,其低限为标底值的82%,高限值为标底的95%。 修正的方法一般采用:①使其达到极限。即最高分值价位低于82%标底值时以82%标底值为最高分值价位,最高分值价位高于95%标底值时以95%标底值为最高分值价位。②通过调整公式中的系数。 3.1.2.系数取值及其实际意义 1、 综合影响系数K1、分析标底折减系数K4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已住招标工作中的惯例,增加了综合系数及标底折减 系数。建议K1取值为0.95~1之间。K1、K4系数取值互相影响,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 从严密招标工作过程角度考虑,K1、K4值在招标单位交了标书后,由招标领导小组最 后根据工程实际分析,集体研究确定。 2、 权重系数K2、K3 K2代表报价平均值在决定最高值价位时的权重,K3代表分析标底在决定最高分值价时 的权重。根据合理标价确定的原则,K2取值应大于K3,建设K2取值为0.6~1,相应的K3取值为0.4~0,K2、K3的取值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随着招投标工作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分析标底逐步可以作为像一个投标单位的报价一样,参预平均值的计算,则K2、K3可以取消。 3.2标价分值的计算 最高分值价位通过计算公式确定了,但是招标实践中,投标单位的报价是互不相同的,而且各投标单位报价几乎均不会等于最高分值价位。 3.2.1 最高分值价位得分值 工程招标中评定投标的优劣采用评判打分,总分值规定为100分,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标价得分,占总分60~70分,第二部分为非价格因素得分。 在招标过程中,一是通过招标确定一个合理的标价;二是通过竞争,选一个各方面相对较好的施工队伍。从招标单位而言,标价的合理与否是与招标单位的利益有明确的、直接的关系。而非价格因素,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其不会有太大的区别。为便于选择,标价的因素应该占较大的权数。 因此,标价得分最高分在评判时以占70分左右为宜。当最高标价得分在招标评判时的得分值确定,标价得分的最大值就应该是最高分值价位的得分值。最高分值价位得分值的多少,应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和调整。 3.2.2 不同投标报价得分值的计算 在最高分值价位得分值确定后,然后再确定不同投标报价的得分值,常用的办法是:不同投标报价按高于或低于最高分值价位的比例,在最高分值得分的基础上减去一个浮动分来确定,即: ……………………………………………④ 3.2.3 浮动分的确定 确定浮动分的原则是: (1)浮动分随着标价与最高分值价位比例的不同,按幂函数形式变化,比例越大幂函数的值越大,反之亦然。幂函数点的切线斜率(变化值)随该比例的变化而变化。靠近最高分值价位的变化趋势较小。 (2)处于同一比例时,标价高于最高分值价位的浮动分(幂函数)高于标价低于最高分值价位的标价分。比最高分值价位高的标价分幂函数指数。 (3)标价高于或低于10%的比例时,标书失去了竞争能力,因此,标价浮动分分配的比例范围只到10%。 根据以上分析;浮动分按下式计算: Y(F)=g·P· F m……………………………………⑤ 式中:g:标价浮动分最大值取30~40分,一般取30分。 4.非价格因素得分填报要求 4.1内容及填报要求 在对投标书进行评判时,按100分计分,其中标价得分占60分~80分,非价格因素占40分~20分。 4.1.1.非价格因素包含的内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招标单位的习惯,实践中各个招标单位及各个工程有所区别。一般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时非价格因素包含的内容主要有: ① 主要机械设备 ② 施工队伍技术状况 ③ 施工组织计划 ④ 施工经历 ⑤ 施工单位信誉 ⑥ 现场管理机构 ⑦ 施工单位财务状况 ⑧ 其它附加因素 上述内容中根据工程类别及特殊要求又进一步细化。 4.1.2.填报要求 非价格因素包含的内容,在每项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投标单位填报。因为非价格因素的评定打分,大多数是根据定性的分析,是不能形成定量化的软指标,为防止评定打分时人为因素的影响,及不能相对客观地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评定,造成对招标结果的不分正影响时,因此规定: (1)投标单位在填报非价格因素的内容时,除非必须反映投标单位信息的内容外,从投标书中不能看出有关投标单位的任何标志; (2)施工组织计划必须单独装订并不能有任何关于投标单位的标记; (3)一旦投标单位中标,应对未标明投标单位的投标书中 的内容进行确认。 通过对投标书中非价格因素内容填报的要求,使评标专家组对标书非价格因素评定打分时,不知道是哪家投标单位,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影响。 4.2非价格因素得分值的评定 非价格因素全部内容的得分根据具体项目评标细则的规定确定,部分一般40分~20分,其中每个部分内容的得分根据工程实际划分。 ① 施工能力 分值范围 10~18分 ② 施工组织管理 分值范围 8~12分 ③ 质量保证 分值范围 6~10分 ④ 业绩和信誉 分值范围 6~10分 并规定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调整上述分值范围。 同样,为防止非价格因素评定中可能出现的不公正影响,在评分的具体操作方法上做如下规定: (1) 标价得分值在未进行非价格因素评分时不予计算; (2) 评标中分为两个组,即评标工作组和专家组,各组单独工作,互不通气; (3) 评标工作组的工作包括对标书的符合性检查;计算每个投标单位的标价得分;整 理非价格因素填报资料,消除投标单位痕迹,提供给评标专家组; (4)评标专家组根据评标工作组提供的非价格因素资料及单独装订填报的施工组织计划,集体讨论,对各投标书的非价格因素评定打分; (5)评标专家组在评定打分前要根据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规定,对非价格因素的评定及打分进一步细化、统一尺度; (6)两个组评分结果分别完成后,两组集中一起汇报评分情况并汇总计算总分。一旦公布评分,不允许任何更改。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进一步防止了非价格因素评定中的随意性及不公正影响,保证评定工作更加细致、客观、公正。 5.结论 1)公路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先进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推行这一制度,对提高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作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产生了良好效果。 2)现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作法存在着不足,作为一项制度尚需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3)为保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统计评标办法是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的。 4)统计评标办法的核心是: (1)投标单位的报价是确定投标报价合理性与否的主要依据,同时应考虑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的因素;标价得分最高分值价位的确定按公式 Bmax=k1(K2·B+K3·K4·B0) (2)非价格因素的评定应通过严密程序、密封评定等方法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不公正影响; (3)招标是工程实施中的一个环节,要保证招标的良好效果,在招标过程中必须考虑工程实施的有关问题。 5)统计评标办法在多项工程招标实践中的成功应用说明,该方法是适用的、有效的和完善的,取得了良好效果。 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约束条件及其探讨 一、 问题的提出 建国后 , 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 以建筑成本确定价格的定额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公有制主体之间结算的人力和物力 , 降低了工程建设主体双方间的交易费用 ,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 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 , 以成本定价格“量价合一”的定额体系的弊病也日益明显。 首先 , 以成本定价不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 其次 , 以“量价合一”的共同定额依据计价 , 限制了企业间的竞争 , 不利于施工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三 , 定额由于测算的来源和依据、一般性和特殊性矛盾、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 , 不可避免地偏离市场价 , 由此孳生租金空间 , 使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成为合法或非法的逐利对象; 第四 , 由于“定额价与市场价并行的双轨制”的存在 , 对低于市场价的定额价分支项目补足 , 使最终计价结果既高于定额价、又高于市场价 , 更产生了人为扩大的租金空间; 第五 , 以成本定价的体系有别于以供求决定价格的国际惯例 , 不利于对外经济交流。 政府对工程定价体系积极探索改革途径 , 建设部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提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工程造价改革思路。 广东顺德于 2000 年 3 月开始了“控制量 , 放开价 , 由企业自主报价 , 最终由市场形 成价格”的改革 , 贴近了国际惯例。 2000 年 1 月 1 日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中标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从而明文确定了建设市场以供求决定价格的合法性。鉴于国情同时又规定,“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由此提出了“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 有关人士曾将《招标投标法》规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目的总结为四点 : 避免低价损害质量 , 维护招标人利益;防止过度竞争 , 维护投标人利益;避免损害合理报价者的利益; 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对反“低价倾销”的规定接轨。 实施对施工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约束方法主要有三类 : 一是,在评标过程中剔除和避免低于成本的报价; 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约束 , 以利益激励的方式 , 引导施工企业投标价不低于成本;三是,上述两者兼施。 二、局限论析 对于第一类约束方式 , 在实施中有较大局限性。 首先是“成本”的定义问题。对于“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的问题 , 有较一致的意见。即使如此 , 对于企业个别成本的理解还是存在歧义 , 譬如期间费用是否计入成本。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 , 成本与费用的概念存在差异。从施工企业的运作看 , 许多企业以总部管理费的形式在项目的工程款中抽取 , 客观上形成了“成本”。 相反 , 另一些企业的期间费用从来也不向各单项工程分摊 , 从而不能得出与前者统一的 “成本”;全国四级以上国有建筑企业 2000 年产值利税率仅为 3.5%, 由于企业的平均收入接近平均支出 , 且无标底招标项目的报价低于传统招标项目的报价 , 在建设市场成交价格振荡幅度较大的现状中 , 如果成本包括“总部管理费”或“期间费用”等支出内容 , 必定有较多的无标底招标工程项目报价低于其“成本”。 其次是成本测算的问题。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 - 建造合同》 , 还制订了指南。但建造合同业务涉及的时间跨度长 , 收入及成本的内容变化多 , 还需要许多职业判断 , 会计计算比较复杂。更有甚者 , 目前会计信息失真失实现象不但十分普遍 , 而且十分严重。据国家审计署对 1290 户国有大中型企业 1999 年度会计资料的审计 , 会计报表真实或基本真实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 31.5%, 其中利润数据的差错率接近 100% 。在一些以项目部或承包上交管理费为维系的施工企业中 , 项目部或承包人只需将发票筹足 , 剩下的是总部财务部门的事 , 这些施工企业当然难以测算项目的实际成本 , 实际上 , 一些施工企业并不计算单项工程成本。当然 , 也有 许多施工企业在真实地测算项目成本 , 一些精明的项目经理和承包人也能比较精确地预测项目成本 , 但许多情况下 , 这些成本测算信息是属于企业和个人的私有信息。 第三是成本信息的传递问题。我们知道传递信息是价格的基本功能之一 , 但人们可以直接观察和利用的信息是成交价格的信息 , 而成本信息往往是私有信息。由于成本信息具有价值 , 掌握信息者为了在成交价格中获得优势 , 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不愿自觉传递成本信息。因此 , 其他人只能根据成交信息来推知成本信息 , 这需要有较多的外部条件。 从以往建筑市场价格被“半管制”的现实看 , 因为管制的价格是扭曲的市场信息 , 所以难以从成交价推知成本价。在无标底招标推行之前 , 许多人认为建筑行业是微利行业 , 但在上海和深圳率先推行无标底招标后 , 巨大的让利空间使人们意识到以定额计价的造价可能是过高的。“阴阳合同”的出现也表明有人愿意以低于被视为“合理”的“半管制”成交价格更低的价格成交 , 但这些可能传递真实成本的信息常常被忽视。 第四是专家判断成本准确性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对专家人选有严格的规定 , 评委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于“相关领域”有较大的范围 , 造价管理仅占其中较小的份额;从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看 , 出于对“同等”一词的理解不同 , 一些地方政府将非高级职称的造价工程师列入专家库 , 也有的将其排除在外。 招投标专家当然不应局限于造价领域 , 现有专家在评标中也在发挥积极而巨大的作用 , 本文需要说明的是较多的非造价领域的评委专家并不能够在较短时期内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即使是造价工程师 , 虽有 经验丰富者能大致判断工程的成本范围 , 但这个误差范围往往比施工企业的获利空间更大。因此 , 专家虽能凭经验排除误差过大的标书 , 但不能依赖专家以标底来判断施工企业的报价是否合理 , 如果以此为依据 , 就回到了施工企业以标底为竞争导向的“半管制”价格的老路上。 第五是评委判定的客观性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利害关系”是相对的 , 在中小城市 , 有限的投标人和有限的评委往往相互熟识 , 严格控制“利害关系”既难以做到 , 又有很大成本。虽然绝大多数的评委都公正、依法办事 , 但如果评委在主观指标上的权力过大 , 在个别项目上也容易造成不公平。 第六是投标人之间的成本差异。管理上的优劣 , 导致施工企业间的成本存在差异 , 而科技更是第一生产力 , 由此导致的成本差异更大。 布鲁革引水工程招标中 , 日本大成公司比标底价低 46% 中标的结果令人震惊 , 人们不得不正视施工企业间的成本差异。 由此可见 , 仅仅依赖评标过程中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 , 存在很大的误差和主观性。如果需要提高判断成本的精确度和客观性 , 不但会产生巨大的成本 , 而且很难实现。那么 , 如何更好实施《招标投标法》“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规定呢 ? 三、投标决策的不等式推导 在施工企业理性选择的基本假设下 ,“报价决策”是指经过成本估算后 , 由决策人应用有关决策理论和方法 , 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 , 从既有利于 中标又能盈利这一基本目标出发 , 最后决定投标的具体报价。 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报价由工程预期盈利 r 和工程建设成本 c 组成 , 预期中标概率为 P, P 随着投标报价 (r + c) 增大而减小 , 投标成本为 C1。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预期利益 E(v) 的公式如下 : E(v)= p × r – C1 施工企业在局限的情况下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 理性地作出是否投标的选择 , 如果预期 E(v) < 0, 则施工企业选择不参与投标。 因此 ,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必定预期 E(v) ≥ 0,即 :p × r - Cl ≥ 0 。 由于 C1 > 0, 得出 p × r> 0;再由于 p ≥ 0, 施工企业的预期盈利 r > 0 。 由此得出 , 理性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 , 必定预期可以取得正利润r, 也即投标价 r + c > C。 因此 , 在供求决定价格的市场经济法则下 , 施工企业的报价也不会低于其预期的成本。 那么 , 市场经济中是否不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呢 ? 这个不等式的推论 :“施工企业不会低于成本报价”, 在我国现阶段显然很容易被实证推翻 , 需要增加约束条件才能成立。 四、不等式约束条件方析 1、控制利润之外的“利润” 首先 , 公有制经济项目投资“委托一代理”模式中 , 委托人对代理人缺乏约束和“信息 不对称“, 导致相对较多的“寻租”活动。一部分代理人因看到腐败成本较小 , 收益较大 , 而选择“收租”甚至人为“设租”。而一些施工企业在利益最大化 的选择中 , 因通过“寻租”能获得额外利润、有利可图而选择“寻租”。对利润 r 之外的“寻租利润”r’存在较高的预期。导致 r + r'> 0 的同时可能 r < 0, 出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最终结果。 其次 , 现阶段大量存在的合同缺陷成为索赔和协商的源泉 , 导致一些施工企业对“投标靠低价 , 盈利靠索赔”的索赔利润 r" 预期较大 , 也会出现类似结果。 第三 , 实施退出威胁 , 以业主更大的损失来胁迫业主接受更高的价格。 由于“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是最低价中标方法为最优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 , 要避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 , 必须控制利润之外的“寻租”利润 r' 和索赔利润 r”。一方面 , 我们需要完善法制环境 ,执法力度要大 , 促使潜在的“寻租”者和“收租”、“设租”者因预期违法成本增加 , 而作出守法的收益最大化选择。当法制环境完善后 , 承包商就会约束自己的报价 , 不敢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 , 或者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也要“扛”下来。这时 , 我们就可以撤销“最小的工程个别成本”这个名词。 另一方面 , 招标代理人受业主委托 , 接受业主的报酬 , 应该为业主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许多业主因缺乏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 签订合同时存在较多缺陷在所难免 , 招标代理人应发挥专业优势 , 服务于业主。因此 , 引导招标代理人的利益与工程合同签订的完善性相一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国外许多工程中 , 建筑师 / 工程师的代理职权可体现在 : 组织招标、工程量清单准 备、发布变更指令、对变更进行计量和估价、对工程进行监理等几方面。 建筑师 / 工程师应根据其服务的项目特点 , 向顾客推荐比较适合的合同形式。建筑师 / 工程师建议应包括所推荐合同范本的优缺点、 要求和常见漏洞。如果建筑师 / 工程师没有很好提供合理建议 , 很可能承担疏忽责任。我国招标代理机构已逐渐同政府部门脱钩 , 成为名副其实的代理人 , 应在合同签订的咨询工作中 , 尽到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再者 , 应实施保函制 , 既防范业主工程款拖欠 , 也防范施工企业的退出威胁。 2、沉没成本不是成本 由于原有非竞争性价格机制被打破 , 在无标底招标的市场竞争中 , 导致价格下降 , 并由此进一步影响施工企业对下一轮竞争的价格预期。 如果没有沉没成本 , 从不等式可以看到 , 当建筑市场的中标价格普遍低于某一施工企业成本价时 , 施工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 会退出建筑市场。但事实是某些不变成本或全部不变成本都是沉没成本 , 如果施工企业退出市场 , 企业已经投入的一些成本将不能收回 , 它会蒙受更大的亏损。对于这些已经投入不能收回的成本 , 张五常指出 : “历史成本不是成本”。毫无疑问 , 施工企业会选择接受低价继续运行。 虽然这种运行不利于施工企业健康发展 , 但我们应允许施工企业采取这种减少亏损的手段。 3、避免以卸责行为降低成本 虽然低价并非降低质量的前提 , 但个别施工企业可能以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 , 即 r+c > c'(c: 正常实施的预期成本 ,c': 降低质量的预期 成本 ),c'< c 。这种卸责行为是否会在低价投标后发生呢 ? 首先 , 在我国实施监理制后 , 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难度增加 , 工程质量普遍明显上升; 其次 , 工程主体质量实施终身责任制 , 使施工企业降低质量的成本增加 , 卸责不再是 收益最大化的选择; 第三 , 履约保函的约束使卸责成本进一步提高。 因此 , 只要以降低质量卸责的成本足够高 , 施工企业是不会选择降低质量卸责的。 4、个人收益与企业收益相一致 只有有效约束个人收益与企业收益 , 施工企业理性选择的基本假设才能成立。 首先 , 由于公有制企业领导的任免不一定与企业的效益挂钩 , 且企业领导缺乏“剩余索取权”的激励 , 因此 , 公有制施工企业的领导决策并不一定满足企业的收益最大化 , 会导致盲目决策和惰于约束下属。 其次 , 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决定 , 实施投标工作的代理人能否在企业的有效约束下作出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 缺乏自身成本估算的施工企业更难做到这一点。 一般来说 , 在竞争性行业中 , 国有企业的效益相对较低 , 私营企业由于有灵活的体制 , 能对代理人产生更主动的约束 , 使代理人的决策与企业利益相一致。从统计数据上也可证实这一点 ,2000 年全国四级以上建筑企业平均产值利润率为 1.5%, 其中国有企业为 0.4%, 国有 企业的利润低于 平均值 , 也就更低于非国有企业。 由于竞争是提高企业管理和效益的推动器 , 在破产倒闭的威胁下 ,“皮之不存 , 毛将焉附”, 决策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牢牢地捆绑在一起 , 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能大幅度提高。南方一些地区国有建筑企业在较多的私营企业的竞争下 , 竞争能力得以增强 , 再加上在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 , 在大型工程项目上占据着相对优势。 5、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当某一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亏损大于沉没成本时 , 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 , 企业会选择退出。但是 , 国有企业肩负的就业稳定等责任 , 决定它即使亏损也不会退出市场。其收益最大化的选择 , 并不仅仅依据经济利益 , 而是综合了就业、福利等多元目标 , 而多元目标也往往是导致国有企业成本过高的根源之一。 由于建筑企业 ( 特别是国有企业 ) 沉没成本高、债务重、冗员多、破产受阻 , 导致退出壁垒过高 , 阻碍了优者进入和劣者退出。因此 , 必须降低退出壁垒 , 避免亏损的企业无限制亏损。 成本预期的偏差也会导致低于成本价投标。 首先 , 估价误差导致低于成本价投标。由于传统“量价合一”的定额体系存在较多缺陷 , 而工程经济人员又缺乏工程量清单估价方法的经验 , 一些施工企业对工程成本的估算误差较高。在“无标底招标”规则中 , 误差导致的低价中标风险增加。因此 , 应该尽快实施工程量 清单估价方法 , 通过“干中学”, 在实践中使施工企业的估价水平得以提高。 其次 , 对风险不能正确预期。在规避风险的假定下 , 如果合约当事人规避风险的费用低于从所规避的风险中获得的收益 , 那么 , 这个人就会试图规避风险。但是 , 人们对风险及 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 , 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体现在施工企业投标中 , 是对不可预见费的一再挤压、工程措施费用的低估、在合同形式的采用和条款协商中承担过多风险等 , 导致考虑风险后的成本高于投标报价。 五、评标的重要作用 在紧张的竞争性招投标的情况下 , 投标书的错误常会发生。在国际工程招标中 , 通常情况下 , 当业主发现或应该发现承包商在标书中的错误时 , 业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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