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东省造价文件及资料
汇编
单位:山东誉丰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时间:2008年5月8日
目录
1、2003年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3
2、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的通知(2005.7.7)……………………………4
3、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2005.7.7)…………………………………6
4、关于综合脚手架调增的通知(2006.8.3)………………………………………………………………8
5、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建发〔2006〕25号]……………………………………………………………………………………… 9
6、关于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0.16)………………… 13
7、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7]4号文的通知……………………………… 16
8、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5.26)………………………………………………………………………… 17
9、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9.30)…………………………20
10、关于转发《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3.17)鲁建标字[2008]10号………………………………………………………………………23
11、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2008.3.27)……………………………………………………………………………………… 25
12、关于公布潍坊市二00八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系数的通知(2008.4.16)………………26
13、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潍坊市2007年第三、四季度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系数的通知……………27
14、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8
15、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的通知》的通知………………………………………………………………………………32
16、管线敷设的形式……………………………………………………………………………………… 35
16、材料价格表…………………………………………………………………………………………… 33
1、2003年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建(安)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核定、计取,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质量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现场围挡、安全围挡、道路及硬化场地、消防设施、医疗和急救设施及其他必备的安全设施等所需费用。
第三条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方应按照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报价和拟建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价时,将该费用单独计列。工程施工时,由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颁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必须办理《核定通知书》的申请和领取,未办理《核定通知书》的工程,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第七条 建筑工程承包方办理《核定通知书》的程序是:首先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领取《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申请书》,会同工程发包方按工程实际发生内容据实填报,双方无异议,并加盖公章,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市直单位的工程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内容进行确认,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
第八条 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设施项目全部到位后,工程承包方应立即按规定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核定手续;设施项目已拆除的不再办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方对申请核定设施的内容、量有异议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到施工现场据实确认;仍有异议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核定通知书》中的费用,在潍坊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建筑工程发、承包方有异议的,应在七日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核定通知书》,作为办理工程结算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伪造、涂改和自行核定。如发生上述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一经确认、发证,不需再进行编审,应按核定费额与工程发包时暂定金额找补差价列入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核定通知书》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和翻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原潍坊市建委潍建标发(1998)16号《关于印发〈实施〈潍坊市建安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核定通知书〉的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2、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好《山东省建(安)工程计价依据》,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将《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市建设局潍建标字[2003]17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五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5]15号《关于颁布“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以及《山东省建(安)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的核定、计取,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质量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通道棚、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防护围栏、防护棚、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小于安全距离的外电线路防护架、消防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牌及其他必备的安全设施等所需费用。
本办法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第三条 潍坊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的全面管理。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该费用日常工作的组织、确认和核定。潍坊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潍坊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安全施工费暂定金额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合同价。各县(市)区建设局受潍坊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施工费的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方应按照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设置安全施工措施项目。
第五条 安全施工费包括费率和费用两部分。费率包括灭火器、沙箱、消防水桶、消防铁锹(钩),各种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有关器材的配置及检修等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费用指鲁标定字[2005]15号《关于颁布“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中安全施工费项目组成除接料平台、小于安全距离的外电线路防护架及用费率体现费额以外的费用。
第六条 安全施工费在工程报价、合同价中,按规费计算基础的0.5%列入暂定金额。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接料平台已包含在定额子目内,不单独计取;小于安全距离的外电线路防护架按电业部门实际收费计算,不单独计取。安全施工费不能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施工时,由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颁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必须办理《核定通知书》的申请和领取。
第八条 建筑工程承包方办理《核定通知书》的程序是:承担本单项工程的施工企业首先到潍坊市建设信息网()上下载《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申请书》,会同工程发包方按工程实际发生内容及数量据实填报,双方无异议,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设施内容进行核实,报市
安全监督机构确认,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市直单位的工程项目,经建设、施工双方签证安全防护内容及数量后,直接到市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该项费用核定手续,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
第九条 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建筑工程安全设施项目全部到位后,工程承包方应立即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费用核定手续;设施项目已拆除的不再办理。
第十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方对申请核定设施的内容、数量有异议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到施工现场核实;仍有异议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方对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核定通知书》中的费用有异议的,应在七日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核定通知书》,作为办理工程结算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伪造、涂改和自行核定。如发生上述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用一经确认、发证,不需再进行编审,应按核定费额与投标报价、合同价中暂定金额找补差价列入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8日起施行。
3、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现明确如下:
一、 适用原则
1、 本通知适用于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计价活动。
2、 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3、 本通知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4、 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签定施工合同日期为准),在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 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
1、工程排污费: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甲乙双方签证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不能办理签证手续且已缴纳该费用的工程项目,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现场确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
3、社会保障费:按建安工作量2.6%计取。
4、住房公积金:潍坊市的施工企业按本工程的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人工费总和的0.8倍(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的人工单价的0.8倍乘以本工程人工数量)的2.7%。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暂按六层以下(含六层)砖混住宅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其他结构的建筑工程暂按造价的1.8‰计入。竣工结算时凭保险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
6、安全施工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0.5%计入,在竣工结算时按《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文件执行,其中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项目不再在消耗量定额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中体现,均应列入安全施工费中核算。
注:以上“工程造价”不含规费和税金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规费费率见附表。
三、 其他
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
附表:潍坊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规费费率表
二○○五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规费费率表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工程排污费
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甲乙双方签证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不能办理签证手续且已缴纳该费用的工程项目,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现场确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
社会保障费
按建安工作量2.6%计取
住房公积金
潍坊市的施工企业按本工程的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人工费总和的0.8倍(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的人工单价的0.8倍乘以本工程人工数量)的2.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暂按六层以下(含六层)砖混住宅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其他结构的建筑工程暂按造价的1.8‰计入。竣工结算时凭保险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
安全施工费
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0.5%计入,在竣工结算时按《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文件执行
注:以上“工程造价”不含规费和税金现行计价依据的工程规费计算规则
4、关于综合脚手架调增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潍建工发[2004]第3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潍建工安监字[2004]第2号文《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综合脚手架子目所含费用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且外墙搭设双排脚手架,檐口高度在1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在执行综合脚手架定额子目时,须进行调增。调增部分在临时设施增补费用中计取,符合上述条件且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未结算的建筑工程,在办理临时设施增补费用时,甲乙双方须在《临时设施费用核定申请书》中据实填写工程檐高及建筑面积,按潍建标发(1998)16号文的要求增补该项费用。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5、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特制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可以设立预算控制价。
预算控制价是反应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预算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预算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计价规范》、《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预算控制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设立预算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算控制价的设立方法、公布的内容和时间。
预算控制价一般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公布。招标人在公布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预算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分析计算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十三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可以放弃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预算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技术和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市场行情,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投标报价合理浮动区间。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合理浮动区间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类别和投标人自身实力,综合考虑多种风险因素编制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十七条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质疑的,可以在投标截止10天前以书面形式招标人,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应低于规定费用标准;安全施工费严格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作出的其他优惠,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第二十一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填报要求,并向所有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文本。
第二十二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书面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不一致的,或者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复制或者进行数据导入的,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可以不予评审。
第二十三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
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第二十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招标人选定评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评分标准。
前款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活中标人的方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该办法。
前款所称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总分值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分值组成。招标人应按工程类别的不同设定权重,总分值为100分:
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20%~30%,商务标的权重为70%~80%。
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10%~20%,商务标的权重为80%~90%。
三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0,商务标的权重为100%。
工程类别的划分依据《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2006]2号)规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准备及清标;
(四)初步评审;
(五)详细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中,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规定的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第二十八条清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九条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
(三)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审查,并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
(五)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二)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三)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
(四)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初步评审。
(一)听取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清标工作组提交的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的要求;
(二)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结果;
(三)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提出的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标准和结果;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并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五)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
(六)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材料,并予以认定;
(七)对过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要求,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认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八)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当投标报价或经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报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
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总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或者经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增减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或者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与书面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
(四)降低本规定不可竞争费用的;
(五)投标人拒绝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以及说明理由不成立或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实的;
(六)施工方案与报价不一致,投标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成本价的。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投标文件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认定依据;
(七)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过高或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摘录;
(八)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九)推荐的中标人名单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应注意的事宜;
(十一)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清标报告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关于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0元/工日、26元/工日、23元/工日、21元/工日、19元/工日(详见附表)。该单价作为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二、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28元/工日提高到36元/工日,此标准代表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进入直接工程费并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类工程劳务用工市场信息指导价(全费用人工综合单价),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地区
最低工日单价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30元/工日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涝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26元/工日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23元/工日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林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区、肥城市
日照市
莱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地区
最低工日单价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21元/工日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在平县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菏泽市:牡丹区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19元/工日
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菏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7、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7]4号文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标准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7]4号文《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建设各方在投标报价、签定工程合同时,安全施工费以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造价。计算暂定金额的费率由原来的0.5%调整为: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建筑、安装工程中安全施工费的其他内容按潍建标字[2005]4号文《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的通知》执行。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安全施工费参照建筑、安装工程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8、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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